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把「法扶」留給民間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近來法界最最熱門的話題恐非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屆滿十周年莫屬,不僅司法院賴院長以此為題公開發表演說,法務部也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中央研究院更舉辦兩個整天的研討會聚焦於此,連馬英九總統也適時搭上司改熱,在七月初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民間社團等代表會面,聽取司改建言。

整體而言,不論是官方或民間,都對全國司改會議以後這十年的司法改革成果感到不滿,實質改善有限,進度緩慢更是備受批評,難怪陳瑞仁檢察官會有「好人都累了」之嘆!

從備受期待的法官法,攸關司法長遠發展的法院組織法在立法院一籌莫展,到檢察官濫權幾近失控的現象,幾乎找不到什麼讓人可以對司法改革前景保持樂觀的理由。

司法改革的成績固然不符人民期待,卻必須承認一件事實,那就是法律扶助制度的建立確實帶給弱勢民眾一線希望,他們終於可以藉由國家的幫助,在司法的高牆內獲得律師的法律協助,而這項服務讓民眾不費分文得到追求司法正義的機會。

建立法律扶助制度正是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明確的結論,也是少數在國會不受杯葛,2003年便三讀通過的改革法案。20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基金會順利開辦,迄今不過五年,卻已協助成千上萬的貧苦百姓,更因為法扶的存在,令為數甚多的弱勢團體能夠在協助個案的過程導入法律專業的幫忙,確實使法律扶助基金會在無形中成為弱勢者的褓母。

最近,司法院研擬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欲提交立法院。本來,一個新的制度施行五年以後,本即需要跨入檢討改進期,進行必要的修正與調整。令人不解的是,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正案中,赫然置入官方董監事過半的修正條文,意欲改變原先民間身分董監事多於官方董監事的董監事會結構。經過瞭解,司法院如此修法的主因是今年初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預算時,通過了民進黨團提案的附帶決議,大意是為了避免政府捐助金額超過50%的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轉變為「私有性」,並避免逃避政府及立法監督之可能,要求財團法人之董監事應有半數以上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

  這個附帶決議主要的規範對象應是那些擁有大批財產的政府財團法人,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這種仰賴政府定額補助始能提供服務的狀況大相逕庭,更因為每年的經費都由司法院捐助,自然必須依法接受立法院的監督,根本無從逃避。民進黨團得知此事後也大表意外,直言當初作此提案並非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去函司法院說明背景,但司法院似乎不為所動執意修法。

  坦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得以在短短五年之內達成一定的績效,得到多數民眾的肯定,應與多數民間董監事成員的努力與遠離官僚體制有絕大的關係。美國、英國、澳洲等法律扶助制度上軌道的國家也顯示出相同的經驗,公辦民營的經營方式的確會讓這項由政府出資提供的服務更貼近民眾的需求。

在司法改革成績備受社會各界批判的同時,就讓「法扶」這個少見的司改果實留在民間,不知大人大量的司法高層以為然否?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誰該自首?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幾天前,原住民歌手巴奈在「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的記者會上以歌聲來鼓舞參與自首行動的學者及社運工作者。在唱歌之前,它以質疑的口吻說,該自首的人是誰?應該是這個國家吧!語畢,吉他聲與歌聲緩緩響起,在場者無不動容。

台師大的林佳範教授不過在立法院前宣讀為集遊惡法送終的祭文,台大的李明璁教授也只是支持野草莓學生以靜坐方式向當局抗議集遊惡法違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竟雙雙遭到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葉芳秀、謝奇孟起訴。他們兩人的所作所為不過是要向執政者表達對這部存在超過二十年,早已失去正當性的集會遊行「管制」法的不屑,也是在盡到一個知識份子的言責,並且身體力行以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爭。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的集會結社權,立法院更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批准了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和平的集會遊行權利正是其中「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要條文,馬總統方於今年五月十四日駕台北賓館召開記者會,在海內外記者的見證下,慎重其事地簽署兩公約。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明文宣示政府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正與兩公約相違背的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第一個應該被優先檢討的當然非威權統治遺孽的集會遊行法莫屬,更不要說在去年底所熱烈開展的集遊法修法討論中,連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案都已放棄刑事處罰。

