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天堂不撤守-冤賠追償,三柄尚方寶劍還有二劍未亮◎陳長文

2011年2月28日 中國時報 
陳長文/律師、法學教授

日前,板橋地院向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冤獄賠償金,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據報導,是政府第一次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法官求償「成功」的案例。

筆者既覺得感慨,又覺得欣慰。感慨的是,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但欣慰的是,終究,這把尚方寶劍還是出鞘了,既然指向了第一位失職的司法官,我們終能期待未來可以指向第二個、第三個失職的司法官。這代表司法改革,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終於踏出了嬰兒學步的第一步。

讓我們看看,這個沒被媒體關注的新聞(筆者只看到吳典蓉女士就此議題寫了評論),對司法改革的重大意義。

無辜人民遭受冤獄,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從一九九四年到二○○七年,我國政府依此法律規定,共支出高達約十四億七千萬元賠償金。國家在為冤獄賠償之後,依冤獄賠償法第二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目的在促使公務人員審慎行使職權,避免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惟冤獄賠償法自一九五九年施行以來,中華民國雖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這使得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形同具文,也因此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慎行職權,勿製造冤獄。而這也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江國慶的鮮血可以換來什麼?◎林峰正

台灣法學雜誌170期,170期,2011年02月15日,頁9-11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農曆春節前夕,檢方大動作聲押許性嫌犯,疑似找到發生在十五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女童姦殺案的「真凶」。換言之,當年遭軍法審判確認是兇手且已遭槍決的江國慶極可能遭錯殺。

確定的判決若要翻案當非一朝一夕,且需走完法律程序,但媒體早已用「江國慶遭冤殺」的斗大標題鉅細靡遺報導此案。平反、究責、賠償的要求不絕於耳,耐人尋味的是,去年年初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女士對外表明不願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時候,不也是同樣的媒體幾乎要把麥克風塞進王前部長的嘴巴,眾口同聲要求她要為不執行死刑的政策給個交代,王前部長被迫在理念與官位之間作出選擇掛冠求去。果然,另外找來一位願意執行死刑的「勇夫」部長,硬生生在極短的時間內令准四位死囚的執行令,讓台灣的停止執行死刑紀錄停在四年。不出一年,同樣的社會,同樣的媒體,對於死刑案件卻有天差地別的看法。令人不禁想問問,台灣社會是不是病得很嚴重?才會集體癲狂至此!

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我見我思-總算有法官得負責了◎吳典蓉

2011年2月25日 中國時報 
吳典蓉
 
這一年來,從法官收賄貪瀆到恐龍法官,司法可受肯定之處不多,但是上周卻有一個小小的進步。

 
板橋地院成功向一位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為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的冤獄賠償金,最值得省思的是,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政府向司法官求償首例。


為什麼?《冤獄賠償法》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如果林姓法官是被求償首例,難道過去的冤獄都是由司法這個「體系」自動生出來的嗎?


哲學家漢娜鄂蘭在研究所謂納粹的集體罪惡時發現,官僚制度就是「無人之治」,責任的轉移是每天的例行公事,如果推到極端,那些曾經犯下重大罪行的納粹戰犯事後受審時都可以辯稱,他只是齒輪,任何人在相同的位置上都會作出同樣的事。


但是,鄂蘭在旁聽法庭對納粹艾希曼的審判過程時發現,司法審判可以是官僚系統的救贖,因為在法庭受審的是有判斷力、有血有肉的人,在法庭中,不允許個人將責任轉移到所謂的系統或體制。


江國慶案之思─死刑誤判乃風險?◎盧映潔

台灣法學雜誌,170期,2011年02月15日,頁6-8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近日對於民國85年涉及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姦殺命案之江國慶乃遭死刑誤判的事件,相關討論在台灣社會上繼續延燒。此一個案凸顯了死刑制度存廢之刑事政策議題、刑事訴訟程序(或說軍事審判程序)的運用及其目的何在之制度設計,以及司法誤判的面對與司法公信力的影響等等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又是環環相扣,而且雖然這些已是長期累積的問題,但在台灣卻是難以理性地加以討論。
 
面對這一個死刑誤判的事件,筆者必須要提到在去年(民國99年)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因拒絕簽發死刑執行令而去職的風波中,有一些是由法律人口中說出,卻令筆者不寒而慄的說詞。尤其是某位任職於中部大學法律系、勞工法專長的某位教授所謂「死刑案件的誤判是風險,由被誤判的人個人承擔」的言論。實則,筆者並不喜歡「對人不對事」的做法,也不可能做出謾罵式的人身攻擊。惟獨,該位法律系教授的思考讓筆者相當恐懼,亦即,在台灣培養出的法律人【1】是否深藏在內心的就是這樣的思維?只不過這位法律系教授「膽敢」說出來而已。是故,在此請容許筆者「對事又對人」做一次評述,以反映出為什麼會造就出死刑誤判的事件。


該位法律系教授於去年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不簽發死刑執行令時,曾投書指責王清峰女士涉及刑法第127條中的違法不行刑罪。又在去年3月11日公共電視的「有話好說」節目中談到死刑存廢問題時,針對死刑不應存在的很重要的理由之一是因為司法誤判的主張,當時節目中主持人問:「所以○老師你怎麼看?我們很可能冤枉了一個人,他根本沒有做這種事情,而把他判了死刑。然後把他執行。」「這個風險,我們承擔得了嗎?」,此時該法律系教授○○○回答:「承擔得了。我覺得蘇建和這個案子,不應該過度被渲染。好像我們的司法如此不堪……」 「我覺得我們似乎不應該給人家一種印象我們的法院都是亂判的,但有沒有可能是誤判?有可能!您剛提到蘇建和這個案子,我太不瞭解這個案子,有可能他們真的是無辜的。……在這個社會裡面,我覺得任何人都會承擔一點風險,就好像我走在路上很可能被車子撞了,那你說我也是無辜的啊!那這種風險就包括說,我不小心被司法誤判了。但我覺得隨著科技的發展,比如說DNA的技術等等,我覺得那種誤判的機率已經越來越少了」【2】


