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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檢察官依法收受判決書有那麼難嗎?◎林峰正

2011年03月03日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如果你是刑事被告,又不幸被法官判決有罪,自然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不過,必須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提起,如有逾期,法官會立刻駁回你的上訴,才不管你是不是很忙忘了,或者身體不舒服沒力氣處理上訴文書,或者只是單純不知道怎麼上訴。至於十日的上訴期間之計算也很明確,一切以郵戳為憑,沒得討價還價,逾期就是逾期,這是硬梆梆的法律規定,全無伸縮餘地。
 
但台灣有一群人,他們可以不必遵守以上的規定,因為他們是很重要的人,他們是大人物,他們很忙,他們常因公務出差,他們偶爾也需要休假。所以,可以等他們忙完了,得空了,假休完了,再來蓋章收受法院的判決書。有時候,他們實際蓋章收受判決書的時間可以比被告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晚幾個星期,樂於有比被告多幾倍的時間準備上訴,他們的名字叫「檢察官」。

大家一定會立刻感覺到其中的不公平,為什麼檢察官可以好整以暇,我卻要在郵差送來判決書的隔天,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完全沒有伸縮的餘地。大家都是人,為何差那麼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法律規定清楚明白,沒有模糊空間,檢察官不在就應該將判決書送給檢察長。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還規定,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相關的規定還有高檢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察實施要點,甚至還說檢察官連續請假多日時,應由代理人代為收受判決書,以免逾時收受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

規定不能說不清楚,但檢察機關並沒有照辦。監察院葛永光及李復甸兩位委員在農曆春節過後提案糾正法務部,認定法務部未督促所屬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收受判決書,實務上若判決書送達時,承辦檢察官一時不能收受,均待其回辦公處所才收受,未直接依法向檢察長送達。還進一步指出,監察院早在1998年就檢察官未依法收受判決書之情事提出糾正;2008年間也曾於調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乙案時,糾正法務部。時至今日,各檢察署遇有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仍不依法向檢察長送達,理由是目前案件量太多,若因承辦檢察官客觀上一時無法收受,而均向檢察長送達,再由檢察長轉給承辦檢察官,恐造成遲延之情形會更多。

許多檢察官在遇有民眾以不知法律為由誤觸法網請求從輕發落時,經常大筆一揮便在起訴書中回以,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若人人皆以不知法律置辯,法律秩序即難以維持。偉哉斯言,檢察官們面對可能不知法律或知道法律也不很了解的民眾表現得正義凜然,但對於自身明確不依法收受判決書的情事因循苟且,甚至經監察院幾度糾正仍不改善,這又是哪門子的法律秩序,其中流露出來的心態是什麼?

近年來,民眾固然支持檢察官秉持獨立辦案的精神公正執法,但另一方面,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洩漏偵查秘密、濫行監聽、濫行聲押等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行為,再加上證據不充分即濫行起訴,經法院判決無罪後未提出具體理由即濫行上訴等舉措,無一不重挫民眾對檢方的信賴,也肇致民怨叢生,無從舒解。如今,連即時依法收受判決書這種簡單動作,還要勞煩監察院數度糾正無法改進,是否要民眾組成志工隊到各檢察官的辦公室義務替大忙人檢察官蓋收文章呢?曾勇夫法務部長及黃世銘檢察總長常倡言檢察改革,總要給個交待吧!

(延伸閱讀:2011年02月09日監察院糾正案文及相關報導請點此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吳景欽

檢察官不得上訴是限制、還是優待?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在經立法院多數同意後,即對於立法院剛初審通過的速審法中,關於限制檢察官上訴的立法表示反對,而認為以檢察官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如此限制,是相當不合理的,惟對於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的規定,果真是對檢察官的一種限制?

根據目前立院剛初審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中對於檢察官上訴限制的最主要規定在第8條,即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簡單的說,只要案件纏訟多年,且既然被告已受二次以上的無罪判決,檢察官在具有優勢地位下,若仍無法舉證被告有罪,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然不能允許檢察官上訴。如此的限制,不僅可以使被告免於案件於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來回,而深受其苦,同時也在要求檢察官必須確實厲行舉證義務,並要求法院必須集中審理,以達成精密司法,防止誤判的產生,所以限制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不僅有其必要,更屬必然。而既然檢察官未能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被告有罪的理由,則在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後,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原則,也不應允許檢察官上訴才對,則關於上述草案的限制,仍屬寬鬆,不僅必須經過六年,且必須受二次無罪判決,如此優惠具有證據優勢地位的檢察官,乃是一種「優待」,而非限制。

而檢方反對限制上訴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被告被判無罪,原因恐非來自於檢方未盡舉證義務,而是法官對於案件就法律或證據,有相異於檢察官的看法所致,如此的不利益不應由檢方概括承受。若案件只經一法院審判,或許是如此,但若已經二個以上法院判決無罪,則要說是因法官的偏見所致,而非檢方訴追不力,恐難讓人信服。且證諸現實,由於我國第二審仍與第一審相同,仍採事實審的情況下,等同第一審程序在第二審重來一次,在如此的訴訟結構下,不僅容易使當事人產生「決戰在第二審」的心態,造成重要證據在第二審始提出,訴訟延滯乃屬必然,同時,上訴乃第一審檢察官的意見,只是因為抽籤分案所致,而必須由高檢署檢察官所承接,在對於案件本身未必熟悉,即必須蒞庭訴追下,能善盡多少義務與職責,已可想而知。而更糟的情況是,二審承接的檢察官未必贊同一審檢察官的意見,而仍必須硬著頭皮出庭訴追,則此時檢察官所追求者,恐已非真實與正義,而是維護檢察權的面子問題。

