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黃世銘能帶動二次司法改革嗎(魏千峯)

馬總統提名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各界反應不錯。然而,新聞媒體一下子報導黃世銘愛女的文章,一下子強調黃世銘的一絲不苟。似乎只要黃次長擔任檢察總長後,台灣的司法從此就可以步入坦途。筆者以為此種將國家重大公共事務取決於一人,對黃次長寄予過度神話的作法,頗不適當。

黃次長當然是個很好的檢察總長的人選,可是台灣司法問題千絲萬縷,應該依靠制度與文化逐步改善,並不是換一位司法首長就可解決。
只顧選票忽略制度

以檢察機關為例,普遍遭人詬病的是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未被確實遵守,往往某人涉嫌刑事案件,在相關事實與證據尚未確鑿時,承辦檢察官就將訊息透露給媒體,致使涉嫌人名譽掃地,縱使嗣後不起訴或無罪,涉嫌人在社會上的形象已甚難恢復。而偵查筆錄不符真實也是一大瑕疵,馬英九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曾經吃盡苦頭,馬總統為國內政界領袖尚且如此,一般國民更不必說。又在相關政治人士涉嫌貪瀆案件,偵辦對象常偏向特定政黨人士或刑不上高層,偵查公正與理想目標仍有差距。

次以90年代第一次司法改革為例,儘管在法制上確立個別法官獨立與司法機關整體之獨立,但我國法官仍保留考績制度,是否亦係干預審判之方式?司法預算偏低,迄今仍只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一左右。再者,我國專業法庭不足,包括勞工案件、原住民案件或公害案件等,法院在上述案件之判決時有不符學理與社會需要之缺憾。最嚴重者,《司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等攸關良好司法制度建立的法案,卻長年躺在立法院中,迄今仍未完成立法。

台灣已經解嚴二十多年,照理說,在政治轉型的過程中,不分藍綠政府應該建立符合現代憲政國家的司法制度,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的政治人物偏重於爭取選票及表面上的政績,寧可到處剪綵或設立蚊子館,對於促使國家進步的司法制度一直不是有權者喜好的重要對象。

審判公信力剩4成

司法對於政治人物來說,它只是打擊對手的手段,或批判對手的箭靶。朝野政黨並未真正把建立一個長治久安的司法,當作超越黨派而共同合力促成的公共政策。

政治人物似乎習於乘勢而起,卻不會自修或重大建設,等到退潮以後,便一文不值。試問過去二十多年來,政界的有權者上上下下,有幾個人能夠留下一些美好的制度,讓吾人在數十年後尚能夠懷念或感謝呢?縱使他是法律人出身,對司法制度的改善又盡到幾分心力?

去年是第一次全國司法改革十周年,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都曾作出深廣的檢討與反省,惟不只新聞報導不多,政府也不夠重視。依照司法院官方的總計數字,2008 年法官審判的公信力只有40.4%。您能夠想像以台灣如此需要提升與改革的國家,司法公信力如此低落,她有何前途可言?馬總統在去年12月宣布兩大人權公約開始施行,惟如此單薄的司法,如何承載人權保障的落實?台灣需要二次司法改革,集合院檢辯學的智慧,建立民眾足以信賴的司法,而不是只換個檢察總長而已。不然,這麼偷懶或保守的作法,就不應該對黃次長作過度期待,因為此對黃次長造成莫大的負擔,對台灣的法界人士僅是再開一次令人難堪的玩笑。

2010年01月28日蘋果日報(作者為律師)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司改會盼強化辦案獨立性

【郭良傑/台北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獲總統提名為新任總長人選,民間司改會與檢改會都期待黃世銘上任後,能強化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用更嚴謹的態度,來提升檢察官辦案的核心價值,增加公信力,讓民眾對檢方辦案更有信心。

但也有檢察官有不同聲音,擔心黃世銘保守、強勢,會使檢察系統更固步自封。

檢改會發言人陳鋕銘表示,檢改會對總統提名黃世銘出任新檢察總長表示支持,這項提名對黃世銘來說是「遲來的任命」。

陳鋕銘表示,前兩任總長上任時,都有一些爭議及外界的風風雨雨,甚至被指稱是與當權者掛勾,或是在選舉敗選後,總長不下台被歸究敗選原因之一,如果總統再提名一個有爭議的人選,可能惹來更多的批評。

陳鋕銘認為,黃世銘比較沒有爭議,他的鐵漢性格、不和人談條件、有自信的個性,對強化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將有更大幫助。陳鋕銘表示,新任總長若能使檢察官辦案的態度更嚴謹、提升檢察官的核心價值,提高辦案品質,增加公信力,對檢察系統的士氣一定有幫助。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監察院彈劾陳聰明後,標舉新任總長的高標準,行事要有一定的品操,黃世銘是很適當的人選。

林峰正表示,有些檢察官辦案的時機、對象及手段都有爭議,給人對檢察官辦案產生「有權無德」的印象,希望新任總長能領導檢察官辦案更具獨立性、不受干擾,朝向更嚴謹、精緻及尊重人權的作法,確實提升辦案品質,重點是要讓民眾感受到檢方的改革。

林峰正希望黃世銘上台後,除了支持辦案獨立外,在檢察一體的機制下,能由上而下強化內控機制,提升辦案正確率。

檢協會秘書長施慶堂表示,黃世銘是非常適合的人選,希望帶領檢察官盡到應盡的義務,對社會有更多貢獻。

另外,不少基層檢察官樂見黃世銘接任總長,他們推崇黃世銘品德上沒有瑕疵,辦案能力與操守都受肯定;但也有檢察官擔心,黃世銘的作風保守、強勢,會使檢察系統走向更保守、更固步自封。

2010-01-26中國時報

民間司改會︰高標準檢驗新總長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政次黃世銘一如外界預料獲提名為檢察總長,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不意外,但他認為,受陳聰明事件的結果影響,民眾會以監察院彈劾陳「不得說謊」等高標準要求黃,也會加諸責任給黃,要求所有檢察官有好品操及不得違法辦案,並做好「內控」機制。

多位律師認為,黃世銘的操守沒問題,能力佳,但外界認為黃和執政的國民黨高層關係密切,是否能勝任檢察總長要職,抗拒關說壓力,有待觀察。

林峰正認為,特偵組時常被質疑偵辦重大案件時,其辦案時機、手段,或多或少令人有疑慮,特別是陳聰明被彈劾、請辭後,民眾皆睜大眼睛在看,特偵組是否能辦出幾件社會都認同公允的案件。

林峰正也認為,檢察官違法辦案是民怨之一,檢察官的權力愈大,相對民眾難以容許檢察官有違法辦案情事發生,檢察總長有責任做好檢察機關間的內控機制、懲處。

檢協會秘書長、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施慶堂表示,黃世銘是檢協會推舉的檢察總長適當人選

2010.1.26 自由時報

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限制律師辯護 法務部別過頭

2010-01-21 中國時報 孔傑榮專欄

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的持續打壓,近來已鮮少登上國外的頭條新聞。監視、威脅、剝奪律師資格、以致於起訴維權律師,在中國大陸都已習以為常。甚至主張政治改革的維權律師高志晟,在警方拘押下「失蹤」的悲劇,也很少引起人們注意,高律師現在恐怕已遭遇不測。

即使是不涉足政治的辯護律師受到處罰,在中國大陸也不足為奇。最近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教唆當事人說謊、賄賂證人而被定罪判刑,要不是因為案子涉及重慶當局不尋常的「打黑」(查辦組織犯罪)行動,李莊案不會引起任何外媒注意。

相較之下,近來台灣政府開始對限制辯護律師感興趣,這倒是一則「新聞」。雖然馬英九總統上星期在台灣司法節慶祝大會表示,政府將更努力推動司法改革以落實人權保障,但其下法務部的作為卻與此背道而馳。