起訴兩位教授的檢察官何其不智,竟在集遊法第二十九條首謀違法集會遊行罪即將走入歷史的現在,甘冒大不諱,選擇將兩人匆促起訴。此舉一出,立即引起學界強力反彈,一波波憤怒的情緒互相感染,終於撞擊出近年來規模最大、由學界所主導的「百人自首」行動,在極短的時間內獲得社會極大的共鳴與迴響,他們主張若李、林兩人的行為應該被法辦,也有類似舉動的他們也應該一視同仁被檢方起訴。另一方面,由民間司改會所組織的律師團也以最快的速度集結超過五十位以上的律師來為這個自首行動作後援。

兩位起訴檢察官難道完全欠缺對集遊法違憲的基本認識,答案應該恰恰相反。正如清大社會所李丁讚教授在自首記者會中所指出的,他認為檢方這樣的動作,其真意在恫嚇包含李、林兩位教授在內的所有公民,讓大家選擇對公眾事務禁聲,又如律師團的召集人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所言,他強烈懷疑在相關的案件中,政治早已干預了司法的判斷。

「百人自首」的行動目的無他,原是要清楚地向執政者表達最強烈的不滿,大家決定以身試法來對抗這部不義的集遊惡法,及甘為政治驅使的法官及檢察官。這些參與自首的學者來自各個領域,甚至包括了「知法犯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林鈺雄及陳昭如等三人。

記者會的現場瀰漫著「從容就義」的空氣,大家面對可能的司法偵辦都顯得心安理得,縱使統治者真有可能展開強硬的整肅行動,也沒有人退卻害怕。
看看每一位自首者堅毅地高舉自首的紙牌大聲報上自己的姓名、服務的學校及單位,我也想和巴奈一樣問問我親愛的同胞,「到底誰該自首?」

馬總統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一個多禮拜以前參加兩天由中央研究院法律所主辦的「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聚集了大批關心司法改革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與學者,共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屆滿十年的此時,為台灣的司法現狀把脈,希望能再度集結改革者的力量,重新出發。
  兩天的會議由司法院翁岳生前院長的主題演說開始,分別由司法院的組織定位、法官檢察官的身分定位與監督淘汰、以及民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等諸多面向,共同檢視改革的過程與成效。與會的人們也許各有立場,解決問題的方法各有不同,卻都共同指出十年司改所以未能大幅度呈現改革成果,除了十年前為期三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過於倉促,在共識不足的情形下引發改革過程中爭執不斷,阻礙改革的應有進程以外,政治部門的意志不夠明確,以致改革相關的立法與修法在國會橫遭抵制,又因民進黨執政時期朝小野大的格局,改革法案無法闖關,究竟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的責任,竟也莫衷一是,各自解讀,咸認是司法改革奠基石的「法官法」未能立法完成,就是一個再清楚不過的例子。
  馬總統在競選時所提出的「新世紀人權宣言」,非常明確地提出了他的司法人權政策,又在今年的五月十四日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並承諾要在兩年內修改與人權公約相違背的相關法令,這些政策宣示大多與司法改革相關,但到目前為止,只見到馬總統執意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要為他的特別費筆錄問題討回公道,至於全面性的司法改革,只在他五月二十日就職週年記者會中提及,是下一波的改革重點,至於明確的方法與步驟仍付之闕如。
  也因為這樣的緣故,長期關心司改的法官協會、檢改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司改會,乃共同致函馬總統,盼當面向總統說明司改的現狀,並促請馬總統及時跨出司改的腳步,不要再蹉跎改革年月,辜負民眾的期待。
  上週五,拜會總統談司改終於成行。席間與會的代表提出兩點建議,就改革的程序面而言,是否仿效近鄰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個推動司法改革的委員會,可以有效長時間的討論,縱使耗費一年以上的時間都不嫌長,共識形成以後再由政治部門接手推動,不論是立法修法或行政措施,需要總統拿出魄力,貫徹改革意志,將司改的成敗視為自己的成敗,才有可能看到成效。此外,若要談到優先的改革議題,當非「法官法」的立法莫屬。在民眾普遍對司法的信賴度無法提升的此時,若能建立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或能達成些許提振司法公信力的效果。
  馬總統習法出身,也擔任過法務部長,對於司法實務必然嫻熟。正因如此,國人對其著手司法改革的期盼之殷自不待言。轉眼間,下屆總統大選又將來臨,若未能讓民眾清楚看到司法改革的些許成果,踐履前次競選時對於司法人權的承諾,只怕難以通過檢驗。
  十年司改轉瞬已過,還有兩年多任期的馬總統,劍及履及猶不嫌遲,但若要再瞻前顧後躊躇不前,只有留待人民在下次總統大選共同檢驗了。

