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司法改革-人是根本問題◎經濟日報社論

2010-03-31 經濟日報
社論

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五年,檢察官仍濫權上訴;在大法官針對制度設計作出解釋前,他將不再出庭。另一備受矚目的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引發各界討論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最近關注的焦點包括:事實審兩審的設計,不但使當事人疲於奔命,且距離案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反居於認定事實的關鍵地位;以及檢察體系有「禮儀性」繼續上訴的慣例等等。具體建議也不少;如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及強化法官在職訓練、刑事案件全面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年輕法官等等。制度面的改革當然必要,但制度的缺失果真是罪魁禍首?我們觀察時日延宕、正義最後均未獲彰顯的個案,會發現更深層的結構性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

例如檢察官草率起訴,心想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駁回,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本身非終審,任何問題上級會發現,也來急就章。而二審法院面對疑點重重的事實,當事人記憶復因時間遙遠模糊不清,就開始打迷糊仗。到最高法院時,卷宗檔案已及身長,但資料未經完善整理分析,法官難以消化了解,就隨便挑個瑕疵發回。數十乃至上百人一起推諉,共同承擔,當事人縱有怨言,就算輿論批判,反正任何人都不會單獨負責,也就變成所有人都沒有責任。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

大學法律教育基本訓練多屬「釋義學」,就法條逐一解釋文義,進階則講述國外法制與最新理論發展。結果是學生對國外學說朗朗上口,對國內實務問題卻束手無策。罪魁是數十年國家考試的題型不當,與執意壓低錄取率。錄取率低使學生如科舉時代,皓首窮經研讀法律,對其他學門、社會演變毫不關心。國家考試分科極細,每科出題又往往僅為該科極小範圍內、高度專精的問題,使學生只會背誦學者獨到見解,見樹不見林。猶有甚者,出題者不但不須解釋為何如此出題,連標準答案都不必公布,這是赤裸裸的不負責;又如何能期待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司法者負起責任?教育部近年的評鑑設計不啻雪上加霜,在國際化名義下要求教授集中心力於國外期刊發表文章,使焦點更遠離本土關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又仿效軍事訓練,集中管理,強調倫理與期別,結果是上下尊卑,同儕情誼遠勝批判反省,追求公義。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我們必須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人,而改革的核心則在考試及教育制度。

觀念平台-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張娟芬

2010-03-31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回想起來,二○○三年真是司法改革大放異彩的一年。一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大逆轉」,三人獲判無罪;二月,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九月正式上路,「無罪推定」的精神正式寫入法條,相關措施包括: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重案與弱勢被告一律強制辯護;落實直接審理原則等等。

「無罪推定」,說起來容易,實踐起來卻破綻百出。例如,蘇建和案判無罪,就是因為法官認為既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涉案;然而許多媒體卻如此詮釋:「這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是證據無法證明而已。」

這就好像說,某甲去逛書店,離開的時候警鈴誤響。某甲打開背包讓店員檢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果然背包裡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結果店員說:「好吧,那你可以走了;可是,那不表示你沒有偷我們的書喔!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

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重點是把人視為無辜的。但是橘逾淮而為枳,這個觀念到了我們這裡卻餿掉了,變成「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表示他沒犯罪」,這是把人視為準罪犯了。無罪推定原則「大逆轉」,變成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

在這一波輿論裡,有罪推定的思維更是隨處可見。以陸正案為例,案件還在審理中,被告邱和順等人已經被羈押二十二年。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的時候,可以明確聽到邱和順不時慘叫,自白顯然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當年辦案的檢警人員也有多名已經遭到彈劾懲處、判刑確定。然而不少人因為對被害者家屬的哀痛感同身受,就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上讓步,也一併喊著應速審速結、趕快將邱和順等人定讞槍決了。

其實,被害者家屬痛失親人,心情上一定偏向有罪推定,這是人之常情,換了任何人,可能都免不了如此。如果法庭因為同情被害人家屬,就「將心比心」的「有罪推定」一番,結果很可能是冤判與錯殺。

社會大眾對被害人家屬的支持與同情,應該指向監督政府落實被害人保護制度,而千萬不能犧牲審判品質。無罪推定,就是不能犧牲的審判原則之一。

與二○○三年相較,二○一○年實在無所進展,除了無罪推定似乎走回頭路以外,強制辯護仍然有一個很大的漏洞。

強制辯護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因為法律是一個被告不懂的遊戲,所以要有專業的辯護人來確保被告的權益。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卻大開後門,容許國家於第三審時逃躲這個責任,侵害了被告的防禦權。

尤其第三審是法律審,是非常專業與細節的,被告如果沒有辯護人,就等於置身於一個他完全無法理解的遊戲裡,結果制度上的三審,在實質上縮水變成剩下二審。這個漏洞能不能補起來,現在球已經踢到大法官手上,二○一○年司法改革將成正成長或負成長,就看大法官了。

殺無赦?◎林峰正律師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由於檢察總長提前出缺,總統提名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需經過立法院同意。黃次長在答覆立法委員為何目前有四十四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尚未槍決時,回以「我贊成廢止死刑,但為了尊重司法,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應依法執行」。

此語一出,我國已有超過四年沒有執行死刑,待決死刑犯人數達四十四人的事實立刻搬上台面,法務部長王清峰也身陷風暴中心。不是就該依法執行嗎?過去王部長對於死刑的相關問題大多低調處理,頂多是主張廢止死刑是她的個人信念。此次,面對有備而來要求依法執行執行死刑犯的壓力,她選擇一次將理念與意見表達清楚,發表「理性與寬容」一文,且在電子媒體訪問時,表達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立場,還脫口而出「要我殺人我辦不到」。其後,總統府與行政院相繼表示應依法執行死刑的態度,王部長意識到政治上的支持已不可得,旋即辭去法務部長一職。此一事件由開始到結束,不過歷時五天。

法務部長有權不批准死刑

眾人質疑王部長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已三審判決確定,為何王部長可以僅憑一人的理念堅持即否決那麼多法官的共同決定?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向來不高,此由各式各樣的民意調查即可證實此言不虛,就連歷任司法院長都不敢否認這個事實,無一例外倡言要改革司法,只是從來都不到改革成功的地步而已,但若將場景轉移到死刑判決,似乎大家馬上都完全信賴司法判決,一切誤判的可能性立即歸零,不也怪哉!是否往後都建議法官們儘量多判死刑,因死刑判決最容易受到多數民眾的信賴。

另一個質疑則是,既已判決死刑確定,法務部長即應「依法」批准死刑執行令,不批准就是「違法」。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死刑執行相關的條文在461條,是這麼寫的:「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這裡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這條法律授權法務部長有核准死刑執行的權力,但是從法條文字上完全看不出來,對法務部長核准權訂有任何期限。外界攻擊王部長不批准執行令就是違法,不知依據何在。且在同一個條文的但書還說:「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說明了對於死刑執行的謹慎心態。法務部為了執行死刑的問題,也曾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認為死刑案件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及大法官解釋,都不得報請部長令准,這個要點早在1999年5月4日函頒,並非王部長自行為死刑犯量身訂做,足證法務部早在十年以前即藉此要點的頒佈表達慎刑的立場,依此要點規定認為死刑犯已提出釋憲聲請應暫停執行,竟被解說為「不依法行政」,顯然對相關法規有所誤解。

廢止或暫緩死刑是國際共識

依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迄去年為止,全世界已有139個國家在法律上廢止死刑或有十年以上不執行死刑,業已超過全球國家總數的三分之二。據悉,去年仍執行死刑的國家僅有25個,執行人數則以中國居首,因中國將死刑執行人數列為國家機密,故實際人數,不得而知,相關的估計由數千人到上萬不等,其他還有伊斯蘭世界的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等也是執行人數較多的國家。在工業先進國家中,美國、日本、南韓及台灣應是吸引國際關注的焦點,尤其後三者均集中在亞洲,被認為具有類似的儒家傳統。南韓已第十三年不執行死刑,日本目前係由明確表達廢止死刑理念者擔任法務大臣,暫時不會執行死刑,台灣則有超過四年不執行。因為中國在死刑議題上的「表現」,同文同種的台灣便成為國際觀察的指標,咸認為台灣若能廢止死刑,當能對中國造成明顯的道德壓力。

再者,聯合國曾在2007、2008連續兩年,在大會上通過呼籲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應暫緩執行死刑,藉以營造社會討論的氣氛,台灣過去的四年不執行死刑,即是依據此一脈絡而來。歐洲議會曾在2002年籲請南韓、日本、台灣廢止死刑,且高度肯定台灣去除唯一死刑的規定的努力,也不脫這樣的理路。在未能立即廢止死刑的國家暫緩執行,是目前的國際共識,否則為何有法律尚未廢止死刑,但若超過十年不執行即為「事實上廢止死刑國家」的分類,據悉這樣的國家共有三十六個,為何獨獨台灣的法務部長被攻擊為「不依法行政的人」?台灣是不是又要自外於國際人權共識。

我國在去年3月31日由立法院批准了二個國際人權公約(民進黨執政時已提出,遭國民黨在立法院封殺),其中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死刑犯都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依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這個人權公約的條文已發生國內法律的效力,各級政府機關都應遵守。

國民兩黨都曾支持廢死刑

但我國的赦免法老舊不堪,只有八個條文,也欠缺死刑犯請求赦免或減刑的程序規定,前開人權公約規定形同具文。準此,擁有赦免與減刑權力的馬總統是否同意死刑犯的請求是一回事,但我們總要賦予死刑犯們請求的管道與程序,這是法治國家最該重視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眾人皆曰可殺時更要注意該要求的程序,這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強制辯護的要求在最高法院不適用。換句話說,有一些死刑犯是在沒有律師為他辯護的狀況下判決確定的,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死刑犯已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的聲請。當然,釋憲的標的同時見於死刑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的規定,卻同樣未得到大法官的回應。

說了這麼多,只在表達完全贊同依法行政的要求,但這簡單的四個字背後還有許多功課要做,例如審劾個案是否仍有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的理由,翻修赦免的規定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的要求,等待大法官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其他死刑規定有無違憲的結果等。古人都說求其生而不可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憾矣,在人權法治進展到如此境地的現代台灣,為了殺人要如此迫不及待嗎?

最後,要提醒兩大黨的是,請注意政治人物言行一致的問題。國民黨的朋友,請注意馬英九總統就任之初即發表逐步廢止死刑的政策方向,在立法院也是國民黨主導通過主張廢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進黨的朋友則請回頭看看1999年5月9日在第二次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明確主張「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能性」,以及陳前總統與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所表達廢止死刑的立場,並在民進黨執政的2005年底首度停止死刑執行的事實。

(本文部份刊登於玉山周報第41期〔2010年3月25日出刊〕,並改標題為《全球139國已廢止或暫緩死刑 台灣呢?》,此為完整原文。)

聖約翰的草藥(No.198):【斬首】◎劉莉莉

2010-03-26~04/04 破報 復刊603號
劉莉莉

另眼相看:從教育觀點看廢死◎洪致翔

2010-03-18 立報
洪致翔/文教工作者

至目前為止,廢死主張者以生命權、寬恕、誤判率等作為廢死的理由;而主張維持死刑者則常以「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罪犯無須享有人權」等說法回敬。從而已使此議題的討論逐漸難以聚焦、陷入某種互作道德控訴的膠著狀態。然而,除了這類極容易招來自命清高之譏的「常見廢死理由」外,吾人仍可以循其他途徑——例如從教育工作者的視角出發——找到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

即使暫且跳過「罪由何人界定(或建構)」這個問題,僅以爭議較小的殺人行為為例,吾人首先必須重新審視的是,「犯罪動機」是在特定情境特定因素下才會被觸發、強化;而犯罪動機要發展成犯罪行為,更需要許多主客觀條件相輔。且就算是最變態最冷血的殺人犯,其犯罪行為也都有一定的動機脈絡可循。簡言之,犯罪者並不是持續不斷地、眾生無差別地對任何人展開犯罪行動。

甚至,即使讓犯罪者回到過去,重新面對相同的情境與條件,犯罪者也未必會再次作出完全相同的選擇。

從而,當一個人犯罪之後,即便其「再犯率」再高,也都應先嘗試回溯檢視其犯意與犯行的發展軌跡,並循此找出適當的對待方式,嘗試瓦解觸發犯意的因素、消除將犯意醞釀為犯行的必要條件,從而降低甚至消除再犯的可能性。

這樣的說法,並不代表「只要能改過,就可以既往不咎」。犯罪者當然需要為其行為負責、付出代價。但從要求負責任的角度來看,死刑恰恰是以結束生命的方式取消了應負的責任。同時也是根據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否定其未來不犯罪的可能性。

說得更直接一些,死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善者恆善、惡者恆惡、犯罪者必將持續犯罪,直至其肉身毀滅方休」的觀點。而這項觀點其實否認了人類的高度學習能力、否認人類可以透過錯誤記取教訓發展文明。兒童需要學習,須承擔刑責的成年人也一樣需要學習。因此,從學習與發展的角度出發,看待死刑的態度,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看待犯錯之人的態度、等同於看待教育工作的態度;支持維持死刑,也就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承認教育本身就是項無效的工作。

聯合筆記/法官獨捧鋼飯碗?◎王文玲

2010-03-30 聯合報
王文玲

考試院的考績法修正,震動整個公務界,一般公務員都擔心金飯碗變成易碎的瓷飯碗,獨有法官安之泰然,因為他們有憲法作後盾,不管幾個大丙都無法讓他們走路,捧的是摔不壞的鋼飯碗。

憲法如此善待法官,為的是讓法官們好好獨立審判,啥米攏免驚,除非犯法受到刑事懲罰,或者犯了大錯受到撤職處分,否則不必擔心位子不保。

不僅如此,在「法官法」未完成立法前,法官們雖和一般公務員一樣有考績,但為避免行政力量藉打考績來影響審判,在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時代,法官已全部考甲等,扁政府時才「降低」到九成。

少了考績的束縛,誰來管法官呢?只能靠法官的自律、自治與自重。

自律、自重,考驗人性,法官一樣很難通過考驗。從法官評鑑到法官自律,法官對自己人仍然心太軟,不但以嚴格標準審視行政疏失,遇到審案態度不佳,過度膨脹權力,或辦案粗率,隨便找理由假裝案件正在進行,或乾脆把工作推給法官助理,不在意判決品質,案件審個五年十年也無所謂等不負責任的情形,多半和稀泥了事。

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運動,讓法官不必受制於司法行政的干預。法官可透過法官會議決定事務的分配,可經由自律會議先議法官的不當行為,可參與人事審議表決調動獎懲。但享有的權力日益充實,向上提升的自我要求卻未隨之俱進,也一直沒有共同營造「以法官為傲」的審判文化。

看在其他公務員眼裡,怎會不嫉妒?法官倘只「享受」審判獨立之利,躲在獨立的空間裡相互取暖,不思多盡些自律的義務,法官自治屏障總有一天會被另一種改革呼聲推倒。

法官必須好好自我監督,別輕易砸了社會細心呵護審判獨立的用心。

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吳景欽

2010-03-30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三月廿六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體毛與體液斑,由於無目擊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四十三歲的菅家身上,並為DNA鑑定,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術剛剛萌芽,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雖確認被告與行為人為同一,但亦記載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

而在僅掌握DNA鑑定報告下,警察為規避律師辯護,強制將菅家帶往警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被判死刑。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為自白,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期盼下宣布破案,被告也從此失去自由,並於二千年七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全案雖經確定,但在日本律師界奔走下,終在二○○九年六月獲得再審裁定,其關鍵是DNA比對技術的進步,而足以排除當時的鑑定,當初被認為牢不可破的所謂罪證,也被重新檢視,如被告四十三歲未婚且獨居,竟也成為其有戀童傾向的輔助證據,既可笑,更可悲。

回想民國六十七年,三位第一銀行的職員,因押匯的問題,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卅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在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還得聲請釋憲,大法官雖已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我們要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是調查員、檢察官、還是法官?在參與司法人員不少的責任分散下,恐變成無人必須為此負責的窘境。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若類似狀況在我國發生,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有如此勇氣承認並矯正錯誤,司法不會因此崩潰,反而使人民更佩服司法的道德與勇氣。

德國追討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對台灣的啟示◎段正明

段正明/律師、民間司改會德國特派員

三月二十五日瑞士蘇黎世邦的高等法院宣判,義大利的聯合信貸銀行必須歸還二點三億歐元的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給德東的聯邦。

跨國官司涉及的這筆二點三億歐元,主要是前東德共黨所成立的黨營外貿公司諾夫恩(Novum)的不當黨產,公司的女總裁史戴德琳隱匿在當時奧地利聯邦銀行蘇黎世分行其女兒戶頭內的公司資金約一點三五億歐元,本來應該在東德解體後將不當取得的資金匯回,但不知何故,史戴德林將錢維也納匯到蘇黎世後,又由蘇黎世匯回維也納要歸還德國時,錢居然不翼而飛。後來奧地利聯邦銀行更名為奧地利銀行,也換了新的東家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為其老闆,但重點是這筆錢仍然不知去向。由於瑞士的蘇黎世是洗錢戶頭的所在地,所以蘇黎世有管轄權。二零零四年,德國聯邦行政法院確認了,諾夫恩事實上是處於東德共黨控制的不當黨產。瑞士的法院承認這個德國判決的基礎,而繼續審判。承審的瑞士法官認為,這筆錢因為涉及不當黨產而有洗錢的嫌疑,不管銀行換了幾手,也不論誰是新的老闆,都應該對這個消失的贓款負有金融交易安全的注意義務,既然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要買下奧地利聯邦銀行,那麼當然也要概括承受這項義務,所以必須要賠償這筆不當黨產款項的本金與利息加總二點三億歐元給前東德的人民。

反觀國民黨無視法律註銷黨產註記,甚至是大剌剌的把黨營事業股份轉手,土地賤賣,這些不當黨產是國民黨執政時期非法取得的,本來就應該歸還國庫,哪裡還有什麼行政命令與法律的爭議,買賣贓物和洗錢豈有合法可言,那刑法三百四十九條和洗錢防制法豈非形同虛設?買賣國民黨黨營事業或其股份甚至土地的相對人又豈能一概視同民法的善意第三人?這些通通不過是一路裝傻,始終如一的不還黨產的緩兵之計罷了。

馬英九的國民黨政府執政了快兩年,不談其執政諸多問題。就是自身權限的黨務的不當黨產歸還也是一變再變,從一開始的二零零五年宣示二零零八年底解決黨產問題,到二零零九年所謂的年底提出解決方案,最後則是用各種方式賤賣黨營事業和黨產給財團與對岸的中資企業,甚至是非法取銷行政院的黨產註記加以圖利。

德國追討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十八年後終於有了成果,但筆者有生之年卻可能看不到國民黨黨產歸還給台灣人民,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想到這裡筆者不盡悲從中,而想嚎啕大哭啊!