去年,在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的案件中,陳水扁辯護律師的一些行為引起了法務部的關注,法務部當時試圖追究陳水扁律師所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責任,但最終「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律師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決議不付懲戒。現在,法務部想要藉由修法來懲罰「妨害司法」的行為,法案一旦通過,勢必會限制辯護律師的活動。

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在幾個方面都將危及台灣十年前所採取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務部草案反映了中國傳統對辯護律師不信任的態度,草案不但未支持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基礎|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平等對抗,反而將使台灣律師面臨中國大陸律師所遭遇的一些危險,可能包括長期的牢獄生涯。

修正草案其中一條擬處罰「使」被告或他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於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之行為,處罰對象包括一般人和律師。草案針對的是唆使行為,即使是被唆使的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任何實害發生,唆使行為也會成罪!此外,草案也懲罰「使被告」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如此一來,如果被告抗辯說審判前的自白是警方刑求而來,但法院不予採信的話,被告律師可能會因為建議被告推翻自白而被起訴。在中國大陸,這樣的風險像「達摩克里斯之劍(Sword of Damocles)」一樣,長期懸在律師的頭上,時刻威脅著律師,因此,即使刑訊逼供在中國相當普遍,律師有時也不敢建議當事人提出刑求抗辯。

另一條草案條文同樣令人擔心,該條要懲罰將「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但甚麼是「不正當之使用」?甚麼又是「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根據法務部的說明,此條文是為了避免例如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等行為(即使是公開審判程序)。然而,這將會壓制人民和媒體監督司法程序所不可或缺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這些限制,即使在其他民主社會有類似規定,其正當化理由通常是為了避免陪審團的決定受到媒體壓力,可是台灣並無陪審制度。

更加有問題的是,法務部竟然在「藐視法庭罪」加上藐視檢察官罪的規定!誠然,法律制度需要有效、公正的程序來處罰拒絕遵守法院合理命令的人。但是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律師和檢察官透過法庭攻防說服中立的法院採信其主張,雙方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如果律師因未能聽從檢察官的命令,便要被科以刑罰,十分荒唐。

法務部官員似乎不瞭解,台灣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在大多數情形下不能再被視為「司法」的一員,他們的地位和功能與法官大相逕庭。

不出所料,法務部的修正草案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就引發律師界強烈的反對。雖然法務部強調草案非針對律師而來,但其事實上會對律師的辯護造成負面的影響。草案若是通過,台灣的公民自由度勢必再被重要的非政府組織降級,例如一直以來支持台灣民主進步的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上周的報告已經指出台灣去年在保障刑事被告權利上的退步。

目前完全不清楚的是,究竟有沒有必要對辯護律師設下更多限制來防止「妨害司法」行為,法務部未提出任何實證研究,證明目前法令和律師執業倫理均不足以規範相關行為。再者,修正草案中各條文所使用的模糊字眼,容易造成濫用、引起困惑,進而壓制公正刑事程序所需要的有力辯護工作。

每個國家都必須確保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然而,各國也都需要積極的辯護律師來監督刑事程序中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如果法務部的草案成為法律的話,或許台灣辯護律師的處境,將開始與中國大陸律師的困境相去無幾。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檢察改革 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

2010-01-21中國時報 觀念平台 ◎ 林峰正

監察院兩度提案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並要求急速處分,但陳總長並沒有讓他的長官頭痛,在彈劾案通過後極短的時間內提出辭呈。於是乎,法務部長的難題一夕間解消,一直被支持民眾指為不夠積極面對此問題的馬總統,也很快處理陳總長的辭呈,因此總長行徑備受訾議引起的風暴好像瞬間劃上句點。

陳總長自上任以後,最被外界關注的工作,當非扁案莫屬。

諷刺的是,扁案偵辦的過程與結果,外界蜚短流長,沒有一刻寧靜,最後總長竟也因與扁案重要關係人之不當交往遭到監察院的彈劾,並在任期未滿之際倉皇下台。

平心而論,位居檢察體系龍頭的檢察總長動見觀瞻,除了本應具有的法律專業素養及足夠的辦案歷練外,其道德操守與社會形象也缺一不可。陳總長被監察院彈劾案認定的所作所為確實距離以上的標準有一段距離,離開總長的位置並不令人意外。甚至,藍綠政治人物固然對於是否有政治力介入此次彈劾案,各說各話,但對於總長的表現不敢恭維倒有不低的共識。

既然如此,推倒陳總長實非難事。接下來的問題是,檢察體系的長期沉疴到底該如何面對?

諸如,檢方偵辦個案時違反程序正義,洩露偵查秘密;濫行起訴,在法院被判決無罪以後還不罷休,繼續濫行上訴;檢方辦案的對象與時機的選擇跟隨媒體口味,只注重辦媒體眼中的大案,爭先恐後成為媒體喜好的司法藍波,但對於是否辦「對」案就不是那麼在意。以上問題,無一不是檢察公信力難以提振的原因,當然也都是司法改革進程中須逐一克服的難題。

馬政府上台時曾標舉司法改革的大旗,迄今馬總統的任期即將過半,但在檢察改革部分幾乎繳了白卷。目前為止,馬總統所提到的檢察改革仍只停留在檢方開庭時增設電腦螢幕,方便受訊問人核對筆錄,不出馬總統個人經歷的範圍。法務部王部長則每每在媒體報導檢察系統各式各樣的狀況時,以極快的速度回應表示會積極查辦。

不幸的是,這樣的回答隨著幾次的調查報告都以查無實據作收後,益發蒼白無力。部長對於以上的狀況無所作為,時日累積愈久,也讓人民的期待逐漸變成幻影。

此次監察院彈劾案逼退了陳總長,但在檢察系統內還有多少的「陳總長」亟待處置來拯救檢察公信力,相信是絕大多數的民眾所關注的。誠如王部長所說,總長的所作所為已傷害了檢察系統。不過,部長若只言盡於此,對於重創檢察系統的諸多現象仍然束手無策,恐怕就不止是拖累馬總統的問題,而是害死馬總統。

檢察改革當然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還有諸多災後重建的工作需要儘速開展!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事後審 請開大門走大路

2010-01-19 中國時報 ◎ 尤伯祥

 朱楠主任檢察官於十五日在時論廣場呼籲速修改刑事訴訟法引進事後審制,司法院假道速審法並非正途,誠屬洞見。但也有部分觀點與民間所見不同。

 據筆者所知,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從未徹底反對事後審,所反對者,是沒有完整配套、未經深思熟慮,就在官方自我感覺良好的情況下貿然修法。過往經驗顯示,這種立法模式的結果,往往過度向官方利益傾斜(如第二審的修法,實際上是為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而以犧牲人民權益為代價。

 二審採取事後審,意味事實審應僅在一審進行一次,而且上訴的技術難度大幅提升,沒有專業法律知識難濟其事,嚴重縮減人民現有的訴訟權利。既屬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就必須有足夠正當的理由。官方既然要取消人民在第二審查明事實真相的權利,可敢擔保第一審的正確率已可信賴?光看目前嚴重偏低的辯護率,官方可敢斷言在卷證併送制度下,放任沒有律師協助、也沒有完整閱卷權的被告,獨力挑戰檢察官與充滿「黑資料」的卷宗,訴訟結果不會出錯?

