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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勵馨呼籲應避免「暴衝式」的性犯罪處遇措施◎紀惠容

2011年04月08日 蘋果日報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連日來,社會各界對於發生在雲林縣女學生的不幸事件,紛紛援引他山之石,對性罪犯提出多項處遇建言。勵馨基金會基於20多年個案服務的實務經驗,認為對性罪犯應採取預防性的治療及處遇措施,而非嚴厲報復式的全面懲罰,所以主張應該對於性罪犯:
1.犯罪成因加以鑑定,以利及時且有效的獄中治療;
2.犯罪案型予以分類,以鼓勵輕度案行之犯罪加害人更生之可能;
3.依其犯行危險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予以分級登記並有條件的公告;
依案型公布惡狼

勵馨主張的台版「梅根法案」,始終強調須先有性犯罪成因、案型之分類、危險分級之後,才有條件的公布犯罪者資料,並搭配適當的配套措施,才不至於在勞師動眾之後,只給各界一個形式上的交待,卻無法達成真正有效的防制再犯的社會期待。

首先,勵馨並不支持全面性的公布所有性罪犯的個人資料,但是勵馨認為,對於特定危險類型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加以公布,是可藉由外控力的方式,協助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性罪犯,增加自我警惕而降低再犯的可能,這也是美國「梅根法案」的重要立法精神。勵馨是以刑法之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以應報思想為基礎,無論援引美國「梅根法案」的登記制度或社區公告制度,目的都是在於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而非採取羞辱式的報復主義。

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咱的社會-梅根法案未必適合台灣◎張純吉

2011年03月31日 中國時報
張純吉/北市(臨床心理師)

報載內政部將修訂《性侵害防治法》,增列類似美國梅根法案的條文,公布高危險性侵犯的個人資料。這個草案已經研議多時,此次因為雲林葉小妹妹的性侵事件才又順勢提出。但以筆者進行性侵加害人社區治療的多年經驗,這樣的法律實務上是弊多於利。

先撇開人權的考量,在台灣一旦公布出獄性侵犯的個人資料,可以想見這個更生人將永遠無法「更生」:沒有雇主會用他,沒有房東願租他,沒有親友敢挺他,找不到親密伴侶,可能也無法回到原來社區居住,最後因為缺乏穩定的工作,加上身邊沒有良好的支持與監督系統,生活壓力與對社會的憤怒遽增,再犯的可能性絕對比修法前更高。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梅根法案不是懲罰性法案◎紀惠容


2010年12月16日 勵馨電子報第566期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白玫瑰運動」訴求「不容許性侵犯再犯!」,積極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之社區監控,幫助性犯罪者不再犯案。目前,全國實體連署支持梅根法案已超過十萬人。
 

這樣的呼聲,也讓一些法界或人權組織的朋友開始焦慮,以為這些街頭聚集人士與婦女相關團體想推動懲罰性、報復性的法案,而且要一體適用,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訊。另外,有些專家學者認為性犯罪者已經付出代價,服刑後應被平等對待,不應再被監控形同處罰,此有違人權。
事實上,這些都是過慮了。梅根法案並非報復或懲罰性法案。從立案緣由說起,它最大目的在於保護公共安全,公告資訊、限制性罪犯部份自由,旨在幫助缺乏自控性的性犯罪不再犯,這是以刑法的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報復主義。
 

而且,美國的「梅根法案」並非公布所有性犯罪者,因為性犯罪者是很多元的,有初犯也有累犯,有陌生人的性侵,也有熟識人的性侵,包刮社區、家內熟識人的性侵、被告的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所以,美國的「梅根法案」是配以性犯罪者危險分級之措施,再決定公告資訊的多寡與手段,而非一視同仁。
 

若台灣想推動梅根法案,這樣的危險分級配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它需要更多的討論,集思廣益,訂出更嚴謹的台灣版「梅根法案」。例如,發生性關係、有感情的兩小無猜被告者,應不具危險性就不需公布;至於家內性侵犯者屬於哪一個危險級數呢?這是需要公開討論,以達成社會共識。台灣的社會民情可能不同於美國,但對社區安全的要求是一致的。或許台灣的監控標準與公開資訊的手段可以不同於美國,但性侵犯者的危險分級絕對是必要措施。
 

其實,檢視台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措施」,有一項是對連續性侵犯者假釋後有所謂的腳鐐監控,只是其成效不彰。根據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李光輝博士指出,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五。因為在病理學上的研究發現,連續性犯罪者是極度缺乏自控力的,它需要很大的社區監控協助,也就是它需要外控力的幫忙,這也是為何梅根法案需要公告資訊、限制性罪犯部份自由最大的目的,就是增加外控力,幫助性侵犯者不再犯。
 

台灣連續性侵犯者的再犯率如此的高,社區安全已面臨重大威脅,台灣不應只執行一項效率奇差的腳鐐監控,而罔顧可能受害者的人權。台灣應認真思考梅根法案的可能性,對此建議台灣版的「梅根法案」如下:
 

一、 政府應積極發展有效評估性侵害加害人之科學性工具,依危險性分級,愈危險者,應公告愈多性罪犯資料於大眾,如美國係依罪犯危險性分級,如最危險者,則主動通知社區,次危險者公布於網路供民眾查詢等。對於再犯危險性低者,如兩小無猜類型或非累犯則不列入開放查詢。
 

二、 對於經嚴謹評估後,少數因生理因素所引發之性犯罪者,贊成以周期性的荷爾蒙治療抑製性衝動方式做為輔助治療,研究顯示對於戀童型犯罪為有效。
 

三、 台灣目前運用之腳鐐式科技設備監控,無法確實掌控加害人行蹤,若社會認為他仍不失為是一項監控措施,政府就應儘速改善科技設備監控功能,對於高危險之性犯罪者施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確實掌握受監控者之行為,方能進行有效之監控。
 

四、 檢視國內對不接受社區處遇之性罪犯,缺乏配套處罰措施,約束力低,應參考美、加國家作法,對於不接受診療或未完成社區治療的假釋犯,一律取消其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