警察沒品誰之過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去年十一月下旬,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共同籌組律師團,為陳雲林來台期間,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表達言論,卻遭到「暴警」傷害的民眾,向法院提起自訴,希望討回公道。

這些案件目前多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可以提供給法院的被告資料,充其量就是現場民眾自發拍攝到不法執勤員警的照片,法院要進行審理必須確認被告的身分,乃發函警方查明影中人的身分,多數的案件警方都已回覆法院,提供照片中的「暴警」年籍資料,唯獨在台北晶華酒店大門前三位徒手女生遭「暴警」無端推擠受傷一案,台北市警局在拖延四個月後(台北地院分別於21141463正式公函查詢)給法院的回函竟是,「照片所示為替代役役男無法辨識,年籍資料無從稽查」。

三個星期以前,就在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前夕,監察院李復甸、陳永祥兩位委員提出調查報告指出,20061025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附帶決議,自2007年度起,要求制服員警應於胸前明顯標示該員識別編號、姓名,以強化警察人員執勤態度,並利民眾諮詢監督,且要求警政署規定,穿著便服之員警於執行勤務時應向民眾出示並提供名片,其內容須足以辨識執勤員警之服務單位、姓名、單位聯絡電話。上開決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警政署自應針對該項決議積極辦理。惟警政署捨簡便易行之名牌或刺繡於制服等方法,卻於20091月間,以該署大費周章所研議之「警察徽章」不符實用及為顧及社會大眾觀感與避免造成政府負面形象等理由,逕自緩議,亦未正式函復立法院,而認警政署核有怠失,應儘速改善。

司改會幾年前向立法院遊說要求警員執勤應配戴名牌標示姓名的理由很簡單,在於警察執勤時如發生不法不當之行為時,應讓民眾易於辨識,方便舉發,或因此讓員警自我約束。這絕不是司改會杞人憂天,民眾告警察找不到人就是最好的例證。立法院同意此要求並作成決議後,警政署竟拖延不決,且以要製作警徽給每一員警要耗費公帑一億三千萬元為由緩議。問題是,我們只是要求標示姓名,為何要小題大作,擴大為製作每枚價值一千元的警徽,警政署想要規避監督,三歲小孩都看得懂,司改會忍無可忍只好向監察院陳情,還好監察委員願意仗義直言,督促警政署改善,只是警察執勤表明身分這樣的芝麻小事,勞煩立法院作成決議還不夠,最後更要驚動柏台大人拿出尚方寶劍,結果如何仍未可知。這樣的荒謬景象只是讓人見識到警政署所屬的行政權獨大,立法及監察權恐怕都得靠邊站了。

此事又讓人聯想到近來集會遊行法修正的論戰,行政當局一再表示集會遊行的民眾要事前強制向警方報備,以示負責,我們擔憂的是民眾已經先報備,但警察有不法的舉動被民眾蒐證告到法院,警方竟然可以不把「暴警」交給法院審理。警察可以匿名執勤不必負責,憑什麼要求民眾就得向不敢負責的警方事前報備,這是哪門子的「依法行政」?教育部要推動有品運動,應該將警察列作第一對象,不是嗎?