 事後審提高上訴門檻,必然提高一審裁判的維持率,但也同時增加錯誤未被糾正可能性。若因而造成冤案,怎麼辦?若官方拿不出這種擔保,卻又堅持採取事後審,則是否應強化人民在偵查及第一審的權利保護,作為補償?目前極度嚴苛的再審實況是否一併檢討?具體而言,至少要有具體的立法配套提升偵查及第一審的辯護率,並強化辯方調查事實的能力(例如,直接賦予被告傳喚辯方專家證人的權利)。對於無辯護人之被告,也應賦予完整之閱卷權等。

 朱文謂司法院十年來採取包括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內的修法,已建立「堅實」的第一審,認為當下採用事後審無虞。然法律畢竟是人來操作,書面法律條文與實務風貌乃至裁判結果沒有必然關連。加之目前實務,名為覆審實為續審,則覆審制之「為患」,是否有官方所言嚴重?恐怕須提出更具體實證資料,證明非引進事後審不足挽審判體系於既倒,否則難杜悠悠之口。

 其實事後審顯著提高了上訴的技術難度,使不具法律技能的當事人更須倚賴律師上訴,反而提高律師的「市場價值」。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會因為事後審提高上訴難度,就放棄上訴?從目前二審上訴三審實際情形看,答案極可能是否定的。只要判決結果難令當事人甘服,尤其刑事判決涉及人身自由、名譽、財產甚至生命的剝奪,當事人就有上訴的動機。

 誠如朱文所言,沒有人喜歡因案件一再發回而浮沈訟海,但公眾更不會喜歡一昧求速所造成的誤判,甚至冤案。這正是速審法草案的盲點。在筆者看來,沒有完善配套措施就要引進事後審,其實與搶立速審法的謬誤無異。(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自由之家提出的警告

2010年1月18日 蘋果日報 ◎ 林峯正

馬政府的肅貪政策獲肯定,但司法人權卻暴露瑕疵。圖為挺扁民眾抗議情形。資料照片



美國知名人權組織自由之家在幾天前公布年度自由評等報告,台灣仍被列為完全自由國家,相對於中國被列為完全不自由國家,其間的差距實不可以道里計,也難怪近來台灣內部重量級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民眾擔憂政府過度傾中,從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內容看來,台灣民眾的恐懼有其客觀的事實基礎。

該報告指出,台灣政府因努力肅貪使得高官與民代被偵辦,因此在政治自由上有進步,由原本的第二級調升為第一級。另一方面,前開被告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並未被充分保障,故而認定公民自由不進反退,由第一級降為第二級。換言之,馬政府的肅貪政策原則上受到肯定,但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也被清楚地暴露出來。
司法人權暴露瑕疵

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一直就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若回顧過往一、二十年台灣司法改革的軌跡,著力最深的正是刑事訴訟程序改革。諸如將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羈押、監聽等強制處分權都交由法官決定,要求檢警偵訊被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明文化,引進證人交互詰問制度,無一不是為了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保障,但仍遇到一定的反對聲音,直指提倡以上改革的人們只是在為被告說話,無異於魔鬼代言人。

這個現象在扁案中尤為明確,民間司改會在案發初期便多次公開發表意見,肯定肅貪,但請當局注意刑事訴訟法上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勿任令偵查所得的內容四處流竄。此外,關於法官決定羈押陳水扁前總統時,也提醒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羈押要件,並注意大法官第392號解釋以來一貫認為羈押是最後手段的闡示。

可惜的是,以上的訴求仍遭到不少攻擊,質疑民間司改會是否有特定的政治立場。其實,有關司法實務上慣常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以及羈押浮濫侵害人權的意見,早在扁案發生以前便多次提出,只是多被簡化為被告既然是壞人,為何要花力氣保障他們在《憲法》上應有的人權。殊不知不管好人或是壞人都可能一夕之間變成被告,若不注重程序正義,早晚會將好人送上斷頭臺。
程序正義立國之本

此次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不過是再次提醒世人,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並對已發生在台灣的實際案例提出警告。若以如此標準視之,司法院近期內所推動的妥速審判法草案中,關於限制久懸不決個案被告上訴的機會,以及法務部尚在內部研議增訂的《刑法》妨害司法罪章中,對於訴訟資料引用加以限制,並科以刑責所引起的寒蟬效應,顯然都通不過程序正義的檢驗。

兩個與司法正義最最相關機關的所作所為,恰恰相繼推出悖反司法程序正義的立法草案,倘若生米煮成熟飯,草案變成法律,以自由之家的標準,來年台灣是否還能名列完全自由國家顯然大有疑問,馬總統大表自豪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要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世界接軌,也會立即面臨跳票的質疑。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2010年度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針對台灣地區評比相關新聞整理

不自由國家 中國列「惡中之惡」 ◎ 2010-1-14 自由時報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十二日報導〕美國自由之家今天公布的二○一○年全球自由度報告,台灣繼續被列為完全自由國家,且政治自由度由第二級提升至第一級,但公民自由度從第一級落入第二級。報告中全球共有四十七國被列為不自由國家,其中半數人口居住在中國。中國並且與查德等十個國家被列為「惡中之惡」。

台灣繼續被列完全自由國家

根據自由之家的報告,全球自由度已經連續第四年惡化,這是這份報告四十年歷史中最黑暗的時期,主要是許多撒哈拉沙漠地區的國家自由度大幅惡化,加上中、俄等強權對自由與人權的迫害未見改進。

針對我國,自由之家指出,台灣的政治自由度有進步,主要是反貪污法的執行讓許多高官被起訴,數位立委因賄選判刑而補選,同時有超過兩百名涉及買票的地方民代被調查。不過,也正因為被告的權利在過程中未受到充分保障,還有一些學術活動受到政治干擾,台灣的公民自由度從第一級被降到第二級。

中國對西藏等鎮壓從未放鬆

自由之家指出,中國領導人在世界舞台上雖然愈來愈有信心,在其國內的行動卻顯示,中國領導人對市民要求合法權利並監督政府,仍然缺乏信心和容忍。中國的維權律師和非政府組織受到更強的壓迫,中國對西藏、新疆和法輪功的鎮壓也未放鬆,自由之家並將異議人士劉曉波日前被中國重判,比喻為布里茲涅夫時代下的蘇聯。

自由之家批評,中國一方面批判西方國家介入中國內政;一方面又向國際社會施壓,企圖消滅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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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處理瑕疵 台自由度降級 ◎2010-1-14 蘋果日報

【大陸中心、政治中心╱綜合報導】國際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昨發布最新年度報告指出,台灣因為落實肅貪,因此「政治權利」評等從一年前的二級提升為一級,但「公民自由」評等卻從一級降為二級,原因是自由之家擔心扁家弊案調查過程的瑕疵影響法治運作,不過,台灣的整體評比仍名列「自由」國家。

中國依舊「不自由」

府院均尊重此一結果,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說,政府會持續努力推動保障人權政策。新聞局長蘇俊賓也說,台灣表現有進步的地方,感謝國際肯定;有退步和不足的地方,今年會加強改進。

總部設在美國華府的「自由之家」昨發布「二○一○年世界自由」報告指出,全球自由程度連續四年下降,成過去四十年最糟糕的一段時期。評比分「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 rating)及「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 rating)兩指標,最佳表現為一級,最差為七級。

今年受評的一百九十四個國家中,八十九個國家列名「自由」,五十八國為「部分自由」,四十七國屬「不自由」。

在最新報告中,中國「政治權利」仍維持在最差的第七級,「公民自由」仍然是次差的第六級,整體評比依舊為「不自由」國家。報告指出,儘管中國經濟和軍事實力不斷壯大,但對異議人士、民主運動人士的打壓也更加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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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附件一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EROSION OF FREEDOM INTENSIFIES" Overview Essay


”In Taiwan, increased government efforts to enforce anticorruption laws were marred by flaws in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defendants’ rights, and new legislation restricted the political expression of academics.” P.9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Status and Ratings Changes, Trend Arrow Explanations” P.15

Rating Changes / Improvements

Taiwan* Taiwan’s political rights rating improved from 2 to 1 due to enforcement of anticorruption laws that led to the prosecution of former high-ranking officials, the annulment of several legislators’ elections owing to vote-buying,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over 200 candidates for alleged vote-buying in local elections.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Status and Ratings Changes, Trend Arrow Explanations” P.16

Rating Changes / Declines

Taiwan* Taiwan’s civil liberties rating declined from 1 to 2 due to flaws in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defendants’ rights that were exposed during anticorruption prosecutions and a high-profile murder case, as well as a law that infringes on academic freedom by barring staff and scholars at public educational facilities from participating in certain political activities.