(編者按: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9日自由時報,並改標題為《黨產跨國官司宣判 馬騜裝腔作勢依然》,此為作者原始標題及完整全文。)

我堅決反對死刑◎盧俊義

2010-03-27 蘋果日報
盧俊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最近為了是否要廢除死刑之議,延燒了好長一段時間,迄今未熄。曾有將近10天時間,電視政論節目每天都有名嘴在高談闊論表示對此事件的看法,但卻聽不到他們有理性地在討論之所以堅持要維護死刑,或廢除死刑之議。但他們就是沒有探討:為什麼這些人會犯下這種殘害他人生命之因。

難減輕家屬心頭恨

有一點是很明確的,那就是有不少加害者已經被執行槍決完畢,但受害的家屬並沒有因此而心裡受到安慰。以白冰冰為例,她不但是心中依舊存有大恨,甚至是恨到要脅用選票來把執政黨給「廢了」。這種恨,恨到足以綁架政府的政策,讓人感覺新任法務部長是專為白冰冰而選。

人的心中若有恨,心靈就永遠不會有平安。就像南非大主教屠圖所說的:「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他一再強調:「只有寬恕,才是結束痛苦最好的途徑,也是為痛苦劃下最美麗句點的的良藥。」因此,槍斃死刑犯,並不能減輕受害者家屬的心頭大恨,也不會使他們因為加害者被執行槍決,心中就不再哀傷,或可因此走出痛苦的陰霾。不會!

如果我們仔細沉思,就會發現很多時候是我們社會造成一些人走向偏差行為的主要因素。因此,單究行為偏差的人的罪責,並不是正確的態度。舉兩個例子:1985年發生轟動咱社會的鄒族青年湯英伸殺人被判處死刑案件。他殺人的背景必須追溯到嘉義師專老師對他的態度。

湯英伸確實是優秀的原住民青年,想想1985年,他就考上嘉義師專,但學校老師、教官總將活潑、點子多的他,列為行為不檢的問題學生,最後逼他退學。想想看,為什麼洗衣店老闆會扣住他的身分證讓他無法返鄉過年?其實,這些都是屬於漢人在強勢文化下,對原住民弱勢文化鄙視所造成的結果。雖然當時台灣社會許多社運、文化界、宗教等上百個團體代表,特別是教育界都有代表出面,請求執政當局給予特赦改判他無期徒刑,讓他有活下去的機會,並藉此修復與原住民之間的差距、隔閡,但執政當局依舊堅決要執行槍決。

我想起1997年11月18日,殺人要犯陳進興衝進南非武官卓懋祺的家時,台視記者戴忠仁用電話連線和陳進興對話,他問了陳進興一個問題:「若是你還有機會重來,你會怎樣做?」陳進興回答說:「我要好好讀書,不要被放在後段班。」

我想問的是:是誰造成學校教育把學生分成「資優」、「前段」、「後段」等班的?當人民都在嚴詞譴責、指罵陳進興必須給予碎屍萬段之際,佛教釋昭慧法師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只淡淡地說了一句話:「陳進興的案子,我們全國人民都是共犯!」

我舉上述兩個案子,只想說一個基本觀念:槍決了這些死刑犯,並沒有對受害家屬有任何幫助。

修法增加配套措施

但在廢除死刑之前,應該先修法增加一些配套才是。例如一:將這些死刑犯改為「終生犯」,他們永不得假釋、特赦、大赦等,讓他們「終生」都在監牢中過。二:因為他們是「終生犯」,所以不能與家人會面。三:他們「終生」在牢獄中必須工作,用他們工作賺得的工資,擔負自己的生活費用。這樣做,是把他們完全從這個社會隔離出來。以上三點只是我想到的配套方法,應該還有許多可討論的空間。

依法? 還是玩法?◎依法? 還是玩法?

2010-03-2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隨即退庭抗議,引起騷動。無知的人指我囂張,懂事的人就知道,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這次玩法過頭,「官逼民反」了。

我被起訴的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但離奇的是,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原判決卻被撤銷,又回到高院更一審。就算我更一審又勝訴無罪,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把更一審判決撤銷,再來搞更二審。這樣沒完沒了,到什麼時候為止呢?到我輸了為止。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我輸了卻不可以上訴,要立刻去坐牢服刑。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讀者會驚呼:怎麼這樣離譜?不錯,我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解釋解釋,這樣一面倒、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它的公平、公正性在哪?我也商請更一審的法官,暫停審判,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理,執意要進行審判,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別無選擇。

究竟本案檢察官如何玩法,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他們依據的理由,是所謂「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意思是說,我被起訴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互有牽連,必須綁在一起審,才能正確量刑。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可以上訴到三審,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

但是刑法裡所謂「牽連犯」的法條,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其原因是「牽連犯」的概念,很難具體說明。既然「牽連犯」條款去除了,「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換句話說,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檢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不能再去扯背信罪。但檢方為什麼還能違法去扯背信罪呢?高檢署的說法是,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那時候刑法的「牽連犯」條款還在,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

高檢署如此解釋,是道地的胡說八道、玩法弄權。為什麼?因為,所謂「裁判上一罪」或「兩罪有無牽連」,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關。難道說,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不能用比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但背信罪既然已經二審定讞無罪,我就沒有「背信罪」了,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法」去「牽連」呢?所以高檢署的說法,邏輯是完全不通的,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竟還敢說自己「完全合法」。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並不是特例。現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一遭起訴,通常數十年沒完沒了;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現在我們可以了解,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不斷強詞奪理,惡意地拖延訴訟。

如果檢察官偵辦案件,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真憑實據才起訴,那現在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像蘇建和等三人,早該釋放回家,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纏訟人家二十年,可怕至極。台灣的司法體系,已經像是一個絞肉機;百姓一旦遭到起訴,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十年是平常小意思,二十年也普通,像和艦案才五年,根本不值一提。

司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一切依法辦理」。但從我的例子,大家可看得出來,這根本是「玩法」辦理。今天終於有人腦子夠清楚,膽子夠大,敢大聲地說:「我不跟你玩了」!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如果真的「依法」,就該立刻成立專案,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如果要「玩法」,就繼續胡扯硬坳;甚至乾脆不講理,開始使用「暴力」來拘提我;或者把我已經定讞無罪的案子,改判有罪。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威信」呢?還是玩法來逞「威風」?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

社論-曹興誠嗆聲公堂背後值得思考的問題

2010-03-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商業聞人曹興誠至刑庭應訊,在高院法官面前發飆,引人側目。他因和艦案遭檢方以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向三審提起上訴,原應二審定讞的背信罪因「裁判上一罪」而一併不能確定。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興誠當庭嗆聲,發表「無罪業已定讞,豈可再重審」聲明,拂袖而去,揚言不再出庭。

其實,類似曹興誠這樣遭遇的被告不在少數,多會忍氣吞聲,曹忍不下來,當然不符法庭禮節,不但情緒控管待加強,還冒著被法院拘提到庭,甚或激怒法官而遭判有罪的風險,未必是明智之舉,也難得到認同。他身為商業鉅子,跡近咆哮公堂,誠不足取,但衝冠一怒,真是無理取鬧?還是業已突顯了現行司法制度纏訴不休的惡劣環境,會逼得自認委屈的當事人忍無可忍,以致寧可得罪法官也難甘緘默?

曹興誠疾忿檢方上訴不斷,就像被害人抱怨律師不該為被告辯護一樣,可謂緣木求魚。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處,依法雖應同加注意,但畢竟處於曹的對造一方;和艦案轟動一時,兩審均遭法院判決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形同認錯,非有異於常人勇氣不可。檢察官既然不肯放棄上訴,被告希望法院不依法進行審判,自不可能。本案審判未竟,不便就實質是非置評;真該檢討的,則是台灣不論工商鉅賈或是升斗小民,都可能遇到同感無奈的制度問題。

此中實際發生的制度現象,就是司法訴訟審級過多。現行民刑事訴訟,絕大多數案件是三級三審。即使二審定讞的罪名,有時也可能因為與其他的罪名相牽連而得上訴三審;曹興誠的案件正屬此類。所謂三級三審,前兩級是事實審,後一級是法律審。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發現二審的錯誤,多半發回更審而非自為判決,一次發回,三審勢成五審,更審二次,五審可成七審。實務上更審四回五回的案件,並非罕見,身歷十審以上的當事人也就為數不鮮。曹遇到第一次更審即感不耐,對於許多訴訟經驗豐富的人士而言,尚屬小焉者也。唯其如此,司法院最近始行推出妥速審判法,試圖化解若干比例的陳年積案,略減刑事被告倒懸之苦。

現在正由立法院審議中的妥速審判法,主要針對部分徘徊法院超過十年八年的案件,也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真正的問題仍在三級三審制度本身,特別是兩級事實審的部分,檢方起訴不採嚴格證據的門檻,很容易形成二級的事實審前後認定出入甚大。距離事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成為認定事實的樞紐,極不科學,也徒然使得當事人疲於奔命,判決反覆不定,誰能衷心信服?若是遇到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執意上訴,三審時挑個瑕疵發回,被告當然會怨聲載道,曹興誠就是個例子;若是一審二審均判有罪,第三審也是挑個錯誤發回,再給被告機會,被害人亦少有不疾恨司法不能還我正義者。無論那種情形,司法註定都得不到贊美,反成為抱怨的對象,制度設計上即先天絕對不利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寧非不智?

若是追問為何事實審需要二審,常有的答案是法官的素質不堪信賴,故需二審加以補救。然則法官素質果然不堪信賴者,就不該讓素質不佳者擔任法官,而非任由當事人忍受反覆應訴之苦。兩級事實審,總不能都素質不佳吧?其中真有一審素質不佳,何不廢去那一審級,逕由當事人接受素質較佳的法官審判,得個正確的結果,也免得輾轉周折。兩級事實審的刑事審判,實質上與加諸被告雙重危險無異,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制度上釜底抽薪之計,有三:一是將三級三審改為三級二審,亦即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以符科學審判的原則。二是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不許檢察官上訴,避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也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三是要求檢方起訴需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門檻,以提高定罪率,減少判決歧異的可能。

若不採取以上三種方法進行制度改革,妥速審判的理想境界終將渺不可得;即使沒有曹興誠當眾嗆聲公堂,走出法庭,民間對於司法審判恐怕仍會長期怨懟不絕。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10年冤獄賠46億 電影「眼淚」籲司改

2010-03-25 聯合報 台北訊

立委朱鳳芝昨天指出,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平均一年老百姓就要付出4.6億,都是全民買單!

立委鄭國樑、朱鳳芝辦公室與人權團體昨天合辦鄭文堂導演的人權電影「眼淚」放映會,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表示,刑求、冤獄的造成主要是辦案人員憑個人先入為主的想法、不講究科學辦案,逼著所謂的嫌疑人要認罪,他呼籲包括檢調警,還有法院的系統應深切反省,不要再有刑求、冤獄。

太極門弟子陳調欣也以冤獄受害者現身說法,他原本是宏碁前財務長,在太極門練功強身,卻於14年前被檢察官羈押、以押逼供,長達116天完全不見天日。該案包括掌門人洪道子及夫人游美容、弟子彭麗娟等被羈押長達數月,歷經10年7個月,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最高法院96年7月13日終於宣判刑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也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直到今年4位冤獄受害人才陸續獲得冤獄賠償,但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鄭文堂表示拍這部片希望可以改變一些事情,他看過許多電影界前輩們拍電影,甚至改變英國、比利時的法律,那是該國當權者,進了戲院看電影,也聽到人民的聲音,達成電影可以改變社會的理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他們正推動重大案件被告在警察第一次訊問時一定要有律師在場,如果沒有錢請律師要由國家來付,主要的目的在預防刑求發生,不要等到刑求發生了,事實已扭曲了,才要企圖還原是多不容易。

靈感書/殺人犯◎張娟芬

2010-03-26 聯副專欄

張娟芬

有預謀,是的。她殺了人,是的。悔意,沒有。所以沒什麼可辯解的……

我看《我一直深愛著你》(Il y a longtemps que je t'aime),第一景就很受震撼。Kristin Scott Thomas,高高的額頭、深陷的眼眶,給人尊貴冷淡的印象。距離《英倫情人》已經過了十幾年,正牌的女演員都很有種的讓自己的臉留下該留的痕跡,Kristin Scott Thomas也是如此。她老了。電影的開場就只是拍她,疲倦憔悴,有點焦慮的抽支菸,鏡頭裡只有她的臉,但是她的臉就開啟了一切又總結了一切,她充滿了故事,但卻埋得那麼深。

她坐牢坐了十五年,終於出獄了。妹妹來接她,她卻冷淡而毫不感激。她去找工作要重新適應社會,她的故事終於一點一滴的浮現:她入獄以後父母再也不認她,也不准她妹妹寫信給她,社會關係完全斷絕。她以前很疼她妹妹的,所以現在妹妹充滿了歉意想要彌補,但是妹妹與妹夫反常的沒有自己生育,而領養了兩個越南小孩。她一看就明白了,態度尖銳的說:「是因為我。」

是因為她。她犯下的恐怖的罪行,使她繫獄十五年,使她去求職時被趕出來,也使得她妹妹不敢生小孩;因為她謀殺了自己的親生兒子。那時候她已經離婚了,前夫也出庭作證不利於她,而她對一切指控完全保持沉默,所以法庭認為這個人罪大惡極、人神共憤——什麼樣的人能夠對一個六歲的小男孩痛下殺手?而且這個小孩還不是別人,是她自己懷胎十月所生!

如果她在此時此刻的台灣,強大的民意會聚成熊熊怒火要求判她死刑,一命償一命。強大的民意會要求最高法院不要一直發回,應該速審速決,以嚇阻其他也正在計畫殺死自己小孩的媽媽們。不肯批死刑令的法務部長已經被迫下台,所以新任法務部長已懂得順應民意說:人神共憤者優先執刑。人神共憤?有什麼比殺害自己親生兒子更「人神共憤」?打死她!她的案子罪證確鑿,她自己都默認了不是嗎!打死她!為了那無辜死去的小孩,打死她!

