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談法官論壇匿名性之可議◎黃錦嵐

2011年01月09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司法院鑑於「法官論壇」絕大多數法官都是以筆名或化名方式撰稿,有時一人還有多名化身,似乎要形成「一人輿論」,行文語氣,有的影射、嘲諷,有的嘻笑怒罵,甚至暗箭傷人,問題不少,原本自今年元旦起,即要採取新的管理措施。新措施雖然不限制法官以筆名或化名在論壇上撰文,但限制一人一名,企圖扭轉法官匿名撰文規避言責的歪風。

十分可惜的,元旦前夕,司法院又發函給各級法院,暫停實施新管理措施,將再廣徵博議後,再作決定。
去年底,筆者乍聞司法院擬加強管理法官論壇的匿名歪風時,覺得司法院能夠率先以行政管理方式, 扭轉「網路匿名危害性」的法律漏洞,誠屬可敬可佩,如今,實在是令人失望的很!

網路是新興的傳播媒體,與傳統的傳播媒體例如廣播、電視、報紙、書籍,均有嚴格且明確的法律規範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匿名性太高,而且欠缺相關的網路管制法規,再加上其散佈極為快速,若有人故意散播謠言或誹謗言論,在損害造成之後,受害人經常難以檢具證據提出控訴,更難以個人之力查知中傷誹謗者,只有在引起公憤之下,才有所謂的「人肉搜索」行動,但是,「人肉搜索」總非正常的法制管理。

很可悲的是,民間的網路匿名現象,也侵入唯獨法官才能進入的「法官論壇」之中。法官在論壇上的言論形同司法耳語,與民間的耳語並無二致,有的言論甚至毫無法官風範可言,簡直是法官的「言論霸凌」!

舉例來說,筆者去年八月間曾在新新聞雜誌撰文批判法官在「法官論壇」以匿名方式散播「司法耳語」,猶如暗箭傷人,「行徑宛如宵小之輩,毫無法官風範,十分可恥」。這段文字儘管用語嚴峻,但仍是筆者具名公開的評論,若有不妥或違法,法官儘可公開反駁辯論,甚至提告,豈料,並無法官出面辯駁或提告,反而有一群(或有可能是一人用多化名)法官匿名在法官論壇上圍剿筆者,其中不乏譏笑怒罵者 。

一名署名「就是愛匿名」的法官更說:「宵小之輩,毫無記者風範,淪為御用記者 ,偷窺法官論壇,掩飾主子過錯,顛倒是非義理,打擊言論自由,鞏固寒蟬醬缸,同樣可恥。」

這位法官認為,法官在法官論壇上的匿名言論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予以批判是打擊其言論自由,筆者的公開批判言論,反而是宵小之輩,毫無記者風範;所謂「御用記者」、「掩飾主子過錯」,更是流於人身攻擊,將記者比為奴才。真不知要如何形容這位法官才好,只能怪司法官訓練所了!

法官論壇的言論,去年十二月十三日還有一筆更加離譜!也是針對筆者一篇「最劣法官,猶有漏網之魚」的評論而發。
這位法官署名「司魚」,他說:「這位號稱資深司法記者的黃緊濫,專長打著監督司法的旗幟,只會由最高法院判決中找一兩點撤踃理由,以極端情緒化發洩之文字詆毀法官,被找到的法官也只能自認倒楣,柿子挑軟的吃,反正吃定司法,法官是最沒反抗能力的,愛怎麼吃就怎麼吃,奈我何?」

以上文字,像法官寫出來的嗎?筆者寫司法評論,也不致於如此吧?以如此筆調撰文的法官難道都沒想到:「法官論壇」雖是特定法官才得上網的園地,若有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仍然可構成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罪責嗎?
司法院對於法官論壇上的匿名文字,按說早已知悉,且認為不妥,因此才有加強管理之議,可是,為何臨門一腳卻又縮回去呢?令人費解。

@ 本文作者黃錦嵐,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畢業,資深司法記者。曾任職於台灣時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熟悉警政司法新聞。

@ 本文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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