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中國時報:法官法初審通過 最重可撤職

2011年01月06日 中國時報 
記者曾薏蘋/台北報導 
 

為了讓不適任法官有退場機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設立人事審議委員會,由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和司法院長推派人選,和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組成委員會,對司法官定期評核;遭評鑑不適任的法官,最嚴重不僅可免除法官職務,也將喪失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

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痛批,制訂《法官法》的主因是為了讓不適任法官有退場機制,但昨天初審通過的草案反而走回頭路,全面評鑑沒有了,評鑑委員成員人選多數掌控在司法院長手上,退場機制的功能令人質疑,反而法官福利、俸給卻急於法制化、升官比一般公務人快,簡直是一部「法官升官福利法」。

《法官法》雖然昨天初審通過,卻也有多達十八項條文保留,將交付朝野協商,立法院本會期將在十二日結束,已來不及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昨天《法官法》草案初審通過包括,司法院應每五年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做為法官職務評定參考,司法院若因之前全面評核結果,發現有法官須付個案評鑑的理由,才移付法官委員會個案評鑑,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包括法官票選出的二名法官代表、檢察官票選出一名代表、律師公會聯合會推派二名律師代表、立法院院的院長推薦立委除外的二位代表、監察院的院長推派二位,排除監察委員、司法院也推派二位,共十一名評鑑委員。

此外,司法院將設職務法庭,審理有關法官懲戒、法官不服撤銷任用、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或是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等。法官懲戒最嚴重將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遭撤職處份者,不得充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草案條文並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的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其餘的懲戒包括撤除現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停止任用、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以及罰款、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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