* Taiwan’s political rights rating improved in 2009, while its civil liberties rating declined.


參考:附件二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EROSION OF FREEDOM INTENSIFIES" Tables and Graphs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Table of Independent Countries” P.11

Country PR CL Freedom Status Trend Arrow
Taiwan 1 ▲ 2 ▼ Free


參考:附件三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EROSION OF FREEDOM INTENSIFIES" Map of Freedom 2010



參考:附件四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0: EROSION OF FREEDOM INTENSIFIES" Map of Freedom: Asia-Pacific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法官與貪官

2010-01-12 蘋果日報 蘋論

貓走進老鼠洞,跟老鼠一同吃喝,以後老鼠還會怕貓嗎?貓以後還有臉抓老鼠嗎?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被發現進入涉貪的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的別墅;更啟人疑竇的是吳俊立案件正是由林德盛法官承審。兩人在審判期間私下會面,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

判決恐失公信力

台灣民眾在歷次的民調中,對司法界的信心始終很低,表示不相信法官的公正清廉,現在又見到法官進入貪官家,要人尊重法官、信任司法,不啻緣木求魚。要人尊重信賴,首先要嚴格律己;像這樣的法官不知還有多少,打過官司的人,多少都有點抱怨法官,特別是打輸官司的人,總懷疑法官拿了對方的錢。

台灣司法界是在進步,但很慢。現在的法官較之前獨立、清廉,審判的過程也更嚴謹、科學;但我們不能跟黨國體制的時代相比,要跟歐美日的法界比較,才看得出我們的司法有多落後。

即使林德盛法官去被告家沒做什麼違法的事,但卻有瓜田李下之嫌,也讓判決結果失去公信力;而判決的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失去公信力,那判決即如同死亡。當越來越多的判決喪失公信力,就是社會秩序解體的徵兆,也是革命的前夜。

不規矩的法官 大家知…

2010-01-12 聯合報 ◎李復甸

昨天司法節清早閱報,映入眼簾的竟是貪汙案法官私見被告的司法界重大違紀報導。在各方殷切期待司法改革之時,令人有椎心之痛。司法威信敗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首要尊重司法,行政權不可侵越司法權。該由法院判決的事項不可用行政權替代。死亡宣告依民法第八條,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亦為司法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廿八條「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本會期立法院又通過災害防救法,亦增加了相同的規定。報載內政部認定花蓮縣長離婚無效,然則離婚之效力事涉確認之訴,當由法院認定作成,非內政部所能判定。死亡宣告與離婚之認定應屬司法權,任由行政權侵越司法權,至為不妥。

筆錄製作不實大概是馬總統切膚之痛。精進庭訊筆錄之製作,確實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可是目前書記官約僅有三分之一是法律系畢業生,非法律出身的書記官如何跟上法官或檢察官問案,實有困難。因此,書記官常由法官或檢察主導紀錄。書記官原應本於其職務為獨立為筆錄之製作,不受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然目前幾乎全由檢察官交代書記官打字,與制度上案件偵查者與紀錄者分屬且獨立扮演各自角色相扞格。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改良無法突破的瓶頸。

被告或證人與鑑定人在偵查時之發言,依刑事訴訟法,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實際上,因為等待書記官輸入電腦記錄,致使發言斷續。在反覆思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即時連續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目前法務部尚且要求被告或證人面對電腦螢光幕,細繹書記官筆錄,允許一再更改,實是背離訊問之基本原則。

司法風紀近年確已略有改善,但仍不時有違紀犯法聽聞。其實法院裡不規矩的法官是哪些人,同僚知道,律師也知道。什麼正己專案與政風狗仔隊無非是譁眾取寵花招。

保障人權賴於維護司法之正當程序;司法之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尊重司法。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不需要花俏與喝采,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賴於遠見與堅持。企盼司法當局能堅持改革原則持久力行,莫隨民粹激情鼓動,而軼失了改革的方向與理想。

(作者為監察委員)

又傳司法節醜聞有感

2010-1-12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吳景欽

台灣司法的公正性,一向備受各界質疑,去年司法節大會,檢察官模仿陳前總統被收押的鬧劇,被國際媒體Economist批評「沒有品味」,並質疑缺乏專業精神;今年的司法節(昨天)又傳出花蓮高分院法官在審理前台東縣議長吳俊立的貪污案更二審期間,出入吳俊立所有的別墅,而遭法務部政風查處機動小組所跟監與蒐證,並暫時停職。消息曝光,何其諷刺,也讓已受質疑的台灣司法更遭打擊。

雖然台灣的刑事審判,已改採英美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就實質而言,職權的色彩仍濃,由於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因此,在正式審判前,法官已接觸了來自於檢方所有的犯罪證據資料,而在未為正式審判前,早已產生了預斷,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種種違法取得證據的排除法則,實已無太大實益,整個審判程序,實質上已空洞化。而由於整個審判程序,不僅由法官所主導,同時對於所有證明力的判斷,在採取自由心證,自然毫無任何基準,此實等同給予法官完全獨斷的空間,而關於法條適用與量刑,也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在法官不可能公開其心證與法條見解下,法院的判決如同是在玩一種「俄羅斯輪盤」。

法官的裁量權既然如此之大,難免使有心者有機可乘,雖然我國刑法設有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為出入等罪,以來作為法官違法審判的處罰,但由於這些犯罪成立要件極為嚴格,且在法官擁有自由心證及法律解釋可能有諸多見解下,欲指法官枉法裁判,實有其困難,這也是上述各罪,在我國幾乎未曾被適用的原因。但既然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限,難道毫無制衡之理?司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即發布有所謂法官守則,似乎可以來解決此問題,但此守則僅是一種內部與道德規範,不僅極其抽象,更缺乏違反效果,實無任何意義。

筆者認為,法官的獨斷性防止,可以引入國民參與審判來平衡,同時藉由建立法官評鑑制度以來淘汰不適任法官,更是當務之急,則已研議多時的法官法立法,自然刻不容緩。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馬:司改有進展 但仍有落差

2010-1-12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昨日在第六十五屆司法節慶祝大會致詞指出,近年司法院、法務部在司法改革有相當進展,但仍與社會期待有落差,期許司法人員應從人權角度思考司法的運作並落實司改,近期內完成相關法案立法;民間司改會則說,應該加快司改腳步。

馬英九指出,他一直很關切司法改革,但即使身為總統,也不能介入個案,強調會作為司法人權的後盾,日前已決定在總統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的「人權諮詢委員會」,除定期公佈台灣人權報告,也將整合倡導人權政策走向。

馬致詞結束後,民間司改會董事顧立雄、執行長林峰正隨即在會議現場政大公企中心外召開記者會,對馬總統說法不以為然。

民間司改團體盼加快腳步

顧立雄、林峰正指出,民間司改團體去年曾兩度向馬總統建議,應加速對司改議題的落實。他們認為,馬總統是國家領導人,不要太在意或害怕民眾會說他介入司改議題或干預,「這都是過度擔心的想法,也沒有必要」,希望總統能針對司改延宕做深入了解後,並予以協助。

顧立雄也說,如法官法、速審法草案、司法院組織法、刑訴法修法等司改議題,目前法界還未取得修法共識,希望司法院能儘快凝聚法界共識,讓民間司改團體能看到司法院的願景。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乾脆廢了司法節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一月十一日是司法節,對許多人來說這是一個不甚重要的節日,但對法律人來說仍有一定的意義,至少應該思考我們可以為司法做些什麼,尤其是居高位擁有權力的人更加沒有逃避的理由。

回顧過去的一年,從上半年金融海嘯的衝擊到夏天以後的八八風災,乃至於喧擾一時的美國牛肉進口,還有迄今為止還沸沸揚揚的H1N1疫苗風波。好消息不多,台灣民眾也將他們的不滿在去年底的縣市長選舉中表現出來,政府則明顯感受到支持度滑落的警訊,當會有所調整,否則在即將到來的新五都首長選舉,執政黨岌岌可危已可預期。

