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 星期一

◎個人觀察◎法庭內的怪現象

文/楊士逸(台灣大學法律系財法組學生)

  本文旨在記錄法庭觀察所見之怪異、不合理及其他值得記錄之事。本學期服務三主要在台北的高等法院進行法庭觀察。第一次去聽說明時,便看到審判長在交互詰問時相當不耐煩檢辯雙方之無效率詰問,所以幾乎都由審判長發問。他還說「唉呀不好意思,我都搶了大律師的飯碗了,來大律師換你問」,他也明白他搶了檢察官和律師的職責。然後他還說,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既非歐式也非美式,是四不像制度耶。

   來做法庭觀察我才懂了很多事,例如公設辯護人的花紋是深綠色的不同於律師的白色,幫告訴人出庭的律師則坐在檢察官旁邊,首次知道有法官助理。那個法官助理還問我幾年級,問我是不是法律系的,她說法律系學生都應該知道有法官助理。不過回來後問了不少同學都不知道法官助理是啥,也有庭警問我是否為法官助理。
  我最討厭的事情就是被問說,幾年級?法律系?哪間學校?通常是我問法庭人員問題,然後被他們反問。他們一副「你台大法律系大四喔,怎麼連這都不懂呢?」的態度,使我變的怯於向他們提問。一開始我搞不懂審判長左右哪個是陪席法官,哪個是受命法官。庭警先問我上述問題後,再回答說,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才有,上頭兩個都是陪席法官。這答案有問題吧,我回來問了好多同學才搞懂,其實很多同學都不知道誰坐左坐右。這樣看來每天在法庭廝混的庭警也不怎樣專業。
 
  我很理所當然的把通譯當作負責法庭上的雜務,負責翻譯的通譯我是一次也沒看過。我同學百思不得其解,他還以為只有需要翻譯時,通譯才會接受法院委託前來開庭。或許是我不該把通譯雜役化。於是我認為通譯不該只以做雜務為滿足,應該多充實語言能力,尤其台灣外籍新娘愈來愈多。或者乾脆外聘懂東南亞語言的人當通譯比較快。

  書記官在打字常常是很慢的,律師提醒證人說慢點等等書記官,是常有的。通常年輕的書記官打字能力較好,大概老一輩人很少用電腦吧。有些書記官問題很大,打字慢造成審判延宕之外,記憶力差聽過就忘,要受命法官不斷複述。甚至還要法官跟他說注音怎麼拼。或者律師說話時帶有成語,那書記官竟然成語打不出來。或者書記官中文表達能力的問題,律師常要求修改,以符合其原意。

  最後是我在台東地方法院旁聽時,因為穿著支持西藏獨立的衣服,引人側目。檢察官屢屢轉過頭看我,並要法官詢問旁聽者為誰。在高等法院,很少問旁聽者你是來幹什麼的,頂多問說「你來聽宣判嗎」。後來在庭外,庭警說我的衣服很敏感,衣服上帶者標語好像在宣傳,很像是抗議人士,法院不適合這種衣服出入。總之出入法院,嘴巴不喊FREE TIBET,即使衣服上寫著都是不行的。同樣是標語,下次我找件寫著「安全第一」或「保護生態」的衣服穿去宣傳宣傳,不知道會不會有問題喔?我想我並無違反旁聽規則,我是不懂到底哪裡敏感,我知道台灣很多人(以自己身邊人為例)認為西藏是中國古來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即使統治西藏的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在他們看來,領土完整遠比人權重要。