她沒有為自己辯解,直到她妹妹發現了真相:一紙醫院的檢驗報告。她的兒子得了絕症,無法治療。她兒子發作過幾次,生不如死。作母親的,也跟著生不如死。所以她為兒子安排了一次愉快的假期,然後親手殺了他。

有預謀,是的。她殺了人,是的。悔意,沒有。所以沒什麼可辯解的;要說什麼呢?她哀傷,痛苦,痛到最深處反而表現出漠不關心與毫不在乎,一副泯滅人性的樣子。末尾她對妹妹說:「小孩死掉了才是最恐怖的監獄。妳永遠不能出獄。」而她的臉,絕望與深情,寫在每一條不加掩飾的皺紋裡。

澄社評論-主流民意要給死囚改過自新的機會◎瞿海源

瞿海源/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

「我們不能夠取消死刑,但是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我們會逐步縮小死刑範圍,讓死刑對人權的侵害降到最低的限度」。這是兩句話,意思相近。不過前一句是溫家寶說的,後一句是馬英九的話。他們不願廢除死刑是主要理由之一是絕大多數「民意」反對。

馬英九說「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的確不是當前的主流民意」。曾勇夫說對死刑存廢議題不預設立場,將聽取民意提出相應配套。「民意」似乎是政府死刑政策的重要依據。

馬英九說七成多民意反對廢除死刑,司法界反對的更高達八成八。這裡的民意是指「贊成不贊成廢除死刑」。這是直接而簡單的問法,並不能顯示真正而複雜有關死刑的民意,即使在許多廢除死刑的國家也還是多數民意反對的。在台灣,如果問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取代死刑,在2006年的全台抽樣調查中,百分之五十三贊成,反對的反成了百分之四十四的少數。

再問「死刑犯經過一段時間後,如果表現好或悔改,可以改判為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贊成的就高達62%,反倒成了主流,反對的則成了少數,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顯示主流民意還是要給死刑犯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是目前被激發的非把死囚殺死不可的民眾意向。

一般而言,殺人者死是人們支持執行死刑的主要理由。可是在被問到「殺人者死,所以殺人者一定要被處以死刑」時,贊成和反對的比例很接近,是49比45。殺人者死顯然不是主流民意,甚至可以說是有爭議的。(這項民調資料可上網查得:http://www.ios.sinica.edu.tw/si/t6/si2006a/si2006a.fre

司法界有88%反對廢除死刑,可是民意調查也正好顯示有88%的民眾「覺得國內法院判處死刑」可能判錯。主流民意如此不相信死刑判決,這樣判死刑如何能去執行呢?

曾勇夫部長指示法務部每半年要進行有關死刑的民意調查,如果想根據是否贊成廢除死刑這樣簡單問法的民意來做決策,其實是不必做的,在幾年內,尤其在他部長任內,一定仍然會有七成左右會支持執行死刑的。如果法務部要以民意做為規劃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重要依據,就要深入探究複雜的民意。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6日自由時報,並改標題為《死刑存廢 民意站哪邊?》,此為完整原文)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社會共識 溶解廢死冰山◎李永然

2010-03-25 蘋果日報

李永然/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

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極力主張廢除死刑,日前發表名為「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的公開信,暢談廢死理想,並強調廢死正是為確保「生命權」之理念。

因為王清峰前部長堅持廢除死刑的態度,以及公開地主張「暫停執行死刑」的論調,馬上引起軒然大波,社會輿論指摘「未依法行政」的聲浪不斷,也因此埋下了黯然下台的命運。

儘管王清峰前部長下了台,然死刑存廢的議題仍持續延燒,「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如同拔河一般,兩邊不斷地在角力。

尊重生命天賦人權

誠然,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基於尊重生命權益及天賦人權的角度,廢除死刑已是世界的趨勢與潮流。

然盱衡現階段台灣的客觀環境上,有7成4以上的國人不贊成廢除死刑,其主要原因仍認為死刑對於可能犯罪之人具有最大的嚇阻作用,且自古以來即視「應報理論」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殺人償命」已經根深柢固地深植人心,甚至被認為有撫慰被害者家屬之補償作用。因此,社會輿論對於廢除死刑反彈聲浪之大不難預見。

尤其新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上台後,44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依法執行的問題眾所矚目。

然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去年批准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未來死刑犯若據此公約提出赦免聲請,政府該如何因應,主管部門實應事先加以深思與考量。

現階段法務部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若能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配套增修《赦免法》,成立「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審議相關案件,並詳訂審議程序、准否標準等等,方能因應死刑犯所可能聲請的法律救濟程序;否則,在此廢死爭議方興未艾之際,法務部若貿然執行死刑,不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政府落實兩大人權公約的決心,恐亦大大地打了折扣。

廢死議題宣導不足

法務部雖然積極推動並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擬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的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等,希望能在社會凝聚共識,並去除疑慮之後,逐步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

然在替代方案出爐前,政府實應審時度勢,配合我國之民情逐步加以調整,並在「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之間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這場死刑存廢的角力戰,涉及問題廣泛而複雜,政府除關懷受刑人之生命權外,仍需要兼顧被害人人權、考量被害者家屬心情,尋求適合的替代死刑方案,例如考慮以終身監禁取代或其他周全的配套措施才能克竟其功;況且廢除死刑並非一蹴可幾,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發酵、待社會凝聚共識始得水到渠成。

國內目前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教育與宣導仍相當不足,政府若將廢除死刑視為一個司法改革及實踐人權理念的終極目標,實應視台灣環境的現狀、法治發展等條件,研擬配套措施與替代方案,積極加強全民的人權教育,並導正民眾應報思想,這座廢死的冰山才有可能因凝聚社會的共識而逐漸融冰。

從十年前的死刑論辯談起◎薛欽峰

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年的時候,台北律師公會曾舉辦了一場「死刑與人權國家」的研討會,會中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說「死刑這種東西,就根本來說,是一種替罪羔羊」,中央研究院的廖福特教授說「贊成廢除死刑,是一種進行中的國際共識」,李念祖律師則說「現在社會裡願意開槍的那個法官,也許不會絕跡。」,邱晃泉律師說「死刑沒有處罰犯罪人,是處罰在他最親近的人,被害人什麼都沒得到。」,顧立雄律師說「主管機關應該用一個刑事政策或立法理論,提出一個白皮書或草案,帶有啟蒙的意義,並可以與民眾作一個互動。」,陳志祥法官則說「生命權不可能限制,所以除非修憲,不然所有相對死刑、唯一死刑都是違背憲法。」。

十年以後,這樣的討論在目前來看死刑存廢重大爭議仍極具意義。其實絕大部分在台灣受教育的人,大概都是信奉殺人者死的信念。但是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日後轉變成支持廢除死刑呢?包括我個人在內,這樣的轉變,相信與所接受的多元資訊較深入了解死刑的意義及目的有關。

在我國過去刑事法中不僅殺人罪其實只是相對死刑,但其他如販毒、強(海)盜、強姦重傷等結合犯,及更早之前的叛亂罪等不包括殺人行為的犯罪更是處以唯一死刑,就讓我深深了解到死刑常常並不只是應報主義的產物,有更多的時候,它可能變成政府專制統治人民的嚴厲手段。另外,就有關死刑與治安的關連性一再被渲染,也可能是資訊不足所致,其實每個國人都希望生活在安全的社會,但是有無存在死刑實在和治安是否良好無實證的關連。因為台灣所犯重大犯罪比率與無死刑存在之英、法、德等西歐的國家相當,卻比仍有部分死刑存在的美國少上數倍。更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同樣是東方華人社會,但其長期暫停執行死刑,後來更全面廢除死刑,亦沒有造成治安的敗壞,這樣的情況恐怕是國人較少了解的。

還有比較容易令人誤解的是,保護生命與懲罰犯罪是可以區分的。主張廢除死刑者,幾乎沒有人認為重大犯罪不應嚴加處罰與教育,但是不應以死刑處決剝奪生命,而應以其他較文明與人道的長期自由刑方式制裁。這樣的轉變實際上也與世界多數文明國家從過去以眼還眼,如偷竊斷手、姦淫切除生殖器等殘忍方式,轉以財產刑及自由刑等做為處罰手段是一致的。這也說明理性制裁犯罪觀念的進化,是導致死刑廢除國家數目不斷上昇的理由之一。我們可以想像目前台灣對死刑的爭議,在其他國家也都有一樣大的爭議,但為何國際趨勢仍是要廢除死刑?我想,教育及人類對文明世界理想的渴望是相當重要的原因之一。

廢除死刑和目前暫緩死刑的行動,基本上反而不應該被割裂不同對待處理。即使我們不顧世界各國之共同廢除死刑或暫停死刑執行趨勢及決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現行「審核執行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均有要求法務部嚴格慎重審查死刑執行的規定,此因生命一逝不復,此等規定為尊重生命之最後法律救濟,如果草率執行恐怕才真的是未行法行政。

真正可以分開處理的,反而是死刑廢止與被害者權利的保障二項議題。對於刑事犯罪的被害者權利在現行制度下保障不週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而該等受害者之心理痛苦旁人雖能同情,卻難以代為承擔,第三人更不能也無權要求受害者寬恕加害人。但是一個文明的制度或理性第三人,應該要相當程度就兩個議題分開思考,更應該在制度上展現寬容的精神,不要輕易也陷入情緒爭議,否則將難以讓台灣社會往前邁進。我所知道的廢除死刑聯盟中,絕大多數人也一致體認到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台北律師公會也明瞭這點,所以在人權保護委員會外,後來更設置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希望同時促進保障此二者的權利,並不衝突。

最後,我要給在野的民進黨人士一個提醒,民主人權如果真的是你們的核心價值,而廢除死刑的信念及暫緩執行也是在令人尊敬的陳定南部長時代開始真正落實(請注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國民黨執政時代已制定),那麼你們現在諸多反對廢除死刑或要求立即執行死刑的態度,將令人認為只是為短暫利益而遠理念之行為,這樣的在野黨恐怕與民主進步的精神有所倒退。

除了上開爭點外,死刑所產生的相關議題更屬複雜,期待藉這次的爭議,國人們均能以謹嚴的態度持續討論,重要各領域的社會領導者,也能提出理性的討論與呼籲,政府部門更應長期參酌各界的意見,讓所有的生命不致在混亂的情緒中及肅殺的環境下,草率遭到剝奪。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5日蘋果日報,此為完整全文)

聯合筆記/司法的荒謬◎蕭白雪

2010-03-25 聯合報

蕭白雪

曹興誠怒嗆法官、指責檢方違法上訴,更中途離庭強烈對抗司法;對照林安順小隊長遭槍殺案,家屬又責怪檢方未對被告上訴,正凸顯纏訟結果背離事實真相,被告、被害人權益都受損的荒謬司法的現況。

曹興誠的表現,有人叫好、有人指責囂張。肯定者認為司法纏訟對當事人的傷害,遠大於遲來的正義,老曹的對抗正反映無辜被告的心聲;不以為然者認為強勢的曹興誠,不比其他弱勢被告,自有龐大律師團在法庭上爭公道。

老曹態度或許囂張,但確實點出司法纏訟對當事人的傷害。五年多來,法院雖兩度判無罪,但檢方的舉證,卻顯然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一、二、三審法官到底誰的判斷才正確?民眾希望法院定紛止爭、告訴大家事實真相,但法院的判決往往翻來覆去,讓大家對真相的認知越來越模糊。

如同林安順案,法院對兩名被告的認定,同樣的證據資料,不同的法官,可以作出死刑、無罪、無期徒刑等不同判決;連誰是殺警兇手,法官各有認定,也都提出一套論述,誰也不服誰,誰敢保證最後定讞的結果是真相?

不少立委、學者都以和艦案為例,主張檢察官起訴如被判無罪,檢方無權再上訴;但這樣的理論如果套用在林安順案,被害家屬能接受嗎?被害人的權利又要靠誰保障?

被告與被害人有時是一線之隔;和艦案中,曹興誠自認是受司法迫害的被害人,聯電小股民們,在意的卻是老曹是否作了傷害聯電股東權益的事。

曹興誠的行徑,雖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表現,但如果不是司法實務操作,充斥著不合理的制度與草率行事的法官,太多的被害人與被告長年受折磨肇生的民怨,老曹又豈敢如此大聲?

司法危機 當人民啥米攏毋驚…◎陳長文

2010-03-25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半途離席,吃虧的是被告」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也正因為如此,才更彰顯曹興誠甘冒這麼大不韙的意義所在。當人民面對司法,還擺出一副從容就義、「啥米攏毋驚」的態度,這個時候,更該深切反省的絕對是司法。

「司法」要趕快警覺到是不是真已自陷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地步了。

曹興誠指責檢察官因舉證不足遭法院兩次駁回,還繼續上訴,是對司法與人權的蔑視,是權力的傲慢。曹興誠並質疑背信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檢方竟然上訴,最高法院還發回更審,他已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會再出庭,要他出庭就拘提。

事實上,本案所涉及的司法改革議題,多已是討論經年的老問題:一、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二、除了特定情形外,檢察官對一審獲判無罪的刑事被告怎還可以「禮儀性」的繼續上訴,更遑論已經歷經兩審無罪,檢察官卻還可持續上訴及起訴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不一致所牽涉的問題。三、事實審兩審,法律審一審,現行刑訴三級三審制的審級合理性也該檢討。其實只要允許最高法院可以無限次的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那麼事實審理論上就可以有無限多個,從而,不管已是案發多少年之後,都可以再就事實爭執。四、是否該不再由司法院大法官壟斷違憲審查權,而改採分散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允許普通法院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就可以處理法律違憲問題,那麼對人權是不是會更有保障些。

藉由本案,正好將這些在司法社群討論已久的議題串聯起來,具體化為人民確切的真實感受。而這也正是司法改革每欠缺臨門一腳所最最需要的。

人民對什麼是「裁判上一罪」有質疑,這是司法體制對人民應負起的闡明與法治教育責任。更何況,之所以容許國家壟斷確認刑罰權的程序,不正是立基在司法裁判品質的妥與速之上嗎?刑事訴訟程序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如果還靠不住,那人民還有什麼憑藉?

試問,在現今這種妥、速皆有疑義的司法體制之下,到底還有什麼正當性可以要求人民一定要無限到底、奉陪下去呢?

誠然,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危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為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來加以補償。

類似「流浪法庭卅年」的故事並非只是零星個案,當人民開始普遍對「司法」產生不耐與無奈的時候,這已不是個案法官的司法運作失誤,而是整個司法體制本身已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

果真如此,那再去討論「司法為民」已無意義,因為這已是「司法為難人民」的問題,並且是憲法「司法權」的根本毀棄。

人民的司法信心危機已現。防微杜漸,吾輩司法人可一定要爭氣以赴才是!

曹董之怒 凸顯什麼問題◎林峰正

2010-03-25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不滿被檢方起訴的和艦案在第一、二審法院獲判無罪後,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乃於高等法院法官開庭時痛責司法,拂袖而去,還放言不再到庭,法院若要他來,直接拘提便是。

不僅承審本案的法官,甚至是全體法官都沒有經歷過受審被告這樣「高規格」的對待,若說法庭的尊嚴沒有因此受損也太掩耳盜鈴,承審的法官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辦理」,只是這事情的背後卻也透露出嚴重的制度問題。

嚴格說來,曹董事長將脾氣發在更審的法官身上是有些找錯人了,因為執意對他的一、二審兩次無罪判決「依法上訴」的人是檢察官,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的人則是最高法院法官,若認為這次發回更審有誤,更審的承審法官也是間接的被害人,平白多了一個待辦案件,還要成為曹董事長的出氣筒。

問題在於,為何我們的法律容許檢察官無限次數的上訴?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因為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日前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超過二百件,法官們為何會延遲無法斷案,早已成為眾矢之的,咸認為正義不該遲到,拖延時日本身已對人民適時接受審判的權利造成傷害,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案件即為明證。另一方面,案件遲遲不能審結確定,與檢察官不斷上訴也息息相關。

檢察官掌握了國家賦與追訴犯罪的公權力,同時也配備了應有的偵查資源,當檢察官針對任何一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被告時,理論上已窮盡偵查手段蒐羅被告所有可能的犯罪事證,呈現在法庭供法官作為諭罪的依據。若法官踐行充分的調查程序最後判決被告無罪,意即法官否決了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主張。此時要思考的是,檢察官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嗎?

有人會說,若被告遭判決有罪時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為何檢察官的主張不被法官採納時就不可再有一次讓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的機會?檢察官與被告都是訴訟程序上的當事人,基於武器對等的原則,理應有相同上訴的權利才是。問題是,國家在檢察官偵查犯罪時早已賦與強大的偵查權能,舉凡發動監聽、搜索、扣押、限制被告出境或乾脆聲請法官准許羈押被告,如果檢察官窮盡所有的偵查權力都不能在法庭上一舉將被告定罪,我們還要容許他們有補考的機會嗎?相對而言,被告在檢察官的強勢偵查作為之下,到底要忍耐多久?

美國司法史上最受稱道的檢察總長羅伯傑克森曾說,檢察官是掌握最大而不受節制權力的一群人,歷史早已證明此點。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當然必須對檢察官的上訴設限,否則他們會更恣意而為且肆無忌憚,也不必檢討是否有濫用偵查權力,胡亂起訴的情形。

最近法務部兩大首長同時出缺,新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號稱「勇伯」,即將由立法院同意出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則有「司法鐵漢」的稱號。「勇伯」加「鐵漢」的搭配除了要展現在訴追犯罪的能力以外,對於外界長期垢病的濫行起訴、上訴、定罪率過低等檢察改革議題也不能視而不見。

司法院所力推的速審法草案,雖受到輿論極嚴厲的批評,但其中關於在一定條件下限制檢察官上訴的規定卻受到一致的好評。希望曹董之怒能再讓社會聚焦,「勇伯」與「鐵漢」也要名符其實。從善如流同意司法院的意見吧!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熊出沒注意>有這樣的法官◎熊秉元

2010年03月24日蘋果日報

熊秉元/台灣大學經濟系及研究所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

在台灣,帥嘉寶絕對不是一位家喻戶曉的人物。不過,在《行政法》這個領域,特別是和《稅法》有關的訴訟,帥法官可是響叮噹。無論官司輸贏,爭訟雙方都很尊重他。然而,大家也都知道,他是一位「怪咖」(odd cast)。

關於帥法官,網路上有一則描述,場景是2007年法學界的一場研討會:

最高行政法院劉介中法官講了一堆關於坐他隔壁「帥法官」近來的學習狀況。原來帥法官進了台大經濟所,開口閉口都是法律經濟分析,惹得劉法官厭煩。然而,劉法官本來相當本位主義,最近也愈來愈覺得經濟分析相當有道理。但是他自謙自己只念過幾本比較輕鬆的書,真材實料還是得問帥法官,「但是他會給你一堆向量還有函數微積分」,全場大笑!