法庭觀察動員通知-邱和順(陸正案及柯洪玉蘭案共同被告)開庭

2011年03月03日 上午 09:30 @高等法院刑20庭 
北市博愛路127號,近捷運小南門站一號出口
 

本案更11審自2009年9月22日第一次開庭以來,歷經一年五個月、16次的準備程序之後,2011年2月17日開庭為本審第1次審理庭,審判長為周盈文法官、陪席法官為林海祥法官、受命法官為詹駿鴻法官。法官傳喚楊日松法醫出庭作證,楊法醫表示,當年非由他到現場相驗,但有輔助解剖。楊法醫就更七審卷證所記載的錯漏之處做出指正,釐清柯洪玉蘭案的幾個疑點,如下所示:
  • 行兇手法應為「先以手掐壓脖子再以繩子絞勒致死」,而非卷上所誤載的「死後絞勒」。
  • 殘留在胃裡的食物為芹菜,而非卷上所誤載的韭菜;且因芹菜需3-5小時才能消化完畢,而韭菜較易消化,因此回推的遇害時間就與前審的認定有落差。
  • 此外,更七審的訊問筆錄記載,兇嫌聽到受害者的叫聲以為未死而再補一刀,附近也有證人聽到這個聲音。但楊法醫表示,人死後肺部空氣排出經過喉嚨,因而傳出類似低聲喑嗚的喉音,此與大叫的聲音及音量完全不同,可耳聞的距離也要非常接近才聽的到。
  • 屍塊因泡水太久,腫脹後再縮小,也可依此回推兇嫌遺棄屍體的時間。
  • 至於丟棄屍體的位置,則應該是在發現處上游50-100公尺的地方,這是根據當天的河流流速及河道彎度推算而定。
  • 就行兇的過程,楊法醫表示:被害人是先遭背部拳擊之後面朝下倒地,之後前胸被強壓,所以左肋骨有斷,再來被用繩子絞勒脖子,之後身體翻過來正面朝上,兇手再壓上去,之後死者就呼一聲,這是一連串的動作。
故律師團於詰問楊法醫後向法院表示,根據所證述的行兇過程與被告自白的行兇過程完全不同。因被告自白與事實有所出入,且依楊法醫陳述之事實,本件極有可能係熟人犯案,兇手可能另有其人。


諸如以上細節,都有助於我們釐清本案的真相。本次3月3開庭,將由檢察官提示證據清單,由律師團針對此證據清單一一表示意見。預計於下次進入辯論程序,歡迎所有關心本案的朋友們前往法庭旁聽。法庭觀察不需換證,雖禁止錄音錄影,但可以筆記,歡迎大家直接入座旁聽。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少數人的尊嚴,所有人的正義◎張娟芬

2011年2月24日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農曆年前,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到總統府陳情,不僅被要求從側門進出,還受到總統府參事的傲慢對待。經過幾次串連抗議,陳情現場的影像也在網路上流傳,總統府日前終於將這位參事調職。權益受損的、尊嚴受辱的,是原住民,好像只是少數人的事?青平台主辦的「紀錄片與社會運動系列」,第一場就請到參與其事的原住民運動者馬躍比吼,他長年以紀錄片為武器來推動原運,莫拉克風災之後,馬躍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受創的原民部落蹲點深耕。

一如其他弱勢族群,馬躍的原住民觀點是一個犀利的視角,能夠提供整個社會嶄新的視野,而許多洞見更是唯有貼近原住民的生活才可能產生。例如莫拉克風災以後,慈濟蓋了「大愛村」讓受災戶有個地方可以住。立意甚佳,但是「高調行善」的結果是政客、團體爭相前往參觀,人潮絡繹不絕,災民不得安寧。馬躍拍了一個《ㄞˋ的小短片》,輕快又幽默,片尾感謝大家的幫忙,「但是這裡不是動物園/也不是博物館/愛我/就請不要再來參觀我」。

這個短片去年八月問世,並沒有引起主流媒體的注意,但不久後,陳光標來了。外來者「高調行善」刺傷了台灣人的自尊心,輿論反彈聲浪四起;馬躍說:「我感謝陳光標來到這個島上,他讓漢人終於了解,尊嚴很重要!」

塞內加爾小說家阿密娜達.索.法勒最近在台灣出了一本小說,叫做《乞丐的罷工》。她描述這個位於西非的城市達卡,街上乞丐成群,惹人嫌惡,市政府決定整頓市容,大力驅趕。乞丐們忍耐又忍耐,終於決定集體罷工,不當乞丐了!有權有勢的政客來到昔日乞丐聚集的廣場,發現空無一人,悵然若失:沒了乞丐,他還怎麼行善呢?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美國的「江國慶」們◎劉屏

2011年2月24日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美國也有「江國慶」,而且廿五年來至少有十起。就在台灣的江國慶冤死案曝光之前未久,美國法院還下令對一起類似案件重行調查。

 
江國慶案荒唐,那還只是三位法官認定有罪。美國的江國慶們,可是陪審團十幾位成員共同的判決。


最受矚目的是威凌姆(Cameron Todd Willingham)一案,他涉嫌縱火殺害三個女兒,在二○○四年遭處決。沒有人相信威氏會做這種事,妻子也為他辯護。一位化學博士也對縱火之控深表懷疑。可是檢察官(以及陪審團)單單根據他家裡有古時刑具,就判斷他有嚴重的反社會、暴力傾向,認定他有罪。當時檢察官提出交換條件,只要認罪,即可不死,判處無期徒刑。可是他堅持自己清白(下述很多案子都是這個情況),寧可與女兒為伴。不久前,德州下令重新調查本案。


最受國際關切的,是歐戴爾(Joseph O’Dell)一案,他涉嫌姦殺一位婦女而在一九九七年被處決。沒有物證,唯一罪證是看守所的難友證詞。這個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有位大法官直言「大有疑問」。德蕾莎修女、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都為他求情,可是均未奏效。他在受刑前的最後一句話,是向被害人的兒子說,「艾迪,我沒有殺害你母親」。


賀瑞拉涉嫌射殺警察而遭處決。審訊期間,至少有四人具結,說賀氏的哥哥(後遭謀殺)才是真凶。可是法院拒絕重啟調查。他在受刑前的最後陳述是:「我是清白的,我是清白的……,今晚這裡的事是大錯特錯」。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每逢慾昇 想起薇閣◎馮光遠

2011年02月21日 轉載自「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部落格
馮光遠
 

吳育昇告我的官司,將於2月22日下午2時50分,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市士東路190號)的二樓第四法庭開庭審理。
 

也許有人還不清楚這件訴訟的原本始末,我在這裡再度跟大家解釋一遍,希望大家記住,要是以後還聽到「光遠,吳育昇為什麼要告你?」這樣的問題,除非提問的是位美女,否則我一定給他白眼(還好我本來就是白目,給白眼很自然)。
事情是這樣的。
 

2010年三月,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捲入是否執行死刑的爭議,最後辭掉部長職,我對整件事情非常有意見,尤其是不屑經常以「道德重整會員」姿態出現的國民黨台北縣第七屆立法委員吳育昇(淡水、八里、三芝、石門、泰山、林口),因為他在緋聞事件之後,充分利用這個機會,在此爭議裡搶著扮演一個很吃重的角色,在聽了他的一些發言之後,我覺得非用重砲諷刺他不可,於是在《壹週刊》第460期我的專欄〈臺週報〉上,以「一些跟王清峰辭職有關的聯想」為題,發表了當期的內容,其中兩則跟吳育昇有關的文字如下:
 

「是否要廢除死刑這個議題,本來應該是個需要嚴肅討論、充分溝通的大題目,可是在某些政客的操弄下,卻成了一場鬧劇。馬英九當然又是見風轉舵,忘了他已經代表台灣簽署過國際人權公約,在犧牲掉有原則但作風遭議的王清峰部長之後,漂亮地躲過政治風暴。臺週報對於整件事的發想如下:
 

