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法官評鑑 嚴以律人?◎黃錦嵐

2011年01月23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在輿論龐大壓力下,法官法草案的立法審議進程相當快速,元月初即完成初步審查。不過,輿情的回報並非掌聲,而是罵聲。整體而言,司法院的態度保守,一讀的國民黨版本比司法院版更退步,大概是近日輿論罵聲的主軸。
 
具體觀察,輿情評論至少有兩項,是值得討論的。即:一、五年全面評核一次,且僅由司法院自己進行,甚至連評核結果也不願公開。二、案件當事人不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無異人民申訴的大門堵起來。

第一項五年全面評核一次法官,其祖型很像是明清帝制時代的「京官六年大計」。姑且不論五年、六年才全面評估一次法官,是否失之荒疏?是否可能流於五年一度的法官人情大請託?即使司法院能夠落實,基本上,這也僅是司法院的內部自行考核機制而已,提供司法院人事調遷參考則可,與全國輿論要求司法加強自律機制,甚至他律機制,儘速驅逐「恐龍法官」的聲浪,顯然是風馬牛不相及!

第二項問題,法官評鑑草案,雖然涉及濫、劣法官的退場機制,但是案件當事人若可以逕行請求評鑑法官,實務上的後遺症不小。

假若完全開放案件當事人聲請,法官法草案中雖設有層層篩選審查機制,例如,聲請書狀有一定格式,應敘明具體事實;還有請求顯無理由,可以逕行駁回請求,不付評鑑。但是,審判總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只有一成敗訴者聲請評鑑,聲請書恐怕都會塞暴法官評鑑委員會!假若再加上案件當事人不諳法律或以手書寫字跡太潦草等因素,縱然多設審查小組,都難以負荷,恐怕屆時不是人民的司法正義得以伸張,而是司法災難的開始!


據司法院的法官法草案版本,案件當事人原本是得聲請評鑑的,或許正因為前述考量,在立法院審查會時,這才刪除案件當事人得聲請評鑑這一款規定。不過,從人民要求加強司法監督(不論是自律或他律機制)觀點,不准案件當事人聲請評鑑,當然很容易得出:「人民申訴的大門堵起來了!」的結論了。

其實,法官法草案中,值得商榷的規定,不僅聲請人限制太嚴問題,還有應付評鑑的事由也太嚴!例如,草案第卅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始得應付評鑑。

法官裁判出現顯然的重大違誤,按說,不論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不構成枉法裁判,也構成監察院彈劾事由,此時此刻,逕行送監察院彈劾即可,何必費事經過法官評鑑程序,再報請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更何況,案件當事人不得聲請評鑑,當事人遇有類似情況,豈有不走捷徑逕行向監察院陳情之理?此條規定豈非迫使案件當事人仍走回向監察院陳情的老路?很顯然的,此項嚴格限制,毫無司法自律意義可言!

因此,司法院若要加強自律機制,法官評鑑的事由門檻理應稍降下一些,例如,「重大」或「顯然」刪去其一,甚至將「重大」及「顯然」均刪除。因為既然裁判已經出現重大違誤,不論其過失是否重大,情節是否顯然,至少也應警告促其注意改善,均應已經構成應付評鑑的事由。

有關案件當事人聲請評鑑法官的困境,也不是毫無轉寰餘地,例如,可容許案件當事人聲請評鑑,但應經律師代理,以免浮濫。

表面上看,限制律師代理,似乎過苛,但若仔細研究草案並不然。因為,案件當事人若因法官執行職務導致權益遭受侵害,原可請檢察官(或署)、律師公會或公益社團(例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為請求評鑑,並非毫無管道,當事人的請求是否有理由,也有個初步的篩選審查機制。

當然,最重要的是,容許案件當事人得聲請評鑑法官,可以滿足人民直接參與監督司法的要求!司法院不要忘了,目前司法問題在於裁判品質不良、自律機制不彰,假若再緊閉聲請評鑑大門,拒絕人民直接監督,不僅得不到人民支持認可,恐怕會招來更強的他律機制監督!

@ 本文作者黃錦嵐,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畢業,資深司法記者。曾任職於台灣時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熟悉警政司法新聞。

@ 本文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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