  我覺得台灣的司法沒啥大問題,只是在人民心目中依然信任度不高(至於警察,簡直被看做賊頭),所以還有進步的空間。

◎個人觀察◎對法律的知識缺乏和無知,在法庭上會這麼無助

文/楊喆媛(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在大學二年級之前,我從來都沒有機會可以去法院參觀跟學習,上學期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作業讓我因為這個原因,展開了我生平第一次的法院參觀與實習。那時後第一次進入法院參觀,進門就看到金屬檢驗器,好奇的我還前後進出多次企圖用鑰匙讓它嗶嗶作響。一進入法庭,是一件違反交通條例的案子,因為是獨議庭,所以只有一個法官獨議在審理案件,法官大約年紀在40歲左右,詢問席上是一個年約20多歲的女生,她因為買二手汽車給她的外籍男友,而受到了牽連。法庭裡,法官也是就是審判長,在質問證人,可能是證人的證詞因為太緊張而反反覆覆前後矛盾,證據因為證人的疏忽而遺失,審判長因此在質問證人事情經過的過程中,漸漸的開始不耐煩,終於在最後破口大罵證人,並且開始對證人說教,倫理道德種種之類的,讓我對法官審理案件有了第一次的體悟,法官的職權似乎比從書裡面所認識的想像中的大的多。在還沒有參觀法院之前,對於法官得認識都只是從教科書的課本上知道它的職權,在書裡面法官它因該是審判獨立的第三者,站在客觀的在角度聆聽正反兩方的互相攻擊防禦,在對於雙方的證詞,作為審判的依據。
  但是在經過那次之後,使我對法官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在台下聽著法官不停的說教和咆哮,一邊想著書裡面所敘述的法官,在看著證人在詢問台手足無措的無助,讓我體認到,對法律的知識缺乏和無知,在法庭上會這麼無助,看到證人在詢問台上的反應,讓我打從心裡決定要把法律知識學好,將來可以幫助那些在法庭上因為對法律知識貧困的無助人們,可以幫助他們不會因為對法庭的恐懼和知識的貧乏而受害,可以用我的法律知識對社會的角落做一點回饋。結束審判之後,我跟同學又逛了好一會,看其它庭的法官審判案件,才知道原來法官一天的工作量是相當龐大,一天要審理相當多的案件,我才知道原來法官相對之下也算是廉價勞工呢!和其他國家相較之下,台灣的法官薪資相對低於其他國家很多,但是工作量卻是相當的大,原來司法官並不是向我想像中的美好;相對的,法警、庭務員、通譯工作就相對顯的很輕鬆,這是我第一次去法院參觀過後的心得,在那次之後,這學期系上開了實習課,我也因為那次的參觀讓我對於法院產生了興趣,因此參加了民間司改會,幫助司改會的人員定時定期的去法院參觀,並且做下紀錄,希望可以對於法院和司法改革可以盡一點心力和一點點的貢獻,第一次的參觀法院雖然對於課程的幫助並不巨大,但是卻讓我對於法院的事物裡面的法官和人員有著很深層的體悟。

◎個人觀察◎在地方法院長期觀察中,是可以看出這一個地方所反映的社會現象!

文/江明純(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這一次有機會長時間的觀察聽庭,真實的學習到不少!在桃園地方法院中看到了近二十起案件,當中最多的就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以K他命的販賣、吸食居多。不得不說,在地方法院長期觀察中,是可以看出這一個地方所反映的社會現象!自己在學習及觀察中,其中有幾件真是令我印象深刻!

  一個是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97年重訴第10號)一個是殺人罪(96年重訴第36號)最後一個是公共危險罪(95年訴字第1320號)。以下就簡述之並稍說自己的想法!
  槍砲彈藥管理條例的案件是,爆裂物的違反彈藥之行為,有趣的是,所謂的『爆裂物』是指一大龍炮但綁上石頭!因為是需要鑑定的,所以請專業鑑定人以證人身分出庭。有提出相關證據、證物、還有試驗『爆裂物』之光碟證明,是一起相當令人覺得『有趣』,因為其實,被告並沒有拿去試放『爆裂物』,只是在家中將其『爆裂物』綁上石頭,但是並未燃起,甚至拿去公共場合中!實在無法判斷有沒有危險!

  另一起是我目前看過最嚴重的案子,是重訴的殺人罪。當中的審判長真的是很厲害!完全不表示任何意見、保持中立,僅讓當事人的辯護人及檢察官交互詰問。而審判當中有提證物是警察所製作的筆錄,會讓人懷疑也不無可避免的,因為在筆錄的錄音中並未有錄到製作筆錄時之打字聲。就此事辯護人不斷爭論筆錄之真實性以讓其所辯護的當事人能夠減輕其刑。值得注意的是警察方面的筆錄製作必須要有人大大去關注,但其實警察也難做,總之,還是期待不要有任何人因此受到冤獄!可是,在這一個案件中,我可以確定的是當中有人殺人!