政治死刑犯不要放過
 

前一陣子通姦被活逮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是最積極鼓吹將44名定讞的死刑犯處死的一個立委,其實向來把道德掛在嘴邊的吳育昇,自從他陰莖在外面亂插一通的醜聞曝光之後,等於已經被判了政治死刑,我們認為也應該早點將此人與政治永遠隔絕。
 

恭請吳育昇刑場作秀
 

吳育昇不但在立院大力鼓吹要把定讞的44名死刑犯早日處死,王清峰辭職後,還強調定讞的44名死刑犯在年底之前都得死。我們因此建議,要是哪天執行死刑,應恭請吳育昇去刑場見證,如果可能,更應該請他用他那善於摳婚外情對象私處的手指頭去扣扳機,一定很轟動。」
 

好了,就是這些內容造成我的這個官司(還連累了畫漫畫的邱顯洵,最是不好意思),我不知道台灣在金、馬執政以來(是的,這兩個同志當然要綁在一起提),原來政客變得這麼受不了廚房的熱(這已經是我這兩年以來第三次被告,也是三次之中唯一成案的官司),不過官司既來之,則面對之,我堅信台灣不是李光耀的新加坡,更不是共產專制的中國。
 

星期二下午,就讓我跟吳育昇好好地在法庭辯論一下他的陰莖到底有沒有亂插?他的手指頭到底有沒有去摳?(我也覺得真的是很下流的講法耶,還好,事情本身就很下流,另外,我用的都是學術名詞。)
 

還有,笑完,請大家幫我轉貼,感恩!

【延伸閱讀】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志工培訓,報名開跑:2011春季司改尖兵俱樂部!

    陳年冤案、死刑、惡檢,台灣司法的下一步--陪審或參審?
     JRF' s Friends Club

    別期待在這裡上到正統的法律系課程,也別以為我們會教導你如何當個體制裡的法律人。司法改革絕對不會只有法律,而是更多的社會實踐與關懷參與。在這裡,我們要讓你親身接觸到個案的辯護律師、當事人,以及各領域的實務工作者。透過彼此的經驗分享與雙向討論,我們絕對要擴大你的司法人權視野!

    【報名期限】即日起接受報名,額滿為止!(報名手續以完成保證金繳交為準)
    【活動時間】2011/3/10 - 5/19,每隔兩星期的週四晚上19:00~21:00。
    【活動場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會議室
    【招募對象】曾參與過司改會志工培訓、法庭觀察及學生營隊等活動之學員,或對司法改革、人權有興趣的學生、社會人士。
    【學員名額】預計招收20人,額滿為止。

    【活動收費】每人需繳交500元行政費及500元保證金(共計1000元,煩請先匯款至下列指定帳戶)。課程結束後,缺席一次以內(含)學員將退回保證金,並獲贈一年期司改雜誌。全程出席者再贈送其他出版品一冊。
    【郵政劃撥】19042635 戶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或【 ATM轉帳】銀行代碼:803 (聯邦銀行) 帳號:005-108000055
    【報名方式】繳交保證金後,煩請至下列網址(http://ppt.cc/YDn@)填寫資料報名,並來電02-2523-6255陳先生洽詢。

    日期
    課程與講師
    03/10
    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談江國慶錯殺案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黃達元律師/個案協助律師
    03/24
    法庭觀察實作
    郭怡青律師/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04/07
    追緝惡檢-不適任檢察官面面觀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04/21
    日本99%定罪率?-電影欣賞《鹹豬手事件簿
    林裕順教授/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系副教授
    05/05
    人民參與審判-台灣是否適合採行人民 參與司法的制度
    鄭文龍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05/19
    台灣司法的下一步?-我們對司法的期待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中國時報:減少娃娃司法官 考選次長籲修法

    2011年02月20日 中國時報
     記者管婺媛、王己由/台北報導

    司改團體昨天針對《法官法》草案舉行座談會,與會的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指出,目前缺乏社會歷練的「娃娃司法官」太多,他建議應修法將司法官考選改為兩階段式,第一階段維持現行筆試,第二階段則由相關部會共組的遴選委員會審查工作經驗、學歷、心理與性向測驗等。董保城也透露,此建議已與考試院委員與司法院高層討論過,希望藉由民間認同加快修法時程。

    對於董保城此項建議,司法院和法務部昨日都強調,考選部還未和兩機關商討,目前並不清楚實際的建議內容,因為司法官的考訓,涉及行政、司法和考試等三院,未來任何變動都須三院會商討論後,才可能有所興革。

    蘋果日報:「沒進過社會大門」太嫩「修法防奶嘴法官」 平均25歲錄取惹議 考選部將改2階段遴選

    2011年02月20日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
    02
    考選部次長認為司法官錄取年齡太輕,應改兩階段遴選。圖為司法官學員參觀刑事局。資料照片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昨在一場座談會說,去年錄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25.89歲,形同「家門校門直接到衙門,沒進過社會大門」,考選部已研擬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讓司法官考選改為兩階段,通過考試者僅取得遴用資格,司法院、法務部第二階段遴選標準應含碩士以上、2到3年工作經歷、性向與心理測驗,通過後接受2年職前訓練,以解決「奶嘴法官」判案可能不食人間煙火的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昨舉行「法官法一讀草案」座談會,近來恐龍法官判案違反社會認知,成為與會者討論焦點,董保城表示,在立院委員會審查的《法官法》只觸及法官評鑑退場問題,沒有解決「進場」問題,他強調「退場是對這一代,但進場是千秋萬世。」
     

    董保城說,近年司法官錄取年齡太輕,以2010年為例,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這些「奶嘴法官」的奶嘴是制度造成的。
     

    「易變權力傲慢」
     

    董保城強調,問題不在年齡,而是沒社會經驗,「沒社會經驗年齡又輕,若再擁有權力,容易變成權力傲慢。」
     

    身為考選部次長,董保城說,他應該作政策行銷,可是他說不下去,要改就要趕快改,人民沒有耐心給你很長的時間。
     

    出席座談的政大法學院副院長姜世明說,大學畢業生資歷太淺,「法官考試應改成研究所畢業才能考,「有的研究所考不上,結果法官考上,莫名其妙」,姜強調「念過研究所,多少有被指導教授操過,知道人心險惡,比較有歷練,不會什麼都不懂就去當法官。」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分階段考試不是重點,重點是要考出社會經驗豐富、人情練達的法官來進行審判,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但他並不反對分階段考試、遴選。律師溫令行也說,目前有些刑、民事法官初入社會,收入豐厚有房有車,卻對實務流程不清楚,但很自負,單憑法條做決定,審判結果不免讓人瞠目結舌。
     

    但司法官卻反對。高雄地院一名24歲就通過考試、目前已逾9年資歷的法官說,年輕絕對不是法官會不會變成恐龍的關鍵,他表示,國內法官的養成需要至少7年的時間(包括受訓、候補法官階段),且第一年審判時不能獨任,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避免出錯。
     

    「年齡與質無關」
     

    另名28歲考上檢察官、目前10年以上資歷的檢察官則對遴選制度提出質疑,「要求社會經歷,就可以養成好的司法官嗎?起訴或判決結果不符民情的一定是年輕的司法官嗎?要符合什麼樣的社會經驗才適合當司法官呢?」「年齡或所謂的社會經驗,與起訴裁判的品質絕對沒有正相關。」



    02
    2008-2010 司法官錄取人員年齡分布表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3/5座談會:如何於跨國爭議中主張保密特權

    MANAGING PRIVILEGE ISSUES IN CROSS BORDER DISPUTES
     

    跨國訴訟對於保密特權與秘密通訊之保障帶來獨特的挑戰。本次研討會將探究兩項重要課題:(1)在跨國爭議中,何種通訊應獲得保障?以及(2)律師於參與此類訴訟時應如何為之,以建立及保有保密特權?
     

