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星期四

馬簽人權兩公約 司改會批兩光約

抨擊政府無視羈押規定違國際標準

〔記者謝文華、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向馬英九總統呈送依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檢討國內法規與行政措施的報告,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直指,報告對偵查不公開現行狀況、被告羈押規定違背國際人權標準等隻字不提,淨檢討總統府聘用工讀生要點等雞毛蒜皮法令,「兩公約」變成「兩光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今天起施行,四十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憂心欠缺配套將淪為裝點執政者門面的「無牙老虎」,要求政府設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以外、符合聯合國標準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公布人才培訓計畫、在大學設立國際人權研究中心。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憂心,兩公約未設專責及監督機構,如何可能落實?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周美里更反問馬總統,上次陳雲林來台,警察違法對拿國旗、雪山獅子旗的民眾施暴,是否符合兩公約標準?

陳雲林將來 人權團體憂遊行權受限

林峰正諷刺,這次陳雲林來,政府擬限制「抗議區」,是把「放牧」的集會遊行政策改成「圈養」,比照北京奧運作法,倒退到中國人權標準。

林峰正批判法務部彙整兩百二十餘條待檢討法令「可笑、瑣碎、沒意義」。而台灣每年有一萬人次在審判前遭羈押,羈押法侵權情況嚴重,馬政府竟視而不見。

府將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

澄社執行委員顧忠華說,政府要「有眼睛」看清自己報告避重就輕,像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戒嚴時期限制人民權利的法令就該廢除,另立新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權利。

法務部回應表示,總統昨已宣示,總統府將設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行政院也已指示法務部負責「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幕僚工作,近日將開會討論兩公約實踐過程透明化、民間參與等議題。

馬英九昨在國家圖書館舉行的兩公約慶祝典禮指出,昨天是國際反貪日、今天是世界人權日,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為讓國際社會知道,台灣雖被排除在外,但有誠意參與並落實聯合國人權公約。

馬總統肯定法務部選舉查賄成果,他表示,賄選和貪污不但是雙胞胎、也是連體嬰,現在選舉雖然結束,希望法務部秉持毋枉毋縱精神、嚴辦到底,徹底落實肅貪。

馬英九接著率同五院院長及法務、交通部兩部會首長,將貼有兩公約施行法及反貪倡廉郵票的信封,分別投入郵筒,象徵台灣與國際接軌並向世界宣示反貪及守護人權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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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何時降臨?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09年12月8日徐自強更六審宣判,仍然維持死刑判決,只有兩個字可以形容:憤怒。

徐媽媽在宣判後哭得肝腸寸斷,她說,「我已經幫阿強準備好新衣服和豬腳麵線,我以為他今天可以和我一起回家。」徐自強的表現反而鎮定,他在法庭上回過頭來,露出了無奈的微笑,似乎表示他還有勇氣繼續面對台灣司法的顢頇…

2003年9月份,就是因為律師一再為徐自強提出非常上訴聲請,檢察總長好幾次為徐自強提起非常上訴,但是最高法院卻一再駁回,才會讓包括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團體決定發起「替代死刑推動聯盟」(2005年改名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因為大家開始體認到,死刑救援不能僅以個案的方式為之,要拉高到制度改革,談廢除死刑才會有一些機會。

很多人質疑廢死聯盟,說「有冤案的問題,那就改革司法啊!談什麼廢除死刑?」真的是這樣嗎?

徐自強案和蘇建和案或許就是一個最好的反證。司法真的能改革到完全不會出錯嗎?台灣的司法真的有能夠判人死刑的品質嗎?如果不是馬英九停止執行蘇建和三人或者是徐自強在2000年死刑定讞後幸好沒有馬上被執行,他們哪來的命,現在還能站在司法面前,卑微的要求還一個公道?(而不像他們如此「幸運」能夠留下一條命來喊冤的人,還有多少?)