人民對行政當局的多數施政不滿,使得批評總統幾乎成為全民運動,立法委員也清楚感受到排山倒海而來的反對聲浪,藍綠兩黨的委員聯手推翻行政部門與美方簽訂的牛肉進口協議,行政部門也只能被迫接受,別無他途。此外,由消基會發起的反美牛公投也在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強大的民意展現,確定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行政部門有民意來監督,進一步說,定期改選的制度堪稱是行政部門的緊箍咒。但在立法與行政之外的司法權呢?由過去數十年來的實踐經驗觀之,對於司法官僚的怠惰我們幾乎束手無策。質言之,法官有憲法終身職的保障,掌握司法行政大權的司法首長們則高舉司法獨立的大旗,幾乎不受國會或是人民的監督,人民對司法的控訴直如狗吠火車,有誰真正關心?官員們來個充耳不聞,又能奈何!十年前,在李登輝前總統的支持下,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確曾掀起一波司法改革的熱潮。十年後的今天,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在各種民意調查中長期處於低檔,司法院與法務部這兩個與司法改革最為相關的機關,往往基於本位立場,互相杯葛對方提出的法案,對於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的落實也意興蘭珊。尤有甚者,對於民間倡議的司法改革法案多充耳不聞,若被迫必須回應時也來個敷衍了事,互相推諉。官方與民間的法律菁英,在改革的議題難能對話,能量互相抵銷,十年的司法改革落入這步田地。

為此,十二月十一日,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拜會馬總統,當面向總統要求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作為總統的司法改革政策幕僚單位,納入司法院、法務部、學者與律師的代表,尤其還要有過半數非法律背景的民間人士的參與,才能避免法律人各自的本位立場,充分表達司法使用者的觀點。

馬總統並未立即答應以上的訴求,但承諾在一個月後回覆大家。或許是天意吧!一個月期限的最後一天就在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司法改革有賴有志之士的共同努力,總統的行動只是一個起點,若總統不願開啟改革的大門,放任司法官僚原地踏步,乾脆就在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宣布廢了司法節,讓廣大的人民用他們自己的方式來對付紋風不動的司法官僚吧!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1.11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民間司改會「司法節」聲明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節,馬英九總統應邀在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主辦的司法節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致詞。

馬總統除了再度強調我國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之後應有的作為以外,特別針對司法改革的狀況表達意見。他認為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但司法改革的議題,諸如法官法的立法等,卻因司法院、法務部與專業團體的意見紛歧而延宕,他會「不定期」向社會各界請益有關司法改革的意見,永遠作司法人權的後盾。

司法會與十數個民間團體在去年12月11日拜會馬總統時曾當面要求總統若決議要推動司法改革,必須參酌十年司改不成的失敗經驗,優先建立意見溝通平台,方能有效解決各方爭議,故團體代表提出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作為總統司法改革幕僚單位的建議。

馬總統信守承諾在一個月後的今天作以上的宣示,此點應予肯定。但我們仍要提醒,對於司改議題持續的關心與追蹤並非干預司法,反而是馬總統回應立委補選結果時所說「堅持改革、大步向前」的最佳行動表現。再者,總統所宣示「不定期」向各界請益,到底做法如何,也是我們要持續關心的,民間團體會開始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司改議題展開溝通。將來,我們仍會繼續監督司法改革的進程,也請總統實踐其對司法改革的承諾。


民間司改會 敬啟 2010/1/11

2010年1月8日 星期五

今天 李明璁們集體受審

2010-01-07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祝平次

一月七日,審判台大社會系教師李明璁的案件即將在台北地院開庭。而在幾個月前,一百多位的教師和民間團體成員,曾表達如果李明璁遭審判,他們願意集體自首的決心。我們當然不樂意看到這群社會菁英真的在自首後,遭到冗長訴訟程序的糾纏。但這種大規模的集體向司法系統的抗議為什麼會出現在台灣,卻值得我們注意。

台灣從強人集權統治之後,在政治上雖然逐漸走上民主化,建立了自己的民主傳統二十年。然而在這段漫長而不明顯的轉型裡,轉型正義的問題一直沒有全面的進行,過去政權所做的不義沒有受到具體的調查、清算和譴責。也因為這樣,台灣社會不同族群、不同領域的人們對於台灣的歷史與未來,並沒有共同的基礎。而過去做為統治工具的司法與教育兩個領域,雖然也有不同變化,但各有各的歷程,很難看到對方和自己領域的關係。司法因為其人事權力和政權有密切的關係,較難分割。中、小學教育因為直接對政權的衝激較不明顯,因此一直到二○○○年政權轉移前並沒有明顯的改變;而即使政權更替之後,也因為教育改革本身的難度,教育的內容並沒有什麼改變。但對於個別教師則不然。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當中,可以看到不同等級教師投入的現象。但即使如此,直接對檢調系統提出挑戰,還史無前例。

因陳雲林來台,而引起的李明璁事件,竟然引起一百多位大專教師和民間團體負責人開記者會聲明願意集體自首。兩種安定民主社會的最大力量因為代表現今政權之檢察機關的關係,即將產生面對面的衝突。這件事值得大家思索的事情很多,然而其結果無疑象徵著台灣在今後民主發展的一個大方向。到底政治是不是還能操控這兩股安定民主的力量,使之互相衝突,使民主倒退;還是台灣的司法已經真正獨立,能擺脫政治對司法的干涉,而一起和教育扮演守護台灣民主的新生力量。

(作者為清大中文系副教授)

野草莓運動 抗議警護陳雲林暴力執法

二○○八年十一月初,台灣警察為護衛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而濫權、對人民施暴,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大為不滿,在PTT個人看板發表「一一○六行動聲明」,引起廣大回響。

李明璁和廿多名學生、教授十一月六日上午共同發表「抗議警察執法不公」聲明稿後,於行政院靜坐,四、五百名大學生著黑衣、戴口罩自發性參與。七日晚間遭警方強制驅離,李和多名學生疑在混亂中遭警毆打,身上多處瘀傷。師生最後轉進中正紀念堂拉長戰線靜坐,並定名為「野草莓運動」。

野草莓運動當時訴求包括總統馬英九和行政院長劉兆玄道歉;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下台;立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遊惡法。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二○○九年五、六月間,接連依「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起訴「首謀」李明璁,及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院主念祭文、為集遊法送終的台師大教授林佳範。多位野草莓學生也遭檢警傳喚。

為對抗這股反民主浪潮、避免「寒蟬效應」扼殺民主自由體制,一百二十二名來自中研院、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成大等校的教師與社運工作者,發起「我要自首,抗議集遊惡法,聲援李林兩位教授」行動。(記者 謝文華 2010-1-8)

野草莓案開庭 五證人「自首」 抗議集遊惡法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右)因違反集遊法,昨日出庭應訊,綠黨發言人潘翰聲(左)也遭傳喚出庭作證。(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劉志原、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因參與「野草莓」活動,遭檢方認定是集會遊行「首謀」起訴,台北地院昨傳喚當時處理現場狀況的忠孝派出所所長林崇志作證,林崇志說,這個活動相當平和;李明璁強調,「我們理性和平,卻被起訴,實在荒謬」,他呼籲政府應修集遊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

法院昨另傳喚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范雲及綠黨發言人潘翰聲等五位證人,五人均主張,野草莓活動是每一個參與者自發的活動,但只有李明璁遭起訴,五人當庭向法官及檢察官「自首」,凸顯現行集遊法的不合理及修法迫切性。

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爆發警方暴力執法爭議,對此表示抗議的學生及教授在行政院前發起靜坐的「野草莓」運動,警方認為李明璁是違法號召群眾聚會的「首謀」,檢方因而將他依違反集遊法起訴。