限制檢方對於無罪判決的上訴,恐非是對檢察權的一種限制,而是一種優惠,但反對此立法者也非全無道理,畢竟在我國目前的審判制度下,動輒限制檢方上訴,似乎也不符合一般期待。不過從此說法卻也點出了一個重要關鍵,即案件延宕只是結果,而非原因,目前刑事司法的最大問題,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此不信任的根源正在於司法審判的過度粗糙,若真欲解決此問題,即必須落實第一審的集中審理,尤其是針對死刑與重罪案件,更應考量引入平民參與審判,不僅可抑制法官的恣意,且在不可能要求平民一年半載的參與審理下,必然得在數日內連續開庭,集中審理也必然因此落實,捨此根源而不做解決,而僅想以速審法來解決某些案件延宕多時的問題,不啻是捨本逐末之舉,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恐更增添司法運作上的困擾。

誰來監督? 給我司法楊志良◎陳長文

2010-04-19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衛生署長楊志良以「醫界恥辱」痛批涉嫌「假癌患、真掉包」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楊署長的「快人快語」振聾發聵,特別是面對包括署立醫院在內的弊端,也能斷然處置的態度,更讓筆者頗是感觸:司法院和法務部事實上是獨占的事業,它的陳痾也不輕,對人民權益產生傷害且兼及身心;如果再考慮到司法服務的獨占性質,問題的嚴重暨其窘迫程度,更令人扼腕。

究竟為什麼在司法領域就出不了一位楊院長、楊部長、楊檢察總長…呢?相對於司法積弊之深之重,即使再多出幾位也不算太超過。

對於醫師的監督,包括醫師自我要求、專業社群自律、醫院內控管理、主管機關監督,乃至市場競爭淘汰與法律責任究辦等等,由內而外構成系列的課責網絡。

反之,關於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呢?在強調避免不當干預的司法改革已見成效之後,現在卻反換成有司法監督不足的疑慮。這實在讓人頗有扶得東來又西歪的喟嘆。別忘了,這家醫院不好大可再找別家,但是案件承辦呢?除了少數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為主)以外,「司法」可是沒辦法藉由市場競爭來獲得監督改善。

更嚴重的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平亭曲直、摘奸發伏的最後希望,但是當要由自己人來辦自己人時,這個本來在定位屬性上是他律的機制,也就一轉而又變回還是在「圈內」自律的範圍裡了。直言之,就是連法律究責的最後防線都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刑法所規定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從行憲至今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此被起訴過,遑論定罪。以太極門等案等為例,已聲請冤獄賠償成功之後,原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是否涉嫌濫權呢?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等等,社會迄今也都還在等待檢察機關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

此外,像流浪法庭卅年那樣拖延十數或數十年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有那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無罪,只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怠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為什麼多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賴英照院長、曾勇夫部長或黃世銘檢察總長: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

如果說,楊署長「快人快語」是因為比較沒有被官場中相護鄉愿習氣同化的緣故,那麼,也請許給我們敢痛陳「司法恥辱」,令行嚴飭官箴的司法首長。

黃世銘還沒說清楚的◎吳景欽

2010-4-18 自由時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立即對外宣示諸多政策,並駁斥辦綠不辦藍的指控,而認為其向來只問證據、只問法律,不分黨派,並有信心未來能獲超越藍綠的支持。關於此種論調,到底是有客觀事實為依,抑或又是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說辭?

若從特別費開始受到注目的時間點,即二○○七年初開始至今,除了第一個遭起訴的馬英九屬國民黨外,之後遭起訴者皆為民進黨籍,而最受爭議的起訴動作,乃發生於二○○八年七月中,特偵組共起訴五位前朝部長,而遭到辦綠不辦藍的強烈質疑。

特偵組可以找到的正當化理由是,關於特別費的浮濫使用,自然是先從時間點較近的官員查起,再往前推移,尤其是在新舊政權交替之時,前任部長已經卸任,偵查較不易受干擾,此種說法看似成理,實則不然。若真欲全面偵查,則在起訴完前朝綠營官員後,且特別費的濫用,既然被特偵組認為是屬貪污重罪,追訴期時效亦未終了,理應繼續往前與往後偵辦高級首長,但至今卻未見特偵組有此動作,原因何在?

其次,新舊政權交替之時,針對前朝官員的起訴,或可解釋為是為避免干擾,但不也凸顯檢察官的訴追與否,正是看著政治風向來決定,尤其是在新政權上台不久,所為的大動作起訴,不也可解讀為是一種對新政權的效忠嗎?

這一年多來,對檢察官起訴的中立性質疑,最主要反映在特別費、貪污與賄選等問題的處理上,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無藍綠差別的對待,但於現實面,卻不是如此反應,則就新任的檢察總長而言,有必要針對如此的現象為探明,並向大眾說明,如此的現象產生,到底只是一種巧合,還是真有差別對待?而更重要的一點是,不管是偶然,還是有意,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都有必要針對這些爭議性的法律問題為統一見解,以作為下級檢察官參考的重要依據,否則如此的現象若再持續,即便檢察總長自我感覺良好,但檢察權的中立性,恐永受質疑。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新聞眼/重振公信 需激發更多的黃世銘◎聯合報

2010-04-14 聯合報
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出爐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以超過六成的得票率獲立法院支持,面對各界對檢察體系的諸多質疑,如何重振檢察威信,汰劣留優,是新任檢察總長最大的挑戰。

檢察體系最近面對各方撻伐,有人質疑檢察官吃案、草率起訴或濫權不起訴,即使特偵組偵辦的扁家弊案,創紀錄起訴前第一家庭成員,各界的批判似乎也多於肯定。

其實,偵辦權貴犯法的困難度,本來就高於一般案件,反撲勢力更挑戰檢察官的抗壓性與辦案能力。民眾一方面期盼新任檢察總長能大力除弊,一方面又擔心檢察官權力不受節制。

目前特偵組待辦案件,包括二次金改後續弊案、三一九槍擊案、藍綠首長特別費案、國民黨三中案、李登輝國安密帳案,及陳水扁檢舉李登輝海外洗錢案;都是政治敏感性極高的案件,特偵組的偵辦動作都可能再掀起政壇風暴。黃世銘也難避陳聰明般的政治反撲與壓力。

