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我見我思-法律難道是政治之奴?◎莊佩璋

2011年01月13日 中國時報
 莊佩璋 
立委吳育昇狀告專欄作家馮光遠誹謗,這種訴訟本是司法騷擾,勝算微乎其微,只是藉訴訟程序整對方,出口胸中怨氣而已。意外的是,檢方竟以加重誹謗罪起訴馮光遠。


台灣民主化後已沒「文字獄」,馮光遠若因此而坐牢,代表言論自由已壽終正寢,保證國際媒體會以「威權復辟」的觀點來報導。

馮光遠是「給我報報」的作者,文章嘻笑怒罵,獨具一格。他在《壹週刊》的專欄中說:「前一陣子通姦被活逮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是最積極鼓吹將四十四名定讞的死刑犯處死的一個立委,其實向來把道德掛在嘴邊的吳育昇,自從他在外面亂插一通的醜聞曝光之後,等於已經被判政治死刑。」

馮光遠認為「應恭請吳育昇去刑場見證」,插圖則描繪吳育昇以汽車旅館圍巾包裹下體,並以槍枝比喻為陰莖,發射至彈盡。

這樣的評論、版面,在歐美的成人雜誌就像家常便飯。柯林頓與白宮實習生柳文斯基鬧緋聞時,美國媒體評論之辛辣、插圖之不堪,遠遠超過《壹週刊》。柯林頓只能一笑置之,或隱忍不發;因為提告絕無勝算,只會更加羞辱自己。

民主國家的政治人物很少告人誹謗;因為民眾觀感比真相更重要,而且他們掌握「話語權」,可以為自己澄清,不須司法還他清白。

歐美國家比我們更重視隱私權;不過,司法不保護政客的隱私權,因為他們的私德關係公眾利益。

媒體「揭人隱私」,在民主國家通常更被寬容;因為民眾知的權利必須保障;新聞自由是第四權,沒有新聞監督,民主就會淪為密室政治。

為維護新聞自由,大法官也做出五○九號解釋,認為誹謗罪必須有實質惡意,被告只須說明自己確信為真的依據即可,不必自證報導為真。

台灣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好不容易與先進國家接軌,士林地檢署起訴馮光遠卻一下子把我們打回解嚴前。這個起訴形同宣告,政客的私德不關公眾利益,他們可以痛快亂搞,媒體不能痛罵監督;媒體即使確信為真,甚至自證為真,都沒用,只要評論「不合理」、「不適當」,一樣有罪。至於適不適當,則全由政客與檢察官決定。

例如,陳致中召妓,只要檢方認為評論「適當」,還會幫被告「舉證為真」;而且,陳致中的私德,當然攸關公眾利益,絕非誹謗。

吳育昇亂搞與陳致中召妓,兩個案子時間相差這麼近,檢方處理卻天差地遠。再看看不久之前的李文忠案,誰會相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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