    【時間】2011年3月5日(六)上午9:30-12: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3樓多媒體教室
    復興南路二段與辛亥路交叉口,台大側門入口第一棟
    【主辦】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與倫理委員會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權利維護 委員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倫理委員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主持】顧立雄律師(台灣法學會常務監事)
    【演講】Mr. Carey R. Ramos(史丹佛大學法學院 J.D., 美國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事務所合夥人)
    【與談】黃瑞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董事長)
     

    【議題】
    一、綜覽美國律師與客戶間之保密特權,以檢視下列情事之保障:
    • 企業法務與外部顧問間之通訊
    • 經由代表與事業間所為之通訊
    • 與專家間通訊
    • 與政府之法制人員所為之通訊
    二、綜覽美國律師工作產出之保障
    三、由Akzo Nobel Chemicals Ltd. v. EU看歐盟法下之律師與客戶間保密特權
    四、從美國及歐盟之經驗而言,就跨國訴訟中如何處理保密特權之爭議作深入探討。將包括以下說明:
    • 美國法下何種通訊將受保障?
    • 如何在企業內部之專門人員、法務及外部顧問間建構通訊方式以建立及維護保密特權?
    • 如何使用聯合辯護協議?
     

    【聯絡人】彭秘書 02-23313069
    【線上報名】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
    【備註】備有口譯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法官法立法前夕的提醒◎林峰正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今年1月17至20日Yahoo奇摩網站進行一項網路民調,題目是:你認為,怎樣才能維持法官的素質?在不到四天的時間中,竟有高達8515位網友實際參與投票。其中,有6,476位網友支持「由獨立機構定期評鑑全部法官,並可接受民眾檢舉個別法官」,佔76%;有1,113位網友支持「由司法院定期評鑑全部法官,並可接受民眾檢舉個別法官」,佔13.1%;有926位網友支持「由司法院接受民眾檢舉不良法官,並進行調查」,佔10.9%。

    司法改革的議題向來不太受到媒體青睞,充其量只是在發生重大案件引發司法爭議時才可能引起一些討論,但大多是一日新聞難以持續。不過從去年7月開始到現在的發展卻與以往明顯不同。高等法院法官及檢察官聯合收賄;最高法院法官關說干預審判;還有一連串有關性侵幼女案件的判決,也遭到數以十萬計網友的強烈抨擊。於是,輿論沸騰,都說要淘汰「恐龍法官」,除了被認為是「恐龍法官」以外的民眾大致無人反對這樣的主張。問題來了,到底要拿什麼來淘汰「恐龍法官」?武器在哪裡?到這時候大家才意識到,我們真的手無寸鐵。這時候,民眾更憤怒了,當我們不滿意這個國家中最有權力的人──總統的表現時,不僅可以隨時批評,還可以用選票把他換掉,所以總統至少表面上多少得尊重一下民意,至少,他多少得聽聽民眾的意見。但如果法官表現不符合民眾期待,我們多少發點牢騷時,多數時候他們視而不見不理不睬,如果被逼急了,頂多冷冷地說這就是審判獨立,句號。換一句時下年輕人常說的白話文來說就是,誰鳥你們啊!

    可是,法官掌握決定人民生死、自由、財產等等那麼龐大的權力,當他們做錯事的時候難道不該負點責任嗎?答案其實再簡單不過,百分之百應該。問題是在現行的法律體制之下,只能透過監察院行使對法官的彈劾權,根據長久的歷史經驗顯示,監察院對法官行使彈劾權的次數與一般公務員比較起來,可謂少之又少,被彈劾法官比例之低,可以說除非法官已到了觸犯既有法律的程度,大概都不會被彈劾。因此,監察院這個管道雖然存在,但對大多數身為法律專家當然不至於明確觸犯法律的法官來說,可說幾乎不生威脅。

    明乎此,媒體主動想起,不是有一部號稱可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法律叫法官法早已在立法院審議中嗎!這個法案進展到底如何?這可是不折不扣的大哉問了,理由是法官法的立法若自司法院開始研議迄今已超越二十個年頭未能完成立法,這樣的立法效率就是叫神仙來解釋大概也很難說服人民,與法官法立法相關的各機關都已經很努力了。所謂相關的各機關至少包含司法院、法務部、立法院以及無事不管的總統。於是,總統急了,立刻說司法改革刻不容緩,一定要符合民眾的期待,法官法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立法完成。此話一出,原本從不認為法官法立法有何緊急之處的執政黨立法委員們即刻領命,自去年10月起便積極審議在立法院冰凍多年難成正果的法官法,還有一些立法委員們也快馬加鞭紛紛提出他們認為最適合台灣的法官法版本,不希望在法官法的立法過程中缺席。

    自由時報:菲案不回應 兩督盟、司改會不歡迎陳雲林

    2011年02月18日 自由時報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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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昨日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座談會並發表聲明,菲律賓將台嫌遣送中國案,若中國二十二日前未正面回應,不歡迎海協會長陳雲林訪台。 (記者廖振輝攝)
     

    十四名台籍嫌犯月初遭菲律賓遣送中國後,北京迄無回應。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專業團體昨發表共同聲明,要求中方正面回應,否則將不歡迎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
     

    陳雲林下週將率團來台參訪,但十四名嫌犯至今處境仍不明朗,引發外界質疑。
     

    兩督盟及民間司改會並發表「陳雲林且慢」聲明,認為菲律賓政府應中國政府要求,引渡十四名我國嫌犯,引發各界的憂慮。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應是跨國合作打擊犯罪的基礎。
     

    不過,林峰正強調,鑑於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其具體實施情形,對於司法人權欠缺保障,同時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嚴重不符。因此,共同聲明第一點,即要求中國政府應遣返十四位我國籍嫌犯。
     

    聲明也說,在遣返之前,中國政府應允許我方官員及人權團體探視嫌犯,並協助選任辯護律師。而中國政府就遣返之前所進行的刑事程序,應承諾提供這些嫌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兩督盟及民間司改會並說,如果中方無法在二月廿二日以前,即陳雲林預定來台的前一天,就訴求「正面回應」,將不歡迎並鄭重抗議陳雲林來台。林峰正並說,此案除涉及主權爭議外,最重要還是人權的角度。
     

    兩督盟召集人賴中強也說,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施情況對司法人權的保障,是「不及格」。
     

    賴中強舉例說,若在台灣,嫌犯在偵查及審判中的任何階段,均可隨時選任律師;即便檢察官訊問,原則上律師也能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在中國,只在「審查起訴」的後階段,被告才能選任辯護人。
     

    賴中強說,之後雖放寬,仍不允許律師於公安訊問被告時全程在場。他要問,這十四名台籍嫌犯,現有律師在旁嗎?
     

