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08日 蘋果日報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 紛紛援引他山之石,對性罪犯提出多項處遇建言。 勵馨基金會基於20多年個案服務的實務經驗, 認為對性罪犯應採取預防性的治療及處遇措施, 而非嚴厲報復式的全面懲罰,所以主張應該對於性罪犯: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 案型之分類、危險分級之後,才有條件的公布犯罪者資料, 並搭配適當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在勞師動眾之後, 只給各界一個形式上的交待, 卻無法達成真正有效的防制再犯的社會期待。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 但是勵馨認為,對於特定危險類型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加以公布, 是可藉由外控力的方式,協助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性罪犯, 增加自我警惕而降低再犯的可能,這也是美國「梅根法案」 的重要立法精神。勵馨是以刑法之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 而非以應報思想為基礎,無論援引美國「梅根法案」 的登記制度或社區公告制度,目的都是在於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 而非採取羞辱式的報復主義。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
1.犯罪成因加以鑑定,以利及時且有效的獄中治療;依案型公布惡狼
2.犯罪案型予以分類,以鼓勵輕度案行之犯罪加害人更生之可能;
3.依其犯行危險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予以分級登記並有條件的公告;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