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觀念平台-速審法太草率 解決不了問題◎王兆鵬
王兆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二○○四年我即在臺大法學論叢發表論文《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這幾日立法院正審議司法院提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我毫無喜悅,只有憂慮。被害人無不希望法院速審速決,被告更不願意在「法庭流浪三十年」,但臺灣的司法成績單,直令人失望。司法院最近推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名稱響亮,能解決問題嗎?不會!
良醫治病,無不尋其源;將軍制敵,莫不擒其首。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既不正視病源,又未對症下藥,稱為雞肋,亦不為過。遺憾者,立委袞袞諸公,亦不解癥結之所在,似有意讓此法案過關,此吾人憂心之所在。
展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核心內容為案件繫屬法院經十年或六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即產生相當之法律效果。沒超過六年或十年的案件,就不是遲延?司法院草案通過後,臺灣就不再有審判遲延的問題嗎?司法院高官、立委諸公,應該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何仍汲汲營營非要此草案過關不可?
速審問題糾纏難解,求其速,恐失之草;求其慎,又不能不緩。司法如秤,一頭低,一頭必昂,如何均衡相關利益,豈可不戰戰兢兢。在司法院為速審問題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時,我即建議設立代表各方之專門委員會,徐徐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司法院不採!學者專家於多次之公聽會中,皆指陳其草案瑕疵嚴重,司法院不理!民間團體提出之對案條文中,亦要求司法院應設立中立、超然之「速審研究及檢討委員會」,研究及檢討刑事審判遲延之原因,並訂定訴訟規則及提出修法建議,司法院亦斷然拒絕。一切一切,只能說臺灣未必有迅速審判,但絕對有迅速立法。曾幾何時,司法院也開始像行政部門一樣重視立法的業績?
美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就表示要同時兼顧公眾與被告的利益,將案件速審速結。該法非常嚴格、非常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棄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於不顧。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科檢察官罰金。因為該法大幅度改變過去的審判實務,美國國會乃設定五年的「日出條款」(即許多法律效力在五年後生效),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之窒礙難行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在聯邦政府制訂速審法後,全美國各州起而效倣,現在幾乎各州皆立有相似的速審法,管控審判進行的速度。雖然案件遲延在美國仍偶有發生,但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檢驗,究竟是制度或人的原因導致審判遲延,顯而易見,無所遁形。
與美國法比較,司法院的草案內容太簡陋、太浮淺、太不負責任了。然而,問題不在草案內容,而是面對複雜的司法爭議時,臺灣是以如何的方式與過程解決問題?立法院最近閉門協商「妥速審判法草案」,律師及人權團體皆遭摒於門外不得參與,學者專家亦不與聞。見微知著,從此一草案之立法過程,即約略窺知臺灣司法政策是如何形成,也是吾人一再憂心之所在。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曹興誠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
【圖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痾?◎張升星
2010-04-07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速審法》的朝野協商決定,未來案件審理超過八年,
二十多年前,台灣尚未解除戒嚴,但是司法風紀敗壞,
「兩階段分案」的理論認為:因為開庭審理和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
回顧歷史,所謂的「兩階段分案」確實令人匪夷所思!
二十年後,司法院又用相同的手法推出「妥速審判法」,企圖用「
而最高法院,有什麼成績可以說服社會呢?
如果真要減刑那也可以,
相反的,蘇建和等的再審案,判無罪,最高法院之一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