    林峰正另質疑,在中國,就算有律師也有問題。很多「維權」律師受到迫害時有所聞。包括盲人律師陳光誠最近又遭軟禁;律師只要辯護對象不為官方所喜,人身安全將備受威脅。他譏稱,找律師前,可能得先幫律師再找一名律師。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體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座談會-從菲律賓遣送事件談起


    時間:2011/02/17 10:0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近捷運台大醫院站

    主辦:「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民間司改會
    主持: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引言:廖福特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姜皇池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楊雲驊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與談:賴中強律師(「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

    報名:活動免費,請點此連結報名,以利主辦單位準備資料。 

    聯絡:兩岸協議監督聯盟 楊先生 02-23115918

    活動緣起:

    菲律賓政府將14位涉嫌詐欺的我國人民引渡至中國,引發傷害我國主權地位、危及國人海外旅行安全的疑慮與爭議。其後,菲律賓政府並以「兩岸已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應自行解決雙方爭議」,甚至「一個中國」原則,做為其可忽視台灣要求將14位國人遣返請求的藉口,這樣的發展,已引起國人的憂慮。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此次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就以下議題進行研討,敬邀各界參與討論。

    討論題綱:

    1. 釐清此次遣送事件所涉國際刑事管轄、引渡及是否傷害我國主權地位問題。
    2.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法務部五項執行要點),應如何修正,政府及國會如何因應,才能避免國人日後遭受中國不當引渡請求?
    3. 鑑於兩岸人員往來頻繁及跨國犯罪之特性,勢必發生「中國人民在我國受審」及「我國人民在中國受審」之情形,然而,兩岸對於刑事司法人權的保障規定並不相同,例如:家屬或辯護人接見、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及辯護權得行使範圍、拘留羈押嫌犯之正當法律程序等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法務部五項執行要點),應如何修正,方能確保雙方人民在對岸受審或偵查時,得享有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程序保障? 

    會中將針對以下文件進行討論:

    1. 司法互助協議文本
    2. 法務部訂頒五項執行要點
    3 .司法互助協議送立法院備查(後改審查案)之審議記錄


    參考資料:

    1.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pdf (2009-04-26, 73.8K)
    2. 海峽兩岸犯罪情資交換作業要點 (法務部)
    3. 海峽兩岸送達文書作業要點 (法務部)
    4.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法務部)
    5. 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 (法務部)
    6.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作業要點 (法務部)
    7. 司法互助協議立法院五委員會審查記錄.doc (2009-06-10, 286K)

    8. 司法互助協議五委員會專案報告-上.doc (2009-05-06, 336K ) 
    9. 
    司法互助協議五委員會專案報告-下.doc (2009-05-07, 340K )


    延伸閱讀:

    1. 打擊犯罪 卻違反民主 ◎姜皇池 (2009-04-27, 蘋果日報)
    2. 
    對菲制裁 笑話一則 ◎姜皇池 (2011-02-08, 蘋果日報)
    3. 
    打擊犯罪 兩岸速修協議 ◎ 張平吾 (2011-02-10, 中國時報)
    4. 菲律賓何錯之有 ◎ 吳景欽 (201102-10, 蘋果日報)
    5. 
    兩岸司法協議 致台灣國際地位倒退 ◎ 蘇永耀/報導 (201102-13, 自由時報)
    6. 
    菲若不道歉 我應暫緩特使來台 ◎ 記者鄒景雯/專訪 (2011-02-14, 自由時報)

    新聞發佈:
    1. 會後新聞稿:體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座談會-從菲律賓遣送事件談起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及民間司改會 (2011-02-17)
    2. 台嫌遣中案 學者呼籲中國保障台嫌人權 ◎公視中晝新聞 (2011-02-17)
    3. 菲案不回應 兩督盟、司改會不歡迎陳雲林 ◎ 自由時報 (2011-02-18)


    台嫌遣中案 學者呼籲中國保障台嫌人權

    2011年02月17日 公視中晝新聞 
    記者 林靜梅 應磊奇/台北報導
     



    前陣子,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涉嫌詐欺的台灣人、引渡到中國,引發國內批評菲國、不尊重台灣主權的爭議,接下來大家也關心,中國會不會依照兩岸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把人送回到台灣,不過今天有學者表示,目前的協議沒有關注人權的保障,條文也有很多爭議,實在有必要再重新討論它的適用性。

    十四名涉嫌詐欺的台灣籍嫌犯,被菲律賓以一個中國的原則,遣送去中國、而不是台灣,引發政府高度不滿菲律賓不尊重台灣的主權,有研究國際法的學者認為,菲律賓這麼做其實不違法,但違反慣例,包括菲律賓和越南,都曾經將涉嫌詐欺的台灣人送回台,這次選擇把人引渡到中國,令人匪夷所思。

    不過人都被送到中國,學者認為,接下來就是要觀察兩岸怎麼依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來處理嫌犯,不過學者也質疑,這個協議本身,其實並沒有將人權的理念納入,萬一中國方面拘留嫌犯,或決定在當地審理案件,嫌犯恐怕都很難得到程序上的協助與保障。

    因為認定兩岸的司法互助協議,和國際人權的規範嚴重不符,包括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和民間司改會發表共同聲明,表示如果中國不願意回應,提供我方嫌犯,相關的司法程序與人權保障,他們將表達不歡迎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的抗議。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官司 燒香拜佛! 判刑 要碰運氣?◎林孟皇

    2011年02月15日 聯合報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正義聯盟繼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法院輕判性侵害案件後,進而號召志工統計分析法院的相關判決,得出多數判決仍然輕判,更有許多誇張的輕判理由。對於正義聯盟能夠深入分析判決,而非僅民粹式的批評,筆者高度贊同,並認為這樣的分析結果與司法實務相符。

    其實,我國法官量刑不當的最好事例,是酒駕行為。因為法務部所頒布不能安全駕駛的刑罰標準,是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以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者,作為行政罰的依據。是以,究竟應否論以公共危險罪,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最重要的指標。

    可是,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以筆者服務的臺北地院為例,不僅各庭法官量刑標準不一;同屬都會區域的士林與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量刑準據也不一致。甚至有法官針對刑事犯的處罰,量處較行政罰鍰為低的情況。

    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民間司改會徵求人頭帳戶詐騙案例 --帳戶被盜用 變成詐欺幫助犯?!

