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是殺人兇手? 還是無辜的待宰羔羊?」~ 敬邀「陸正案22年,更十審」法庭觀察

      

       發生在二十多年前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主嫌犯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因為疑點重重,加上警方因刑求遭判決有罪確定,引起爭議,致使案件遲遲未能確定,歷經不斷上訴與更審,纏訟羈押二十二年,目前無出其右者,引起學界及社運團體之高度重視。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新竹市聯美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
本案震驚當時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事隔九個多月後,當時的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涉案被告共有十二人均遭提起公訴,除了邱和順等四人,另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並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如同陸正案,該案的指控同樣也是建立在刑求被告所取得之自白上,也同樣疑點重重。邱和順等人因這兩案被判處死刑,但上訴後屢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目前在更十審審理中。
被告邱和順等人表示當年因為慘遭警方刑求而作出不實的自白,其中八名已定讞的被告雖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但此八名被告至今仍喊冤,而當年偵辦本案的其中數名警員更因刑求而遭判刑有罪確定。
究竟,事實的真相是哪一個?
偵查中向陸家下跪請求原諒的被告,所坦承一切的犯行,是真相嗎?
抑或,被告因不堪警方刑求而作不實的自白,才是本案唯一的真相呢?
現在,您有機會,直接參與此案,我們邀請您,在3月27日開庭當日,一起到法院做最直接的觀察,不透過媒體的渲染與旁人的傳言,您可以直接坐在法院裡,聆聽邱和順等被告的陳述、陸正父親的意見、律師團的辯護。
他們的觀點有沒有問題?法律的程序有沒有瑕疵?您都可在現場親身體會!
98年3月27日全天,陸正案將進行言詞辯論。
陸正案22年,更十審言詞辯論,法庭觀察活動:

  • 集合時間:星期五上午09:00(工作人員會發放文件和引導進入法庭)
  • 集合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門口(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捷運小南門站)
  • 開庭時間:星期五上午09:30起(09:30後請自行前往刑事庭專用第一法庭)

發起單位: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分機16
人本教育基金會 蘇案專案秘書 蕭逸民 02-23670151分機188

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方便起訴是決定應否押人的唯一考量?

郭怡青律師(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大法官於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應慎重從事,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職故,羈押制度亦應基於此一理念進行設計。

法務部於去年11月底成立專案小組檢討爭議已久的審前羈押制度。由於審前羈押(偵查中羈押)中的被告尚未被起訴,制度設計上應比審判中羈押更為謹 慎,方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也避免檢察官落人「押人取供」的口實。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羈押是否應予維持、是否應為例外時始予使用的強制處分、重罪羈 押是否刪除或修正、無資力者之偵查中強制辯護等,民間都曾提出應予檢討的呼籲。

但經過三個多月的檢討,法務部就審前羈押部分之結論卻是:期間屆滿向法院聲請延長,「自一次二個月、可延長一次」,改為「一次一個月、可延長二次」,其他都沒有修正的必要。

細觀法務部對於有爭議部分卻不願修改的理由:重罪羈押應予維持,因為歐美日先進國家都這樣規定。不宜以有條件釋放為原則、羈押為例外,原因是實務執 行困難、成效不佳。審前羈押期間不用重行檢討,因為數據顯示並沒有刻意押滿現行規定的四個月。無資力者不用特別規定強制辯護,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辦理, 不用再湊熱鬧。至於逕行拘提,制度設計上沒問題,是實際運作的問題,所以也不用改。

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甚鉅、被認為是最後手段的強制處分,法務部的檢討結論非但完全未從「保障人權」、「最後手段」的角度出發,反而是以檢察官實務執行之便,做為不予修正的理由?大法官的解釋、民間的呼籲在法務部眼裡只是微風輕拂?

唯一一個法務部自認「讓步」的地方,便是前述羈押期滿的聲請延長部分,期間不變,但讓法院多審一次。本來應該是參與案件辦理最深的檢察官,才是最該 注意及謹慎判斷延押是否必要之人,法務部的「讓步」,卻只是將這個重責大任丟給了法院,檢察官只負責聲請,要不要延押,「反正做決定的不是我」。

而羈押期間長度的不予修正理由更是矛盾。既然數據顯示沒有刻意押滿,平均僅45天,那麼法律顯然沒有規定長達四個月的必要了。羈押是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期間自然愈短愈好,而實務運作上既然平均只有一個半月仍能運作順暢,自然應配合調整縮短才是!