  最後一件案子是公共危險罪,是一名精神有些問題的少年犯下的縱火案件,本來公辯想以刑法第26條『不能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作為無罪論!可惜的是,被告居然說讓自己陷入不利之言詞,其實可以用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六款-『緩起訴要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我想這一個案子最後可能會一:緩起訴,精神治療、二:不起訴!

  看了這些案件,後來我又在廣播中聽到了一個也是發生在桃園的案子,是一個單親父親因酒醉駕車過失致人於死,判幾十萬新台幣,對這一個單親父親來講是一筆很大的數字,他有一個唸大學及高中的兒女,他想如果給不出來就要被抓去關,那他的小孩要怎麼辦,所以他想不開在自家院子中引火自焚,女兒出門上學正巧看到那一幕-父親引火的模樣,讓她相當難過!

  這一件事,讓我思想了很久!其實,我看到的案件,審判長都會之斟酌被告種種的因素,如有一個被告就是家中有一個6歲的小孩而且被告還僅是輕罪,所以審判長就特別注意,期待這一審判不要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

  因此,在法律中仍要顧及當事人的狀況,畢竟,全是正義,顯得無情!不是嗎?

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人情味的法庭

文/李依穎(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這是第二次去地方法院觀察,一樣是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各選一個來觀察,一個審理過程大概觀察20~30分鐘,因為有法庭參觀活動單的輔助,所以在做筆記的過程當中會比較有條理。一開始到刑事法庭,選了一個自己比較有興趣的案件進去做觀察,刑事案件的案由是偽造文書,一進去刑庭的時候只看見裡面有五個人,被告、通譯、書記官、檢察官和法官,當我們手上拿著筆記本,幾個同學一起進去的時候,一開始是先被法官以口頭上告誡,說若是我們要在法庭上做筆記的話必須要得到他的同意,且要求我們等等出去要看一下法庭參觀的規則。但當我們去外面了解法庭觀察的規則之後,發現其實在法庭觀察中做筆記是不需要經過法官同意的,只有錄音或是使用攝影器材,才需要先詢問法官。
  在案件審理之前,法官會和學生有短時間的互動,詢問我們是念哪個學校、哪個科系的,且用言詞來表達友善。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在刑案審理的過程當中,被告是用台語來對答,但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書記官依然能夠將被告的對達流程流暢的翻成中文打在電腦上,令我覺得讚嘆!﹙因為本人的台語並不是很好﹚另外一個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檢察官在問案的時候,神態非常的輕鬆自然,舒適的靠在椅背上好像在跟熟識的人聊天一樣,大概經過了20分鐘左右,被告可能有些不耐煩而打算認罪,檢察官最後提出會幫被告找一個辯護律師,再請被告好好思考這件事情再做決定。看到這裡我的感覺是,在此刑案的法庭審理過程當中,隱約感受到一種「人情味」,發言者的互動沒有我想像中的還要對立,且氣氛也不會有一種沉悶的感覺,不知道這是跟法官以及檢察官的個人特質有關,還是每個地方法院的法庭審理方式都是這樣。

◎個人觀察◎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

文/吳雨潔(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3月26上午,在踏進台北地方法院時,深深感受到在台北的每一天似乎總有很多的法律相關案件在進行著,相較於在過去在台東地方法院的冷清,或許地方上的差異,台北地方法院相較之下在進入時的氣氛,較為熱鬧,且整體的動線設計與其中的服務人員及項目等等,都感受到台北地方法院的使用率確實是高很多,然而面對較少接觸法律體系的市井小民而言,或許在進入台北地方法院時,會頓時覺得自己手中唯一的案件,可能只是整個法院工作流程中的一小部分。不過也因為進入法院的民眾很多,所以服務人員的安排上效率不錯,不會讓民眾在進入法院時因為對流程的不熟悉而不知所措。
  這次在的參觀經驗,最特別的是在於在刑事庭的部份,相較於過去認知上覺得法庭上應該是會有所謂的律師出現的辯護情況,可是在觀看的兩個案子的審理上,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不普遍,且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在面對被告時的,往往感覺像在陳述他看過相關資料後最後的判定結果,法庭上的被告可能最多只能反應認罪或是選擇不認再上訴,且過程中較為特殊的情況是,發現被告可能會因為衡量案件所判定的罪行輕重,在認罪與不認的情況下斟酌選擇如果認的罪行不太重而選擇認罪,且在法庭上便會直接詢問檢察官及法官,而從檢察官回答的態度上會發現,這樣的情況似乎也很普遍。