據美國西北大學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統計,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國共對1057人執行了死刑;1973年以來,因為DNA等新科學證據的出現,發現有126人被錯判死刑,但幸好由於糾錯機制和救濟程序而大部分並沒有被執行。另外,美國司法部和參議院也曾經委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結果指出: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那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一連串對於冤案的研究調查,也讓美國出現了「Innocence Project」這個專門平反冤獄的民間組織。

美國司法至少有勇氣面對自己的錯誤,承認冤案、調查冤案,而不像台灣,司法體系一而再再而三的掩飾自己同僚的錯誤。無罪推定是最基本的原則,但對台灣的法官來說,卻是遙不可及的標準。

就如同宣判後,包括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廢死聯盟、國際特赦組織、人本基金會、勞陣等團體,在高院前所發出的怒喊一樣:徐自強含冤、台灣司法不公!

我們要問,正義何時能降臨?

(本文引用自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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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

2009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夕,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齊聚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鵠候纏訟已第15年的徐自強案更六審的判決結果,希望可以爭取一個合乎人權標準的判決。

法庭內傳來徐自強再度被判死刑的消息,在場的徐自強本人、家屬、律師幾乎不能置信,這個被監察院指為判決違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五次,還勞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的案件,上沖下洗,仍然維持原判,司法沒有認錯,徐自強有如籠中鳥,繼續悲鳴不已。

目睹哭倒在高等法院台階上的徐母,除了不捨,還有什麼辦法?司改會自2000年開始接到徐自強家屬的投訴,發現判決死刑的基礎竟只是所謂共同被告黃春棋及陳憶隆前後矛盾的說詞,陳憶隆還曾親自打電話給徐母說徐自強是冤枉的,也曾經寫信給檢察總長,承認咬住徐自強也一同犯案,只是為了拖延訴訟,冀免一死。人命關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讓徐自強有和黃、陳兩人對質詰問的機會,可是高等法院卻不願給徐一線生機,依然採用胡言亂語的「共同被告」自白,夫復何言!若依大法官的解釋,未經對質詰問的共同被告自白,本不能作為證據,莫非高院法官不甩大法官,否則何以有此結果?

馬總統在3月底親自操盤,促成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立法院批准,同時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法務部因此有了「人權大步走」的計畫,要檢討國內的法令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要在兩年內修正。

人權大戲早早休矣

司法院也不落人後,在極短的時間內,以特快車的速度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號稱要依公約的規定,保障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不讓案件無限期稽延,更對外聲稱刑事審判中與人權相關的條款也要一併在兩年內修正。

乍看之下,不論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不約而同響應馬總統簽署兩公約的政策。人員訓練、法規檢討、制度條正,樣樣都來。但多數關心國內人權政策的相關團體卻逐漸有一個共同的觀察,那就是以政府相關部門在過去半年內的所作所為觀之,浮淺的公務員人權訓練,不知所為何來的法規檢討,還有學界無人支持,被譏為清理積案殺手鐧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馬總統真要照單全收嗎?難道擁有法學博士頭銜的馬總統可以接受這些臨時拼湊的官方「人權政策」?

簽署兩公約並加以遵守實踐是民間長期的要求,馬總統願意正面回應,理應予以肯定。但人權實踐絕不是花拳繡腿,也不是掛羊頭賣狗肉端出達不到立法目的「疑難案件清理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別稱)就可交差。由此次地方首長選舉的結果可知,台灣人民的智慧不可小覷。如果簽署兩公約以後,還是無力阻止死不認錯的法官作出像徐自強案的判決,那又何必多此一舉,這場人權大戲可以早早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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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日的非人權立法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就在國際人權日到來之際,法務部卻針對刑法的偽證罪為修正草案的提出,並增加妨害司法罪章,如此的草案提出,是建立司法威信所必須?還是一種人權倒退?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所以被告不僅可以保持緘默,同時若湮滅證據或為虛偽陳述,被告也無庸受到湮滅證據罪或偽證罪的處罰,至於教唆被告為湮滅證據或虛偽陳述,由於現行刑法第29條第1項的教唆犯成立,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而由於被告本身不可能成立上述罪名,自然教唆者也無庸處罰。也因此,為了解決此漏洞,法務部認為此等妨害司法的行為,必須加以嚇阻,而提出的刑法第165條與168條的修正草案,而此類條款所處罰的範疇,雖包括被告以外之人,但最可能涉及者,卻屬律師無疑。