搶救司法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日前,參加由公共電視台所籌拍的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第三集的首映會,這是一部以眾所囑目的蘇建和案為主題所製作的紀錄片。看完影片之後,除了對於片中所顯示的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死囚被釋放以後的日常生活片段感到好奇以外,大家似乎都不約而同關注同一個話題,那就是蘇案為何還沒結束?這個司法究竟要如何處置這三個已經不再年輕的被告,會不會再拍攝第四集?

  蘇案發生在十八年前的一九九一年,三位被告在一九九五年判決死刑確定,由於全案充斥著傳統司法的諸多顯著弊病,例如刑求、違法搜索、無限期羈押、不依證據認定事實等問題,引起國內外人權及司改團體的高度重視,全面性地在社會各界發起救援行動,終於促成官方的善意回應,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拒絕簽下死刑執行令,總算將三條人命暫時留住,避免發生無從彌補的遺憾。

  二○○三年一月,台灣高等法院透過再審程序判決三人無罪,救援團體總算能鬆一口氣,三人也離開羈押將近十二年的看守所重獲自由。也因為這個個案,振動台灣社會,進而引領了刑事訴訟法的一連串改革,讓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修正成為司法改革的領頭羊。雖說司法改革有賴於各方的努力,及為數甚多司法受害者的血淚堆疊,但大家都不可否認蘇案確實一再為改革增添柴火,並在關鍵時刻補上臨門一腳。

  只是,原本大家以為既然高等法院已判決三人無罪,刑事訴訟法又已大幅修正,三人判決無罪確定指日可待。無奈的是,答案正好相反,再次回到高等法院更審的蘇案,竟又在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度判決三人死刑,完全回歸原點。廣受海內外囑目的蘇案尚且得到這樣的對待,一般案件會有什麼樣的結果也就不難預測,這也是為什麼最近仍存在「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中,所描述的一銀中山分行押匯案可以耗費近三十年的光陰,才讓三個老人無罪判決確定,但聲請冤獄賠償仍遭拒絕;陸正案的被告邱和順已在看守所被羈押超過二十年,成為我國司法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高等法院在今年四月十三日作成更十審的判決,雖已證明共同被告有人被刑求,但依舊可以判決死刑,重點是全案仍未結束,也許還有更十一審或更多。

  前幾天在中央研究院參與了該院法律所主辦的司改十年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會中的焦點便是,一九九九年由司法院所主辦的全國司改會議作成的多項結論,經過十年的光陰淘洗,改革的成效如何。專業的法律人面對這個問題也許有其不同的觀點與立場,甚或出現截然不同的正反解讀,但我們要問的是,人民關心在乎的是什麼?

  十八年前,我們集合眾人之力,動員搶救蘇建和等三死囚,他們的命是留下了,也有了自由身,但至今為止,司法還沒放過他們。蘇案如此,上述的兩個名案,還有千千萬萬個在司法體系中打滾的個案何獨不然?

  馬總統在就職週年記者會中說下一階段要從事司改,相信也是因為他身歷其境所致,制度殺人何其可怕,與其我們不斷搶救個案,不如先搶救司法吧!

「法扶」應努力作為弱勢者的支柱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今年四月中旬,發生在距今將近二十二年前的學童陸正被擄人勒贖撕票案,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依然和以前一樣,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判處死刑,還押看守所,他是台灣司法史上在審判程序中被收押最久的被告,已經超過二十年。台灣民眾所熟知的蘇建和案,三位被告也「只」被收押十一年半,邱和順被「丟」在看守所的時間已快是蘇建和的二倍。

再進一步去了解為何我國的法院體系竟可以讓一個被告在押的案件拖延二十二年,無法給社會一個交代。試想,在陸正被害那一年出生的孩子,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都已大學畢業即將進入社會。如果花些時間看看邱和順的答辯內容,主張被刑求是重要的理由,更十審的法官也花了很長的時間,在法庭中播放偵訊光碟,雖說只有聲音沒有畫面,也真夠讓人心頭為之一驚了,警方在偵訊幾位被告所使用的手段簡直泯滅天良,現在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監察委員任內即以承辦員警不法偵訊被告彈劾警官,相關的員警也都被偵辦,但又如何!受委曲的被告仍被判罪。