考取台大經研所

帥嘉寶法律系畢業後,很年輕就考取法官;資歷完整,被拔擢為行政法院的法官,處理行政機關和民間部門之間的訴訟。他選擇最麻煩瑣碎,許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稅務官司。他想,既然要長期處理稅務糾紛,就該有經濟學的專業知識,因此報考台大經濟研究所,錄取之後廢寢忘食。即使是技術成分較重的課,都修得比經濟系科班出身的還好;任課老師嘖嘖稱奇,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官?

在教與學的另一端,有同樣意外的驚喜。他原來只期望學一些經濟知識,以了解稅務官司的來龍去脈。沒想到,經濟分析如同一把萬能鑰匙,嫻熟之後,一通百通。他最近執筆的判決書裡,經濟分析的術語和邏輯不是若隱若現,而是大剌剌的迎面撲來。

首先,是和信電訊和台北國稅局之間的官司。原告和信在併購過程中,成本有「商譽」一項,值63億元;分成20年攤銷,每年約3億元。國稅局認為併購價格過高,認定商譽為零,不同意和信以營運成本方式攤銷。這個官司涉及的金額可觀,原告被告都是大咖。

判決書裡,帥法官認為:兩個公司合併,通常是經過議價,而不是在市場上自由競爭;買賣是處於「雙邊壟斷」(bilateral monopoly),雙方都有拿喬的條件,就像父母和獨生子╱女的關係一樣。因此,除非國稅局能證明併購雙方是關係人交易,否則沒有理由認為價格不合理。「納稅義務人只要證明成本支出之真實性,不需進一步證明成本支出之合理性」。而且,「資產公平價值之證明,介於客觀發現與主觀評價之間,有其證明上之難度。若稅捐機關對此視而不顧,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怎樣證明都被挑剔之困境」。判決結果,雙方各有勝負;但是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10,其餘由被告(國稅局)負擔,約略可看出彼此勝負的相對大小。

其次,台灣大哥大告台北國稅局。爭執焦點,是用戶申請門號時享受優惠價格,簽了一定年限的約;而後,因為各種原因終止契約,用戶所繳納的違約金是否符合「獎勵免稅勞務」的所得。

以經濟論述審案

對於這個棘手的難題,帥法官認定:「原告或被告各自主張之論點,只在法律或會計之技術枝節論述,沒有直指問題核心。本院不採其見解,直接從經濟實質層面出發,自行建立爭點之合理、正確判準,並說明判準形成之理論基礎。」接著就由GDP(國內生產毛額)的角度,論述違約金在經濟活動中的性質,再推論違約金到底該如何處理!

台灣司法史上,帥嘉寶大概是第一位就讀經研所的現職法官,也可能是第一位以經濟論述審案判決的法官。他吃好逗相報,學弟陳心弘是第二位就讀經研所的現職法官。陳法官未來對官司的審理和判決、以及論述的理由,同樣令人拭目以待!

方便主義與生命關懷◎王思為

2010-03-24 蘋果日報

王思為/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我們可能或多或少都曾經聽過周遭友人講述關於砂石車肇事的故事:這些故事不外乎是某些惡性重大的砂石車司機在不幸撞到了人以後,他所做的第一件事並不是立刻打電話叫救護車,而是檢視被撞到的受害者究竟是不是還活著,如果是的話就蓄意倒車輾過對方,好讓他當場一命嗚呼。但為什麼這些司機要如此殘忍,泯滅人性地狠下毒手?因為撞成終生殘廢要賠受害者一輩子,撞死人也不過賠償受害者家屬一次而已,因此在兩相權衡之下,撞死人的金錢成本反而比較低。把人命當草芥的悲劇就這麼發生。

當知道了砂石車撞人後必置之於死地,這種人神共憤的行徑,到底給了社會大眾什麼樣的啟示?取走一位素昧平生、無冤無仇的路人甲生命,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麼這是肇事司機應該被殺償命?還是砂石場老闆應該被殺還冤?難道這裡面不是透露出當今社會很多應該好好省思的問題嗎?

凡事自己方便就好

目前的台灣社會有種方便主義當道的現象,這個方便主義的特色就是凡事自己認為方便就好,至於該件事情所涉及的後果、以及是否有可能會造成意料之外的傷害,大多不加以思考;不僅方便至上,還慣於在事後採取合理化自己行為的態度。

因為不加以思考,所以容易人云亦云、毋庸討論與思辯,更容易在事情一旦發生問題之後,才來替自己找台階下,無論是涉及法律台階或是道德台階;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所以使得原本應該是問題的,顯得不再是問題了。辯論不用被挑起、問題也可以沒有解決,大家日子還是一樣過地平和開心。但在這種情況底下,生命的關懷也不可能被培養、被教育成為人必須具備的一部分,大家仍舊繼續過著方便自己的日子,他人的事是他家的事。

此話怎講?台灣人善心不是世界數一數二的嗎?善心的人民怎麼可能會不關懷生命?沒錯,台灣人很有善心,也願意慷慨奉獻,但是碰到比較嚴肅的生命權議題像是墮胎與安樂死,在台灣社會大抵上並沒有受到廣泛與普遍的討論,多數人也並不認為這些事情有嚴肅面對的必要,極端地說,對某些人而言這些事情甚至已經平凡到幾乎跟吃飯睡覺一樣,不認為有思考與辯論的必要。

而如果當攸關生命權的議題被私家化、被納入個人可以用方便主義模式來加以裁量的範疇的話,善心跟這些事是無關痛癢的,因為這已經被排除在公共領域之外了;當吾人習於將生命權私家化思考之後,對於不是屬於自己的生命自然少了一份關注,此時方便主義自然堂而皇之地進駐,為人們提供一扇思考的捷徑。上述砂石車的例子便是一項方便主義運用上的極端負面示範,很沉重,但卻也是一個無法逃脫的真實。

死刑存廢顯得沉重

當生命權的概念還是十分模糊、當我們或許並不真正地知道該如何看待其他生命存在的時候,我們卻把死刑存廢這項大哉問限縮在單純的二擇一方便選項,此時這個生命的沉重,又格外地顯得沉重了。

我見我思-選擇性「依法行政」◎何榮幸

2010-03-24 中國時報

馬政府標榜「依法行政」,以此有別於扁政府的「違法亂紀」。但僅以死刑爭議為例,馬政府若只執行四十四個死刑案,而不願意遵守《兩公約施行法》(兩年內修法賦予死刑犯救濟機制)或至少提出釋憲,這種「選擇性依法行政」何嘗不是對依法行政的最大諷刺。

新科法務部長曾勇夫因「立場與府院一致」出線,強調上任後將依法執行已經定讞的死刑案,這項人事案與新部長態度並不令人意外。比較令人訝異的是,府院高層迄今仍未宣示「遵守兩公約施行法」這項同樣重要的依法行政立場,彷彿立法院去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這項法律不存在一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固然未明定廢除死刑,但其第六條第四項卻規定:「任何受死刑宣告者皆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由於現行法令並未提供相對應機制,因此部分法律學者主張,為符合《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兩年內應該修正的法令,其可能性包括:一、修法明定暫緩執行死刑;二、以法律明確授予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之裁量權;三、立法廢除死刑。

此外,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志光認為,應該修正《赦免法》以補足發動赦免權的程序規定。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和馬英九總統的老師孔傑榮,則皆呼籲以釋憲釐清爭議。

回頭來看馬政府的政策抉擇。對於《兩公約施行法》,馬政府在大方向上有三種「依法行政」的可能:一、在民意(選票)壓力下放棄將兩公約落實於國內法,發動藍營立委重新修法,讓自己未來兩年不必被該法綁住手腳;二、根據該法開始研擬各項配套修法的準備,在兩年期限內完成必要修法,藉此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通過兩公約是「玩真的」;三、不願回頭修法但又不願被束縛,因此提出釋憲由大法官會議解套(及承擔責任)。

就馬政府念茲在茲的「依法行政」而言,馬政府無論採取上述任何一種抉擇,都比目前這種「假裝兩公約施行法不存在」的狀態守法與負責任。

當前多數民意反對廢除死刑,這是不爭的事實,馬政府禁不起選舉再次潰敗,這也不難理解;然而,不能因為現實壓力就選擇性依法行政,這不是一個標榜依法行政政府的應有作為。

馬政府必須說清楚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的守法態度,否則「依法行政」不過又是一句便宜行事的口號而已。

就台灣近日死刑存廢的爭議 澳門三立法議員認應廢除死刑◎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

死刑,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不論是從倫理上還是社會實踐上,我們都是反對設有死刑。

有人認為,設立死刑可以對罪惡有阻嚇作用,因而對社會治安有好處。可是,這種主張值得商榷。首先,據一些犯罪心理學的專家分析,一般人犯罪往往由於一時衝動,事前根本沒有顧及後果,因此,刑罰的輕重對他們沒有甚麼意義。至於另一類經深思熟慮的職業罪犯,極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職業風險,犯罪者所考慮的是如何逃避被緝捕而非被捕後的刑罰有多重。而且,在實踐上,有死刑的國家,其治安情況並沒有任何具說服力的數據證明優於不設死刑的國家。相反,由於有死刑之設,部份窮兇極惡的犯罪者為了逃避懲罰,犯罪時會更兇殘,以圖最大限度毀滅罪惡證據而逃出法網。這就是有些地方曾一度廢除死刑,但恢復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沒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可見死刑的阻嚇作用是頗成疑問的。況且,我們沒有理由說最高的刑罰只能是死刑而不可以是其他。長時間的囚禁其實亦對犯罪者具同樣的阻嚇作用。

至於有人認為「殺人填命,欠債還錢」,在倫理學上這是一種報應學說。這種主張雖然基建於公平原則,但卻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公平原則雖然合理,但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如沒理由將強姦犯判予被強姦的懲罰,也沒道理判決殺人全家的兇手要接受被殺掉全家的懲罰。因此,我們欠缺理據說只有將殺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人也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殺人犯以非法手段奪取他人生命,已經是一種絕對價值上的破壞;若法律上賦予執法者可以合法手段剝奪殺人犯的生命,則是進而破壞另一種絕對價值,是以錯糾錯,豈能接受?

況且,在司法實踐中,錯判亦是難於避免的事,若出現錯判情況,其他刑罰尚有補救機會,但死刑執行之後,即使發現錯判亦無法挽回。過去中國大陸多少人在判處死刑後,數年或十數年之後才發現錯判,給予平反,給予恢復名譽,對死者又有何意義?

此外,判處死刑也不利於人類的道德的重整。刑罰的目的理應是要促使罪犯改過自新,顯然,死刑與此目的完全相悖,因此,以囚刑處罰犯罪者,便保留犯罪者一個痛改前非的機會。在澳門,我們不但沒有死刑,甚至連終身監禁也沒有,就是基於懲罰只為促使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法律精神。而實踐證明,澳門雖然沒有死刑也沒有終身監禁,卻並沒有成為犯罪者天堂,也沒有因為缺乏足夠阻嚇力度產生比其他地方更多的嚴重罪案。

因此,我們支持廢除死刑!


澳門立法會直選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陳偉智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與台灣人民分享香港處理死刑問題的經驗◎何俊仁、劉慧卿

今天香港傳媒報導,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不願執行死刑,向行政院長吳敦義請辭,已獲批准。香港民主黨議員何俊仁和劉慧卿希望與台灣人民和政府分享香港處理死刑問題的經驗。

數十年前,謀殺、判國和暴力劫持船隻在香港可被判處死刑。至一九六六年,香港跟隨前宗主國英國停止執行死刑,但在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持死刑,法院亦會根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被判死刑的囚犯,當時一律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香港社會對應否恢復死刑的問題,仍然時有爭辯。在罪案率增加或出現一些轟動一時的案件後,更是備受關注,而且討論往往流於感性和衝動。當時香港的罪案數字大幅上升,且出現嚴重罪案如持械行劫或兇殺案上升的趨勢,不少人士重提恢復死刑,希望以「治亂世、用重典」的方法阻遏嚴重罪案的發生。

當時香港首次引入地區直接選舉,香港民主黨的前身港同盟派員參加選舉,在恢復死刑的議題上面對壓力,因而曾對死刑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並參考國際機構的研究報告,最後仍堅守反對恢復死刑的立場。其後在選舉中,港同盟十四名候選人有十二人勝出。

我們主要基於以下原因反對恢復死刑:

一、在文明社會,對罪犯的懲處不應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或泄憤的目的,藉此受害者或其家屬得到「安慰」。懲處的目的在於阻嚇罪案的發生、反映社會對罪犯在道德上的譴責,以及促使罪犯更新。對於犯嚴重罪行的犯人,被繩之於法的機會才是他們決定否犯罪的重要考慮因素,死刑並不足以起到阻嚇作用,對很多罪犯而言,終身監禁比死刑更痛苦。

二、死刑會剝奪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香港的歷史中不乏冷血殺人犯,其中亦有成功悔悟更新的例子。震驚一時的「寶馬山案」殺手便是一例,1985年,一班年輕群黨在山邊侵犯及謀殺一對外藉年輕情侶。這群童黨其後因謀殺罪依例判處死刑,港督與行政局按照慣例赦免他們的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受害者的家長其後寬恕了其中一名犯人,主動去信當局要求覆檢刑期,經過法律程序,該名犯人在被監禁十七年後出獄,徹底悔過重新。事件中受害者家人的釋放和寬恕、對生命的尊重,為這宗案件加入感人的一面。

三、如果法庭作出錯誤判決,將造成不可逆轉的錯誤。以英國的Maguire Seven案為例,上世紀七十年代,在英國司法當局刻意引瞞不在場證據的情況下,七名愛爾蘭人被判計劃炸彈襲擊而入獄,十多年後才揭發冤案。若英國執行死刑,那麼錯誤便無法彌補。

四、事實證明,香港廢除死刑多年,並沒出現嚴重罪案如謀殺案增加的情況。香港更被視為最安全的國際都市之一,治安比很多濫用死刑的地方(包括內地)更佳。香港市民亦為我們無需施加死刑、尊重人道精神和生命權而自豪。

一九九一年,香港制定《人權法案條例》,條例第二條保障人人享有天賦的生存權。最後,在一九九三年,香港更正式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正式廢除死刑。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原則,沒有恢復死刑。特區政府向聯合國提交的報告中亦明言「無意恢復死刑」。

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曾有過死刑,「殺人填命」、「治亂世、用重典」更似乎一直是中國倫理道德的一部份,中國內地更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之一。但是,超過100個國家已廢止死刑或多年沒有執行,包括所有歐盟成員國。繼續執行死刑的卻不足六十個,而且在這些國家中,死刑的使用正大幅減少。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更寫明人人皆有天賦生存權。可見,廢除死刑已是國際趨勢。

我們希望藉著這封信,和台灣人民和政府分享香港廢除死刑的經驗,亦希望台灣的人民和政府在討論是否執行死刑這個問題時,除了傳統價值和感性的訴求,也能從刑罰的感化目的、人道的立場、生命的權利、司法程序的漏洞等方面作出深層次的思考。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劉慧卿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三日

西藏沒有死刑◎札西慈仁

2010-03-21 自由時報
札西慈仁/作者為圖博(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主席

日昨貴報〈流亡藏人看死刑〉一文作者周加才讓以一個流亡藏人的身分,表達出反對廢除死刑的立場,在此我除了尊重他的個人意見,但是也表達從西藏文化出發的不同看法。

在西藏,死刑廢除已超過六百六十年的歷史。遠在十四世紀,為了使法律符合西藏人的傳統習慣,在西藏法律制度中很早就確立廢除死刑。這個廢除死刑的傳統,延續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即使現在流亡於印度的達賴喇嘛,也曾明白表示西藏流亡政府對於西藏人的未來,是和平、非暴力的主張,這當中也包含了西藏「不會有死刑」的一貫立場。

〈流亡藏人看死刑〉文章一方面指出,應從國情來看死刑應否存廢,不要盲目跟進廢除死刑,一方面又主張應該使司法主持公正,保障人民權益及國家安全,並對廢除死刑論者「不食人間煙火」的情形提出批判。

從西藏人重視生命的文化來看,生命不是數人頭來決定的,生命不能用多數決的市場「價格」機制來看,而是一種「價值」的展現,無論貴賤貧富、有罪無罪。

進一步看西藏人目前在中國的處境,則證明了所謂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死刑的荒謬。在中國,許多的西藏人因為被陷害入罪而判處並執行死刑,但中國政府卻一再對外宣稱公平審判的謊言,如果司法真能做到完全的公正無誤,那麼中國又怎會是全世界執行死刑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

我常聽到許多台灣朋友講述過去國民黨威權統治時的白色恐怖陰影,也常有朋友提到台灣司法制度的種種問題。但同樣身為一個流亡藏人,我不能理解台灣人民在不相信司法、不相信國家權力的情況下,為什麼還可以這麼放心讓國家如此便宜行事,用暴力來剝奪另一個生命,然後假裝從此就還給受害人一個公道。

觀念平台-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陳玉潔

2010-03-23 中國時報
陳玉潔/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

近日來死刑存廢的議題討論熱烈,其中,中研院助理研究員陳嘉銘「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一文,認為死刑若是可以嚇阻殺人案、減少可能被殺害的人,廢死論者的論點就站不住腳。對此本人有不同看法。

無疑的,司法程序再怎樣完善都不可能毫無缺陷,國家也知道有誤判可能性,所以有《冤獄賠償法》的制定,一般刑事誤判的被告在重獲自由後,還有機會藉由法律獲得微不足道的補償,但被誤判的死刑犯一旦處決後,國家賠償於他們已無任何意義,這些人的生命難道不應該被保護?如果有一天政府對你說:我們知道有誤判的可能性,但死刑是為了社會安定,總有人要犧牲,你願不願意為國家犧牲。請問有誰願意承擔這個「國家更大利益」的代價?要你相信生命權可以為了「更大的利益」而被剝奪,你會不會不寒而慄?

