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06日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增設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受懲戒法官最嚴重者,將被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不能擔任律師。
法官法從研擬草案至今已廿年,二○○七年立院曾進入三讀程序,因國民黨反對而未完成立法。近來因法官貪瀆、白玫瑰運動引發各界重視,立委呂學樟、潘維剛整合逾十個提案,委員會加緊腳步於昨天完成初審。
其中,關於法官參與政黨活動、司法院人審會組成、法官評鑑事由、法官給與等十七條條文,因在野黨反對遭到保留,留待黨團協商;由於本會期將於本月十二日結束,法官法仍無法完成三讀。
初審通過的法官法草案共有九十八條條文,將法官個案評鑑法制化,建制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法官,並加重懲戒效果,讓違法失職法官「得不償失」。
目前法官懲戒最重是撤職,但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法官法立法後,法官遭免職後,可剝奪其任公職的資格。另一箝制不適任法官的條文是,法官自願退休或離職後想當律師,須提前六個月申請,並取得司法院出具「服務紀錄良好」的證明,失職法官無法輕易轉任律師。
初審條文規定,法官有不適任情形時,司法院可逕送監察院,也可由各界聲請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後,移請監察院調查;如果被彈劾,就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決定如何懲戒。
評鑑委員會除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並加入社會人士,由立法院、監察院推派代表參與。
在全面評鑑方面,經過協商,草案規定司法院每五年須全面「評核」法官一次,評核結果不公開,作為法官升遷調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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