究其實,偵查之始如果不能避免刑求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而讓非任意的自白順利生產出來,往後的辯護想排除問題筆錄可說是難上加難,邱和順如此,蘇建和何獨不然。一九八三年刑事訴訟法因王迎先案修正為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再度因蘇建和案增列偵訊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都是司法人權的重大進展,非任意性的自白是否就此絕跡?答案是否定的。就以去年五月所發生曾文杞律師陪同當事人到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訊問一案為例,曾律師光是要閱覽筆錄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便遭到調查員暴力相向,律師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遑論被告。
為了提高筆錄的正確率,防止非任意性的自白,自二○○七年起民間司改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換言之,讓被告在第一次製作筆錄時能得到律師的協助,避免可能的強暴、脅迫、詐欺及其他不法的手段,提高筆錄內容的正確率。另一方面,被告製作筆錄時有律師在場,就可大幅降低被告在審判時作刑求抗辯的比例,當可加快審判進行的速度。假設邱和順製作筆錄時能有律師在場協助,二十二年拖延不決的慘事理當不會發生,被告、律師、檢察官、法官都不必捲入這個疑案漩渦,寶貴的司法資源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目前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仍處於試辦階段,在不久的將來也會推動修法,這都需要許多律師的投入,也因為地點、時段的不確定性,必須布設全國二十四小時的律師輪值網,舉目四顧,除了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應義不容辭的投入這個工作以外,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最有能力統籌這項服務的單位,他們也確實擔負起第一線的工作重擔。

二○○三年法律扶助法通過,隔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成立,迄今將屆五年,他們讓弱勢的民眾有所依靠,服務績效逐年提昇。現在,我們很難想像沒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日子,也希望在提昇整體服務品質的同時,能夠繼續關注像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專案這樣的公益工作。當然,司法院也應以更前瞻性的視野,繼續支持法律扶助工作,讓弱勢民眾確實得到幫助,提振社會公平。

推動司改才是正辦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馬總統認特別費案中證人筆錄不實,憤而控告檢察官侯寬仁一案,經台北地檢署認無犯罪嫌疑不起訴處分後,依法聲請再議,又遭高檢署駁回,馬總統仍不罷休,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全案交付審判,希望能夠爭一個是非曲直。

  特別費官司係發生於馬總統競逐總統大位期間,當時充其量是總統候選人,可說是一介平民,如果認為個人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控告侵害其權利的人,縱使對方的身分是檢察官,只要提告內容不是虛構,當然應該保障其由憲法賦與的訴訟權。再由其提告主張檢察官涉及製作證人筆錄不實的情節,確非不可能發生,一般民眾也迭有抱怨,若能因提告檢察官的動作,揭發可能的司法弊端,毋寧是美事一樁。

  可是,昔日的平民現已搖身一變為有權有勢的總統,若以西方三權分立的角度來看,可認為是行政權的領導者。倘將我國的檢察官當作是行政官,那就形同行政權告行政權,左手打右手的錯亂現象;若認為我國的檢察官具司法性質,那又像是行政權告司法權,此舉又置司法權於何地?更糟糕的是,權力分立的體系因此遭到威脅,的確讓人憂心。

  再由訴訟的結果來看,若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馬總統聲請交付審判有理由,進入審理程序,實難脫總統挾其權力影響司法的譏評;反之,若法院還是認為總統的主張沒有理由,將聲請駁回,是不是又要面對總統沒道理又好訟的議論。

  我們可以體會馬總統對於個人清白不可退讓的堅持,這是他執意窮盡任何法律上的可能手段,付出任何代價,都希望在官司上討回公道的動力。但作為一個國家的元首,是否應多方思考其一舉一動對於憲政體制與國家社會的長遠影響,進而尋得既能堅持原則,又能讓國家社會受益的作法。