    類型:個人帳戶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詐騙集團使用為人頭帳戶,導致被檢警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因而曾受判刑者。
    判決書內文:
    「被告○○○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極易遭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員詐欺之犯意,於不詳之時、地,將所申辦○○銀行帳號:○○○○號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案例:小天急著找工作,在應徵時,公司告訴他要把薪水匯入他的戶頭,要求他提供存摺和提款卡。小天不疑有他,把東西交了出去,過兩個星期他覺得公司有古怪離開了公司。雖然當時有拿回存摺和提款卡,但之後他開始接到警察傳訊的通知,才知道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雖然他跟警察、檢察官、法官都說不知道自己帳戶被盜用這件事,但他們只說:「誰叫你把這麼重要的東西交給不認識的人!」最後,小天被判詐欺罪的幫助犯,雖然只要易科罰金就可以解決,但是他為了這件事疲於奔命,又為著根本沒有做過的犯行有了前科,真是欲哭無淚…

    有人為了類似的訟累,疲於奔命、暗夜哭泣,甚至因官司纏身、身心俱疲而全家燒炭自殺!但真正的詐騙集團卻仍逍遙法外!

    這樣的判決合理嗎?!司改會希望針對這類型案件,進行深入研究。

    若您的當事人,或您親身經歷過此類案件,請點此來信或來電與我們連絡

    電話:(02)2523-1178分機16朱小姐、分機22郭小姐

    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許榮洲的掌紋與李禎祥的指紋◎黃錦嵐

    2011年02月13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春節前,因應許榮洲的掌紋與謝姓女童姦命案現場掌紋相符,加上他的自白,讓檢警興奮的公布江國慶案是冤案的訊息,輿情也為之嘩然。不到一個月,許榮洲翻供了,而且掀起檢警疑涉不法取供的陰霾,但輿情相對低調得多。
     
    不過,值得肯定的是,仍有媒體輿論發出「許榮洲不要成為江國慶第二!」的憂心。


    女童姦殺命案的真兇究竟是誰?原本就不存在江國慶與許榮洲二選一的問題。因此,江國慶是否蒙冤?與許榮洲是否為女童案之真兇?並不具有必然的關聯性,是可以 切割處理的兩碼事!亦即,論斷江國慶是冤案,只要從既有的鬆散無力的卷證即可審查,至於許榮洲是否為姦殺女童的真兇,則需嚴謹的證據來認定,尚屬未定之 天。


    也就是說,從嚴格的證據法則來審查,江國慶是否能平反冤抑,並不必然要奠基在許榮洲的論罪之上,許榮洲是否涉女童姦殺命案,檢警辦案人員實在不必操之過急!


    平心而論,「許榮洲不要成為江國慶第二!」的憂心,是相當可能發生的!許榮洲的際遇,讓人很容易的聯想到同樣發生在十五年前的台北市李禎祥強盜冤案,當 時李禎祥因兩枚指紋留在犯罪現場之機車安全帽上,儘管堅決否認涉案,還是被羈押了八百四十四天,被高院判處十年重刑,案經最高法院質疑,高院於更一審時才 改判無罪定讞,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八日獲司法院判准冤獄賠償二百五十三萬二千元。


    許榮洲所以被檢警雙方認定涉嫌女童姦殺案重大,關鍵證據有兩項:一是自白,一是掌紋。如今,許榮洲翻供,所謂「鐵證」只剩下掌紋了。


    可是,掌紋果真是「鐵證」嗎?從李禎祥冤案可以說,未必盡然!


    首先,當年採擷到李禎祥的指紋時,檢警也是興奮莫名,可是,後來案情的發展卻非如此!一是真兇凌宏毅、陳弘智的出現,一是證人指證強盜犯只有兩人,且戴有手套,不會在安全帽上留下指紋,第三,就是巧合了。


    所謂巧合,就是指紋是李禎祥無意間觸摸留下的,也就是俗稱的「賤手」,行進間,隨手亂拍路邊的物品,碰巧拍上這頂安全帽,結果,強盜犯陳弘智接著竊取這頂安全帽去犯案。


    如此的巧合,若非陳弘智坦承安全帽是在永和樂華戲院附近路旁竊取的,而李禎祥也住在附近,指紋的方位,又不似戴帽子時可能留下的,李禎祥這個冤可就大了!


    李禎祥因巧合而蒙冤,後來又因一連串的巧合,又獲改判無罪定讞,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許榮洲的掌紋是否也有可能只是巧合呢?純從證據上看,難說!


    首先,檢警採擷掌紋的地方,是廁所的窗戶木板上,這個廁所也是多數人出入的地方, 許榮洲究是在什麼情況下留下掌紋?其掌紋的高度與方位是否可能是上廁所偶然攀附留下?或是需要跳躍才能留下掌紋?還有一個智商只有六十九的中度偏輕弱智者的思考與行為,也需要專家提供鑑定意見,不能率以正常人度之,這些都是可以詳察驗證的,據媒體報導,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黃如慧曾很細心的履勘現場查證 過,不過詳情如何,因木板原物已失,未來可能成為檢辯爭議的焦點。


    再則,即使窗戶木板上留有許榮洲的掌紋,木板上也附有女童的血跡,這兩種痕跡是否一定同時附著?是否可能先後附著的?也就是說,兩種微物證據是否必然有關聯性,這些都需精密的鑑定審認,不是輕率憑常識即可認定的!


    最後,李禎祥與許榮洲的際遇,也讓人興起:「灰人或黑人容易蒙冤」的想法。


    所 謂「灰人」或「黑人」,是與「白人」──清白之人──相對應的,並不是指這些蒙冤者皮膚長得黑或灰,而是指這些人曾有類似前科或不良習性。例如,許榮洲有孌童癖,且有類似性侵女童前科,李禎祥的素行也不良,因此,社會上發生類似的犯行,容易讓檢警聯想到他們,類似的不利的證據,也容易疊壓累積在他們身上。


    也就是說「灰人」容易蒙塵染灰,「黑人」更容易黑上加黑,這些人即使聲嘶力竭的辯解清白,其灰底、黑底,也讓他們白不起來!檢警偵辦重大刑案,循灰人與黑人的線索追查,是理當然的,但蒐證還是得嚴謹慎重,特別應注意是否存在反證的可能性,否則,冤獄即在其中!
     

