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30日 聯合晚報
社論
把江案說成是「誤判」,那是輕縱了此案的嚴重性。如果一切皆因當年「要命的巧合」和證據錯失,或許參與者要受良心譴責。但從監委長達七年的調查報告來看,此案過程充滿違法指示、使用駭人暴力、不計人命只求速審交差等「蓄意」的痕跡,說「誤判」是卸責之詞。監委指軍方如強盜,部分輿論亦稱「殺人凶手」,並非過甚之詞。
從制度面看,至少兩件事要做。一是必須揭開軍方黑暗的布幕。不要凡事推給當年的「反情報隊」,或謂該一單位現今已無大權。軍隊裡存在「東廠」一般可以濫權施刑的組織,長官可以指揮辦事,主事者升官到總長、部長,當今的國防部遭監院糾正已多時卻毫無追查真相的動作……,這種「制度殺人」存在,能不令平民百姓思之戰慄?更何況,至今不見自我修正的機制和心意。這樣的軍方,前有集體買官醜聞,後有飛彈射不中的笑話,中間穿插將官辦喜事「公家就是我家」的鬧劇,布幕後面還有多少黑暗醜陋的事?又到底有多少「保國衛民」的事蹟,可作為這個大黑箱的護身符?這樣的軍方一天不整飭,國家社會不安!
另一該做的事,是從此案的沈痛教訓,重新開啟死刑存廢的理性討論,以避免如此無法逆轉的冤案發生。支持死刑制度者常謂「正義在哪裡」、「被害者人權在哪裡」,但由此案可見:只要錯殺人命的可能性存在,於被害者的「還我正義」何益?更何況,若堅持「殺人者死」的邏輯,則殺江國慶者是該由誰的生命償還?
此案於江家人和社會的正義觀都是太沈痛的傷害,「國家殺人」的教訓絕對不可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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