  質言之,馬總統如對於自己作為一個被告所受到的委屈難以接受,就該利用總統特有的權能,站在一般司法受害者的視角,再結合本身的受害經驗,積極推動司法改革。舉例來說,如認檢察官濫權辦案製作不實筆錄,就應要求法務部確實提出改善方案,採取行動除舊布新,將改革的成果嘉惠一般民眾,而非只求一吐個人怨氣,卻對制度改革裹足不前。法務部長更不應只是被動回應總統告檢察官是其訴訟權利應予尊重,反應化總統的不滿,成為推動改革的動力,這才是有為有守的政務官應有的風範。

  長年以來,司法系統百病纏身,十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結論落實有限,此時正值司法界掀起一股檢討過去策勵未來的旋風之時,馬總統是否也該先放下個人利害,以總統之尊倡言司法改革,回應外界要求改革的呼聲,讓個人的利害榮辱化為具體的司法改革成果,解救廣大的司法制度受害者,方是正辦!

誰「可以」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

高榮志 (板橋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日前一名女子在西門町偷了一套內衣,由於其「非常徹底」地行使了緘默權,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羈押庭都不講任何一句話,於是被羈押了一個多月,最後檢察官只好用「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女」的方式起訴她。

這套內衣多少錢?據說是名牌,或許幾千元,但有沒有羈押一個多月的必要?據報載連檢察官自己都說這是微罪,沒有羈押的必要,當然,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可能放了人就跑了,檢察官也說,就算要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也不知道要交給誰。簡單的說,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雖然有羈押的原因,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法律見解上,並沒有很大的落差。設想,被告如果乖乖地說出自己的身分年籍,這種案件根本不會被羈押,換言之,被羈押,完完全全就是行使緘默權的「代價」。

檢察官自知羈押可能會有爭議,所以努力追查、快快起訴,趕緊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法院,在「同情的理解」下,要我是檢察官,作法可能也差不多:「人贓俱獲,如果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放走,豈不便宜她?到時侯人跑了,不被輿論罵到臭頭才怪!反正台灣人對於押人取供的接受度還蠻高的,押人比放人壓力小、掌聲大;只不過是個輕罪,先押個幾天,應該就會鬆口了」,而且「不說話就放人」,到時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樣學樣」,豈不是自找麻煩?檢察官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是職務的天性使然,簡單說,妳不說話、造成我追查上的麻煩,我就聲請羈押,倒楣的是妳自己。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檢察官能中立、夠客觀、會照料被告,或者,那些不過是種奢求,檢察官本質上就是和被告有利害衝突,轉而透過制度的設計來期待法官,比較能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

也因此,對於准予羈押的法官,就實在就沒有辦法再「同情地理解」了。要不要聲請羈押,是檢察官的自由,但法律刻意設計由法院來准許或駁回羈押,正是希望法官可以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既然沒有羈押的「必要」,就該放人,豈可讓緘默權的行使轉化成一種「代價」?當然,或許法院也是怕被輿論罵,怕又被扣個「檢警抓人、法院放人」的大帽子,但是,如果連這種輕罪都這麼沒有擔當,那麼還期待人民對法院有什麼司法信賴呢?只能說,我國制度上雖然「審、檢分立」,但是實際上還是法官、檢察官一家親,司法權(審判權)和行政權(檢察權)仍然糾纏不清,國家三權分而不立、制衡若有似無,人民事實上對抗的幾乎是同一道國家權力,只不過是分了兩層手續,讓人更筋疲力盡罷了。

這個案子,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一回事;有沒有羈押的理由與必要,又是另外一回事,檢察官將其混為一談,法律上就是錯的;我們比較可以容忍檢察官硬要聲請羈押的心情,但是不太能接受法官不願意站在人民的立場、去對抗檢察官及輿論可能躂伐的軟弱;實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來自於司法總是和人民站在同一陣線,一起對抗已經越界、甚至僅僅是「可能越界」的國家權力,司法若一起「越界」,就只不過是橡皮圖章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