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徐自強案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照妖鏡

◎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隨著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審查在立法院接近尾聲,到年底前剩餘的立法院會期即將輪到法案審查的大戲登場。11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排定召開司法院及謝國樑委員分別提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由此不難觀察到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對這項法案重視的程度。

司法院在這個法案總說明的前言中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為現代文明國家的通病,…思考如何在制度面使司法正義及時實現,是我們無可迴避的嚴肅課題。」在結語還說「且讓我們開始行動,與國際刑事司法人權的潮流接軌,保障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並維護基本人權與公共利益,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催生一個有效率,有品質的司法」。乍看以上這二段敘述似乎可以感覺到,司法院這次終於聽到人民的聲音,願意正面回應人民對於司法的要求。

這個法案在八月初面世以來,包含司法院自己主辦的公聽會等場合,竟只聽到法學者的批評,咸認草案只是給了法官不問是非清理積案的利器;律師界的反彈更不在話下。而全國最大的法官團體即法官協會也在上星期公開表示,草案創設法官可以就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有強行終結的權力,卻未顧慮到,這種權力是否會紊亂目前現有之刑事訴訟體系之架構,以及與現行制度的矛盾;並認為草案中特別針對適用本法的被告,就其上訴權利做特別比刑事訴訟法更嚴格的限制,並不合理。(詳情見法官協會網站)

這樣說也許太抽象,舉一個纏訟超過十四年的徐自強的擄人勒贖案來說好了。

14年前,台北大直發生一件房地產業者被綁票殺害的案子。警方在二個月內找到二位涉案的被告,並根據其口供認定徐自強也是共犯;徐自強在二位被告被地院判處死刑後,始由律師陪同出面主張清白,但徐的辯解並未取信於法官。2000年4月,最高法院全面駁回上訴,維持更五審的死刑判決,三人槍決在即。民間司改會於此時接獲徐自強家人的陳情,發現法院只憑共犯不利於徐自強的口供,在缺乏確實的證據支持便判決其死刑,即展開救援。不但監察院對本案判決違法之處作成調查報告,國際特赦組織也發動全球緊急救援,之後大法官更作成釋字582號解釋,認為法院不應僅憑共同被告的陳述,就判定其他共同被告有罪,至少也應該給徐自強與其他二人對質詰問的機會。這個解釋讓本案第六次發回更審,目前全案辯論終結,將在12月8日宣判。

依照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草案,若這次徐自強再度被判決死刑,由於不能再以事實尚未查明為由上訴,極可能失去由最高法院再次審查的機會,理由是像徐案這種拖延超過十年的案件正是草案的目標對象,草案創設了比刑事訴訟法更嚴格的上訴門檻。徐案拖延十五年,最後極可能因司法院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而迅速判決有罪確定,本來可以再上訴最高法院的機會因新的立法而消失,徐自強又將隨時可能被槍決。

這樣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你能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