2011年01月31日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話雖如此,國防部終究設下了前提,就是追究誤辦江案人員的責任,必須司法認定許某為凶手才行。對不起,我們認為國防部不可以設下這個前提,因為,江國慶是否冤死,不能以找到真凶為前提!軍方已經知道現場留下的指紋不是江國慶所有,性侵被害者身上遺留的男性體毛也不是江國慶所有,認定江國慶為凶手的證據,其實只有他的自白,並且他獄中書信指證歷歷的刑求之下而做成的自白!軍事審判只憑如此薄弱的證據即判處江員死刑,本身就是一樁絕大的錯誤。
江國慶罪證不足,就應該加以平反,現在檢方發現軍方辦案人員因為錯估許某弱智而不肯相信未遭刑求的許某自白,也不去檢討現場的指紋是否為許某所留,其實顯示了當時辦案態度的草率,以及辦案人員只憑直觀的自以為是,就足以讓一個證據薄弱的被告被判處死刑而且迅速遭到執行;許某是否為本案的真凶,固然要視將來的司法程序而定,但是江國慶的罪證不足,既然已經可以認定,並不需要真凶出現才能證明,如果真要等到另案判決確定,江案的平反只怕又要等上數年,還會犯上新的錯誤─難道說只要找不到真凶,就該拿江國慶墊背!?這樣的錯誤假設,也會有別的流弊,即為了避免江案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遲遲不去追究真正的凶手是誰。
江案如此發展,應該可以從中獲得重要的教訓。教訓之一,是再次確認了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假設,有些辦案人員為了破案,可能會不擇手段,所以法官必須假定每一個被告為無罪。然而對於辦案人員而言,必然不會假定無罪,因為只有假設有罪才能設定辦案目標。問題是,有些辦案人員不但自以為是,而且自信滿滿,不但不懂得、不屑於或是不願意依照科學法則辦案,也會犯下重大錯誤,還會訴諸不法手段,因為他們已然認定被告就是罪犯,因此不會產生迫害無辜的內咎之感。這樣的心態,正是無辜之人可能被禍的原因。不要以為民主法治進步了,刑求就會絕跡,有的執法人員總是有循捷徑找凶手的誘惑存在。本案發生在解嚴之後多年,仍然不能免於刑求的質疑,就是明證。
教訓之二,則是官僚體系之中官官相護的習氣嚴重。對於平反冤獄往往構成重大障礙,執法的官僚體系的假設常是被告有罪,自己人無罪。現在檢警辦案願意追求真相,檢討過去的失誤,相當值得肯定,但是未來不知道還有多少的障礙,會讓追究本案違失辦案責任的過程產生困難。將許員是否為真凶的問題與江案是錯案冤案的認定脫鉤,乃是極其重要的認識。
教訓之三,則是死刑制度的檢討,確實很有必要。執法人員都是凡人,不是大羅神仙。信守科學態度辦案的凡人,尚且不免犯下錯誤,何況是普遍缺乏科學辦案的凡人?死刑不會殃及無辜,只會建築在執法者不會犯錯的前提之中,但是這項前提必然不會存在。其結果就是只要有死刑,必然會為了懲罰罪犯而不惜殺戮無辜,這點正是法治國家不能接受之惡,死刑的支持者會不會要求將本案誤判江國慶死刑的執法人員處死呢?如果不會,其實也可證明死刑的存在,並不是那麼的正義凜然,而可能只是當權者的偏好罷了。
江國慶案帶來的教訓很大,希望有關部門誠心檢討錯誤,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如果只是雷大雨小,不在人權政策上採取真正的改革,那就真的對不起枉死的江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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