曾聽律師同道們提及,遭羈押被告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釋時遭拒,雖有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實質理由卻經常是「因為快起訴了」。看來這種不合理的情形,在法務部這樣的檢討結論下是不會改變的了。

我控訴國家暴力_0311 江一德自訴案法庭觀察

法庭觀察人:一錠官銀

時間:98年3月11日16:00~17: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五法庭

311江一德法庭觀察素描

對於今天開庭的節奏,感覺一方面審判長能夠適切地將發言者所表達的話語轉換為適合成打文稿的句子,另方面書記官也能夠聽懂審判長的某些特殊口音而打出正確的字彙。儘管冗長的過程連法警都忍不住採取站姿閉目養神,但是兩造當事人與律師都因此能夠當場就確認書記官所打的文句是否符合其真意,並針對不滿意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見;在這個過程中,兩造也可以藉此得知審判長的心證。整體而言,只要審判長與書記官的默契足夠,我認為大家花一些時間等待是值得的。(當然,這也讓使用紙筆紀錄的法庭觀察人更有做筆記的餘裕。)

今天的主要進展之一是,勘驗光碟。

自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有三:驗傷單、受傷照片兩張、光碟影片一段,影片內容約40 秒(請參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V-EDc8kOopk)。自訴人就是畫面中身穿白色印有「TAIWAN」字樣T恤的男子,在影片的第15 至17 秒,可以清楚看見有一隻手從持盾牌的鎮暴警察隊伍中伸出,並將自訴人硬生生拉入盾牌後方,自訴人隨即沒入鎮暴警察隊伍中。這段影片在法庭上重播了非常多次,我認為審判長在這個部分蠻細心的,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會詢問兩造是否要求再重播,並且詳實地將影片內容文字化,記載於筆錄中。

辯護人對於驗傷單的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但因受傷照片只照到自訴人受傷的背面,辯護人最初辯稱此證物不知與本案有何關係,惟照片中的受傷男子無論身型、衣著都與影片中被拉入盾牌後方的男子相符,自訴人也當庭呈上一只在照片與影片中曾出現的手錶。自訴代理人高涌誠律師更進一步表示,自訴人仍保有案發當時染血的白色印有「TAIWAN」字樣T 恤,如辯護人執意要浪費司法資源,也可以將T 恤送鑑定。為此審判長甚至公開心證,表明已認定照片中與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自訴人。

審判進行至此,可以確定的是,自訴人確實在97年11月6日凌晨因遭員警施暴而受傷。剩下的待證事實則是「自訴人受傷與被告有何相關?」而這一點的舉證責任在於自訴人。先前自訴代理人曾在自訴狀中指出,根據媒體報導,被告曾說:「晶華酒店的維安執法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57 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對此辯護人抗辯,報紙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而審判長亦認為報載內容的正確性應由自訴人舉證。

今天主要進展之二是,被告到庭應訊。

剛開始,被告在聽完自訴代理人陳述自訴要旨後曾說:「凌晨時,我在晶華酒店內部負責貴賓的安全維護,並未指揮員警毆人。」

關鍵時刻,自訴代理人強者劉律師開了金口,提出兩點質疑:

一、依常識,分局長要有無線電才能盡維安責任,當分局長在晶華酒店內部時,外面松山分局的人聽誰指揮?

二、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當晚負責指揮的是松山分局,請問是由松山分局統籌指揮?還是各分局各自為陣?

被告答稱:「松山分局負責晶華酒店內部,外部由其他分局支援清道,各分局各有所責,不受我指揮;且各分局間無線電不能互通,是由上級的指揮系統來掌控。」「晶華酒店是中山分局的轄區,松山分局也是當日派駐的。」「97年11月5日從16:00 開始是由我擔任總指揮,但因抗議民眾太多,松山分局警力無法順利達成任務[1],所以上級才從凌晨調動其他分局支援,此時的總指揮是(台北市警察局)局長!」

另外,由於在光碟影片的第22 秒,鎮暴隊伍中有位員警舉起強制驅離的警告牌,警告牌上所顯示的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因此,辯護人補充:「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的公文內容,亦可佐證當日有調派各分局警力;而依光碟影片內容顯示,該時該地是由士林分局負責。」

最後,自訴代理人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

一、函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指明如果是士林分局舉牌,是否就由士林分

局負責?