黃世銘被認為「鐵面無私」、「六親不認」,他對檢察體系有著強烈使命感,但光靠一個黃世銘,不足以對抗整個政治與司法圈的醬缸文化,唯有激發更多檢察官有一樣的熱情與使命感,勇於自律、淘汰不適任者,檢察體系公信才有機會重振。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曹興誠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圖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司法改革-人是根本問題◎經濟日報社論

2010-03-31 經濟日報
社論

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五年,檢察官仍濫權上訴;在大法官針對制度設計作出解釋前,他將不再出庭。另一備受矚目的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引發各界討論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最近關注的焦點包括:事實審兩審的設計,不但使當事人疲於奔命,且距離案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反居於認定事實的關鍵地位;以及檢察體系有「禮儀性」繼續上訴的慣例等等。具體建議也不少;如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及強化法官在職訓練、刑事案件全面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年輕法官等等。制度面的改革當然必要,但制度的缺失果真是罪魁禍首?我們觀察時日延宕、正義最後均未獲彰顯的個案,會發現更深層的結構性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

例如檢察官草率起訴,心想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駁回,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本身非終審,任何問題上級會發現,也來急就章。而二審法院面對疑點重重的事實,當事人記憶復因時間遙遠模糊不清,就開始打迷糊仗。到最高法院時,卷宗檔案已及身長,但資料未經完善整理分析,法官難以消化了解,就隨便挑個瑕疵發回。數十乃至上百人一起推諉,共同承擔,當事人縱有怨言,就算輿論批判,反正任何人都不會單獨負責,也就變成所有人都沒有責任。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

大學法律教育基本訓練多屬「釋義學」,就法條逐一解釋文義,進階則講述國外法制與最新理論發展。結果是學生對國外學說朗朗上口,對國內實務問題卻束手無策。罪魁是數十年國家考試的題型不當,與執意壓低錄取率。錄取率低使學生如科舉時代,皓首窮經研讀法律,對其他學門、社會演變毫不關心。國家考試分科極細,每科出題又往往僅為該科極小範圍內、高度專精的問題,使學生只會背誦學者獨到見解,見樹不見林。猶有甚者,出題者不但不須解釋為何如此出題,連標準答案都不必公布,這是赤裸裸的不負責;又如何能期待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司法者負起責任?教育部近年的評鑑設計不啻雪上加霜,在國際化名義下要求教授集中心力於國外期刊發表文章,使焦點更遠離本土關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又仿效軍事訓練,集中管理,強調倫理與期別,結果是上下尊卑,同儕情誼遠勝批判反省,追求公義。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我們必須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人,而改革的核心則在考試及教育制度。

依法? 還是玩法?◎依法? 還是玩法?

2010-03-2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隨即退庭抗議,引起騷動。無知的人指我囂張,懂事的人就知道,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這次玩法過頭,「官逼民反」了。

我被起訴的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但離奇的是,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原判決卻被撤銷,又回到高院更一審。就算我更一審又勝訴無罪,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把更一審判決撤銷,再來搞更二審。這樣沒完沒了,到什麼時候為止呢?到我輸了為止。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我輸了卻不可以上訴,要立刻去坐牢服刑。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讀者會驚呼:怎麼這樣離譜?不錯,我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解釋解釋,這樣一面倒、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它的公平、公正性在哪?我也商請更一審的法官,暫停審判,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理,執意要進行審判,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別無選擇。

究竟本案檢察官如何玩法,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他們依據的理由,是所謂「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意思是說,我被起訴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互有牽連,必須綁在一起審,才能正確量刑。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可以上訴到三審,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

但是刑法裡所謂「牽連犯」的法條,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其原因是「牽連犯」的概念,很難具體說明。既然「牽連犯」條款去除了,「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換句話說,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檢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不能再去扯背信罪。但檢方為什麼還能違法去扯背信罪呢?高檢署的說法是,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那時候刑法的「牽連犯」條款還在,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

高檢署如此解釋,是道地的胡說八道、玩法弄權。為什麼?因為,所謂「裁判上一罪」或「兩罪有無牽連」,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關。難道說,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不能用比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但背信罪既然已經二審定讞無罪,我就沒有「背信罪」了,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法」去「牽連」呢?所以高檢署的說法,邏輯是完全不通的,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竟還敢說自己「完全合法」。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並不是特例。現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一遭起訴,通常數十年沒完沒了;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現在我們可以了解,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不斷強詞奪理,惡意地拖延訴訟。

如果檢察官偵辦案件,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真憑實據才起訴,那現在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像蘇建和等三人,早該釋放回家,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纏訟人家二十年,可怕至極。台灣的司法體系,已經像是一個絞肉機;百姓一旦遭到起訴,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十年是平常小意思,二十年也普通,像和艦案才五年,根本不值一提。

司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一切依法辦理」。但從我的例子,大家可看得出來,這根本是「玩法」辦理。今天終於有人腦子夠清楚,膽子夠大,敢大聲地說:「我不跟你玩了」!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如果真的「依法」,就該立刻成立專案,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如果要「玩法」,就繼續胡扯硬坳;甚至乾脆不講理,開始使用「暴力」來拘提我;或者把我已經定讞無罪的案子,改判有罪。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威信」呢?還是玩法來逞「威風」?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

社論-曹興誠嗆聲公堂背後值得思考的問題

2010-03-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商業聞人曹興誠至刑庭應訊,在高院法官面前發飆,引人側目。他因和艦案遭檢方以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向三審提起上訴,原應二審定讞的背信罪因「裁判上一罪」而一併不能確定。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興誠當庭嗆聲,發表「無罪業已定讞,豈可再重審」聲明,拂袖而去,揚言不再出庭。

其實,類似曹興誠這樣遭遇的被告不在少數,多會忍氣吞聲,曹忍不下來,當然不符法庭禮節,不但情緒控管待加強,還冒著被法院拘提到庭,甚或激怒法官而遭判有罪的風險,未必是明智之舉,也難得到認同。他身為商業鉅子,跡近咆哮公堂,誠不足取,但衝冠一怒,真是無理取鬧?還是業已突顯了現行司法制度纏訴不休的惡劣環境,會逼得自認委屈的當事人忍無可忍,以致寧可得罪法官也難甘緘默?