    @ 本文作者黃錦嵐,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畢業,資深司法記者。曾任職於台灣時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熟悉警政司法新聞。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許榮洲翻供,不要變成第二個江國慶◎聯合報

    2011年02月13日 聯合報
    社論
     

    被檢察官懷疑犯下十五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的許榮洲,收押後在日昨首度與律師會面,即翻供稱未犯案。律師甚至暗示,許先前認罪,是受到警察說要搜索許家及認罪可求輕刑的威嚇利誘所致。全案真相又陷撲朔迷離,並再度蒙上辦案程序存有瑕疵的陰影。
     

    十多年來,謝姓女童案一直圍繞著江國慶和許榮洲打轉。江先被判定是真凶迅速槍決,但在愈來愈多的程序、證據瑕疵被揭露後,江冤死的可能性大增;而原本幾度自白犯案,後來因證據不足被釋放的許榮洲,如今卻謂在命案現場的掌紋鑑識發現了「新證據」,又重新被鎖定為凶嫌調查。
     

    江國慶很可能冤死,是因為偵辦、審判粗率地駭人。為求辦案迅速,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命令不具偵查權的空總政四處反情報隊成為偵查主力;江未通過測謊,就被依隱瞞事實、誤導偵查方向的理由,關禁閉並進行疲勞訊問;且不願聲請軍事檢察官羈押江,不讓江的親人探視,自己關起門要江「自證己罪」;即使檢察官後來訊問江,都曾有保防官在場「監訊」。
     

    直到軍事審判,江國慶多次抗辯遭到刑求,法官形式上傳幾位政戰人員到場同台訊問,就以「未發現不當取供」收場。定江死刑的判決,除了江的自白,沒有直接證據,僅籠統記載「凶刀、警調單位化驗犯罪現場採集沾有血跡之衛生紙,結果不利於被告等證據資料」。但凶刀無江血跡、衛生紙沒有所謂的精液,且未論述與江的關聯,如此草率,真是駭人聽聞。
     

    回顧江國慶的偵審過程,可以發現軍方為達求快目的,不擇手段,整個過程欠缺正當法律程序的安全瓣,政四處沈迷在自我的心證想像中一意孤行;審判亦無嚴謹的證據法則,過於依賴自白,不在乎自白怎麼來,心證亦空泛離譜;此外,律師是否發揮實質有效的辯護功能,或只為形式上的花瓶,也大有疑問。再者,覆判又發回原審軍事法庭,由原班人馬審判,失去重新判斷的空間,尤屬可議。
     

    由偵審江國慶之過失,觀看如今許榮洲案的偵辦,更足警惕。
     

    許榮洲才遭法院裁定羈押,檢警釋放出的訊息及媒體的報導就將許定為真凶,彷彿許已遭審判定罪,這種一面倒的指控實不足取。但除了許留在命案現場的掌紋,靠的就只有許的自白。自白之不可信,從許到案後隨即翻供可知,遑論許的智能狀況可能影響其自白信度,更須詳查是否用威嚇利誘來套取自白。
     

    至於當年謂未查出許榮洲的掌紋,如今又稱查出「新證據」;但即使有許榮洲的掌紋,亦不能排除是他在其他時間留下的可能,亦即不能直接證實他於案發當時在場。因而,若欲定罪,要有更多的證據支撐他姦殺女童的關聯性。檢察官偵查犯罪難免「推定有罪」,但一定要禁得起正當法律程序和嚴謹證據法則的檢驗,步步為營,才可節制刑事公權的迷失,避免冤案。
     

    正因為正當法律程序、嚴謹證據法則的要求,總統處理江國慶疑似冤死案,更應建立法治處理的典範。總統於農曆年前造訪江家,雖係心繫人權,然而江的死刑確定效力仍在,總統若欲以元首之地位逕自為江平反,即難免有背離法治主義之嫌。為法治計,總統應該責成相關單位走法律途徑為江國慶平反,或者成立專案小組調閱江案偵審過程軍方的全部卷證,為江家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並認真追究當年軍方有無刑求逼供的作為。如果法律途徑確實已窮,也可考慮修正赦免法及冤獄賠償法,將類此的特別情形納入可以經由赦免給予冤獄賠償的範圍。
     

    重走平反的法律路程或修法,都需要時間,無法一蹴即成。但為避免人治,亦為避免用違法手法去平反一違法審判,我們仍應一步步建立為冤案平反的制度,依此還給江國慶清白。這是江家人真正應得的結果,也是江國慶以生命換來的對法治主義的血淚教訓。

    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自由之家:Taiwan amends regulations on government advertising 台灣修改政府廣告規定

    Freedom House launches China Media Bulletin Issue No.9 : February 10, 2011
    自由之家中國媒體週訊第九期: 2011年02月10日

     

    On January 13, amid increasing public concern over embedded marketing in local news media, Taiwan's legislature amended the Budget Law to prohibit the use of public funds for paid news. The government also issued an executive order requiring official policy explanations appearing in news outlets to be labeled as advertisements. These measures are responses to a civil society movement against embedded marketing. In December 2010, two media-monitoring groups formed the Alliance to Oppose Government News Buying. According to Inter-Press Service, 130 journalism and broadcasting professors had signed a related petition, and 200 reform groups issued a statement of support.
     

    1月13日,在針對當地媒體中的置入性行銷報導的批評聲浪中,台灣立法院修改預算法,禁止編預算買新聞。政府也發布行政命令要求媒體上刊登的政府政策說明註明「廣告」。這些措施皆為回應公民社會反對置入性行銷的行動。2010年12月,兩個監督媒體的組織成立了反收買新聞聯盟。根據國際新聞通訊社協會(IPS)的報導,130位新聞及廣電教授已簽署了相關的連署書,200個推動改革團體也發表了支持反置入性行銷的聲明。(中譯/司改會執秘林偉勝
     

    * Inter-Press Service 1/31/2011: Taiwanese media fights propaganda masked as news
     

    * IPS國際新聞通訊社協會(2011年01月31日)台灣媒體對抗偽裝成新聞的宣傳(英文)
     

    * Foundation for Excellent Journalism Award Discussion Forum 1/28/2011 (in Chinese): Alliance to Oppose Government News Buying: December 2010 monthly report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論壇(2011年1月28日):新防會2010年12月份新聞觀察報告(中文)

    【延伸閱讀一】
     

    Taiwan rights ranking stable: Freedom House
    自由之家:台灣的公民政治權利評比持平

      
    Fri, Jan 14, 2011 - Page 1, Taipei Times
    2011年01月14日 星期五 頁1, 台北時報
     


    By J. Michael Cole / Staff Reporter, with AP 
    責任副主編 / 寇謐將

     

    US-based watchdog Freedom House was yesterday set to release its annual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report, with little change in Taiwan’s ranking despite some concerns over continued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with the media.
     

    美國的非政府監督組織自由之家昨天公佈「2011年世界自由報告」;報告中除了關切政府持續干預媒體之外,台灣的排名幾無更動。
     

    Based on the organization’s initial findings for last year, which were to be made public at a conference in Washington, Taiwan scored 1 in the political rights sphere and 2 on civil liberties, the same as the previous year.
     

    在華府的記者會上,根據自由之家對過去一年的觀察,台灣和去年一樣,在政治權利方面為第一等級,公民自由為第二級。
     

    “Taiwan remained one of Asia’s strongest democracies,” Sarah Cook, Asia research analyst and assistant editor at Freedom House, told the Taipei Times by e-mail yesterday.
     

    自由之家的亞洲研究員及助理編輯Sarah Cook昨天透過電子郵件向台北時報表示,「台灣依然為亞洲最堅實的民主國家之一。」
     

    “Municipal elections held [on Nov. 27] were widely viewed as free and fair, despite a shooting at a rally the evening before the polls,” Cook said.
     