況且,這也不只是個人是否被犧牲的問題,更涉及到社會價值判斷和國家權力的界線。「誤殺也可以被接受」的想法,說到底就是認為政府可以為了更大的利益而犧牲一部分人的權益。這樣的思維有時在一般政策上有其必要,但涉及到生命權時,我們應該用更高的標準檢驗。以多數人利益為名而犧牲少數人的性命,歷史上已經有太多血淋淋的教訓。再者,犧牲的底線在哪裡?殺一個人救五個人可不可以?殺兩個人呢?生命的價值要怎樣衡量?誰來決定?簡單的計算公式不能回答這些問題。

誤判死刑,同時也是國家看不見、也無法被量化的成本。只要有一個死刑案錯誤,就會嚴重折損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國家付出再多的代價都不見得能修復司法威信。在美國,有一個「無辜者計畫」,專門透過DNA檢驗來證明判決被告是無辜的。至今美國已有二五一名被定罪的被告,在DNA檢驗後無罪開釋,其中竟有高達十七個等待處決的死刑犯。這個計畫在美國帶來許多震撼,人們看到了司法的有限及被濫用的可能,也重新思考如何把司法錯誤的成本降到最低,人被關還可以放出來給予賠償,但死刑犯無法起死回生。

被誤判的無辜被告不應判死刑,真正有罪的被告就一定該死嗎?不能否認的,有些被告的罪行天理不容。但是在司法程序中,被告的生與死,往往還取決於其他因素,包括警察、檢察官偵查的方式、辯護律師良窳、個案法官對死刑的態度等。而在美國,有色人種和貧窮的被告也是被定罪的高危險群,因他們沒有資源可以像有錢被告那樣捍衛自己。這些因素並非被告可以控制,但卻可能影響生死。

最後,死刑的討論通常有個盲點,就是非黑即白:要挽救更多的人命只有保留死刑;若不廢死刑就沒辦法降低犯罪率。但是世界並非如此運作,國家可施行其他政策來加強犯罪控制,如更有效的警察辦案、更精確的司法程序、和可以永久隔離、懲罰罪犯的措施。應該放在天秤兩邊權衡的,不應是死刑存廢各會死多少人,而是國家權力有多大、政府應有甚麼作為以及我們社會要相信甚麼價值。當人們認為生命可以用二大於一衡量時,我們還剩下什麼不能用數字計算?

咱的文化-《眼淚》不會白流◎周馥儀

2010-03-23 中國時報
周馥儀/賴和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有感於藝文資源多集中在台北,台灣獨立音樂協會啟動全台巡演,讓各地民眾有機會看到鄭文堂執導的《眼淚》電影。

《眼淚》是資深警員為過去刑求犯人、向家屬贖罪的故事,這樣的「警察故事」也非慣見的「警察是正義的化身」。鄭文堂以平靜的氛圍、緊湊的劇情、幽默的對白,帶觀眾走過高雄的檳榔西施攤、哈瑪星鐵道、旗津渡輪、老旅社,跟著老郭一片片拼湊、深挖台灣司法最幽微的秘密,在「限期破案」壓力下,警察身為執法人員卻以刑求尋找代罪羔羊,那些片段,彷彿重現了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曾描述過的情節。

映後座談上,女主角鄭宜農也談到《眼淚》的拍攝動機是王迎先命案,但鄭導也希望藉此讓民眾體會二二八、白色恐怖受難者家屬的心情,雖然她自己沒有經歷這些歷史,但努力去了解受難者家屬的心情,以小雯這個角色為他們說話。電影中小雯努力追查「父親為什麼會被判死刑」的真相,讓我們真切感受到政治受難者家屬們的共同心情,而鄭宜農跨世代去了解受難者家屬的處境,這樣的同理(empathy)正是當前台灣社會面對政治受難者與家屬所普遍缺乏的,鄭導的用心,也讓前來觀影的學生、老師、警員體會到了,他們寫下了對於社會輕視的小人物、歷史、正義、原諒的種種省思。

我們追求的「正義」是什麼?台灣社會普遍缺乏討論的共同基礎,還處於需要傾聽更多敘事的階段,需要對於像《眼淚》這樣的複雜敘事有更多細膩的認知,才可能有所交集、談出轉型正義或司法正義的內涵。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考績法vs.法官法◎張雪景

2010-03-23 自由時報
張雪景/執業律師

考試院將法官排除在考績法修正草案適用之列,筆者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筆者最近一次開庭時,原訂九點四十五分的庭硬是拖到近十一點才開始。如果只是這樣也罷,畢竟筆者也常常遇到拖庭一、兩個小時的情形,但當天筆者針對案情發言時,承審法官竟告訴筆者:「不要再講了,你沒看到我後面還有很多案子嗎?回去寫書狀來!」筆者力陳書狀之後會補,但仍然想當庭表達意見,並再三保證不會佔用太多時間,承審法官才勉強讓筆者說個兩、三句。

在法院,法官就是神,哪個律師敢質疑法官程序上的不當?而這樣的情形在考試院所謂的「嚴格考核制度」中考核得出來嗎?

日前南部某地院法官更以「笨」、「瘋子」、「垃圾」等詞,連續辱罵出庭律師達二十一次,受辱律師憤而控告該法官公然侮辱。雖然最後該律師與該法官達成和解,但就連這種構成犯罪的情形,該法官最糟也只是拿到乙等考績。而在法官現行考核制度下,九十%的法官可以拿到甲等考績,就連被控收賄賣案的法官,考績年年甲等亦所在多有。

法官們或許認為:法官法草案不是已經送進立法院了嗎?

姑不論法官法草案推行逾十年仍無進展,草案中,法官只要經評定良好,就可晉一級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獎金,已晉一級者則可獲得二個月薪水的獎金。更重要的是,法官法並未限制多少比例得為「良好」。易言之,甲等的人數沒有上限。

而如法官不適任呢?很抱歉,依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只有精神或身體健康狀況已不堪執行職務者,其評鑑委員會始得「建議」將該法官停職,其餘不適任情況僅能送懲戒或「建議」調離法官或檢察官職務。

相較於考績法草案規定連續兩年丙等考績即應辦退休或資遣來看,法官到底是適用何種「嚴格考核制度」,頗令人玩味。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國際特赦組織 致函促馬廢死刑

2010-03-19 自由時報

記者謝文華、范正祥/台北報導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公開表達任內不執行死刑而請辭,引發國際對台灣人權的關注。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十八日致函總統馬英九,呼籲馬總統維持停止執行死刑的承諾,「切勿棄守立場」,繼續扮演亞太地區廢除死刑、推動人權保障的表率。

行政院回應表示,行政院向來依總統指示,以依法行政為原則,目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若要暫緩執行,須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法務部應依法妥適辦理。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給馬總統的公開信提及,馬總統曾於二○○八年接見國際人權團體代表時表示,將持續停止執行死刑,希望馬「切勿棄守立場」。

行政院則強調,廢除死刑議題必須從法律、社會教育等方面得到共識,會要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對死刑議題的教育、辯論與宣導,努力創造討論空間,讓國人了解廢除死刑的潮流與觀念。

國際特赦組織 籲馬廢除死刑

2010-03-19 蘋果日報

【陳郁仁、徐珮君╱台北報導】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代理秘書長Claudio Cordone昨致函馬英九總統認為,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的政治爭議,「不應累及待決的四十四位死囚」,盼馬英九支持國際廢除死刑的趨勢,「切勿棄守立場」,讓台灣成為亞洲地區廢死刑先導者。

政院:會依法辦理

對此,總統府說,由行政院統一回應,行政院說,有關此議題,以依法行政為原則,對於目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若要暫緩執行必須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法務部應依法妥適辦理。外交部常務次長侯清山說:「在國內都有共識下,能追隨國際潮流,外交部樂觀其成。」

AI公開信也提到,馬英九在二○○八年六月與AI和世界反死刑聯盟代表見面時,「曾保證台灣將實際於實質上停止執行死刑」。不過總統府有關當天會談的新聞稿中,馬只說:「儘管許多人對此議題有很強的信念,但是社會共識仍然相當重要。」並未提及停止執行死刑。AI台灣總會秘書長王興中則說,馬當日確有口頭承諾,AI也注意到總統府新聞稿刻意淡化這部分。

社論-殺警案的血淚教訓

2010-09-19 聯合報

一場激烈槍戰,一名警察殉職,兩名被告先後就逮;歷經十三年官司反覆審理,最後定讞呈現的事實卻讓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因為殺人的竟是已經無罪開釋的那名被告。

這就是台北縣刑事小隊長林安順案件顯現的司法荒謬。八十六年十月,林安順接獲線報,率許振發、李仁和到中和查緝毒販陳達民、李得陽,盤查時遭陳開槍反抗,許眉心中彈重傷;林安順與陳對峙,最後因左右胸中彈死亡,陳亦身中數彈遭支援警力逮捕。李則帶著林的槍逃離,幾天後被抓。

就家屬或一般人來看,現場兩名罪犯都到案,若非兩人共同槍殺林安順,也會是其中一人;但是,經漫長周折的審判下來,竟沒有人必須為林安順的死擔負刑責,這十三年的偵查、審判,到底在做什麼?

林安順案在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前,共經七回事實審。一審採信起訴內容,認定陳達民、李得陽先後開槍擊中林安順的右胸、左胸,造成林死亡。接下來就情勢丕變,二審、更四審、更五審改認是李得陽擊發致命的兩槍,更一審到更三審則指陳達民才是開兩槍殺人者;而更二審李得陽殺人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與更五審指李是凶手的結論相左,因而造成今日家屬的不平,也引起社會的質疑。

從官司的發展觀察,陳達民、李得陽兩人被法官認定開槍襲擊林安順的次數「平分秋色」,而在場三名警察、陳達民中槍的時間、經過,李得陽是否開槍傷人後逃逸等情節,每一審都有出入,和案發現場一樣「混亂」。

混亂的主因之一在案卷中的科學證據太少,關鍵證據只有林安順的相驗報告,不但現場槍枝上的指紋未被採集、遺留彈頭上血跡的比對不夠完整,現場血跡分布屬何人所有,亦付諸闕如。法官因而必須大量仰賴證人的證詞填補事件的空白,一旦證人的證詞有出入或翻供,判斷就跟著輪轉,連測謊都成為重要參考。

事涉一位英勇刑警小隊長之死,檢警不致無視他的犧牲,起訴當時大概也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這兩人犯案,那有什麼問題;然而判決講究證據,不能想當然爾。

在二審認定陳達民不可能一開始開槍打中林安順右胸,因右胸中彈之人無力再與陳對峙搏鬥,進而推翻起訴陳、李兩人各持一槍的事實時,檢警「就是這兩個人」的樂觀隨之破滅;因為,如果無法證明陳、李兩人有共同殺人犯意,就必須弄清楚到底是誰開槍殺人。

以目前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法則」「罪疑唯輕」的要求,若無法證明誰開槍,為避免冤枉任何一人,就可能出現兩人都判無罪的極端結果。實際判決時,因李得陽提前在更二審時無罪確定,法官最後因無法證明是陳達民開槍,而以殺人未遂判刑,卻又罕見地處以無期徒刑的重刑,似乎多少有些彌補被害人家屬受創的心理在內。

家屬當然不要這種彌補,他們要知道真凶是誰,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更二審檢察官蔡瑞宗未上訴致李得陽無罪確定,分明過於大意;其實遺憾早於蒐證不足時鑄成,槍戰縱難回復現場,然而本案許多基本功都沒做,以致無法更趨近事實,李得陽即使能再審,也會審的很辛苦。

要避免類似的血淚教訓,檢警起訴的品質一定要加強。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檢察官不能把足認的證據標準放在百分之五、六十,而要儘可能提高,一旦失去的證據找不回來,就會發生如林安順案的模糊難斷。

林安順案七次事實審,審審認定的事實皆有出入,更凸顯審判荒謬,縱使推動速審法,也無法解決此困境。司法院應加速改革訴訟制度,讓一審成為主要審斷事實的地方,以免讓檢察官、法官心存僥倖,總認為還有後面的法官可以承擔調查事實的責任,結果淪為集團混仗,各審之間作出不同的事實認定,徒傷司法公信而已。

此外,本案被害人家屬權益受漠視的情形也值重視。法院忘了寄判決書給被害人家屬,檢察官不上訴也沒事先徵詢家屬意見;被害人雖然不是刑事官司的原、被告,實際上卻是最重要的一方,判決結果讓家屬失望固無論矣,連判決過程都傷人,司法實須痛自檢討。

名人堂-廢死刑先談人權◎胡晴舫

2010-03-19 聯合報

胡晴舫/作家

總的來說,王清峰女士為台灣做了件好事。

扁家弊案猶如死馬打了幾年,吳內閣只懂民粹舞動,選舉短視文化漫淹全島,社會逐漸喪失理想,無事不扯政治陰謀,公共平台不見台灣認真思索價值。

雖然廢死討論不過幾天版面,立刻以王女士下台作為句點,媒體很快、回去慣常的女星家暴與五都選舉等「棉花糖」議題酖酖看似龐大、咬下去什麼都沒有酖酖然而因為王女士,廢死這類飽含現代精神的嚴肅議題已經出現於社會討論的地平線,即使目前台灣主流仍不能接受,至少刺激了眾人思考,理解死刑其實不是簡單的「以眼還眼」,而是一項沈重的社會選項。

雖然堪稱最民主的華人社會,台灣對人權的概念仍止於言論自由與政治權,尚未包括對生命權的全面保障。所謂人權國家不只讓人民選總統而已,而是做到中國古籍所勾勒的大同世界,「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翻譯成聯合國人權憲章,即人生而有生存權,每部現代憲法均明文規定,國家功能在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這項自然權利,而沒有權力剝奪。

因此,進入人權討論框架時,廢死辯證其實應該倒反,不是該不該廢除,而是為何需要死刑,社會正義究竟為何,死刑如何成為執行社會正義的必要選擇之一,更須深入推敲細節,誰有權決定、誰的罪行值得一死。討論死刑存廢時,先釐清此點邏輯非常重要,因為這牽涉到個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我們如何想像自己社會的氣質樣貌,畢竟法律的目的即用來維護社會的終極價值。

人權社會與極權社會的最大差異,就在個體是否優先於國家,法律主要用來保障個體生命,而不是為了維護國家統治。一旦思考把個體先置於前,所有社會配置都將改變,政府的角色、權力與任務也跟著調整,國家執行法律的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政府或執政黨。

確認人人皆有生命權的前提,才會理解為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何即使是萬惡犯盡的罪人在正式定讞之前,皆有權為自我生命辯護,而社會機制不能輕易啟動去剝奪性命。當陳前總統未經審判即遭羈押,人權團體替他奔走,不是因為黨派信仰,而是為了所有現代公民的法律權益。即便所謂民怨高漲,都不賦與國家任何權力去剝奪一個人的公平受審權。

關於死刑爭議的核心,最需要尊重的是受害者的傷痛。而人權社會的最大挑戰已不光爭取自身權利,更是如何忍痛給予你所痛恨的人類一份與你相同的權利,包括生命的機會。

在取走每份生命的機會之前,我們作為一個社會集體需要理解自己決定的份量和意義。因為,這牽涉我們對自己的認知與期許,而非一兩個殺人犯所能簡單挾持。

澄社評論-人權只是說說而已?◎劉靜怡

2010-03-19 自由時報

劉靜怡/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

王清峰公開表示其不願執行死刑而下台的風波,兩黨政客所表現的「死刑錯亂症」,再度佐證了朝野兩黨長年以來在人權議題上的言行不一。

民進黨從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起,便遵循國際條約的精神,宣示廢除死刑的政策,同時達成「暫緩執行死刑」這個少數可以稱為民進黨執政時期人權成績的目標。然而,連日來民進黨政客甚至黨主席對於死刑議題的發言,顯然忘了自己執政時持續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國內法化,受到當時國會多數黨無理阻撓的經驗,儼然有否定當初自己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之勢,甚至在死刑議題上有向全球死刑紀錄最差的中國看齊的傾向。失去政權後誓言要深植民主和人權價值,並且堅持反對「傾中」的民進黨,有義務誠實告訴人民其立場是否因一時的政治私利而遽然改變,決定在人權價值上「積極傾中」?