李明璁說,對「首謀」一詞感到陌生,因為活動是多人參與,希望檢警尊重所有參與者,大家共同決策同進退,沒有首謀。

當時舉牌要求解散的警官林崇志說,活動開始到警方抬離參與者,均是「和平理性」,至於警方抬離參與者時,學生手勾手,林崇志說,這是「非暴力方式」。

范雲說,有錢有勢的人可以靠錢勢去爭取權利,只有弱勢的人才會走上街頭,她呼籲政府應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另一證人政大社會系助理教授黃厚銘則強調,集會遊行權應被保障而不是限制。綠黨發言人潘翰聲也主張,集遊法太舊,應儘速修法。

法界多主張修法或廢除集遊法

法界對檢方起訴李明璁之舉大多表示反對,認為政府應儘速修法甚至可考慮廢除集遊法,才不會有侵害人權疑慮。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應該修法,因為集遊法為戒嚴時代留下的產物,是過時法律,集遊法立法目的應是保障集會民眾安全,現在卻成為管制民眾集會自由的惡法,本案是和平集會,當時行政院高層還親自出面安撫學生,根本不該起訴。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主張廢除集遊法,他強調現行法律已能規範集遊。

2010-1-8

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誰是集遊首謀?

李明璁教授遭違反集遊法起訴案開庭動員通知

李明璁教授集會遊行法案即將於1月7日下午兩點十分於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3庭開庭,當天院方將傳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台大社會系范雲教授、政大社會系黃厚銘教授、中原財法系徐偉群教授、靜宜大學法律系林淑雅教授及綠黨發言人潘翰聲等六位證人當庭作證。

我們認為,當朝野一致高喊「廢除集遊法刑罰規定」,馬總統一再聲稱「落實人權公約」的同時,竟然仍有人必須為集會遊行,面臨法院刑事審判,這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我們也對於檢察官無視憲法言論結社自由保障、以及標準不一的濫行起訴,感到憤怒。在此,我們敬邀關心集遊法修廢問題的朋友,歡迎前來法庭旁聽,發現真相,瞭解集遊惡法缺失!

開庭時間:2010年1月7日下午14:10
開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3庭(臺北市博愛路 131 號)

法庭觀察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分機16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 /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In Taiwan, criminal cases can go on indefinitely and defendants can be detained for years, even decades, on end. A proposed speedy and fair trial law aims to tackle the problem — but critics say it would only make the situation worse.

在台灣,刑事案件可以無限期進行下去,而被告也可以被連續羈押好幾年、甚至數十年。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 (司法院) 著手制定一個妥適、迅速且公正的審理法──但許多評論者也表示,這部法律只會讓整個情況更糟。

By Celia Llopis-Jepsen, STAFF REPORTER, Sunday, Jan 03, 2010, Page 13, Taipei Times
記者Celia Llopis-Jepsen報導,星期日,2010年1月3日,頁13,台北時報

譯者/邱麗玲 校正/楊宗澧



On Dec. 21, 1987, a young boy disappeared while walking home from school in Hsinchu. Lu Cheng (陸正) was only 9 years old. His family never saw him again.

1987年12月21日,新竹一個年僅9歲的男孩,陸正在步行放學途中失蹤。從此,他的家人再也沒有見過他。

Shortly after his disappearance, Lu's family was contacted by the kidnappers, who demanded a ransom that the family then paid. But the kidnappers did not return their young victim, nor was his body ever found.

就在他失蹤後不久,陸家接到綁匪的電話;對方指定贖金,陸家也隨後支付贖款。但是綁匪不但沒有釋回這男孩,甚至連屍體也未曾尋獲。

Twenty-two years later, the case of Lu's murder is not finished. It is currently Taiwan's longest-running ongoing criminal case. Of the 12 original defendants, three are still in court — Chiou Ho-shun (邱和順) Lin Kun-ming (林坤明) and Wu Shu-chen (吳淑貞) — fighting their convictions. Some of the suspects were also charged in a separate crime that occurred the same year — the murder and dismemberment of Ko Hung Yu-lan (柯洪玉蘭), a female insurance agent.

22年之後,這宗陸姓學童謀殺案尚未定讞。這是台灣目前仍在進行中最久的案件。在12個原始被告當中,有3個人仍在法院裡纏訟,力抗多次的有罪判決──他們分別是邱和順、林坤明及吳淑貞。本案的幾位犯罪嫌疑人也同時遭指控涉嫌同年發生的另一件刑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的謀殺及分屍案。

Taiwan has almost 200 ongoing criminal cases that have lasted for more than 10 years. A draft law proposed by the Judicial Yuan — the “Fair and Speedy Criminal Trials Act” (刑事妥速審判法) — aims to resolve cases like these. But critics are taking sharp aim at the bill, calling it “perverse” and warning that it would cause mor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台灣有將近200多個超過10年而仍在進行中的案件。司法院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原本旨在解決這類的案件。但是批評者也疾言厲色地指出,這是一部包藏禍心的法律,甚至警告這個法律將會造成更多的司法錯判。

The case of Chiou, Lin and Wu (commonly known as the Lu Cheng case or, in legal circles, as the Chiou Ho-shun case) is one of Taiwan's most controversial — none of the evidence in either crime was ever linked to the defendants. Fingerprints found on a bank slip handled by Lu's kidnapper did not match those of any of the people arrested by police. Prosecutors claimed a recording of the kidnapper's voice matched that of one of the 12 defendants, but the whereabouts of the tape are unknown.

邱和順、林坤明及吳淑貞的案子 (本案多以「陸正案」這個名稱為人所熟知,或者在法律圈中以「邱和順案」稱之) 是台灣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有罪。在綁匪拿過的銀行字條上所採樣到的指紋,與警察所逮捕的所有嫌疑犯的指紋,沒有一個是相符合的。當年檢察官聲稱綁匪的錄音與12個被告的其中一人吻合;然而,該捲錄音帶至今依舊下落不明。

The defendants were arrested based on a tip and held incommunicado for months, during which time they were tortured and confessed. The sounds of torture were caught on audio tapes of the interrogations, and in the 1990s several police officers were impeached and convicted of torture and lying to the court.

當年,這些被告因為祕密情資被逮捕,並且收押禁見數個月。這期間,他們在刑求之下供出認罪自白,而警察的刑求錄音都顯示在詢問過程的錄音帶中。在1990年代,有多名警察因為這項證據而被監察院彈劾,法院也對這些警察作出有罪判決。

Yet the defendants' confessions were used against them in court and all were convicted.

儘管如此,這些被告的刑求自白依舊被法院採用,作為認定他們有罪的證據。

Then, six years ago, a man named Hu Guan-bao (胡關寶) made a chilling confession just before his execution. Hu, who had headed a kidnapping gang, said he had killed Lu. The confession was ignored.

大約在六年前,一名叫做胡關寶的死刑犯於伏法前作了個令人不寒而慄的自白。曾經身為綁架集團首腦的他,坦承就是自己殺害了陸正。然而,這個自白並未受到重視。

Chiou has spent more than two decades in a cell at Taipei Detention Center while his case continues. He has been through trial after trial. At every High Court trial he is convicted, after which the Supreme Court — like clockwork — orders a retrial based on flaws in the case. His case goes back to the High Court, where he is again convicted. He is now in his 12th High Court trial.

邱和順已經在台北看守所裡待了超過20年的歲月,而他的案件依舊在進行中。就如同日復一日的時鐘器械一般,他歷經一次又一次的審判。在高等法院每次的判決裡,他都被認定有罪;而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後,他的案件又一再因審判瑕疵而發回更審。這個案子目前又回到多次判定他有罪的高等法院,這也是他在高等法院裡面第12次所面對的審判。

Of the three defendants still in court, Chiou faces the death penalty, while Lin and Wu face prison terms of 17 and 11 years, respectively — shorter, ironically, than the 22 years they've spent waiting for the case to be resolved. Lin, like Chiou, has spent those 22 years in the Taipei Detention Center. Wu, a woman, is allowed to live at home while the case proceeds.

