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觀念平台-法律倫理 司法改革的重心◎魏千峰

2011年01月13日 中國時報
 魏千峰/執業律師 
一月七日公懲會對台灣高等法院某法官涉及賭博、召妓乙事,認為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議決將其撤職。同日台北地檢署就某洩密案,認為涉案兩位律師執業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將其移送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上述兩案皆與法律倫理有關,也是今日與未來司法改革的重心。

所謂公平正義的法律倫理,就職司審判的法官言,除堅守憲法八十條賦予的獨立地位,免於政治等外力干預外,尚須在法庭內與法庭外維持公正,此在我國《法官守則》第一條及《美國律師協會司法行為準則》一,皆加以明示。我國推動司法改革十多年,已有小成,但司法公信力不高,筆者以為此與過去司法當局與法官本身未貫徹法律倫理有關。因此,雖然絕大多數的法官勤勉辦案且操守良好,卻也同遭池魚之殃。

可是,不論法官賭博、召妓或收賄,其實大多牽涉同事或律師的關說活動,一般輿論對律師的不法活動常視為習慣,其實不然。律師在司法體系中與法院相關,不論是美國或德國皆對律師之執業嚴格規範,因為衹有律師與法官共同嚴守倫理誠實地執業,方可能建立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國家。

我國《律師法》第一條強調律師專業的自律自治,也明文「誠實執行職務」的重要,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不得有對司法機關欺瞞之行為,第二十九條規定律師具有保持名譽信用之義務,足見律師誠實執業正是公正執法的表現。有人以為律師是自由業,所以在法庭內有守法義務,但在法庭外活動不受限制,此不僅違反上述《律師法》規定,也與律師專業之本質不符,鄰近的菲律賓在數個律師倫理案例中指明,律師與法官相同,不論在實質或外表上,皆須適當而廉潔地執業。此可供我國法律界參考。

筆者舉例之洩密案,檢察官認為律師執業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此規定在《律師倫理規範》第七條。一般多認為律師執業須對當事人忠實,而忽略了律師職務的獨立性,但美國與歐陸國家皆強調律師執業的獨立性。

義大利律師法謂:「為實踐專業行為,律師有義務維持其獨立,且有義務防禦免於外在限制壓力的自由權利」,按律師雖對當事人有忠實義務,然就職務上的獨立性不容忽視,在當事人要求律師為不當或不法行為之服務時,依法律倫理,律師應該明示其違法而加以拒絕。這對許多律師來說,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卻不得不為。過去司法改革常是律師界要求法官或檢察官公正廉潔,惟律師卻是廣義的司法一環,法律倫理的要求亦須加以遵守,否則,律師界衹要求法官與檢察官,本身卻不加以自省,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

據悉,今年開始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皆加考法律倫理科目,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也出版或業在出版相關法律倫理書籍,供社會各界參考。法律倫理是司法改革的重心,過去卻僅有少數學者與司法實務界在推動,今日與未來它將是司法成敗的關鍵,在司法改革聲中不應加以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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