曹興誠疾忿檢方上訴不斷,就像被害人抱怨律師不該為被告辯護一樣,可謂緣木求魚。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處,依法雖應同加注意,但畢竟處於曹的對造一方;和艦案轟動一時,兩審均遭法院判決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形同認錯,非有異於常人勇氣不可。檢察官既然不肯放棄上訴,被告希望法院不依法進行審判,自不可能。本案審判未竟,不便就實質是非置評;真該檢討的,則是台灣不論工商鉅賈或是升斗小民,都可能遇到同感無奈的制度問題。

此中實際發生的制度現象,就是司法訴訟審級過多。現行民刑事訴訟,絕大多數案件是三級三審。即使二審定讞的罪名,有時也可能因為與其他的罪名相牽連而得上訴三審;曹興誠的案件正屬此類。所謂三級三審,前兩級是事實審,後一級是法律審。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發現二審的錯誤,多半發回更審而非自為判決,一次發回,三審勢成五審,更審二次,五審可成七審。實務上更審四回五回的案件,並非罕見,身歷十審以上的當事人也就為數不鮮。曹遇到第一次更審即感不耐,對於許多訴訟經驗豐富的人士而言,尚屬小焉者也。唯其如此,司法院最近始行推出妥速審判法,試圖化解若干比例的陳年積案,略減刑事被告倒懸之苦。

現在正由立法院審議中的妥速審判法,主要針對部分徘徊法院超過十年八年的案件,也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真正的問題仍在三級三審制度本身,特別是兩級事實審的部分,檢方起訴不採嚴格證據的門檻,很容易形成二級的事實審前後認定出入甚大。距離事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成為認定事實的樞紐,極不科學,也徒然使得當事人疲於奔命,判決反覆不定,誰能衷心信服?若是遇到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執意上訴,三審時挑個瑕疵發回,被告當然會怨聲載道,曹興誠就是個例子;若是一審二審均判有罪,第三審也是挑個錯誤發回,再給被告機會,被害人亦少有不疾恨司法不能還我正義者。無論那種情形,司法註定都得不到贊美,反成為抱怨的對象,制度設計上即先天絕對不利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寧非不智?

若是追問為何事實審需要二審,常有的答案是法官的素質不堪信賴,故需二審加以補救。然則法官素質果然不堪信賴者,就不該讓素質不佳者擔任法官,而非任由當事人忍受反覆應訴之苦。兩級事實審,總不能都素質不佳吧?其中真有一審素質不佳,何不廢去那一審級,逕由當事人接受素質較佳的法官審判,得個正確的結果,也免得輾轉周折。兩級事實審的刑事審判,實質上與加諸被告雙重危險無異,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制度上釜底抽薪之計,有三:一是將三級三審改為三級二審,亦即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以符科學審判的原則。二是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不許檢察官上訴,避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也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三是要求檢方起訴需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門檻,以提高定罪率,減少判決歧異的可能。

若不採取以上三種方法進行制度改革,妥速審判的理想境界終將渺不可得;即使沒有曹興誠當眾嗆聲公堂,走出法庭,民間對於司法審判恐怕仍會長期怨懟不絕。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10年冤獄賠46億 電影「眼淚」籲司改

2010-03-25 聯合報 台北訊

立委朱鳳芝昨天指出,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平均一年老百姓就要付出4.6億,都是全民買單!

立委鄭國樑、朱鳳芝辦公室與人權團體昨天合辦鄭文堂導演的人權電影「眼淚」放映會,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表示,刑求、冤獄的造成主要是辦案人員憑個人先入為主的想法、不講究科學辦案,逼著所謂的嫌疑人要認罪,他呼籲包括檢調警,還有法院的系統應深切反省,不要再有刑求、冤獄。

太極門弟子陳調欣也以冤獄受害者現身說法,他原本是宏碁前財務長,在太極門練功強身,卻於14年前被檢察官羈押、以押逼供,長達116天完全不見天日。該案包括掌門人洪道子及夫人游美容、弟子彭麗娟等被羈押長達數月,歷經10年7個月,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最高法院96年7月13日終於宣判刑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也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直到今年4位冤獄受害人才陸續獲得冤獄賠償,但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鄭文堂表示拍這部片希望可以改變一些事情,他看過許多電影界前輩們拍電影,甚至改變英國、比利時的法律,那是該國當權者,進了戲院看電影,也聽到人民的聲音,達成電影可以改變社會的理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他們正推動重大案件被告在警察第一次訊問時一定要有律師在場,如果沒有錢請律師要由國家來付,主要的目的在預防刑求發生,不要等到刑求發生了,事實已扭曲了,才要企圖還原是多不容易。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聯合筆記/司法的荒謬◎蕭白雪

2010-03-25 聯合報

蕭白雪

曹興誠怒嗆法官、指責檢方違法上訴,更中途離庭強烈對抗司法;對照林安順小隊長遭槍殺案,家屬又責怪檢方未對被告上訴,正凸顯纏訟結果背離事實真相,被告、被害人權益都受損的荒謬司法的現況。

曹興誠的表現,有人叫好、有人指責囂張。肯定者認為司法纏訟對當事人的傷害,遠大於遲來的正義,老曹的對抗正反映無辜被告的心聲;不以為然者認為強勢的曹興誠,不比其他弱勢被告,自有龐大律師團在法庭上爭公道。

老曹態度或許囂張,但確實點出司法纏訟對當事人的傷害。五年多來,法院雖兩度判無罪,但檢方的舉證,卻顯然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一、二、三審法官到底誰的判斷才正確?民眾希望法院定紛止爭、告訴大家事實真相,但法院的判決往往翻來覆去,讓大家對真相的認知越來越模糊。

如同林安順案,法院對兩名被告的認定,同樣的證據資料,不同的法官,可以作出死刑、無罪、無期徒刑等不同判決;連誰是殺警兇手,法官各有認定,也都提出一套論述,誰也不服誰,誰敢保證最後定讞的結果是真相?