刑事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僅在地位上有落差,更在法律專業上處於弱勢,辯護制度的產生,正在於彌補這樣的地位差別,因此,基於一種信賴關係,律師自然成為被告最堅強的支柱。而任何被告的陳述,往往不可能全真,也不可能全假,這不僅是人的本能,也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就律師而言,若必須先行判斷被告所講者皆為真下,才得以為被告辯護,不僅挖空了被告辯護權,辯護制度恐也可休矣。惟若上述法條修正通過,在不可能期待被告不說謊下,律師對於被告的所有教導、告知、辯護的行為,將動輒得咎,尤其是關於虛偽陳述的判斷,往往是取決於法官的恣意,再加以司法實務往往以審判便利,而非人權保障為思考下,律師過於積極的辯護,反可能被以此罪論處,若此類條文被大量運用,將使被告的辯護權受到壓縮,社會對於律師的信賴與信任也將消失。

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原本即背負著一種可能受大眾懷疑,甚至鄙夷的宿命,且常常必須面臨被告利益與社會公益間的價值衝突,而關於此衝突的選擇基準,卻又是那麼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是,欲藉由刑事處罰來建立司法威信,不僅是一種空中樓閣,更是一種人權保障的退步。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2.09 自由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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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法務部的歲末好禮來了!

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歲末年終,禮尚往來,是人類社會不免的社交活動,法務部今年也不例外。就在昨天(98年12月7日),法務部舉辦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公聽會,正式向外界宣告,將利用增訂妨害司法罪章,並擴張教唆偽證罪處罰範圍的手段,來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並實質消滅辯護制度,作為給國人的年終賀禮。

首先,刑法第165條及第168條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僅需有唆使行為即已成罪,無待正犯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按,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斯乃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草案不待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發現真實)受到侵害(法院因此事實認定錯誤)即動用刑罰,顯然是對不存在的法益危險進行防衛,明顯抵觸刑法上的法益理論,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抑有進者,法務部在這兩條規定的修正草案裡,夾藏處罰教唆被告虛偽陳述以及使被告隱匿於自己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的罰則,不但悖謬被告有權緘默、不自證己罪之刑事訴訟基本原理,而且一旦被告被認為虛偽陳述或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辯護人即有被懷疑進而偵辦此罪的危險。一旦通過,日後有多少律師還敢放心與當事人交談進而給予諮詢?連與當事人談話都不敢,還侈談什麼辯護?修正草案通過那天,恐怕就是我國辯護制度死亡的紀念日。

草案第172之1及之2條是「騷擾證人罪」,將對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對前述人等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使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可意會,這個條文最大的問題在於,至今沒有人能講清楚何謂「騷擾」?可以預見,這兩條一旦通過,日後刑事被告必須冒觸犯此罪的風險找人幫自己作證,因為只要證人不歡迎被告,就有可能認為遭到被告「騷擾」。更可怕的是,由於條文用語包括「他人案件」,於是辯護律師也在射程之內:一旦辯護人與證人在法庭外交談,就有被官方指為騷擾證人進而法辦的風險。有多少律師願意冒自己被法辦的風險,熱忱為當事人辯護?如果律師不敢為被告熱忱辯護,被告在為自己蒐求有利證言時又束手縛腳,辯護制度還有多少意義呢?