  且在刑事庭觀察的部份,意外的插曲讓我們發現,所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才可能涉及。且該檢察官對待旁聽民眾的態度還滿自大的,且本身對於旁聽規則似乎也不大熟悉。

  另外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其實每一筆案件所安排的時間幾乎都不長,大多十至十五分鐘,而這樣的情況也導致法官在案件審理上,或許有時間上的壓力,而使得他們會較急著想把案件在時間內做定奪,若被告有異議的會希望他們可能是之後再上訴,而較不希望是讓他們在法庭上做過多的陳述,不曉得是這位法官個人風格還是所有法官都是這樣,總覺得法官省裡過程中有種趕時間的氣氛,就像是接近中午吃飯時間的公務員,有莫名的急迫感出現。

  而高等法院的部份,由於時間上的問題,沒有足夠時間等到案件的審理進行,只在前部分的準備觀察了一下,發現較地方法院的部份,其在空間的配置上與整體氣氛上是明顯的不同,感覺是較為嚴肅的,而法官的態度也不會像地方法院的較為輕鬆。

  然而,事不關己的心態下或許可以客觀的針對法官與與法庭上的總總去做評論,但我相信在對進入法院的當事人而言,沒有人會去認真思考究竟自己的權益可以如何去爭取或是去檢視法官與檢察官的態度總總,多半會攝震於於法庭在外界所不了解之下所營造出的莊嚴氣氛。

◎個人觀察◎一起來填補司法的月牙缺

文/江昱欣(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100級學生)

  在知名抗議人士柯賜海的眾多「抗議牌」中,有這樣兩句知名的打油詩──「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確,黨國體制雖已是過去,但其中所產生的司法缺陷仍然存在著。筆者年紀小,未有歷經「司法不公」造成的傷痛,所聞所見大多也是「看了報紙才知道」。但自從加入法律服務社,參與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庭觀察員」計畫,親自蒞庭旁聽後,才真正感受到,台灣司法扶助機制的不完備所產生的強烈衝擊。  

  那天早上,民間司改會林理事長帶領我們前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從未上過法院的我有些緊張的穿過了金屬探側門,然後和同學一起隨意找了一個庭,在旁聽席坐了下來,瞪著高高在上的法官,與坐在中間顯得卑微的被告。

  早已未能記得當時「觀察單」上振筆疾書的一字一句,但眼前所見,卻是令我久久無法釋懷的難過。還記得,光是在用詞上,我們就可發現,當時檢座對待被告的態度,竟因著被告有無聘請律師而差別十萬八千里。面對有聘請律師的被告,檢座只是有氣無力的唸著狀子,語調平淡;至於面對沒有請的(或姑且說是「未能請」的),檢座「不怎小聲的」要求認罪的「派頭」全部上來:「你這個老江湖,怎麼會不知道吃(毒品)這麼重的下場」、「只要你認罪,就判你5個月而已。但要是你上訴的話,通常就會判7、8個月喔。」如此這般「老江湖」來、「快認罪」去的「減價大放送」,被告就這樣認了。這是台灣的司法,令我相當錯愕。

  常聞老一輩台灣人說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法條千條,不如金條一條」等等對司法無能的感慨。這類的俗話,未必一定要用在「法官收賄」,若是用在如上所述,沒錢請律師所將面臨的窘境,恐怕更為貼切。無怪乎,林理事長在行前就和我們一再強調「接觸法庭觀察之後,才會發見法律扶助的重要性」,確實是如此。從前,台灣的司法,是為某特定政黨量身訂作的。解嚴後的今天,伸入台灣司法的政治之手或許是變短了,但因著法官法的立法受阻、法律扶助機制的不完全,造成司法在今日很多地方仍然處於原地踏步的階段(某些人甚至諷刺的說道,所謂的司法改革是,法院的廁所變得比較乾淨了。)