不少立委、學者都以和艦案為例,主張檢察官起訴如被判無罪,檢方無權再上訴;但這樣的理論如果套用在林安順案,被害家屬能接受嗎?被害人的權利又要靠誰保障?

被告與被害人有時是一線之隔;和艦案中,曹興誠自認是受司法迫害的被害人,聯電小股民們,在意的卻是老曹是否作了傷害聯電股東權益的事。

曹興誠的行徑,雖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表現,但如果不是司法實務操作,充斥著不合理的制度與草率行事的法官,太多的被害人與被告長年受折磨肇生的民怨,老曹又豈敢如此大聲?

司法危機 當人民啥米攏毋驚…◎陳長文

2010-03-25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半途離席,吃虧的是被告」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也正因為如此,才更彰顯曹興誠甘冒這麼大不韙的意義所在。當人民面對司法,還擺出一副從容就義、「啥米攏毋驚」的態度,這個時候,更該深切反省的絕對是司法。

「司法」要趕快警覺到是不是真已自陷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地步了。

曹興誠指責檢察官因舉證不足遭法院兩次駁回,還繼續上訴,是對司法與人權的蔑視,是權力的傲慢。曹興誠並質疑背信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檢方竟然上訴,最高法院還發回更審,他已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會再出庭,要他出庭就拘提。

事實上,本案所涉及的司法改革議題,多已是討論經年的老問題:一、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二、除了特定情形外,檢察官對一審獲判無罪的刑事被告怎還可以「禮儀性」的繼續上訴,更遑論已經歷經兩審無罪,檢察官卻還可持續上訴及起訴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不一致所牽涉的問題。三、事實審兩審,法律審一審,現行刑訴三級三審制的審級合理性也該檢討。其實只要允許最高法院可以無限次的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那麼事實審理論上就可以有無限多個,從而,不管已是案發多少年之後,都可以再就事實爭執。四、是否該不再由司法院大法官壟斷違憲審查權,而改採分散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允許普通法院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就可以處理法律違憲問題,那麼對人權是不是會更有保障些。

藉由本案,正好將這些在司法社群討論已久的議題串聯起來,具體化為人民確切的真實感受。而這也正是司法改革每欠缺臨門一腳所最最需要的。

人民對什麼是「裁判上一罪」有質疑,這是司法體制對人民應負起的闡明與法治教育責任。更何況,之所以容許國家壟斷確認刑罰權的程序,不正是立基在司法裁判品質的妥與速之上嗎?刑事訴訟程序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如果還靠不住,那人民還有什麼憑藉?

試問,在現今這種妥、速皆有疑義的司法體制之下,到底還有什麼正當性可以要求人民一定要無限到底、奉陪下去呢?

誠然,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危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為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來加以補償。

類似「流浪法庭卅年」的故事並非只是零星個案,當人民開始普遍對「司法」產生不耐與無奈的時候,這已不是個案法官的司法運作失誤,而是整個司法體制本身已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

果真如此,那再去討論「司法為民」已無意義,因為這已是「司法為難人民」的問題,並且是憲法「司法權」的根本毀棄。

人民的司法信心危機已現。防微杜漸,吾輩司法人可一定要爭氣以赴才是!

曹董之怒 凸顯什麼問題◎林峰正

2010-03-25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不滿被檢方起訴的和艦案在第一、二審法院獲判無罪後,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乃於高等法院法官開庭時痛責司法,拂袖而去,還放言不再到庭,法院若要他來,直接拘提便是。

不僅承審本案的法官,甚至是全體法官都沒有經歷過受審被告這樣「高規格」的對待,若說法庭的尊嚴沒有因此受損也太掩耳盜鈴,承審的法官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辦理」,只是這事情的背後卻也透露出嚴重的制度問題。

嚴格說來,曹董事長將脾氣發在更審的法官身上是有些找錯人了,因為執意對他的一、二審兩次無罪判決「依法上訴」的人是檢察官,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的人則是最高法院法官,若認為這次發回更審有誤,更審的承審法官也是間接的被害人,平白多了一個待辦案件,還要成為曹董事長的出氣筒。

問題在於,為何我們的法律容許檢察官無限次數的上訴?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因為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日前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超過二百件,法官們為何會延遲無法斷案,早已成為眾矢之的,咸認為正義不該遲到,拖延時日本身已對人民適時接受審判的權利造成傷害,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案件即為明證。另一方面,案件遲遲不能審結確定,與檢察官不斷上訴也息息相關。

檢察官掌握了國家賦與追訴犯罪的公權力,同時也配備了應有的偵查資源,當檢察官針對任何一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被告時,理論上已窮盡偵查手段蒐羅被告所有可能的犯罪事證,呈現在法庭供法官作為諭罪的依據。若法官踐行充分的調查程序最後判決被告無罪,意即法官否決了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主張。此時要思考的是,檢察官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嗎?

有人會說,若被告遭判決有罪時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為何檢察官的主張不被法官採納時就不可再有一次讓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的機會?檢察官與被告都是訴訟程序上的當事人,基於武器對等的原則,理應有相同上訴的權利才是。問題是,國家在檢察官偵查犯罪時早已賦與強大的偵查權能,舉凡發動監聽、搜索、扣押、限制被告出境或乾脆聲請法官准許羈押被告,如果檢察官窮盡所有的偵查權力都不能在法庭上一舉將被告定罪,我們還要容許他們有補考的機會嗎?相對而言,被告在檢察官的強勢偵查作為之下,到底要忍耐多久?