草案第172之3條則是妄言司法罪,規定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涉訟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正如前述的「騷擾」,此處的「不正當使用」也是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極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從草案的立法理由來看,法務部顯然認為證據資料只能用於訴訟攻防。司改會等社運、人權團體以往根據卷宗資料撰文、召開記者會,對蘇建和等矚目案件所為之批判,日後都可能被官方指為草案立法理由所稱引起輿論壓力,造成公審狀態,不當干擾司法的訴訟外抗爭。當評論、批判司法竟有可能構成犯罪時,司法與專制帝王何異?若一個當事人遭受司法不公對待(例如刑求),竟不能讓他的同胞知悉相關公務員的「罪證」,進而為其後盾,則龐大的司法機器將可輕易碾碎渺小個人。更可怕的是,這條規定處罰的對象尚及於「知悉」證據資料內容者。可以想見,名嘴、記者即使只是在法庭旁聽時知悉卷內證據資料內容,進而據以對個案進行評論,未來也可能被官方指為引起輿論壓力的訴訟外抗爭,進而法辦。無疑地,這會引起寒蟬效應,徹底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進而杜絕公眾藉由媒體報導對司法的監督。一旦公眾不再能監督司法,司法恐將日益傲慢、獨斷,法治乃至人權保障還有未來嗎?

草案第172之4條是對司法大不敬罪,規定於法官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何謂「不當之言詞、動作」?何謂「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是否檢察官或法官所有的命令或指揮,都在這條規定的射程範圍內?草案立法理由均未說明。可以想見,日後恐怕會有當事人或律師會因為未遵命提出法官或檢察官要求的證據或資料,或因為說了不悅法官或檢察官之耳的話,而被認為「不遵命令」或「言行不當」,進而以刑責相繩。這不就是處罰「不聽話」?莫非執事者因恨不得在公堂裡擺上一隊可以隨時高喊威武、然後對不聽話的刁民打上幾棍殺威棒的衙役,所以祭出這種包山包海的刑罰?

以上這幾條草案規定,無一不對公眾的資訊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刑事被告的防禦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造成嚴重的威脅。真能通過的話,別說當事人及律師得在公堂裡俯首貼耳,就連媒體人及一般公眾恐怕也得噤若寒蟬,屆時法庭官員自然不怒而威,也就用不著衙役高喊威武助勢了。難道這就是法務部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作為?威武!肅敬!法務部的年終好禮來了!趁它還沒到,趕快批評吧,免得來不及了。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2.09 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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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能夠對中國的人權侵害視而不見嗎?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楊宗澧(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本文刊登在2009年12月9日的旺報上,編輯稍作刪減並名為【觀點擂台-江陳會也該關注人權議題 】,原文、全文如下。

金融MOU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是最近談到兩岸議題,台灣人民所關注的重點,不過,卻鮮少人注意到陸陸續續有人因為今年新疆715事件和去年西藏314事件,而被判處死刑甚至執行死刑的新聞。但是,我們真的能忽略這個「不重要」的新聞嗎?

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從今年10月以來到昨天(12月3日),總計判處14名被告死刑(包含1位漢人、13位維吾爾人),其中有9人已經在11月中執行死刑完畢。若以司法程序來看,我們不得不佩服中國司法體系的高效率。逮捕、調查、起訴、判決、上訴、覆核、執行,從715到現在,也不過五個月的時間,就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同時,還宣稱,這是個當事人有充分法律協助的公平審判。你相信嗎?

再來看看西藏的例子,去年的314事件,根據中國官方說法,約有950人被逮捕,但是根據位在印度的西藏人權民主中心公佈的調查報告指出,314事件中至少有200名西藏人喪生,6000人被捕,超過1000人失踪。今年十月22日首次有消息報導,數名藏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但詳情不明。這則訊息引起國際間的關切和不滿,歐盟也發出聲明譴責。但中國依舊回應,這是一個公平和公開的審判。你相信嗎?(更遑論,去年北京有21名律師公開發言要為這些藏人辯護,但隨即遭到刁難和警告,也有律師被停止執照或者暫緩年檢註冊。)