至於把曾經力阻兩公約批准但上任後立即將其據為自己人權政績的馬政府,更有責任交代:自己為何不向人民清楚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而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必須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的意義?為何迴避四十四名死刑犯中至少有十四名早在兩年前便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釋憲」,並請求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的事實,而其他三十多名死刑犯則是因為極可能有同樣的釋憲理由,正由法務部研究是否有同樣的違憲理由,甚至正在研究是否應該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既然這就是朝野兩黨的法務部同持的「依法不執行死刑」正當理由,馬政府何能濫用「依法行政」一詞,不肯坦然面對自己在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條約及其施行法下的人權承諾?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人間異語:如果能夠活下去真好

2010-03-18 蘋果日報

Q:多年前,你因故殺人,這幾年在獄中,怎麼去面對你在受害者身上做的事?

A:連我這樣的人都會想,為什麼我的人生會走到這種地步?我們裡面太多人都是這樣,不知道為什麼當時會犯下罪,好像家庭環境、學校跟社會就逐漸讓我們變成今天這個樣子。像我一路念書,是乖乖牌,也不知道為什麼當時會做那樣的事。所以人不要太相信自己,你會做什麼事,連你自己都不知道。可是人都會犯錯,為什麼這社會不能接受失敗?

盼望被害人原諒

我是讀書人,看很多書,可以解決我的問題,但是裡面很多人沒辦法這樣,他們困在裡面,心裡糾結著,出不來,所以一心求死。其實,這是歷史上第一次這樣擱置死刑,很多人根本受不了。

這些年我也很煎熬,我從完全被否定到自我否定,到再否定,這過程彷彿歷經烈火灼燒、四期癌末,但這是我必須付出的代價。可是,我只有原諒自己,才能繼續活著。像我什麼都經歷過了,經歷三審,最後死刑定讞,又尋求非常上訴,我害怕過,也曾以為我要被執行了,結果是另一個死囚。現在,我希望活著,我覺得活著真好。

Q:現在外面為是否執行死刑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嗎?心情如何?

A:我在裡面都知道,整個社會為這個議題撕裂跟耗損。我想活下來,可是我知道2、30天內,我就可能被執行了。

現在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很平靜,你看我的表情就知道我很喜樂,93年我就受洗了,所以該交代的事就交代,我媽已經走了,只剩我爸,我趕快處理善後,才不會有遺憾。只是現在外面觀點好像太過失衡,也應該讓死囚跟他們家屬的聲音出來。其實一個人入獄,背後都是10幾個人在外面幫他奔波,像我爸因為我抬不起頭來,他們很痛苦。

Q:犯的錯無法回頭,你覺得怎麼補償受害者?

A:我盼望得到被害人的原諒,哪怕是一點點,即使是假裝的都好。如果我死,被害人會好過一點,我會「跳」(開心之意)著去接受。但是我看到有些人並沒有因此比較好。

願終身待在牢裡

其實人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A已經死了,為什麼這社會不能給我一個機會?為何大家只看我過去那一點,就否決我的過去跟未來。就像王清峰就為了一個點下台,大家完全忘了她過去曾做的事。我離那件事好久了,現在卻要用那時的作為來判定我,我覺得我死得莫名其妙。其實大家都覺得我惡極,現在我說什麼都不對,你們都說我偽善。可是我現在面對的是上帝更高的審判,我更無可迴避。所以我坦然面對,只是我也想活下來,我願意終身待在牢裡。我很羨慕你們能夠進來再出去,像我進來就出不去了,若有機會出去,那空氣是多麼鮮美……

(記者陳玉梅採訪整理)

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何克昌

2010-03-18 聯合報

何克昌/檢察官(屏東市)

聯合報上周五社論「盧仁發與黃世銘何事長談至凌晨三點半」乙文,提到了檢察體系偵辦拉法葉艦案時,不為人知的一段祕辛—利用檢察一體,操控檢察官起訴案件;這也是一件值得國人重視的議題!

由拉案可知「檢察一體」只是政治體系操控檢察體系的一種手段而已,倘「檢察一體」的觀念一日不除,類似拉案的案例,既非第一件,也絕非是最後一件。

按檢察一體觀念的產生,其實是舊皇朝不願割捨對司法案件的掌控所創設的體制。

查現行「法院組織法」係緣自一九○六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當時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並無任何法條文字涉及檢察一體之相關規定,俟一九○七年冬,京師高等檢察長徐季龍先生在京師法律學堂發起檢察研究會,延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講授「刑事法與檢察制度」時,參考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提出「法院編制法」草案。

然宣統元年(一九○九年)憲政編查館奉諭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時,卻扭曲岡田博士所稱「檢察一體」的本義,乃係各檢察官於實施檢察事務上,不須受特別許可,均可獨立代表所屬檢察機關長官,並具有監督檢察官之權。形成檢察官只是單純聽命於長官,或是上級長官,其衍生之嚴重後果,就是檢察官縱使就承辦事務,亦須聽命於長官及上級長官,影響所及,造成中國日後檢察體系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時,均須聽命於長官,且積非成是,誤信檢察官承辦案件均須聽命於長官乃屬「檢察一體」的真諦。這也造成了今日台灣檢察體系深受行政部門干擾的嚴重後果。

在社會各界紛紛關切檢察體系蒙受「檢察一體」危害之下,法務部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訂頒「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要求首長的指示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表面上經由首長的書面形式可以明責任,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會有首長笨到將自己的指示留下書面證據嗎?否則在拉案的偵辦過程中,黃世銘向盧仁發要求以書面形式命台北地檢起訴,附於卷內,何以盧仁發不願依法以書面「命令起訴」呢?

回顧一九○九年皇朝思想下的「檢察一體」,延續到今日已逾一百年,其間台灣歷經現代民主法治的洗禮,一切法制建設漸次邁入現代化、國際化,獨留「檢察一體」繼續荼毒台灣的檢察體系,豈不令人痛心疾首?

死刑真的有那樣容易嗎?◎李佳玟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這一星期來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對於死刑的支持,成為新的「政治正確」。政客競相表態,深怕自己沒有站在人民/正義這一邊。

要擁護死刑不難,然而支持者恐怕沒有想清楚死刑是怎麼一回事。死刑講白了就是殺人,改個名字,用比較複雜的程序,涉及比較多的人,躲在抽象的國家後面,都不能改變這件事本質就是殺死一個人。

然而,殺人的責任,卻因為法律規定而被模糊掉。法務部長可推說,他簽署死刑令,是因為法官判處死刑;法官可推給立法委員,說他只是依法判決;立法委員可推給社會大眾,說他只是表達民意。大眾也不覺得自己需要負責,因為一來支持死刑的不只有他,法律制訂的也不是他,個案判死的不是他,扣扳機的更不是他。就連負責執行的劊子手也可以說殺人的也不是他,因為不是他下的判決,不是他簽的死刑令,他只是代替國家,代替大家殺人。於是乎,在重重的機制下,有一個人死了,卻沒有人覺得自己殺了他。

此外,殺人其實沒有想像地那麼簡單。根據研究,執行死刑的過程其實充滿變數與風險。台灣的實務偏好以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感覺乾淨俐落又節省成本。事實上,法警經常得面對一槍殺不死人的問題。一旦遇到這種狀況,法警只能一槍兩槍三槍四槍,直到把人「弄」死為止,實務上曾出現死囚被連開四槍之後還坐起來與執行者對望。就連號稱比較「人道」的毒液注射,也不能保證把人毫無痛苦地迅速殺死。在美國,有被害者家屬在旁觀死刑執行過程之後,轉而放棄對於死刑的支持。他們當然不是不再痛恨加害人,而是不能承受殺人的殘酷,放棄死刑成為痛苦卻又不得不然的選擇。

旁觀死刑執行已如此痛苦,執行死刑更是難以承受的壓力。雖然法警可對外宣稱是代替國家與社會執行死刑,但不能逃避是自己下手殺死一個人的事實。為了心安,也為了去除死刑執行所帶的風險,法警不僅在事前必須先到廟裡求神問卜,執行當日,也必須透過各種儀式,例如:攜帶艾草、灑米,禁止當場叫喚執行法警的名字,以及事後全身徹底洗淨等,去除因執行所帶來的風險。在日本,有法警因為壓力過大而精神失常。有些地方因而發明多人同時開槍或按鈕,部分是空包彈的方式,幫助法警假裝自己不是把人殺死的那一個。

因而即便我們可以正義凜然地痛斥某個罪犯說他該死,說他罪有應得,但要不是因為國家幫我們殺,制度幫我們殺,有人幫我們殺,有比較「文明」的方式假裝我們沒在「殺」,不然,死刑/殺人真的那樣容易嗎?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03-18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孔傑榮專欄

2010-03-18 中國時報

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周的閃電去職,是否令反對死刑人士感到既錯愕又挫折?又或者,她的下台會成為催化劑,促使這個島嶼進一步邁進全球廢除死刑的道路?

問題的答案主要有賴於總統馬英九在這個戲劇性事件中如何收場。與前總統陳水扁審判中的案件相比,這場風波引發台灣民眾對刑事司法關注的程度,實有過之無不及。

對支持廢死刑人士而言,馬總統在事件後的第一反應並不怎麼振奮人心。

目前的風波,始於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在立院審查其檢察總長資格時的答覆,他說,雖然他支持修法廢除死刑,但目前四十四名已定讞待處決的死刑犯不應再拖延執行。黃世銘的聲明立刻登上報紙標題。

這番話似乎暗示對兩任法務部長的批評,因為王清峰從未簽署過任何一張槍決令,而過去陳水扁政府贊成在「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配套措施下廢死刑,扁政府所指派的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從二○○五年十二月後就已經停止批准執行。台灣低調地在超過四年的期間未處決任何犯人,實際上已構成停止執行。

聽到黃世銘的立院答覆後,各家媒體趕忙採訪當時還是部長的王清峰。她過去常因政治不正確的言論給自己惹麻煩。

這次,她聳動的聲明再度幫了媒體一個忙,讓他們有大肆報導的機會。她誓言,基於憲法對生命的尊重,她不會執行任何死刑。身為一個佛教徒,也是長期推動反死刑的人士,還組成一個法務部廢死刑的研究小組,王清峰女士戲劇性地說,她寧可離開部長職務也不會簽執行令,甚至為了停止處決,她願意代替死刑犯被執行。她大膽的拿部長職位做賭注,顯然是認為馬政府絕不可能允許她因為反對死刑而下台,她還說,如果她因此下台,台灣將成為國際笑柄。

但王清峰過度自信而錯估情勢。行政院長吳敦義和馬總統隨後反駁她的主張,表示法務部長在法律上並無權力無限期地停止所有死刑案的執行,並迅即接受了王的辭呈。

吳院長宣布,只要是經過判決定讞,法律程序已用盡的案件,法務部長必須批准執行死刑,除非案件還有「爭議」。吳院長不得不指出「爭議案件除外」,因為馬總統在一九九○年代中任法務部長時,也曾果敢地停止三個死刑案的執行,理由在於那些案件的司法程序明顯有瑕疵,這也是台灣司法史上首次停止死刑執行。但即便如此,他在法務部長任內也核准了超過七○個死刑犯的處決!

總統府發言人則不願表態政府是否將對四十四名死刑犯減刑。他表示,是否廢除死刑端視國內「理性討論」的結果而定,因為目前台灣社會對此議題尚存在許多歧見。

他還說,台灣未來應盡量減少死刑刑罰的適用,應採取的措施包括適用更為嚴謹的審判程序以保障被告權益、減少法定刑為死刑的犯罪、增加更可靠的替代刑罰,如延長重大犯罪的有期徒刑和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

這些措施,對中國大陸倡議改革人士而言想必很耳熟,他們面臨的挑戰遠比台灣改革人士嚴峻。總統府的聲明馬上被台灣支持廢除死刑者批評為太過怯懦。大法官會議過去雖曾確認某些法條的死刑合憲,現在許多死刑犯和民間團體正以新的理由再度聲請大法官釋憲,另外,關於法務部長是否簽署執行令的權限到底有多大,無疑也值得大法官的關注。

馬總統仍可藉需要大法官釋憲為由進一步暫緩執行,而且他也可以動員修法明定繼續暫緩執行,或者以法律明確授予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之裁量權,或者甚至立法廢除死刑。再者,馬總統也可以動員立法,設置一獨立委員會逐一審查死刑犯的案件。

但是民意調查顯示,主張廢死刑的陣營不可能在十二月重要的五都選舉中贏得許多選票,馬政府雖然在兩岸關係、處理經濟問題和反貪汙的議題上取得一些成就,還是得全力設法提振低迷的民意支持。

幾乎在每個社會,包括美國在內,死刑在廢除之前總是受到民眾高度歡迎,即使很少有證據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的犯罪。傳統的觀念根深柢固,認為有必要給尋求報復的被害人和對犯行深惡痛絕的社會提供一個最大的宣洩管道。這種觀念壓倒了對司法程序是否完美無缺的疑慮,以及政府殺人所衍生的道德爭議。

在這些阻力下,如歐洲幾乎已全面廢死的過程所示,一個國家需要堅定、有力、及富想像力的政治領袖,才能永遠停止處決。而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廢死刑後,民意大多轉向贊成廢除。

我衷心祝福王清峰女士在她廢死刑的號召下能激發更多台灣民眾和政治人物的良心。她若成功,台灣最近批准並納入國內法的兩個主要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將獲實現,台灣也將在與中國大陸「軟實力」的競爭中大有斬獲。然而無論反死刑的努力未來是否會開花結果,此刻由於王清峰的下台,政府殺人可能迫在眉睫。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 www.usasialaw.org)

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黃瑞明律師

2010-03-18 蘋果日報

黃瑞明/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王清峰部長宣布任內不執行死刑,引起社會激烈討論,最後導致王部長去職,令人見識「庶民」力量之強大。死刑存廢問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本文願以德國經驗說明為何廢死成為德國之政策,並藉此反思台灣今日討論死刑議題應有之檢討。

死刑是廉價慰藉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以教化取代報復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

故事與新聞/記得湯英伸!◎楊照

2010.03.17 04:13 am 聯合報

湯英伸,有誰還記得這個名字嗎?如果他還活著,或許現在不再叫這個名字了,或許他會回復原本的族名,而且別人講到他,會很自然地說他是個「原住民」,而不是「番仔」。

但是湯英伸沒有機會看到自己的族人從「番仔」變成「原住民」,儘管這樣的變化發展中,湯英伸曾經是一個重要的促進力量。但他是以他的罪行,以及他的生命為代價,來服務族人,來幫助台灣社會的。

1986 年,湯英伸犯下了轟動一時的滅門血案,殺死了雇用他的洗衣店老闆一家三口。罪證確鑿,湯英伸沒有否認,也沒有辦法否認,因為他完全出於衝動殺人,事前沒有預謀,事後也沒想到要收拾現場。

這樣的罪行本身,令人髮指,光看罪行,湯英伸被法官理所當然判處了死刑。然而進一步理解湯英伸這位青年的身世,他在漢人社會所受到的種種歧視和欺負,他犯案過程的來龍去脈,很多人無法不對他的遭遇油然產生最深的同情。

湯英伸和許多族人,是極度不公平社會中的底層受害者。我們創造了一個讓他們無法有尊嚴地活著、無法正常活下去的環境,制度性地日復一日折磨他們,等到他們受不了了,等到他們爆發了,我們又可以理直氣壯、正義凜然地抓住他們所犯的錯誤,將他們關進牢裡,甚至將他們槍決。

這真的是正義嗎?如此剝奪湯英伸的年輕生命,真的是對的嗎?當年以《人間雜誌》為中心,發動搶救湯英伸的運動,吸引了許多人參與,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從職業介紹所到一般工作環境中對於原住民的層層剝削。這場運動,沒有能救回湯英伸的生命,二十歲的湯英伸死了,換來的是漢人們終於開始感覺到「番仔」、「山地人」稱呼是不對的,終於開始反省多年來被視為當然的極度不平等族群關係。

還有少數一些人,包括我,開始反省死刑的問題。死刑問題不能只從罪行本身看,更要探向罪行的動機。常常是畸形的社會、無能的政府製造了變態的行為,然後再用社會與政府的龐大力量將犯罪的人殺了,以為這樣就是「正義」。唉,那未免也太廉價了吧!