美國司法史上最受稱道的檢察總長羅伯傑克森曾說,檢察官是掌握最大而不受節制權力的一群人,歷史早已證明此點。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當然必須對檢察官的上訴設限,否則他們會更恣意而為且肆無忌憚,也不必檢討是否有濫用偵查權力,胡亂起訴的情形。

最近法務部兩大首長同時出缺,新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號稱「勇伯」,即將由立法院同意出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則有「司法鐵漢」的稱號。「勇伯」加「鐵漢」的搭配除了要展現在訴追犯罪的能力以外,對於外界長期垢病的濫行起訴、上訴、定罪率過低等檢察改革議題也不能視而不見。

司法院所力推的速審法草案,雖受到輿論極嚴厲的批評,但其中關於在一定條件下限制檢察官上訴的規定卻受到一致的好評。希望曹董之怒能再讓社會聚焦,「勇伯」與「鐵漢」也要名符其實。從善如流同意司法院的意見吧!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何克昌

2010-03-18 聯合報

何克昌/檢察官(屏東市)

聯合報上周五社論「盧仁發與黃世銘何事長談至凌晨三點半」乙文,提到了檢察體系偵辦拉法葉艦案時,不為人知的一段祕辛—利用檢察一體,操控檢察官起訴案件;這也是一件值得國人重視的議題!

由拉案可知「檢察一體」只是政治體系操控檢察體系的一種手段而已,倘「檢察一體」的觀念一日不除,類似拉案的案例,既非第一件,也絕非是最後一件。

按檢察一體觀念的產生,其實是舊皇朝不願割捨對司法案件的掌控所創設的體制。

查現行「法院組織法」係緣自一九○六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當時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並無任何法條文字涉及檢察一體之相關規定,俟一九○七年冬,京師高等檢察長徐季龍先生在京師法律學堂發起檢察研究會,延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講授「刑事法與檢察制度」時,參考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提出「法院編制法」草案。

然宣統元年(一九○九年)憲政編查館奉諭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時,卻扭曲岡田博士所稱「檢察一體」的本義,乃係各檢察官於實施檢察事務上,不須受特別許可,均可獨立代表所屬檢察機關長官,並具有監督檢察官之權。形成檢察官只是單純聽命於長官,或是上級長官,其衍生之嚴重後果,就是檢察官縱使就承辦事務,亦須聽命於長官及上級長官,影響所及,造成中國日後檢察體系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時,均須聽命於長官,且積非成是,誤信檢察官承辦案件均須聽命於長官乃屬「檢察一體」的真諦。這也造成了今日台灣檢察體系深受行政部門干擾的嚴重後果。

在社會各界紛紛關切檢察體系蒙受「檢察一體」危害之下,法務部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訂頒「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要求首長的指示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表面上經由首長的書面形式可以明責任,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會有首長笨到將自己的指示留下書面證據嗎?否則在拉案的偵辦過程中,黃世銘向盧仁發要求以書面形式命台北地檢起訴,附於卷內,何以盧仁發不願依法以書面「命令起訴」呢?

回顧一九○九年皇朝思想下的「檢察一體」,延續到今日已逾一百年,其間台灣歷經現代民主法治的洗禮,一切法制建設漸次邁入現代化、國際化,獨留「檢察一體」繼續荼毒台灣的檢察體系,豈不令人痛心疾首?

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採訪通知] 就集遊法修廢問題三問江部長 --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庭後記者會

採訪通知

就集遊法修廢問題三問江部長

--李明璁、林佳範教授庭後記者會

林佳範教授集會遊行法案於921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後,李明璁教授集會遊行法案也將於1012日上午九點半於台北地方法院進行準備程序。當朝野一致高喊「廢除集遊法刑罰規定」,當馬總統一再聲稱「落實人權公約」的同時,竟然仍有人必須為集會遊行,面臨法院刑事審判,這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我們對於檢察官無視憲法言論結社自由保障、以及標準不一的濫行起訴,感到憤怒。更令人不可思議的,面對外界對集遊惡法的批評,學者從政的江宜樺部長在接受中央通訊社之專訪時竟說:現行集遊法的修法「怎麼改都絕對可以說是進步」,如果從事社會運動的朋友批評修法幅度,「那乾脆不要修」。江部長的上開言論,與過去以「自由主義」學者自詡的教授,大相逕庭。

為此,關心集遊法修廢問題的朋友,將在1012李明璁教授案準備庭結束後,召開記者會。會中邀請律師團報告開庭情形;司改會並將就檢察官起訴之荒謬提出說明;台大政研所幾位曾受教於江宜樺教授的學生們,將從政治理論出發,就集遊法修廢的相關問題,請教江宜樺部長;臺灣守護民主平台,也將就集會遊行法的修廢提出聲明,要求馬政府與國民黨,重新檢討立法院國民黨團集遊法修正版本的正當性與合憲性。

惠請各位媒體朋友前來採訪!

 

時間:20091012日(星期一)11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C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2-13)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主持人: 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記者會流程:

1.活動說明:蔡季勳秘書長

2.報告開庭情形:賴中強律師

3.李林案起訴之荒謬: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4.「針對集遊法,請教江老師」:黃威霖同學(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生)

5.守護民主平台聲明:徐偉群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新聞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918-517157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轉載]「司法為民」何以淪為空談?

「司法為民」何以淪為空談?

司法界的人最喜歡自我解嘲說,司法永遠不會獲得高民調,因為官司總有對立的兩方,不可能皆大歡喜。

不能皆大歡喜,並不代表無法獲得尊敬,從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審判到執行,司法人員的每一個動作,都深深牽動被害人和被告的人生。

警大副教授葉毓蘭指責檢警人員辦案冷血,欠缺同理心,因葉的外甥女的帳戶被冒用,南北奔波九次接受警方訊問,苦不堪言,葉挺身為外甥女抱屈,引起有類似遭遇民眾的廣大迴響。

有檢察官辯稱,帳戶被冒用未必是被害人,也有可能是明知而甘為人頭的犯罪。但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都有司法人權,享有從程序到實質正義的保障。即使是被告,也不應先受程序折磨的煎熬。更何況到底是被告還是被害人,有時還待進一步偵查,才能分辨清楚。

司法人員辦案若是只知照章行事,或圖自己方便,沒有從當事人的痛癢、勇於發揮職能的心情思考,就會發生這種以為「不過多跑幾趟」,看起來無傷大雅,實則折騰當事人受苦受累的無聲傷痕。

就像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告人不必花錢,一張嘴、幾張紙,就能告人;是否亂告,自須請檢察官先過濾,別讓被告無謂上法庭。實務操作卻不然,就有檢察官管你三七二十一,全部傳到庭,讓被告想辦法去跟告訴人解釋,反正誰要你被人告呢?