  而正在修習法律的我們,除了努力向學,在日後運用所學進入司法界外。現在微薄的我們所能付出的,恐怕就是繼續在我們課餘的時間,跟隨民間司改會的腳步,在法庭中繼續針對法官檢座諸公,進行一場又一場「無言的監督」。法庭觀察,讓我們看見了台灣司法的不足,同時也堅定了大家的理想。有一天,當我們在法庭中,從旁聽席的小毛頭搖身一變,坐上可以決定司法未來的位子時,希冀我們真能不忘記初心,勇敢地填補台灣司法那塊應該圓滿的月牙缺。

2008年7月1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阿伯和坑洞

文/欣怡(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台灣道路上的坑洞算是台灣的特色之一吧,道路上的坑坑洞洞早就令人習以為常,很多時候總是抱怨抱怨,如果不幸因為坑洞跌倒受傷,大部分人的反應可能是自認倒楣,當下或之後向親朋好友對政府沒有善盡責任的行為辱罵一通之後,通常沒有更積極的作為,我想,連實際打電話到政府相關部門去罵人指正的應該也是沒幾人吧!

  於法院參觀時剛好看到一位阿伯因為下雨天騎車,遇到路面積水的坑洞而跌倒致牙齒斷裂而申請國家賠償的案子,阿伯一個人在律師陪同下出庭,阿伯在庭上用台語訴說著自己案發時及之後就醫的遭遇,法官算是親和及有耐心的態度,讓阿伯慢慢的陳述,而書記官在紀錄時,法官發現意思不太對的,法官再用台語和阿伯確認其意思,還叮嚀阿伯要小心,當下真覺得這法官人真好呀!我想,至少當下能讓阿伯在法庭內感受到自己受到的傷害是被法院所重視的。

  第一次參觀台北地方法院,對於身為一位當事人到法院主張、捍衛自己的權益,不僅是在法庭內的審理程序是重要的,一進入法院的感覺及整個到法庭內的過程都是深深影響當事人的,其審理的是最貼近人民生活財米油鹽至人身安全、權利的案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除了論理之外,多一些人文思考及社會體驗人民感受可是大不同的呢!

◎個人觀察◎法庭中的座位安排與設計,明確地表示出層級式的權力關係

文/葉靜宜(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由於過去未曾實際接觸過法律,法律對我來說,仍然停留在只是擺放於六法全書中的生硬條文。除此之外,連專科時期修習過的憲法、民法以及國際法,也全都只是紙上談兵式的熟記條文內容。生活中亦沒有遇過能與法律扯上關係的事件,所以更別談上法院、進法庭。

  在台灣,初期的婦運最先將焦點擺放在法律條文的修改上,就如同美國第一波女性主義是由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所主導,藉著在法律條文上的修正達到形式上的平等。但不可否認的,這樣的法律改革有其意義存在。對於現代倡導自由民主的國家來說,法律是人民社會生活中的成文規範,也是知識與文明的表徵。所以,法律對人們來說,如此不可或缺。
  性別與法律如何產生關聯?法律常被批評為太拘泥在其僵固刻板的條文中,忘了這個社會其實是不規則地進行著,其背後還含藏著許多文化、信念、道德、習俗等無形的人類生活要件。因此,此次法庭觀察將視著在法律的人與人互動中,用性別之眼來穿透法律是性別中立的謊言。

  此次法庭觀察礙於時間上的限制,未能碰巧遇上家庭暴力案件,又因性侵害或兒少案件並不公開審理,只能選擇其他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做為觀察對象。第一件法庭觀察為姚XX審判長主持之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但有趣的是,針對此案的性別觀察並非將焦點完全置於案件審理,而是法官與檢察官如何「看待」我們這些進行法庭觀察的旁聽觀察員。

  法庭中的座位安排與設計,明確地表示出層級式的權力關係。法官在最前方,座位還特別加高一層,以突顯出在這個法庭中,權力位階是最高的。接下來分別是負責記錄案件的書記官,以及負責傳交文件或翻譯的通譯人員。再來則是兩相對望的位置,分別為檢察官與證人席。最後,面對法官的席位才是被告席。

