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日 星期日

建國百年 司法猶如元年◎林孟皇

2011年01月03日 中國時報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為迎接建國百年,政府舉辦各項煙火、花海及文物展覽活動,顯得璀璨奪目、熱鬧非凡。而中時民調也顯示過去這一年來的國家發展,除教育與司法退步外,其餘都有進步。教育與司法的退步,除了因為近期發生校園霸凌、法官貪瀆事件影響人民的觀感外,也與教育是百年大計、司法需要長時間投入法治建設始能見效,明顯不合當前速食、民粹式的施政文化有關。


以司法為例,中華民國建國雖有百年,司法猶如元年。何以如此?法律文化是社會文化的一部分,文化特質及其功能,應以族群的整體行為模式及其生態來進行觀察。從最近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倡議在空軍總部舊址興建司法園區所引起的批評,以及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法官法草案所通過的條文內容,最足以說明我國法律文化的落後現象。

關於司法的重要性,伍廷芳這位在一八七○年代留學英國,取得法學博士及大律師資格,一度與沈家本共同擔任清末修訂法律大臣,主導中華法系制度變革,於民國元年代表南方革命獨立各省與北方進行和談,進而終結清朝國祚,其後擔任民國初年司法總長與外交總長的人,在比較東、西方文明與社會發展後,即高揚以法治國的旗幟。他在所著「中華民國圖治芻議」中一再指陳:「治國之法多端…若問一國之內,開銷薪俸獨多,其職任又不容緩設者,厥官為何?則司法是矣!」、「中國政治,欲有所進步,須先從司法一門入手…蓋內政外交均繫於此」。

如今還要有人強調司法的重要性,請求寬列司法經費並設置司法園區,可見我國的社會文化猶如民國元年。因為司法為百年大計,則在硬體設備方面,法院建築為永業盤石,法治先進國家都高度重視法院建築的興建,期以長遠規畫的宏偉建築,展現人民永恆追求實現正義的信念。因此,法治先進國家的法院建築或是莊嚴典雅,或是宏偉壯觀,令人肅然起敬,充分反應人民對於法院是追求正義場所的信念。

或許有人會問:我一生奉公守法,司法及其建築物的好壞,與我有何關係?別說司法對於一國經濟發展提供屏障,遇有糾紛可循司法解決,因此各國企業家都將司法解決商業紛爭能力列為該國是否值得投資的主要指標之一。即便是普羅大眾,司法不僅可滿足人民的正義渴求慾,更可保障人民的權利,以抵抗行政或立法的「魚肉人民」。

如果以此標準,我國的司法是否及格?茲以SOGO經營權之爭為例,該案是典型的商業糾紛,貴在迅速、判決一致性,五、六年來卻訟爭不斷,判決歧異。但見雙方不斷登報攻訐對方,試圖影響輿論,這豈是追求百年公義的司法所應容許的?何以至此?國家不願投資司法、改革訴訟制度,將紛爭解決一致性,只好來個:尊重人民訴訟權、法官自由心證的說法。

再就法庭設置而言,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近來因為中外人士參訪者多,法庭布置已有現代感。但因為司法新廈完工已超過二十五年,不僅辦公廳舍嚴重不足,許多通道都搭上布簾充當辦公室;法庭的狹小,更讓開庭時擁擠不堪,因此證人出庭時,必須與被告一同報到、等候傳訊甚至一同離去,這樣的法庭安排,有多少證人可以不受威脅而據實陳述?國家何時可以提供一個符合人性的審判空間?

在司法人才方面,近來因為性侵女童的荒謬判決,社會各界以「恐龍法官」稱呼審判者,我無從辯護。因為現行刑法是從「大清新刑律」轉化而來,民國元年改以「暫行新刑律」公布施行,當年有所謂禮、法之爭,因此舊刑法將性侵害犯罪列在「妨害風化」罪章,婦女必須努力捍衛「貞操」而「至使不能抗拒」,才是強姦罪被害人。八十八年修法後,則改列於新增訂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只要違反男女的意願而從事性交行為,即為性侵害。

在整個立法政策已經改變的情況下,縱有法律不明確之處,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即該發揮它的法律續造功能,使之與立法意旨相符。但該院仍以它製作於舊法時代的判決意旨,作為認事用法的基礎,要求下級審法院一體遵行,難怪有人說恐龍法官是最高法院這隻大恐龍所豢養、餵食出來的。

最高法院透過近親繁殖的手法,非我族類一律不可上最高法院,司法院也拿它沒輒,成為我國司法落後的最大元兇。本來,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對此已有解決對策,立法院通過的草案條文,卻仍採取法官本位主義的人事審議制度。這樣有何司法遠景可言?我們的司法還要停留在民國元年?

(編按:本文經編輯刪節發表於2011/01/03中時論壇,此為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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