    她說:「即使投票前一天晚上在選舉造勢場合發生了槍擊案,(11月27日的)五都選舉被普遍認為自由且公平。」
     

    She did not mention, however, the rapid mobilization by some senior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officials to exploit the shooting of Sean Lien (連勝文) for the party’s benefit the following day.
     

    然而,她沒有提到隔天部份中國國民黨資深黨職人士利用連勝文遭槍擊案動員拉抬國民黨選情。
     

    On the handling of the corruption charges against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陳水扁), Cook said: “Procedural irregularities evident in earlier stages of ... [the] case did not appear to repeat as the case moved up the judiciary during the appeal’s process.”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的貪污案,她說:「該案先前出現司法程序上的明顯瑕疵在上訴過程中未再出現。」
     

    In its 2010 report, which covered events in 2009, Freedom House had pointed to “flaws” in the handling of Chen’s case.
     

    自由之家在2010年報告中,指出2009年陳水扁貪污案司法程序上的「瑕疵」。
     

    Taiwan’s performance last year wasn’t entirely positive, however, with Freedom House noting a decline in the media sphere.
     

    然而,過去一年台灣的表現並非全部正面,自由之家也指出媒體環境惡化。
     

    “The early dismissal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following a series of disputes raised concerns over the independence of publicly funded media,” Cook said, continuing a trend observed in last year’s report, which said that “reforms and personnel changes at publicly owned media since 2008 have raised concerns about politicization.”
     

    Sarah Cook表示,「公視主管在一連串爭議後被迫提前解職,此一事件透露了公共媒體是否還保有獨立性的隱憂。」前一年年度報告指出:「自2008年起,公共媒體的改革及人事異動已經引發了政治化的憂慮。」
     

    Elsewhere, Freedom House said 25 countries had shown significant declines in democracy last year, with little serious resistance from the democratic world.
     

    自由之家表示,25個國家在民主上去年出現了明顯的退步,民主陣營並未認真抵抗此種現象。
     

    This was the fifth consecutive year Freedom House reported a decline in politica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 worldwide.
     

    今年為自由之家連續第五年在報告中指出政治權利及公民自由在全世界有普遍性的退步。
     

    “Our adversaries are not just engaging in widespread repression, they are doing so with unprecedented aggressiveness and self-confidence,” said David Kramer,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group. “And the democratic community is not rising to the challenge.”
     

    自由之家執行長David Kramer表示,「我們的對手變本加厲地在國內採取鎮壓措施;對此,民主國家並未挺身回應如此挑戰。」
     

    The report’s survey of 194 countries and 14 territories found that China, Egypt, Iran, Russia and Venezuela continued to increase repressive measures with little significant resistance from democracies.
     

    報告中針對194個國家和14個地區的調查顯示:中國、埃及、伊朗、俄羅斯及委內瑞拉仍然持續採取鎮壓式措施,民主國家對此卻幾乎沒有任何明顯抵抗。
     

    Among the examples cited were Beijing’s pressuring foreign governments to boycott the Nobel Peace Prize award ceremony honoring jailed democracy advocate Liu Xiaobo (劉曉波) and Russia’s “blatant disregard” for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sentencing former oil magnate Mikhail Khordokovsky after a trial widely considered fraudulent.
     

    當中的一例為北京施壓各國政府,杯葛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典禮將獎項頒給獄中的民主人士劉曉波;另外的一個例子,則為俄羅斯在嚴重失當的審判程序後,「公然漠視」司法獨立,重判前石油大王Mikhail Khordokovsky。(中譯/司改會執秘林偉勝

    【延伸閱讀二】
     

    自由之家︰台灣媒體環境惡化
    2011年01月14日 自由時報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十二日報導
     

    根據美國自由之家最新公佈的報告,台灣去年的政治自由度維持第一級,公民自由度也維持第二級,與前一年沒有明顯變化,仍是亞洲最強的民主國家之一。
     

    自由之家今天公佈二○一一年世界自由度報告,雖然報告中尚未列入各國詳細的情況,但撰稿人庫克女士表示,即使發生連勝文遭槍擊事件,台灣去年舉行的大選被認為是自由且公平的,原本前總統陳水扁貪腐案在司法程序中出現的瑕疵,在上訴過程中未再重複,台灣最高法院去年終於宣判陳水扁十九年的刑期。
     

    不過庫克注意到台灣媒體有惡化的發展,除了公視主管被迫提前解職,還有一系列事件讓人關注台灣受政府資金支助的公共媒體的獨立性。
     

    報告表示,有二十五個國家自由度下跌,僅十一個國家改善,其中有選舉的民主政體從二○○五年的一二三個國家降到今年的一一五個國家,像中國、伊朗、埃及、俄國和委內瑞拉這些獨裁政權,似乎可繼續採取壓制措施而未遭到民主陣營的明顯抵抗。

    【延伸閱讀三】

     
    年度自由報告 台灣表現持平

    2011年01月13日 中央社 
    記者/胡立宗華盛頓13日專電
     

    美國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今天表示,台灣在2010年仍是亞洲的堅實民主國家之一;今年的世界自由報告,台灣的評比與去年一致,政治權利1級、公民自由2級,列名自由國家。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2011年世界自由報告(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指出,台灣在11月舉行的五都選舉,除了投票前1天的槍擊案外,整體仍自由且公平。選舉結果,執政的國民黨贏得3席,在野的民進黨取得2席。
     

    報告指出,前總統陳水扁相關訴訟初期所出現的程序失當,在案件進入司法上訴階段後,已經不再出現。最高法院11月(就龍潭購地案)判決確定,陳水扁因貪污必須服刑19年。
     

    不過,媒體環境卻出現惡化現象:繼公共電視高層遭提前解職後,其他接受政府預算補助的媒體,獨立性也因一連串爭議而遭到質疑。
     

    自由之家1972年起每年公布世界自由報告,以政治權利及公民自由兩大指標評定各國自由狀況。兩項指標最佳為1級,最差為7級;平均2.5以上為自由國家,平均3至5為部分自由,5.5至7為不自由。
     

    台灣在2006年報告中首度成為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皆為第1級的自由國家,但2007年報告時,因政客、商界、黑道串聯的貪腐行為,政治權利被降為第2級,公民自由維持第1級。
    2008年與2009年的報告,台灣皆為政治權利2級、公民自由1級。2010年報告雖調升台灣政治權利為1級,但公民自由降為2級,主因是刑事罪犯的權利未獲完全保障。

    【參考資料一】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Table of Independent Countries

     Country
    Freedom Status
    PR
    CL
    Trend Arrow
    Taiwan*
    Free
     1
    2

     

    PR and CL stand for politica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 respectively; 1 represents the most free and 7 the least free rating.
     

    * indicates a country’s status as an electoral democracy.
     

    NOTE: The ratings reflect global events from January 1, 2010, through December 31, 2010
     

    【參考資料二】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THE AUTHORITARIAN CHALLENGE TO DEMOCRACY
     

    Map of Freedom: Asia-Pacific
     

    Maps of Freedom: Freedom in the World, 2003–2007 and 20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