今年11月份,備受尊重的國際犯罪學專家,羅吉爾‧胡德(Roger Hood)教授來台演講,在他的文章中提到,「 …社會科學証據已經證實『死刑可以有效遏阻犯罪』的說法難以成立。或許在快速有效率執行死刑、死刑執行比率高的狀況下,對遏阻犯罪還可能有一點點的效果,然而這種情況下,卻會造成極高比例的無辜者被誤判、執行,也可能使許多罪不至死的人被處死。…」我覺得這句話,精準的呈現了中國對新疆和西藏人使用死刑所引發的問題。死刑不是拿來嚇阻犯罪,而是作為政治控制的手段。

台灣於今年完成《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程序,並且兩公約施行法也將在12月10日人權日正式施行。中國也於 1998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批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思是,台灣不應該只以MOU或者ECFA作為兩岸互動的標準,更應該以兩公約作為兩岸交流的最低檢驗原則。

與中國的交流既然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面對選後緊接而來的四次江陳會,台灣與中國不能僅是停留在談兩岸未來經濟合作的願景,在政治對話上,更是有必要破解所謂新疆、西藏、台灣三獨合流這類沒有根據的說法。台灣政府要破除兩岸交往過程中,台灣人民對政府或中國普遍的不信任感,就有必要在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上更積極的與中國展開對談,不該讓新疆、西藏人民,甚至廣大的中國民眾所遭受不公義的迫害行為,淪為政治藉口下的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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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

冤!──徐自強案有罪宣判聲明

對於徐自強仍被判決有罪的結果,我們感到相當遺憾。本案纏訟至今超過14年,此次更六審的審理期間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羈押超過13年,比蘇建和等三人還要久!如同許多纏訟經年的案件,檢方並無徐涉案的確實證據,法院卻仍允許他被長期羈押,飽受司法程序折磨。

民國84年大直一位房地產業者遭綁架後殺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隔年6月,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並被判處死刑。

然而本案疑點重重,自85年進入高院後,本案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黃、陳二人的自白也多有前後矛盾之處,法院竟採用這樣的自白當做徐為共犯的證詞;且判決書中藉由共同被告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經過詳細調查,也沒有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徐自強的涉案。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而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更直接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對質),並言明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共同被告的瑕疵自白,仍是徐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對大法官釋字582號置若罔聞

本案先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有釋字第582號解釋,都直接間接認定了本案審判程序的瑕疵,為何本次更審高院仍視此二者為無物,未能跳脫出原判決的窠臼,甚至以黃、陳二人對於律師團聲請對質詰問,均拒絕回答之證詞,作為徐有罪判決的基礎!為何法院不敢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還給徐一個清白?

「妥速審判法」只會讓徐自強「死得更快」

司法院依據立法院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積極推動「妥速審判法」,我們卻在徐案中再次看到「司法無邊」─永遠審不完;尤有甚者,依據官方版的妥速審判法,並不允許以事實未查明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而事隔十數年,真相已難以還原的本案,上訴之後,被駁回定讞的可能性相當高,徐自強將再度面臨死刑的執行。不能還冤案被告一個清白的妥速審判法,結果將只是把一件延宕十數年的積案草率地清除,好讓法院不再需要面對本案。這樣的妥速審判法,要來何用?

不論是蘇建和、邱和順或是徐自強,我們看到的是,因偵查階段的粗糙而於審判程序中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只能繼續陷溺在不知何時結束的程序漩渦中載浮載沈,而法官和檢察官卻只是冷眼旁觀。無法了解人民疾苦的司法,如何得到人民的信賴!

所有關心本案的民間社團今天聚集在此,除了表達對於無能司法的憤怒與不耐外,也要向社會大眾宣示,我們將極盡所能匯聚所有力量救援徐案,直到獲得一個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為止!

新聞聯絡人:林峰正 0926-36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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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刑事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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