討論死刑問題,請翻翻舊資料,看看湯英伸,記得湯英伸,記得當年他走向行刑台時的面目模樣,曾經帶給我們的衝擊。

觀念平台-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 並不相斥◎張娟芬

2010.03.17 中國時報

死刑雖由來已久,但關於死刑的討論,從未如此激情、激昂、激動。先有立委激情質詢,後有媒體的激昂報導,加上被害人家屬的激動控訴,終於導致法務部長去職。如今遺缺高懸,可以代登「事求人」廣告一則:「中華民國行政院誠徵法務部長一名。任用資格:不願意簽署死刑令者免。」

這一波爭論原先還有法律與公共意涵。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只在某些情況裡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是否牴觸國家根本大法?這是死刑的憲法爭議。司法系統三審定讞的案子,程序上卻要求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長必須閱卷、確定沒有疑義以後簽字執行,是否在制度設計上刻意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以求慎重?這是死刑的政治體制爭議。一個有疑義的法律該不該執行?惡法亦法乎?這是死刑的哲學爭議。如果一個死刑犯可望改判無期徒刑,可不可以趁著還沒改判的時候,趕快執行死刑?這是死刑的倫理爭議。

這些爭議或涉及法政專業,或涉及價值選擇,都是需要深入辯論的。然而這一波死刑爭議很快就從這個高度上直線墜落,一夜之間,全部的事情都個人化了:被害人家屬是走不出「個人的」傷痛所以才跑出來反對廢除死刑;王清峰是基於「個人的」理念所以才主張廢除死刑。死刑犯呢,更不用說,是惡性重大的個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

只有回到一個公共議題的高度,才能夠讓社會不同的價值觀進行對話,也讓死刑存廢的討論本身,成為一場全民的法治教育。個人化的論爭可以休矣;重要的是從社會結構與制度的層面來改變。目前為止,我們的社會對於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支持,就是把死刑當做禮物送給他,然後當被害人家屬言論過激時,耐心地加以包容,不予批評。但這對於被害者及家屬的實質權益並無助益。

被害人保護包括經濟扶助、精神創傷的撫慰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的扶助。就國內現行法律而言,只有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付的賠償金,但有排除條款,而且是一次性給付而非年金制,對於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人幫助不大。精神創傷的撫慰僅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志工協助轉介,然專業性不足。訴訟上更缺乏必要的保護機制,導致被害人必須承受與加害人同時出庭的壓力,或者一次又一次在庭訊中反覆經歷創傷與恐懼。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被害人保護是一個正義社會必須具備的制度,但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裡,社會大眾很少想到要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總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被害人家屬才被推到第一線當做支持死刑的理由,而他們所爭取的,仍然不是上述的實質扶助。其實被害人保護與廢除死刑並不相斥;廢除死刑反而常常是被害人保護制度能夠建立的契機。

(作者為作家)

我見我思-人權「空」約◎何榮幸

2010.03.17 中國時報

保障人權是很艱難的工作,不是簽個條約就會自動實現。立法院去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年內修正或廢止違反兩公約的相關法令,此舉無異標示了《暫緩執行死刑條例》的立法期限。不論贊不贊成廢除死刑,屆時都必須依法受理死刑犯請求減刑之權利,這是馬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

然而,馬政府只將簽署兩公約當做人權成績單,簽約後不宣導、不教育、不辯論、不說服乃至不釋憲的不作為結果,平白折損了法務部長,兩公約也與「空」約沒有太大差別,這是最令人遺憾之處。

不必懷疑馬英九總統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誠意,但施行法第二條既明定兩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效力,馬政府就必須面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減刑之權利,並根據施行法第八條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

也就是說,除非立法院回頭修改兩公約施行法,否則對馬政府而言,「依法行政」未必是執行當前四十四個死刑案,而更應在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前(施行法於去年十二月十日施行)完成符合兩公約內容之修法。這無關是否贊成廢除死刑的立場,而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施行法如何落實的法律問題。

然而,去年底法務部彙整兩百二十餘條待檢討法令時,並未將重點放在暫緩執行死刑條例、審判前遭羈押、偵查不公開、集遊法修正案、公投法修正案等重要議題,而是在《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等不必通過兩公約即應與時俱進修改的法令上打轉,難怪被民間司改會抨擊為「可笑、瑣碎、沒意義」。

馬政府不作為(法務部難辭其咎)的結果,不但讓社會陷入嚴重情緒化對立,甚至出現若干反挫言論(例如加速執行四十四件死刑案、宋楚瑜呼籲將總統貪汙改為唯一死刑等),馬政府的司法改革也勢必轉趨保守,這實在是馬政府輕忽建立國內共識重要性所付出的慘痛代價。

所幸,台灣社會也已出現理性思辯的契機(包括檢討社運團體未與廣大公眾對話、宣傳、啟蒙),有助於從現在逐步展開理念激盪。至於馬政府這張人權成績單成不成立,則須視接下來如何不讓兩公約成為「空」約了。

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執行死刑 黃世銘:不會迴避責任

2010-03-16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代理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昨日在立法院表示,核定死刑執行令是代理部長所應負的責任,只要沒有非常上訴、再審或聲請大法官釋憲,就依法執行。對於王清峰發表「理性與寬恕」一文引發爭議,最後請辭部長,黃世銘表示,他事前看過也改過王的文章,「寫得很好,我很敬佩。」

黃世銘也強調,外界不應該將下一任部長定位為「殺人部長」,應該是依法行政的部長。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諷刺,黃世銘是政治謀殺王清峰的殺手。黃世銘駁斥,王清峰率真、善良、堅守理念又有原則,當初王找他擔任政務次長,他當時聲明,死刑執行一切依法行政,上周在立法院表達對死刑的見解,也請示過王清峰,「她要我誠實回答,你說我政治謀殺不太正確。」

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表示,王清峰不是因為贊成廢死下台,而是感性多於理性,講出替死刑犯下地獄的話,話沒講好才是真正原因。黃世銘表示,王清峰的文章是為了接受媒體專訪而寫,寫了一兩個星期,「我看過、也改過」,文章清楚表達理念,「我對她非常敬佩。」

黃世銘也證實,九十七年二月份做的民調,如果有配套,民意支持廢除死刑超過五成。

對於立委追問代理期間是否執行死刑,黃世銘沒有鬆口,只強調,「該扛下的責任不會迴避」,四十四名死刑犯中,有十四人提出大法官解釋,效力及於其他多人,目前法務部正在審慎閱卷,無法提出時間表,「說不定總統明天就派任新的部長。」

立法院昨天上午召開檢察總長提名案公聽會,前法務部次長李進勇批評,王清峰先和檢察總長陳聰明不合,新總長提名人又引爆死刑議題,導致王清峰黯然下台,「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絕無僅有的現象」,部長和總長之間的協調問題,將嚴重影響台灣司法品質。

黃世銘強調,他絕對有抗壓力,捍衛檢察官獨立辦案的空間,馬英九總統並沒有針對法務部長的問題問過他的意見。

死刑部長覓人不易馬政府司改恐趨保守

2010-03-16 中國時報
江慧真/新聞幕後

王清峰閃電下台,黨內人士坦承「此事件對馬政府很傷,馬念茲在茲的人權成就反倒退一大步!」黨內傳出法界出身的黨務高層有意爭取法務部長,但據悉,馬吳考量新部長須符合「輩分高、形象清廉」兩大要件,被視為較進步的學者圈和律師界都因「要簽執死刑」而卻步,馬政府司法改革恐趨「保守化」。

熟悉官員坦承,「王清峰被迫下台,馬英九其實難辭其咎!」且面對五都選舉,馬英九的政治危機並沒有因此解除,未來新的法務部長一執行死刑令時,按照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人權團體、廢死聯盟要求總統特赦的聲浪一定會排山倒海而來。

王清峰下台馬危機未除

他指出,扁執政時代也想過訴求人權政績,因此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送進立法院,卻反被國民黨「打槍」而沒過;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還因簽了鍾樹德的死刑執行令,遭歐盟和國際組織高度施壓,扁一度要求施茂林畫出防火線,「不要讓特赦的火燒進總統府來!」

官員指出,馬英九一上任便急著簽署國際人權公約,「這等於升高了國際對台灣司法界可能的壓力,但馬卻沒有同步評估國內情勢和黨內意見。」因此,簽了人權公約,卻沒有宣導教育和逐步配套,果然不止王清峰收到歐盟駐台官員的關切信,「去年世界人權日,馬英九收到包括國際特赦組織等許多人權單位的關切信函,這股強大的壓力,總統府只知道轉函給法務部,卻沒有危機處理!」

馬傾向由圈外人掌法部

據悉,馬英九原傾向由非司法圈內人掌管法務部,但官員分析,司法界中具開放指標的律師和學者,對此次風暴都受到「震撼教育」,真要接受這任法務部長,一來必須是破蛋的「死刑部長」,二來任期最多只有兩年,到大選就得下台,「就算想幫馬政府真心做事,也未必敢接這一任。」從這個思維看來,馬政府第一任的司法改革將轉趨保守化的檢察體系當家,也不令人意外。

黨內人士則認為,法務部長必須在法界的輩分資歷夠重,才能收服司法界各山頭,同時本身的形象也要清新廉能,政治人物恐怕不容易雀屏中選。

首度表態 馬:廢死不探討 永陷情緒爭論

2010-03-16 中國時報
江慧真/台北報導

廢除死刑風暴導致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馬英九總統昨天首度公開表態,闡述針對我國廢死制度的看法。馬英九認為,「死刑存廢」和「要不要暫緩執行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之間,並非完全相關的議題,應分開處理,但必須讓社會多加探討,理性討論空間才能出現,「雖非短時間有答案,但若不開始討論,將永遠陷入情緒性爭論!」

馬英九昨天上午在總統府接見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朱楠一行,馬英九發表談話後,朱楠也感謝馬總統傾聽採納意見,提名法務部次長黃世銘為檢察總長人選。

對於王清峰閃電辭職的轉折和委屈,馬英九雖沒有觸及,但他肯定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在司法改革的貢獻,「我很高興王前部長從善如流,在檢察官開庭時增設電腦螢幕,增加筆錄的正確性,減少任何可能的人權疏失。」

他認為,死刑存廢與已經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暫緩執行的議題,並不是完全相關的議題,應可以分開處理;正確的改革工作已經進行,包括完全沒有「絕對死刑的犯罪」、法官判死刑的頻率開始減少,無期徒刑與假釋加嚴等等。

馬英九指出,國內目前對廢除死刑議題的教育、辯論與宣導還是嚴重不足,包括法務部在內,大家應多加探討,讓理性討論的空間能夠出現。

這些議題,不是短時間內就會有答案,「但如果都不開始討論,可能永遠就會陷入一種比較情緒性的爭論,對社會的發展並不非常健康」。

馬英九強調,雖然聯合國通過全球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但「決議」和「條約」不同,不必然有拘束力。這是值得重視的趨勢,我國希望多參與國際社會,就不能缺席或漠視這些議題。

對於專業和民意之間如何取捨?馬英九認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關切的事情,與民眾所關心的不完全一致。

例如《速審法》與《法官法》草案,民眾不了解理念或權益上的爭執,而是關切如何提高偵審品質與效率、對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必須設下某些退場機制。

具體承諾檢改 黃:上帝也辦不到

2010-03-16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立法院舉辦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公聽會,包括司改、檢改代表和多位學者,都關切提高檢察官定罪率、改善偵查不公開等問題,希望準總長能提出具體承諾;黃世銘則回應,「就算上帝來也辦不到」,他只能做好份內該管的事情,若真要承諾,「一年換兩個檢察總長都不夠。」

公聽會後,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下午結束委員詢答完成審查,立院初步規畫,四月九號投票行使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在昨天的公聽會上,包括律師顧立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檢察官改革協會代表陳盈錦和多位學者都提到起訴定罪率太低,還有偵查不公開問題。林峰正還要求黃世銘應該提出改革時間表,要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改革成績單。

黃世銘下午答詢時強調,他一定全力改革,但要承諾偵查不公開,如此一來,一年大概要換兩個檢察總長,「太多管道可以洩漏」,不只檢察官,還有律師、 證人都有可能。他也打趣的說,聽說記者很怕他當總長之後,會採訪不到新聞,「我特別呼籲媒體老闆原諒他們,因為我管得很嚴。」

另外,黃世銘在答詢時也提到自己有六個弟弟,「從商的比較多」,但弟弟們都了解他的個性,不會在外宣傳是某某人的弟弟,「我長兄如父,很兇的。」

社論-死刑廢不廢 新法務部長應先講清楚

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因是否執行死刑風波閃電去職,台北看守所即發生人犯掉包脫逃事件。下一位法務部部長將會採取什麼樣的刑事政策呢?以下是繼任人選必須嚴肅思考的重大議題。

首先,廢除死刑的政策難道要改弦易轍嗎?馬總統昨天指出,廢除死刑與執行死刑是兩碼事。表面上看,王部長錯在尚未修法廢除死刑就拒絕執行死刑;骨子裡面,其實社會根深蒂固治亂世用重典,以命償命的應報刑思想,根本不知道為什麼要廢除死刑,才是王清峰去職的真正原因。

仔細想想,為什麼世界上那麼多國家都要廢除死刑?他們都只重壞人的人權不重好人的人權嗎?台灣兩次政黨輪替,確立廢死政策,其實在國際間備受讚譽,可是台灣的社會大眾卻仍然深信死刑可保社會平安。新的部長會開廢除死刑政策的倒車嗎?還是要認真說明政府為何要廢除死刑,徹底進行社會溝通呢?

其次,新的部長要立即簽署四十四張執行死刑令嗎?是一次執行全部,或分批執行?還是要依法行使裁量權決定如何行事?馬總統說要依法行政,王清峰部長隨即下台,其實話沒說清楚,給人一種不肯依法行政的印象,當然應該去職。殊不知,法律賦予部長簽署死刑執行命令之權,該執行的執行,不該執行的不執行,才是依法行政。不該執行的付諸執行,就不是依法行政。

台灣甫將兩部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律體系,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減刑之權利;死刑犯都已提出申請,現行法令卻無斟酌減刑的程序,部長貿然執行死刑,算是依法行政嗎?大法官雖曾二次釋憲談論死刑,有的是在戒嚴時代,有的說理觀念落伍令人汗顏。其實,一項死刑曾被認定合憲不能使得所有死刑一概合憲;何況台灣已將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死刑犯已經聲請大法官釋憲檢討死刑在廿一世紀台灣的憲法環境,依照現行規定,聲請釋憲或再審或非常上訴期間不能執行死刑,部長不待釋憲就貿然執行,也對不起「依法行政」口號。繼續推動廢除死刑政策的部長,任何執行死刑的決定,怎可操之過急?

王部長去職事件,顯示了法務部除了與社會溝通不足,不能讓社會安心瞭解死刑存廢與治安良窳無關之外,也忽略了犯罪被害人的照顧與保護。國家將罪犯繩之以法,是施以譴責,但只做到譴責並不足夠,還要幫助被害人走出受害的困境,離開受害的時點繼續邁向人生。無人有權利奢求被害人饒恕加害人,但國家可以幫助被害人放棄報復的念頭,這正是犯罪被害人保護該為之事。多年以來,法務部在這方面做的夠不夠呢?

有人會說,罪犯造孽,為何要國家善後?這其實有待商榷。國家不必代罪犯賠償受害人,但可以積極協助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償。我們並不鼓勵以刑逼民的討債手法,但是真正的犯罪,在完成追訴之後,協助被害人從犯罪利得中受償的途徑很多,應該是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範疇。另外,國家對於因犯罪受害而生活無依者施以生活救助,不能認為是代加害人賠償,否則就是將金錢的價值看得比被害人的窘迫還重要。國家也該提供真正的心理輔導協助被害人走出困境,這樣才能讓被害人遠離受害時的情境,真正面對新的人生;唯有如此,才能讓被害人放棄報復。最令人擔心的,則是主政者寧讓受害人心懷恨意支持國家打擊犯罪,也不肯提供資源照顧受害人讓他們脫離受害當時的情境。

其實,說到資源配置,還與整體獄政有關。昨日掉包脫逃的是已定讞的受刑人,留在看守所中的則是未定罪的被告。受刑人與受押被告怎會同舍?看守所怎可當做監獄使用?看守所與監獄不分,其實也是違反人權公約規定的安排,資源配置不足並不能成為違反基本獄政原則的理由,卻正是台灣現在面對的現實,新的法務部長有責任改善這種惡劣的現實環境。

新的法務部長若能勇敢面對政策環境,有所為也有所不為,王部長去職而付出代價,就算值得了!