也有法官因為辦案期限將至,恐受考核,乾脆來個「假開庭」,把當事人傳來,隨便問兩句就閉庭,用以證明案件「進行中」。案件實質遲延結案固不待言,當事人還得配合演出,成為法官免受盯梢懲處的活道具。

執法人員但求省事方便的辦案心態,小老百姓無可奈何。警察、檢察官、法官要你到,誰敢隨便拒絕?執法人員每天出入法庭,習以為常,早就忘掉接到傳票的人,若非濫訟之士,必定滿心忐忑,還得放下手邊的事,專程赴訊。對那些辦案行禮如儀的司法人員而言,台下來來往往的眾生,不過是他們手邊行事曆上,擦擦寫寫,增增減減的符號而已。

差別就在案件是否僵化成數字、符號?是與否間,千里之遙。只有辦案人員本諸良心辦案,案子才會活起來,重新有了生命,不致淪為問與答的筆錄,制式的流程,才會多出一些空間承載不同當事人的差異,浮現出不同被害人、被告的真正需要。

運氣好的話,如葉毓蘭的外甥女,也許就會碰到願意幫她想想辦法,讓她不必四處奔波的檢、警;檢察官處理告訴案件,會先研究案情、法律要件,再決定要不要傳訊被告;法官更不敢利用當事人作假,逃避應有的責任

這些年來司法改革高舉「司法為民」為理想旗幟,司法建物修建得富麗堂皇,訴訟輔導處更加寬敞明亮,志工穿梭,形式上的服務比以前好很多,但對身繫訴訟的徬徨民眾,那只是表面的光鮮,他們真正需要的,是有豐沛同理心,肯從訴訟中每一個角落去幫助他的執法人員。

要改變這些,委實很難,因為擁有權力者,很難克服運用權力的便利,又怠乎自省的軟弱;但是,要改變也很容易,只要心念一轉,時時戒慎權力的來源,回到初始願意奉獻司法的理念與熱情,形成相互惕勵的信念,就能產生良性的循環,自然而然發展出觸動人心的「為民文化」。

倘若司法人員有心,以自己坐在偵審台下、接受訊問的心情,處理訴訟的每一個環節,當事人縱使嘟囔,心裡仍存崇敬;相反的,人們雖然無法反抗體制,卻有無限的怨怒。司法人要爭取的,是那份崇敬,而非推卸責任的自我嘲諷。

【2009/09/29 聯合報】 @ http://udn.com/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中時短評-明基,告檢調吧!

2009-09-03中國時報

【本報訊】

上周,在鋪天蓋地的災區新聞與政治紛擾中,一個「小新聞」被忽略了,明基的內線交易等案一審宣判,全部無罪。

二年多前,檢調動員大批人馬,全面封鎖搜查明基,罪名是要查內線交易案。當時,引起業界與社會的震驚。因為,明基不論是企業本身,或負責經營的董事長李焜耀,社會形象一向良好,不玩股票、不搞投機,結果突然被檢調以查內線交易案而封鎖搜查,當然極度意外。

在此之前,明基是國內少數走出代工、走向品牌的科技業者,為此也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但隨後又認賠殺出,為此認列鉅額虧損。正在療傷止痛時,檢調大動作搜索,各電視台「現場直播」一整天,報紙整版整版的報。還真讓明基形象大損,陷入風雨飄搖之境。

最後,從內線交易到背信等,檢方提出了「五大罪責」,法院一項都沒採納,全部無罪。但,明基已被「傷很大」了。

檢調當然能查明基,更能查每家有犯罪嫌疑的企業,但,實在該判斷上專業點、手法上也要細緻一點。以內線交易罪而言,檢調能輕易掌握所有交易資料,有必要每次都大張旗鼓、如抄家滅族的搜索整個企業嗎?國外辦如安隆等大型經濟犯罪案,也沒聽過這種對企業「威嚇式」的大搜索。

明基實在有個好理由去告檢調!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誰「可以」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

高榮志 (板橋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日前一名女子在西門町偷了一套內衣,由於其「非常徹底」地行使了緘默權,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羈押庭都不講任何一句話,於是被羈押了一個多月,最後檢察官只好用「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女」的方式起訴她。

這套內衣多少錢?據說是名牌,或許幾千元,但有沒有羈押一個多月的必要?據報載連檢察官自己都說這是微罪,沒有羈押的必要,當然,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可能放了人就跑了,檢察官也說,就算要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也不知道要交給誰。簡單的說,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雖然有羈押的原因,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法律見解上,並沒有很大的落差。設想,被告如果乖乖地說出自己的身分年籍,這種案件根本不會被羈押,換言之,被羈押,完完全全就是行使緘默權的「代價」。

檢察官自知羈押可能會有爭議,所以努力追查、快快起訴,趕緊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法院,在「同情的理解」下,要我是檢察官,作法可能也差不多:「人贓俱獲,如果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放走,豈不便宜她?到時侯人跑了,不被輿論罵到臭頭才怪!反正台灣人對於押人取供的接受度還蠻高的,押人比放人壓力小、掌聲大;只不過是個輕罪,先押個幾天,應該就會鬆口了」,而且「不說話就放人」,到時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樣學樣」,豈不是自找麻煩?檢察官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是職務的天性使然,簡單說,妳不說話、造成我追查上的麻煩,我就聲請羈押,倒楣的是妳自己。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檢察官能中立、夠客觀、會照料被告,或者,那些不過是種奢求,檢察官本質上就是和被告有利害衝突,轉而透過制度的設計來期待法官,比較能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