在三名依舊遊走在法庭的被告中,邱和順是唯一一個面臨死刑的被告;至於林坤明及吳淑貞,則是分別面臨17年及11年的刑期。然而令人感到諷刺的是,這卻是他們耗費了22年所等待到的結果;兩相比較之下,審判的期日竟然比宣判的刑期還要長!林坤明,就如同邱和順一樣,都在台北看守所裡度過22年的歲月。至於本案唯一的女性吳淑貞,則是在本案進行中,得以在家裡與親人一起生活。

Of the other nine original defendants, one died in prison and the rest eventually dropped their right to appeal after losing hope of being acquitted.

至於其餘9名的原始共同被告中,已有1人死於獄中,剩餘8人則是在對無罪宣告的判決失去希望時,甚至放棄了他們的上訴權。

In Taiwan's criminal system, trials for murder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an bounce indefinitely between the High Court and Supreme Court. This is because the Supreme Court can remand a case to the High Court for retrial as many times as it likes.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體系中,涉及謀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審判案件,都可能無限期地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去去。因為,只要經過最高法院認定有疑義,就會一再地把案件發回給高等法院更審。


JUDICIAL PING-PONG / 司法乒乓球


The result is that some cases become stuck in a kind of legal limbo. In legal circles, this situation is called shangchong xiaxi (上沖下洗) — being “flushed up and washed back down” between the High and Supreme courts.

這樣一來的結果就是,有一些案子會「卡」在這個「合法的程序」裡頭。在法律界,這個狀態俗稱「上沖下洗」,也就是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間來回循環,不斷上訴又駁回。

This is especially common in controversial cases, lawyer Lin Feng-jeng (林峰正),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said in an interview.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執行長林峰正律師在一次的訪問中表示,「『上沖下洗』正是對台灣爭議性案件最常見的評論!」

“Experience shows that the longer a case runs, the less likely it is to be either truthful or just,” reads a statement on his foundation's Web site.

「就經驗而言,一個案子審理越久,就越難有真相及正義可言!」在司改會的網站上,就有著這麼一句聲明。

Chiou's case is a classic example.

邱和順的案子就是一個經典案例。

Even more troubling, defendants can be detained indefinitely while their case undergoes retrial after retrial.

即使時間越久而越難有真相及正義可言,但這些被告卻依舊在案件來回更審時遭到無限期羈押。

This fall, the Judicial Yuan responded to calls for change by proposing the Fair and Speedy Criminal Trials Act.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 aims to stop long-running cases in three key ways:

今 (2009) 年秋天,司法院對於民間所提出的幾項建言及呼籲,推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作為回應。草案提出幾項立法,旨要是希望藉由以下三點來停止長期訟累的案件。

‧ If a case has lasted more than 10 years (there are currently 187 such cases), the courts would be empowered to simply drop it — in which case the defendant would be found neither guilty nor innocent — or to commute the sentence, after which the ruling would be final.

‧如果案件已經持續超過10年 (目前有187個像這樣的案件) ,法院可以依其職權「終止訴訟程序」──如此一來,我們將無法得知該案的被告究竟是有罪或無罪。或者,還有另外一個作法,就是在法院作出最後一審的判決後,酌量「減輕其刑」。

‧ If a case has already lasted six years (there are currently 203 such cases) and the defendant has been found innocent three times by the High Court, the not-guilty verdict would be final.

‧如果案件已經審理超過6年 (目前有203個像這樣的案件) ,且被告三度被高等法院判定無罪時,該案也可以依此判決而定讞。

‧ If a case has lasted six years and been remanded by the Supreme Court for retrial at the High Court at least three times, and the High Court again convicts the defendant, the judgment would be final unless it violates the Constitution,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or legal precedent; or if there is a substantial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facts in the crime.

‧如果案件已經審理超過6年,至少被最高法院三度發回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也已經再重起審理並判定有罪時,除非該判決違憲、違反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或者有明顯重大違誤的事實認定,否則該次的有罪判決將可就此定讞。

The draft law was passed by the Judicial Yuan on Oct. 15 but has yet to be put to a vote in the legislature.

該草案在 (2009年) 10月15日於司法院通過,但至今尚未被立法機構投票表決。

But the proposal has drawn condemnation from lawyers, academics and others.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and Taichung District Court Judge Chang Sheng-hsin (張升星) are among its most vocal opponents.

然而,這個草案卻普遍受到來自律師界、學術界以及其他團體的譴責及反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都是這群反對聲浪的其中一員。

Chang, who has published a series of op-eds in newspapers attacking the law, says it “perverts legal theory.”

張升星在報紙專欄中強力抨擊該草案,並批評這是「悖離法學理論」。

“How did [the Judicial Yuan] calculate these magic numbers?” he wrote in the United Daily News. Why “six years with three retrials” and not “seven years with two retrials?”

「到底 (司法院) 是如何統計出這些速審法的魔術數字?」在 (2009年10月5日的) 聯合報論壇裡,張升星提出質疑,為什麼是「六年更審三次」而不是「七年更審二次」?

“Some [feel] the draft expressly assumes that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he told the Taipei Times. “Otherwise why does the defendant have to win three times to be declared innocent?”

「這個草案,很明顯地就是假定這些被告都是有罪的。」他告訴記者說,「否則,為什麼那些被告必須贏得三次的無罪判決來宣告自己的清白無罪?」

“The whole draft law should be scrapped,” he said.

「這整部草案都該丟棄掉啦!」他說。

The Judicial Yuan is ignoring the real reasons a case like Chiou's can last 22 years, he said. “The situation can't be fixed with a law.”

「司法院完全忽視真正造成像邱和順案這樣22年案件的主要肇因。」張升星表示,「這些情況根本就沒有辦法用這部《速審法》來解決。」

Chang said the Supreme Court is a big part of the problem. It has the power to give a final ruling in controversial cases, but instead often continues to order retrials to avoid issuing a judgment that could draw criticism from the legal community.

張升星說,最高法院是這個問題的最大核心。它有權力定讞一個具有爭議性的案件,卻常常不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以避免自己成為那個在法律社群裡面被議論紛紛而遭致批評的人。

The Supreme Court is shirking its responsibility, Chang said. And the Fair and Speedy Criminal Trials Act, if enacted, would make that even easier — the court could simply drop a case after 10 years.

「最高法院在逃避它的責任!」張升星這麼說著。一旦《刑事妥速審判法》真的頒布施行了,那麼他們就能更輕而易舉的迴避問題了──因為法院只要在10年之後終止案件,就能解決一切紛爭。

But what if the person detained for 10 years was actually innocent? The courts could let the person go without having to admit their error by declaring them innocent.

但是那些被羈押超過10年的人如果真的是無辜的話,那又該怎麼辦呢?法院可以在不必承認任何過失的情況下,宣告他們無罪而當庭釋放。


PRESSURE TO CONVICT /輿論施壓定罪!?


This is a denial of justice, Chang said, because if an innocent person has been wrongfully detained, he or she is entitled to damages under the Compensation for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ct (冤獄賠償法). Yet if there is no final acquittal, the former defendant cannot apply for compensation.

「這就不是正義了啊!」張升星如是說著。「因為如果一個無辜的人被錯押,他們將可以根據《冤獄賠償法》的規定而得到補償金。然而,假若這個人最後並未獲得無罪的判決,這個人就無法請求冤獄賠償。」

Furthermore, although it would theoretically be possible to reopen a case that has been dropped, this would only apply if new evidence or facts are found, which Chang said would be highly unlikely.

除此之外,雖然理論上任何一個已經終結的案件都可以被重起再審,但這是只有在有新的證據或事實被認定的時候才可以聲請的。而張升星也表示,這是極度不可能發生的事。

Chang said the Supreme Court is also just too big — it is the largest final court of appeal in the world, with around 100 judges — and this leads to very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the law.

