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2011/01/15《流浪法庭三十年》-贏了解釋、輸了官司?-大法官定期宣告失效與個案救濟座談會,歡迎報名!

「刑事妥速審判法」背景故事主人翁--柯芳澤老先生,即使在《流浪法庭30年》出版後備受關注、即使在大法官做成釋字第670號,宣告致使他不得請求冤獄賠償的規定「違憲」之後,仍然得不到賠償。

三十年的青春,除了一紙解釋,又換得什麼?

大法官作成解釋,宣告適用法律違憲,仍無法救濟原先受不利判決之人。為什麼?

——違憲法律「定期失效」。

定期失效是什麼?為什麼要定期?法律安定性重要,還是不讓違憲法律繼續侵害人權重要?
針對此問題,民間司改會安排於 1/15(六) 舉辦「贏了解釋、輸了官司?─大法官定期宣告失效與個案救濟」座談會,邀請學者及實務界人士談談此問題,希望所有的參與者能藉此次活動對此問題有更深一層的了解與思考。

 誠摯邀請您出席!



 
日期:2011年1月15日(六)
時間:上午9:00-12:00
地點: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三樓,1301多媒體教室
交通:可從台大第二校門(復興南路及辛亥路口)進入,左側即為霖澤館


主持:顧立雄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與談: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錢建榮法官(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李念祖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吳志光副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超駿副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議 程          
時  間
內       容
09:00-09:15
來賓報到
09:15-09:20
主持人致詞
顧立雄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
09:20-09:30
引言
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09:30-10:50
與談
吳志光副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超駿副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錢建榮法官/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李念祖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10:50-11:00
中場休息
11:00-12:00
回應與綜合討論
 

【提綱】
  1. 大法官得宣告定期失效之理論基礎
  2. 定期失效對於釋憲聲請人之效力
  3. 對於定期失效宣告之檢討:法律安定性重要,還是不讓違憲法律繼續侵害人權重要?
  4. 依定期失效宣告存在之現狀,對於期滿前適用現行之違憲法律之當事人,法院或行政機關應如何適用該違憲法律?
  5. 對釋字第185號及第188號解釋,有無聲請補充解釋的空間?
 

【報名】
  • 傳真報名:請點此下載表格,列印填妥後,於2011/01/11 (二) 17:00前回傳至02-2531-9373。
  • 網路報名:請逕上台灣法學會網路報名。
  • 本次活動可申請核發台北律師公會在職進修點數
  • 本次活動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新進律師委員會、台灣法學會、月旦法學雜誌共同主辦。


【企劃緣起】

《流浪法庭30年》一書,在司法界引起相當大的迴響,除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因此誕生,也因本書當事人聲請釋憲、大法官做成釋字第670號解釋宣告現行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外,也在理由書中要求「配合冤獄賠償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妥為規範」,期滿現行法直接失效;亦即「定期失效宣告」。

但此一解釋,對花了很大工夫聲請釋憲的當事人而言卻等於沒有解釋,因該解釋無法直接救濟聲請釋憲之個案當事人。當事人據此號解釋向司法院聲請重審便遭駁回,其理由謂:「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解釋文另定有失效日期者,自應從其明定,至解釋文所定之日期屆滿時,始失期效力。換言之,於解釋文內所定失效日期屆滿前,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仍屬有效。從而依前揭解釋意旨,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係指未於解釋文內另定失效日期,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之案件而言。」故「本庭先前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所為覆審決定,尚不發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即無冤獄賠償法第16條第1款所定之重審事由」。

就大法官的定期失效宣告解釋,翁岳生教授於釋字第4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司法院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已於修正草案中規定,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理由,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不受解釋中所定期間之影響。」許玉秀大法官則於釋字613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中提到:「定期失效制度包含一個矛盾邏輯。既然規範違憲,不管是因為侵害基本權、破壞權力分立或違反其他憲法原則,只要它存在一天,都是正在破壞憲法價值,理當立即失效,才能排除對人權及憲法的傷害,如果各級法院及行政機關繼續適用違憲規範,豈不是繼續實施違憲行為,侵害人民基本權、破壞憲法所保障的價值?而且如果聲請解釋的個案可以請求特別救濟,不適用違憲規範,其他尚未確定的個案,卻必須適用違憲規範,也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這個矛盾邏輯確實是定期失效制度的根本缺陷」。

究竟,大法官於解釋中宣告定期失效,其違憲效力是否例外地應及於聲請之當事人?或是讓該法規仍有效力、違憲狀態持續,期滿後始失效?在期滿前該法規仍有效之情形下,當事人該如何自保?宣告定期失效的解釋與個案救濟的關係應如何處理?為此,民間司改會等單位特舉辦本次座談會,請法學專家談談這個問題。

活動聯絡人: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朱小姐
  • 電話:(02)2523-1178分機16
  • 電郵:lingeringer@j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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