也因此,對於准予羈押的法官,就實在就沒有辦法再「同情地理解」了。要不要聲請羈押,是檢察官的自由,但法律刻意設計由法院來准許或駁回羈押,正是希望法官可以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既然沒有羈押的「必要」,就該放人,豈可讓緘默權的行使轉化成一種「代價」?當然,或許法院也是怕被輿論罵,怕又被扣個「檢警抓人、法院放人」的大帽子,但是,如果連這種輕罪都這麼沒有擔當,那麼還期待人民對法院有什麼司法信賴呢?只能說,我國制度上雖然「審、檢分立」,但是實際上還是法官、檢察官一家親,司法權(審判權)和行政權(檢察權)仍然糾纏不清,國家三權分而不立、制衡若有似無,人民事實上對抗的幾乎是同一道國家權力,只不過是分了兩層手續,讓人更筋疲力盡罷了。

這個案子,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一回事;有沒有羈押的理由與必要,又是另外一回事,檢察官將其混為一談,法律上就是錯的;我們比較可以容忍檢察官硬要聲請羈押的心情,但是不太能接受法官不願意站在人民的立場、去對抗檢察官及輿論可能躂伐的軟弱;實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來自於司法總是和人民站在同一陣線,一起對抗已經越界、甚至僅僅是「可能越界」的國家權力,司法若一起「越界」,就只不過是橡皮圖章罷了。

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從上揚唱片公司案到集遊法修法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上周五晚間,上揚唱片公司總經理張碧女士打電話告訴我,她說由我代表司改會告發北投分局長李漢卿侵入上揚唱片公司的案子,承辦檢察官已作成不起訴處分了。隔天看到媒體報導,不起訴的理由是音樂及唱片公司的鐵門都是上揚公司的職員自願關掉的,與警察無關。

還記得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在張銘清被推倒乙案,台南地檢署只花了九天就起訴王定宇,並求刑一年兩個月,法務部在被質疑有政治力介入的同時,立刻發出聲 明支持承辦的檢察官,認為該案會在超短時間內偵結起訴只是證據再清楚不過,基於「明案速斷」的原則,沒什麼好大驚小怪。上揚案在媒體全程跟拍的狀況下,社 會各界同聲譴責警方的粗暴作法,難道不夠明確,不算「明案」,可是這個案子在提出告發以後,硬生生壓在台北地檢署超過五個月以上才有結果。司法的標準是否 一致,自有公斷。

當我獲知本案承辦的檢察官是曾獲中央社主辦的2007台灣十大潛力人物法律政治類殊榮的黃謀信檢察官時,我還抱持一線希望,特別將英國國際特赦組 織、美國自由之家及法國國際人權組織等國際人權機構,針對陳雲林來台期間政府處置不符國際人權標準所發的聲明內容,台大法律系黃榮堅教授所寫「問題不在暴 力,問題在正當性」一文,以及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李建良教授所寫「為笨總統上一堂憲法實例課」的文章,通通提供給黃檢察官參考。當時心想,曾獲中央社獎 項的檢察官應該要有一些獨立辦案的素養與空間,只是,等待多時以後,還是令人徹底失望了。

除了這個令人憤慨的個案以外,還有集遊法的修正。馬總統在2007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曾發表新世紀人權宣言,其中提到要將集會遊行改為報 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可是上週五在立法院由國民黨支持闖關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卻完全不顧馬總統的承諾,草案內容活生生是一部「集會遊行禁止法」,當天 因為國民黨沒有強力動員,在民進黨杯葛下無從通過,但國民黨決定在4月28日一早捲土重來,大有志在必得之勢。

28日早上,所有民間團體已緊急動員,於早上九時起在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守候,我們要見證這歷史的一刻,看看馬總統是否要放任承諾跳票。從上揚唱 片公司的個案到集會遊行法的修法,我們看透了馬政府的表裡不一,請大家睜大眼睛,記住他們的所作所為,總有一天要讓這個政府付出代價。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4.28.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上揚唱片案李漢卿不起訴處分書

引自2009/4/25自由時報「李漢卿獲不起訴 上揚嘆沒正義」

〔記者林慶川、劉慶侯/台北報導〕中 國海協會長陳雲林去年底來台訪問期間,台北市中山北路的「上揚唱片行」一度大聲播放被視為有挑釁意味的「台灣之歌」的曲目,當時擔任維安工作的前北投分局 長李漢卿、警備隊長顧軒庭進入了解時,被控強行關閉音樂,及拉下唱片行鐵門,涉嫌強制罪及違法搜索。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調查發現,整起事件是警方要求店員後,店員自行關音樂及拉下鐵門,因此,昨天給予兩人不起訴處分。

上揚唱片行總經理張碧昨對此表示,「正義沒有被實現,人權沒有被保障!」她表示,當天前北投分局長李漢卿率人全副武裝侵入店裡,這是警方執法過當的違法事證,她實在無法接受。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李漢卿接受檢方調查時,指自己確有進入唱片行,也有詢問音樂是否來自唱片行,店內一位年輕人就到櫃台把音樂轉小聲,而年輕人見民眾與警方發生推擠,趕緊關下電動鐵捲門,由於有人喊快被壓傷,同仁才趕緊舉雙手把鐵門往上推,當天並沒有搜索唱片行。

張碧昨天表示,案發當時,共計有她和石姓、胡姓職員在場,但檢察官第一次傳他們出庭後,第二次、第三次都只傳一人出庭作證,她認為,那時,檢察官似乎就有明顯偏頗警方之嫌。

她也重申,去年十一月四日當天,上揚唱片沒有自願也沒有主動關音樂,更沒有主動關電動鐵捲門。

自上週媒體揭露李漢卿或不起處分之後民間司改會於今日(2009/4/30)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全文請參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