2010-03-16 中國時報

社論:盧仁發與黃世銘何事長談至凌晨三點半

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向立法院表示,九十年間,他認為拉法葉艦案罪證不足,不應該起訴雷學明等幾位軍官;但當時的總長兼特調小組召集人盧仁發要求他起訴,在長達九小時的馬拉松式說服無效之後,黃世銘隨即遭調離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之職,並由接手的施茂林同意起訴。

拉案雷學明等承辦軍官歷經九年多的審理,如今正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辯論,即將作出第一審判決。現在黃世銘揭露了當年的祕辛,原來檢方對這件案子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內部就有重大分歧,甚至發生了反對起訴的檢察長遭調職,讓同意起訴者接任以達到起訴目的之情事。當年若沒有這種政治操作,本案被告的命運可能大不相同。倘係如此,這對遭起訴並纏訟長達九年多,還未獲得一審判決的被告而言,實為重大的侵害人權事件。當年參與政治操作者,難道不該負起責任嗎?

回顧本案當年的情景:八十九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對震驚社會的尹清楓命案和拉艦佣金傳聞,提出了「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政治口號,博得一時的人心稱快;檢方遂奉命成立特調小組,由總長盧仁發兼領,雷厲風行地查辦本案,而有了繳出成績單的壓力。檢方偵辦了一段時間,且目標鎖定雷學明等幾位軍官,在當年即有媒體報導辦案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不願起訴,但並未獲得檢方證實。不久,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調職,原偵辦的檢察官也不再負責本案,而由新任檢察長施茂林調來新的檢察官,然後由新的檢察官撰寫起訴書,起訴本案。而這位施茂林後來當了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陳聰明共赴黃芳彥私邸的春酒宴。

由黃世銘如今公開的內情得知,當年原承辦檢察官其實認為罪證不足,不該起訴。換言之,當年黃世銘反對起訴並非一己之見,而是多位檢察官共同的專業意見;在此情況下,檢察總長、特調小組召集人盧仁發理當尊重並維護檢察官辦案的獨立自主性,扛住陳水扁政府要看成績的政治壓力才對。然而,盧仁發選擇了配合陳水扁政府的政治需索,企圖逼迫黃世銘就範;據黃世銘說,盧仁發為達目的,竟找他馬拉松式地「談話」達九個小時之久,從下午六時卅分夤夜長談至凌晨三時半。即使這是偵訊,也堪稱是疲勞審問;何況是要逼檢察長濫權起訴,竟疲勞轟炸九個小時。

為打破僵局,黃世銘當時向盧仁發提出妥協方案;亦即由盧仁發以書面形式命台北地檢起訴,附於卷內以明責任。這時,盧仁發退縮了。但盧仁發退縮的原因,並不是尊重黃世銘和台北地檢的立場;而是擔心有朝一日受到物議,不願留下「命令起訴」的證據。所以他對黃世銘頑抗的反應竟是乾脆利用職權予以調職,安排聽命配合者,躲在「檢察一體」的盾牌後面,達成了「使命」。也就是說,檢察系統的龍頭為了服務於政治,不肯拿自己的聲譽來冒險,卻不惜用檢察系統的公信力和全體檢察官的聲譽充作政治賭注。這是何等自私的行為?更是何等自甘淪落的行為?

盧仁發迫令下屬濫權起訴,使扁政府操作司法的劣行,在調查局長葉盛茂向總統通風報信,及陳聰明、施茂林赴黃芳彥春酒之外,又增添了駭人聽聞的一件。就此而言,雖然許多民眾對馬政府領下檢方偵辦陳水扁弊案的速度和成果並不滿意,但馬政府堅持不干涉檢方,亦未出現檢察上級找承辦檢察官談到凌晨三點半的情形,仍是應予肯定的。

最後,對拉案被告來說,檢方的過錯應該有個交代。至於拉案的佣金問題,檢方當然要繼續追查,只不過,一定要毌枉毌縱,憑證據辦案。

2010-03-12 聯合報

勇敢面對民怨才是正港的檢察總長◎林峰正律師

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案件共6542件,其中無罪確定案件有697件。換言之,有超過一成的人是被冤枉的。再從判決罪名統計來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的案件中,判決確定共250件,有118件是無罪,幾乎將近一半的人是清白的;違反選舉罷免法被起訴的案件,判決確定共 148件,無罪者佔60件,四成的人被錯誤起訴;妨害投票罪被起訴案件共148件,無罪者佔112件,意謂有超過七成的人是無辜的。想像一下每個無罪判決背後牽連的人和他們的家人朋友,那是多麼大的民怨。

法務部一直對外宣稱我國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定罪率已超過九成,但若對照司法院上開統計結果,事情的真相就會暴露在陽光下。意即法務部所謂高定罪率其實是包含了絕大多數較無爭議的飲酒駕車行為所觸犯的公共危險罪,以及吸毒行為造成的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若將這些加總起來約佔檢察官起訴案件半數的案件扣除,定罪率就會明顯降低。

若再就案件類型來觀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妨害選舉罷免法、妨害投票等罪名的無罪率偏高,而這些案件正是法務部向來展現積極作為,要求檢察官強力偵辦的掃黑金、查賄選的結果。數字會說話,民眾對於檢察官辦案的信賴度偏低,其來有自。

檢察官辦案的問題當然不僅止於此。諸如恣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利用媒體辦案、濫用強制處分權發動搜索聲請羈押,運用限制出境這種刑事訴訟法的灰色地帶限制被告的行動自由、濫行上訴或怠惰不上訴、開庭態度惡劣等等,都是檢察公信力長期無法提振的主因。

近來立法院正在積極行使對於法務部黃世銘次長的檢察總長同意權,立法委員們的提問也或多或少都觸及了以上提及的檢察官辦案問題,未來的黃總長也提出對檢察工作的重點報告,並主動針對問題承諾改善,固值加以肯定。

只是,願意改善很重要,但若能承諾具體的改善方法與可資事後比對的檢驗數據相信會更能展現黃次長勇於任事積極改革的風範。例如,黃次長在報告中承諾若有檢警調人員於偵辦案件時,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定儘速查明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看似態度正面,實則難有判準。但若能承諾,在他上任後,再發現有辦案洩密情事,會立刻查辦,一定時間後再發生此種情事,自願辭職下台,想必會得到社會大眾的高度肯定,也讓所屬知所警惕不敢造次。

此外,關於社會各界詬病已久的「檢察官是權力最不受控制的一群人」,做錯事情不用負責的批評,黃次長是否可以定期公佈每一位檢察官偵查起訴案件法院判決情形,有多少件判有罪多少件判無罪的數據供公眾參考,檢察官辦案結果的資訊愈趨透明,相信所有的檢察官辦案時都會謹慎任事,再不會造成如司法院統計顯示的大量冤錯案件的慘狀。就黃次長而言,此舉引進公眾監督,豈不樂得輕鬆,又能落實改革成效,有何不可?

行政院吳院長有感於強大民怨,每日厲行除民怨,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檢察系統也是公務體系的一環,所累積的民怨自不在少數,黃次長應該勇敢面對民怨,提出解決方案,才不枉司法鐵漢的美名,否則,換了陳聰明又如何呢?

2010-03-12 蘋果日報,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法務部長不能不執行死刑?◎薛欽峰律師、翁國彥律師

黃瑞明教授日前於〈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一文中,直指由前任法務部長施茂林至現任王清峰部長不批准死刑執行的行為 已涉及瀆職,並主張王部長已涉嫌觸犯刑法第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之罪, 應由地檢署主動偵查。黃教授的觀點或許代表部分法律人對我國死刑存廢的意見,但不無商榷餘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 並於令到後三日內執行。而刑法第127條「違法不執行刑罰」罪所謂的「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應僅包括指揮執行刑罰的檢察官及實際負責執行的監獄官;至於法務部長僅是司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而已, 恐怕難以單憑刑事訴訟法授予批准死刑執行的權力,就在文義上直接將法務部長定位為「執行刑罰」的公務員。

其次,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 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 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而且法務部長還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 斟酌,也顯示法務部長確實有審核司法判決正確性的合法權限, 亦即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 授予了法務部長實質審酌的職權。

法務部長既然不須在期限內批准執行,也不需要針對不批准的決定提出說明理由或接受司法審查, 均證明法務部長在死刑執行上享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也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並彼此制衡的應然, 此不但不至於構成違法瀆職,甚至可主張是「依法令之行為」而豁免於刑罰。換言之,「死刑判決確定=>立即執行」的「 斬立決」公式,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僅是一般人誤認為應當如此罷了。

除此之外,在當今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中,廢止或暫緩執行死刑已成為一致而不可逆的潮流。 當台灣正急於加入國際社會並享有相關權利時,死刑就不再是單純的法律或刑事司法政策爭議, 而是涉及台灣應正視並承擔的國際人權法義務。換句話說,刑事訴訟法授予法務部長行使死刑批准的權限, 正彰顯此一政務官的實質政治責任。法務部長除了必須審酌死刑判決有無違法不當而造成誤殺的可能, 更應盱衡國際人權發展潮流及台灣加入國際社會時對人權保障的必要承諾,而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執行死刑。 當台灣正處於逐步融入國際社會的關鍵時刻,我們面對死刑爭議時即不應再墨守單向的法律解釋, 卻對國際高漲的廢止或暫緩執行死刑的聲浪充耳不聞,甚至宣稱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而不必遵守國際人權法義務。

總之,今日法務部長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仍在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權限範圍內, 並屬於政務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國際人權法義務的政治責任表現,應無構成刑事責任的可能。 當死刑在台灣已成為極其複雜的政治事件時,法律人實不宜機械式地套用刑法條文,或一再訴諸「眾人皆曰可殺」 的國民法律感情,而應在爭議中更保持理性判斷及邏輯思考,方符合現代法律解釋的精神。

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法務部擬速偵法 納行政命令規範

[記者項程鎮 / 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天部務會報決議,擬將「妥速偵查法草案」內容列入「檢察官辦案應行注意事項」,避免立法延宕,影響司法改革,但司法院推動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不打算跟進,司法院認為以法律位階要求法官妥善審判,較訂立行政命令為適法。

法務部研擬的「妥速偵查法草案」,希望改善部分檢察官積案多年、遲未結案情形。草案規定,如不起訴案件被高檢署三度發回再議,將改由高檢署自行偵結,不再發回地檢署。另外,案件偵辦超過2年仍無結果,檢察首長有權指示移轉,把案子改交其他檢察官負責。

2010年3月5日 自由時報 B4社會版

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社論:死刑的存與廢 ◎立報

立委吳育昇緋聞纏身,在台灣的選舉文化中,「形象牌」掉近八卦爛泥,形同宣判「政治死刑」。但是,立法院會期一開始,他居然藉由死刑議題翻身,再度成為媒體焦點。3月23日的施政總質詢,吳育昇咄咄逼問法務部長王清峰,過去4年來,有44名判刑定讞的死刑犯迄未執行槍決,這是法務部門怠忽職守,「讓好人蒙冤,壞人大笑」。王清峰搬出聯合國決議,說國際上對於廢除死刑已有高度共識;吳育昇悍然駁斥:我國非聯合國會員,沒有遵守聯合國決議的義務。

綜觀兩人的爭執,王清峰強調的是世界潮流和國際共識,吳育昇則認為死刑不執行,是對壞人的縱容,至於所謂國際共識,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自然不受約束。王清峰個人反對死刑,這是她早在出任部長之前就已公諸於眾的態度;在法務部長任內,她未曾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推動台灣司法朝向全面廢除死刑前進,擇善而固執,值得敬重。倒是吳育昇捍衛死刑的理由,值得我們深入檢視,因為這可能也是台灣大部分人對於死刑需求的認知。

事實上,就在吳育昇質詢的前幾天,2月17日,美國一個由最高當局任命的獨立委員會才做成決議,釋放死刑犯泰勒(Gregory Taylor)。然則,泰勒在獲得無罪認定之前,已經在死亡走廊等候了6,149天,對一個活生生的人而言,每天在死神的巨大陰影下捱時度日,這是如何殘酷的折磨!泰勒並不是個案,美國被判處死刑而後來被證明是無辜者,已經有137人。其中有一位甚至在奧克拉荷馬州地下建築的監獄中「等死」長達21年。這位名叫麥凱錫(Curtis McCarthy)的死刑犯21年未見陽光,後來卻是無罪宣判。這說明即使是先進的司法系統都有失誤的時候。吳育昇以死刑做為報復手段來消滅壞人的提法,似乎不應忽略這些「讓好人蒙冤」的案例。

刑罰可以改判,死人卻不能復生。也正因為這種對司法局限的認知,國際上傾向對生命抱持更嚴謹、更謙卑的態度,廢除死刑遂成為潮流。在1970年代初期,只有23個國家廢除死刑。於今,已有141個國家不再執行極刑。即使是常被訾議的中國,最高法院已從地方法院收回死刑執行權,而且通令各級法院,除非「極端嚴重」的案件,儘量不做死刑宣判。另外那些還有死刑存在的國家,日本在去年完全沒有死刑的執行,這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而過去被批評死刑氾濫的巴基斯坦,也有7千個判決被停止執行。

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卻總是國際社會的一員,不能自外於世界潮流。何況,我們去年底才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兩項國際公約,藉此凸顯台灣注重人權,遵循國際義務。於今若是要以非聯合國成員的理由來迴避對死刑問題的檢討,這恐怕是自取其辱,並將傳為國際笑柄。(2010-02-25 )

台灣不應自外於廢止死刑的國際趨勢◎林峰正律師

被尊稱為法國廢止死刑之父,也是《為廢除死刑而戰》一書的作者巴丹戴爾最近說過,在法國廢止死刑的1981年,如果不是瘋了,有誰敢預測到了2010年,在這個地球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已經廢止死刑。

這個說法清楚地闡明了,廢止死刑運動在短短的三十年間,成功席捲全球,並已經將廢止死刑國家的數目推進到接近一百四十個。2007年開始,接連二年的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呼籲全世界仍有死刑的國家應立即停止執行,因為死刑違反人性尊嚴。2007年的決議有104個國家贊成,隔年的決議受到更多國家的支持。今年,以歐盟為主的已廢止死刑國家,仍努力要第三度在聯合國通過類似的決議,並希望能在不久的將來讓死刑從地球上消失,就好像世界衛生組織在幾十年內消滅危害眾多兒童健康的小兒麻痺症一般。

正當國內有立法委員在行政院施政總質詢時,引爆國內已超過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等待被執行死刑的死囚人數已達四十四人的話題,來自全世界超過千人以上的廢除死刑運動者,也同時於聯合國歐洲總部日內瓦,召開第四屆全球廢止死刑大會,討論廢死大業的過去、現在及未來。

由於死刑幾已在歐洲絕跡,非洲已有逾半數的國家廢除死刑,自2月24日至26日連續三天的會議焦點,清楚地落在還在執行死刑的中、美兩大國,伊朗、中東、阿拉伯諸國,以及多數不願放棄死刑的亞洲國家,如在經濟上已高度發展,且被歸類為政治自由國度的日本,還有分別已有十二年及四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南韓和台灣。

美國這樣的超級強權,在廢止死刑的腳步上一直被人權先進國家質疑、甚至訕笑,不過去年除了是美國的新墨西哥州宣布廢止死刑,也是美國短暫廢止死刑後,又恢復執行死刑人數最少的一年,算是在國際人權界有些交代。另一個經濟大國日本在廢止死刑的腳步上跌跌撞撞,差堪告慰的是,政黨輪替後的新任法務大臣堅持不願執行死刑,也算有小小成果。

在三天的會議中,成為全場最嚴重關切與譴責對象的國家,則非中國莫屬。理由無它,狀況極度惡劣的伊朗、阿富汗與巴基斯坦,因經濟與政治發展極度落後,阿拉伯世界有極為特殊的宗教與文化背景,但中國在經濟與政治影響力快速崛起,卻在人權領域交了白卷。到目前為止,連執行死刑的人數都列為國家機密,還拒絕聯合國專家為死刑問題造訪的要求。因此,中國每年執行死刑的實際人數成謎,據國際間估計應在數千人到萬人之譜。總之,執行死刑人數又讓中國拿下世界第一。這也難怪十餘年來四處奔波拍攝待決死囚的日本攝影家風間聰也按捺不住地說,乾脆三年以後的第五屆世界廢止死刑大會就到北京召開。

會場的另一個焦點是,南韓的最高法院在會議第二天時作出死刑不違憲的判決,這讓原本預期既已超過十二年沒有執行死刑,極可能會在南韓司法違憲審查取得明確進展的與會各國代表大失所望,只能希望停止死刑的政策不要因為最高法院此一判決受到影響。

當然,一直在停止執行死刑政策被拿來與南韓相提並論的台灣,勢將成為廢止死刑運動的下一個關注目標。國內許多議論常以為台灣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但似乎獨獨僅限於經濟與政治議題,場景轉換到人權領域時,就又是另一番思考,不知這樣算不算是兩套標準?台灣正是這世界僅剩不到三分之一還有死刑的地方,「國家殺人」這件事情,就不用向中國看齊了吧?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日自由時報,此為完整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