  本庭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頗有交情,待我們幾位學生進入旁聽後,法官告知我們若要進入旁聽須先經過他的同意。這樣的告知似乎是,此位法官認為法庭內有一套不成文規則要遵循,而法官是法庭內最有權力之人。因此,這樣的告知就像在彰顯其權力一般。檢察官也同時以玩笑式的口吻告誡我們必須遵守法庭規則,否則會遭法警人員的驅逐。這些告知與告誡雖然聽來輕鬆,但卻也同時是權勢者在劃清地盤,或是另有他們擔心之處?害怕這些性別研究的觀察員們,尤其還是女性,帶著批判的眼睛看他們辦案審判,於是心裡生起一股不安?也許是,也許不是。但如此的聲張權力的舉動,造成了法庭中一股緊張氣氛。

  第一次的法庭觀察雖然新鮮,但也見到法庭之中的嚴肅氛圍。這樣的觀察不只是要帶著性別之眼來批判,更無形之中對法庭人員造成壓力,成為一種監督的力量。這樣的一小步,希望未來更會是性別平等的一大步。

★WOW★律師可不可以說謊?

文/青青

  上次去演講時,聽眾問了我這個問題。最近看一齣以新人律師為主題的日劇,裡頭也提到了這種事。於是,當了這麼久的律師,我終於開始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以那部日劇為例好了。劇情是一位剛實習完畢,在大事務所的pro bono(法律援助)部門的菜鳥律師,與事務所的另一位中堅律師共同處理一個學校的案子:老師帶學生戶外教學來到海邊,其中一個學生卻溺斃。老師告訴律師,那時因為風浪大,他勸學生「儘量不要下水」;但中堅律師為了自己當事人(學校)的利益,卻指示老師:「對外說明時,請你說『我要求學生不准去游泳』。」這樣一來,就可以說那個學生是「不聽話」、「自己不小心」導致死亡,學校已經盡到應盡的照護義務,也就沒有負責的問題。
  身為一個從小就乖乖聽話的小孩(?),我並不認為人說謊是天性,說謊是一件不好的事,理所當然地,也就不認為有任何一個職業會是「可以說謊」的。當然,人說謊可能無可厚非,不過因此理直氣壯的說「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可以說謊」,我很難接受。

  律師是應該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沒錯,但說謊並不是保護當事人必要的手法。我個人的看法,律師的工作是為當事人挑選事實中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加以利用,以及淘汰對當事人不利的部分,或為該部分辯護,而不是「渲染誇大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以及否認或湮滅不利的部分」。律師該曉得,當事人的利益並非「非黑即白」,為當事人爭取到一個合理的機會,對當事人才是最大的利益。若以說謊的方式讓當事人完全勝利,對當事人不見得是好的。總之,我認為這是律師辯護(代理)策略的問題,「不說謊」是我認為律師該採取的辯護策略。

★WOW★費力鯊法庭遊記

文/費力鯊

「情況這麼糟,
為什麼不離開你先生?
高等法院刑事法庭中審判長劈頭就問受家暴而後殺死丈夫的中國籍妻子。
 

我驚恐的抬頭再看一次審判長的臉,這問題不是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Q & A中常提醒大家最基本的「迷思」嗎?這幾年台灣社會態度的轉變,這位阿伯該不是沒有察覺吧? 

「被害人因為其妻拋頭露面在外工作,可能不太高興所以才動手打人…」
檢察官臉不紅氣不喘地陳述上訴書狀中早寫好的句子。

  檢察官女士啊,您自己也是拋頭露面出來工作啊,也是出來賣啊,賣你那陳年的舊知識啊!認為女人「出去」(離開那六坪大的家)工作,自然老公有理由不開心,身為女性學者的我,也算是拋頭露面吧。我驚恐地提醒自己這是2008年,不是1871年啊,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因為女人纖細敏感的本性,家庭是最好歸宿,不適合當律師。難道我們的女檢座是食古不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老婆婆?

  兩個小時在高院旁聽,讓我的思緒回到了百年前,走出法院,在台北難得陽光普照的街上,心情仍難以平復,剛剛是參觀了性別與法律研究的博物館嗎?還是性別正義的示範教學?等待更新版?還是這就是每天上演的法庭駭人真相?應證了學者提醒的:法律過去一直是男性的活動,現在則是男性與女性共同參與的男性的活動?

  親愛的姐姐妹妹們,一起上法庭吧,如果台灣的法庭活動真的仍然是「男性的」活動,用我們的明亮的大眼睛仔細看清楚,用力寫下來,努力傳出去,一起見證這偉大的正義神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