張升星指出,最高法院的組織太龐大了──台灣有全世界最大的終審法院體系,有將近100名的法官──而這也是導致台灣有太多不同見解與法律解釋的原因。

There has been talk of downsizing for a decade, Chang said, but the number of Supreme Court judges continues to increase.

「台灣已經討論要縮編法院組織體系超過十年了,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數量依舊在持續增加中。」張升星說著。

One of the lawyers in the Chiou case, Greg Yo (尤伯祥), said the law is not only pointless, it's dangerous. It would “cause even mor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e said.

邱和順案的律師團成員之一,尤伯祥律師也表示,「法律沒有一個唯一的定見,這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這甚至會造成更多的冤案。」

Lin Feng-jeng of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said the real problem the Judicial Yuan needs to tackle is the quality of its own judges.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林峰正律師甚至認為,司法院應該要正視問題的核心,也就是「法官的素質」!

Many judges do not believe i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e said in an interview, even though this is guaranteed under Article 154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很多法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儘管這是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裡面所明文保障的基本精神。」林峰正這樣表示。

Judges are under a lot of pressure to put the “bad guys” behind bars, he said, even when there isn't enough evidence. After all, the public wants to see justice served. In some cases, judges may think, “this person couldn't possibly be innocent,” he said, even if there's little or no evidence. “They don't want to let someone get away.”

「法官在龐大的輿論壓力下將大家所認定的『壞人』關押到牢房裡去,即便他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林峰正說。「畢竟,人民都希望可以看到司法展現它積極作為的一面;而在某些案件裡,法官甚至會覺得,這個人不可能是無辜的。」即便只有極少的證據,甚至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之,法官依舊如此認為。「因為,他們不想錯放任何一個人。」

Furthermore, in retrials, judges are reluctant to overturn the decisions of other judges. Reputations are at stake. When a case is retried, three new judges are selected at the same court, but these judges are the colleagues of those who ruled in the previous trial.

除此之外,在許多更審的案件中,有些法官甚至不想推翻其他法官的決定。對於那些想要在同僚中保有好名聲的法官,此時更是關鍵!因為當一個案件再審時,一個法庭將會選任三個新的法官;但是,這些新法官也同時都是前審法官的同事。

They don't want to contradict their colleagues, he said. “Otherwise, how can you explain cases like Su Chien-ho [蘇建和]. The evidence is so unreasonable.”

「他們不想跟他們的同事作對!」林峰正說。「不然你看,『蘇建和案』又該作何解釋?那些證據都很不合理啊。」

Lin Feng-jeng was referring to the case known in English as the “Hsichih Trio,” Taiwan's most infamous murder trial. The trio — Su, Liu Bing-lang (劉秉郎) and Chuang Lin-hsun (莊林勳) — were on death row for years until their case was reopened. Lawyers say there is no evidence linking them to the 1991 murders they stand accused of, and that they were tortured into confessing. The case is being retried at the High Court.

林峰正在此所論及的案子,通用的英文名稱為「汐止三人」案。這宗謀殺案的審理是台灣司法史上最惡名昭彰的一件。這三人──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被關在死刑牢房裡好幾年,直到本案更審 (才被釋放)。律師團認為,沒有任何一項證據指向他們在1991年涉及該宗謀殺案,而他們甚至被刑求逼供,承認莫須有的罪名。目前,這個案子再度於高等法院更審中。

Su You-chen (蘇友辰), the head of the trio's defense team, has also panned the proposed amendment, calling it “unsettling” in a recent op-ed.

本案辯護律師團的成員之一,蘇友辰律師,也在近期的報紙 (2009年10月6日聯合報論壇) 上大力抨擊,直說這是「令人不舒服」的法案。

Su, Liu and Chuang are at least fortunate in one sense: Perhaps because of intense public pressure, they are no longer in detention while their case continues. One of the three has since finished university. Another is a staffer at an NGO.

就某個層面來說,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至少是受幸運之神眷顧的。也許是因為強大的輿論壓力,他們不必在案件審理的時候再度面臨羈押。獲釋的三人當中,目前已有一人完成大學學業;而另外一人則是在人權團體工作。

But Chiou and Lin Kun-ming have not been as lucky. Nor are they likely to be released any time soon.

然而,邱和順及林坤明就沒有如此幸運了。短期之內,他們幾乎不太可能獲得釋放。

Last May, Chiou's lawyer Greg Yo filed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asking them to rule on whether indefinite detention is constitutional. The justices have yet to respond.

去 (2008) 年八月,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尤伯祥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求他們就「無限期羈押」是否合憲做出裁決。但是這項釋憲案,至今尚未得到回應。

How can Taiwan allow detention without limit, Lin Feng-jeng asked?

「台灣怎麼可以讓『羈押』這個制度沒有期間限制呢?」林峰正問。

“These people have never had their sentences finalized, but in reality, they're serving life in prison.”

「這些人還沒得到最終的審判。但是實際上,他們已在獄中耗盡了他們的人生…」


NOTE: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Chiou case, see the article titled “Groups pan judges over case marred by torture” on Page 2 of the May 22, 2009 edition of the Taipei Times, or read the article online.

備註:更多關於邱和順案的資訊,請見Taipei Times,2009年5月22日,第二版的「Groups pan judges over case marred by torture」報導。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沒在怕的中國

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聖誕假期間,起草《零八憲章》的劉曉波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判處十一年的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維權運動人士及包含達賴喇嘛在內的各界領袖第一時間發出釋放劉曉波的呼籲。而備受矚目的英國人謝赫 (Akmal Shaikh) 因涉嫌運毒被判死刑一案,儘管在英國政府與人權團體全力的救援之下,仍在新年假期前夕遭到中國政府執行死刑。謝赫,成了這五十年來,第一位遭受中國執行死刑的歐盟國家人士。

劉曉波,因為異議而入罪的良心犯,對照像是謝赫這樣一個因涉嫌運毒而判刑的死刑犯,從深受基督教文明影響的西方民主價值來看,在聖誕假期這深具重要意義的時刻,宛如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兩人,誰有罪?

我並不試圖從宗教的觀點來解釋這兩個人所謂的「罪」,但是我們不妨從一個「文明社會」的角度來看劉曉波與謝赫兩個案例所傳達的訊息。

劉曉波,因為起草《零八憲章》,主張政治的民主改革,遭受司法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樣的罪名判刑,凸顯中國司法仍在為政治服務的問題;謝赫,因為運輸毒品而被迅速地判處死刑,但查證過程未盡周詳,忽略精神鑑定等基本程序,凸顯中國司法的程序正義問題仍然嚴重。

因為劉曉波已被確立在一個良心犯的位置,不論是中國國內或者國際社會,已展開一波波的聲援劉曉波行動。然而,回到謝赫案,無論再怎麼強調司法程序的不公義,他逝去的生命都已無可回復,留給世人的卻只剩「運毒犯」的印記;謝赫是否真的犯下這樣的罪行,再也沒有人能知道了。

已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的中國雖然一再強調和平崛起,甚至將成為超日趕美的「經濟強國」,在經濟層面的自我感覺良好,為何卻無法讓全世界也認同中國是個「文明大國」。所謂「文明」的許多基本指標,諸如司法獨立、人權保障、轉型正義等,在劉曉波起草的《零八憲章》裡,已為中國勾勒出文明國家的願景。然而在2009年步入尾聲之際,世界也見證中國政府持續地以最不文明的刑罰「死刑」來引人入罪,並用十一年的時間來證明中國距離「文明大國」的落後進度。

如果把劉曉波跟謝赫當做是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兩旁的「罪人」,想必慈愛的耶穌也會承擔、赦免他們所犯下的「罪行」,相信耶穌會說:「有罪的,是中國的司法!」。但抱歉,我忘了,原來中國共產黨是無神論的。中國,從來沒在怕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