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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中國時報:法官法初審通過 最重可撤職
2011年01月06日 中國時報
記者曾薏蘋/台北報導
為了讓不適任法官有退場機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
設立人事審議委員會,由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和司法院長推派人選,
和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組成委員會,對司法官定期評核;
遭評鑑不適任的法官,最嚴重不僅可免除法官職務,
也將喪失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
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痛批,制訂《法官法》
的主因是為了讓不適任法官有退場機制,
但昨天初審通過的草案反而走回頭路,全面評鑑沒有了,
評鑑委員成員人選多數掌控在司法院長手上,
退場機制的功能令人質疑,反而法官福利、俸給卻急於法制化、
升官比一般公務人快,簡直是一部「法官升官福利法」。
《法官法》雖然昨天初審通過,卻也有多達十八項條文保留,
將交付朝野協商,立法院本會期將在十二日結束,
已來不及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昨天《法官法》草案初審通過包括,
司法院應每五年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
評核結果做為法官職務評定參考,司法院若因之前全面評核結果,
發現有法官須付個案評鑑的理由,才移付法官委員會個案評鑑,
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官評鑑委員包括法官票選出的二名法官代表、
檢察官票選出一名代表、律師公會聯合會推派二名律師代表、
立法院院的院長推薦立委除外的二位代表、監察院的院長推派二位,
排除監察委員、司法院也推派二位,共十一名評鑑委員。
此外,司法院將設職務法庭,審理有關法官懲戒、
法官不服撤銷任用、免職、停止職務、解職、
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或是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等。
法官懲戒最嚴重將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遭撤職處份者,不得充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草案條文並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的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其餘的懲戒包括撤除現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停止任用、
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以及罰款、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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