二、函查警政署,釐清「協和專案」的指揮從屬關係。

因此要等收到回函之後,才會擇日再開庭。

真心希望本件的結局不要像赤壁一樣啊。

待續~


[1] 被告很妙,特地要求書記官將「無法負荷」改成「無法順利達成任務」,不太清楚是為了什麼……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光碟的秘密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前總統的律師團在審判開始前召開記者會公布了特偵組檢察官偵訊辜仲諒等人的錄影光碟,在畫面中清楚看到檢察官以接近威脅的語氣「勸導」當事人。特偵組聞訊立即召開記者會說明,認為律師的做法只是在斷章取義,混淆視聽。緊接著還有檢察官投書媒體,主張此舉可能會影響訴訟關係人的名譽,罪證也可能被進一步湮滅,甚至會有不當訴諸媒體與公眾的弊病。
  
  檢察官的考慮不無道理。不過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對於陳前總統律師團公布偵訊光碟的舉動應該似曾相識,就在一年多前,馬英九總統的辯護律師在市長特別費案中,也公布了特偵組檢察官偵訊證人吳麗洳的錄音光碟。攻擊檢察官對證人所製作的筆錄內容與錄音光碟所呈現者相異,後來馬英九總統還正式控告了檢察官。
  
  為何前後兩任總統分別在就職前與卸任後所涉及的司法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們所委任的律師都不約而同地捨棄在法庭中的攻防,改而選擇在庭外召開記者會,公布檢察官的偵訊光碟內容?甚至他們也都正式控告承辦的檢察官。
  
  我們可以理解檢方在面對律師法庭外抗爭手段時的憂心忡忡,他們的說理也值得再三思量其中各種法益的衡平。可是,我們要很不客氣的指出,如果不是檢方在辦案過程中所使用的偵訊「技巧」太過粗暴,為何律師會步出法庭訴諸公眾,檢察官們何不反躬自省,在「偵查密行」原則的保護下,有多少被告暗吃悶虧哭訴無門,今天若被告不是陳水扁和馬英九,又有多少律師敢冒得罪檢察官的風險召開記者會?
  
  附帶一提的是,檢察官們反對公布偵訊光碟所持的理由,包含?私、串證、公眾審判等疑慮,何嘗不能完全適用於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主動、被動、直接、間接洩漏偵查祕密的情形。如果檢方那麼在意律師公布偵訊內容引發的可能後果,是否也該回頭看看監察院所指特偵組辦案洩密的問題。
  
  假若檢方願將檢察官洩密與律師將訴訟資料在法庭外使用的行為以同一標準檢視,那才是解決此一現象的最好起點,如若檢方只想片面指摘律師的不是,卻無視自身辦案手段的缺失,那就是自曝其短,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2.2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尋找部落客Finding Blogger ~「我控訴...國家暴力」法庭觀察

繼2月底陳育青導演控告警察濫權一案開庭之後,3月11日星期三下午16:00在台北地院第5法庭,另一件個案江一德先生的案子也即將開庭,請大家持續為司改會義務律師團打氣,也為江一德先生的勇敢加油!

對於國家濫權執法的這一連串行為,顢頇的國家機器或許天真的以為人民的憤怒過兩天就會遺忘,但是勇敢的台灣人不會忘記,我們選擇在這一天,用手上的紙筆記錄下來,人民將會記著國家如何濫用權力來破壞跟國家主人之間的關係;人民將會記得在暴力過後,台灣人民如何勇敢地、理性地向國家暴力控訴。

我們誠懇地邀請您一起來參與,請帶著您手中的紙筆來到法庭與我們一起觀察。用力地寫下您所聽、所看、所想在部落格上,也許用你的MSN、Twitter、Plurk簡單書寫;記錄事件在Facebook社群裡,或者就Po心情文在PTT或個版告訴鄉民吧!

歷史會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呈現出來,我們如此期待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