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聯合筆記/恐龍法官正在偷笑◎蘇位榮

2011年01月14日 聯合報
蘇位榮
 

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恐龍法官。但立法院上周初審通過的條文,卻遭到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痛批「這種條文等於是在保障恐龍法官」。

最受詬病的,是不准案件當事人申請個案評鑑。也就是說,當事人打官司,如碰上恐龍法官亂判一通,當事人不能直接訴苦,必須透過律師公會或民間團體,才能申請評鑑。為什麼要立這樣的法?司法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這是司法院建議拿掉的」。

奇怪,歷任司法院長不是經常說「司法為民」嗎?司法制度存在的價值,就是在保障人民權益。封建時代,人民有冤還可以到衙門「擊鼓鳴冤」;但現在政府卻要立法禁止人民直接投訴申冤,這不是在開民主法治的倒車嗎?條文日後若三讀,恐龍法官一定在背後偷笑。

我國有一千多位法官,其中恐龍法官至少有幾十人。司法品質不好,主要問題就出在這些人身上,必須儘速淘汰這些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司法威信才能重建。

但現在新法規定的法官評鑑對「個案評鑑」有嚴格的限制,不准案件當事人申請個案評鑑;同時,「全面評核」每五年才要完成一次,並且結果毋需公開。在此情形下,等到何時才能將不適任的恐龍法官淘汰掉呢?

初審條文還通過設置法官評鑑機制「法官評鑑委員會」,由十一人組成。其中,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可以各提名兩人,並經過院會同意後推派。這種立法方式也令人不解:我國採五權憲法,五院各有職責應相互尊重,如今,立法院長及監察院長竟然可以推派代表來評鑑法官,怎麼看都讓人覺得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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