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美國也有「江國慶」,而且廿五年來至少有十起。就在台灣的江國慶冤死案曝光之前未久,美國法院還下令對一起類似案件重行調查。
江國慶案荒唐,那還只是三位法官認定有罪。美國的江國慶們,可是陪審團十幾位成員共同的判決。
最受矚目的是威凌姆(Cameron Todd Willingham)一案,他涉嫌縱火殺害三個女兒,在二○○四年遭處決。沒有人相信威氏會做這種事,妻子也為他辯護。一位化學博士也對縱火之控深表懷疑。可是檢察官(以及陪審團)單單根據他家裡有古時刑具,就判斷他有嚴重的反社會、暴力傾向,認定他有罪。當時檢察官提出交換條件,只要認罪,即可不死,判處無期徒刑。可是他堅持自己清白(下述很多案子都是這個情況),寧可與女兒為伴。不久前,德州下令重新調查本案。
最受國際關切的,是歐戴爾(Joseph O’Dell)一案,他涉嫌姦殺一位婦女而在一九九七年被處決。沒有物證,唯一罪證是看守所的難友證詞。這個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有位大法官直言「大有疑問」。德蕾莎修女、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都為他求情,可是均未奏效。他在受刑前的最後一句話,是向被害人的兒子說,「艾迪,我沒有殺害你母親」。
賀瑞拉涉嫌射殺警察而遭處決。審訊期間,至少有四人具結,說賀氏的哥哥(後遭謀殺)才是真凶。可是法院拒絕重啟調查。他在受刑前的最後陳述是:「我是清白的,我是清白的……,今晚這裡的事是大錯特錯」。
葛瑞芬涉嫌從車裡開槍殺人而被處決。唯一證據是目擊者指認。二○○五年,密西根大學法學院以這個案子做教材,重啟調查,結論是葛氏枉死。
狄路納涉嫌殺人而被處死。定罪的唯一理由是目擊者指認,他則自始堅持自己清白。他受刑時接受藥劑注射,沒有閉眼,而是直瞪著牧師,而且幾度想要起身說話。多年之後,牧師總想起這一幕,「他想說什麼?」
坎圖因為共同搶劫殺人而遭處決,唯一證據是目擊者指認。可是這唯一的目擊者後來翻供,說是在警方壓力下指認坎氏。
史賓塞因為涉及姦殺而在一九九七年遭處決。證據有二,一是齒痕,二是看守所的難友證詞。後來其他專家認為齒痕不符,而難友也承認是在香菸等好處誘惑下而說假話。
一位費爾克因為涉嫌姦殺而被處決。就在那一年,辯護律師發現,檢察官其實掌握了另一男子的犯罪證據,包括自白及DNA。但是法院拒絕重審,仍然執行死刑。四年後,法院認錯。
瓊斯因為涉嫌開槍殺警而遭處決。唯一的證據是自白。後來一位警官說,瓊斯是被刑求而招認,而且前後有十餘人指認另一人才是凶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寫道,「說瓊斯犯案,大有疑問」。
還有一位柯爾,因為涉嫌強暴而在一九八五年被判處廿五年徒刑,唯一證據是被害人指認。當時的條件是:如果認罪,可獲假釋。可是他說自己是清白的,拒絕認罪。多年後,被害人出面說認錯人了;一名男子出面認罪;DNA也證明了柯氏的清白。可是太晚了,柯氏已在一九九九年死於獄中。
這些冤案,證據多只是目擊者指認,而且疑點甚多。例如被害人說強暴犯抽菸,可是被處死的嫌犯至死也沒有抽過菸;例如說凶手穿著灰色絨毛上衣,可是嫌犯穿的是白色襯衫;例如證人說凶手以右手開槍,可是嫌犯是左撇子等等。
物證也往往十分薄弱。例如現場遺留的凶槍沒有嫌犯的指紋。例如犯罪現場滿是血跡,可是嫌犯身上卻一點不沾等等。
最可怪的,明明嫌犯、共犯指陳另有真凶,或是其他人具結指證另有真凶,可是檢調均置之不理。事後全部證明檢調是錯的。
十八世紀的英國法律權威布萊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說過,「寧可錯放十個,不可錯殺一人」(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美國這些冤案、錯案,印證了這句話的道理。
司法制度完善的國家,以「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而自豪。可是判決有罪,就真的有罪嗎?台灣有江國慶,美國的江國慶也不少。
本報訊
美國也有「江國慶」,而且廿五年來至少有十起。就在台灣的江國慶冤死案曝光之前未久,美國法院還下令對一起類似案件重行調查。
江國慶案荒唐,那還只是三位法官認定有罪。美國的江國慶們,可是陪審團十幾位成員共同的判決。
最受矚目的是威凌姆(Cameron Todd Willingham)一案,他涉嫌縱火殺害三個女兒,在二○○四年遭處決。沒有人相信威氏會做這種事,妻子也為他辯護。一位化學博士也對縱火之控深表懷疑。可是檢察官(以及陪審團)單單根據他家裡有古時刑具,就判斷他有嚴重的反社會、暴力傾向,認定他有罪。當時檢察官提出交換條件,只要認罪,即可不死,判處無期徒刑。可是他堅持自己清白(下述很多案子都是這個情況),寧可與女兒為伴。不久前,德州下令重新調查本案。
最受國際關切的,是歐戴爾(Joseph O’Dell)一案,他涉嫌姦殺一位婦女而在一九九七年被處決。沒有物證,唯一罪證是看守所的難友證詞。這個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有位大法官直言「大有疑問」。德蕾莎修女、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都為他求情,可是均未奏效。他在受刑前的最後一句話,是向被害人的兒子說,「艾迪,我沒有殺害你母親」。
賀瑞拉涉嫌射殺警察而遭處決。審訊期間,至少有四人具結,說賀氏的哥哥(後遭謀殺)才是真凶。可是法院拒絕重啟調查。他在受刑前的最後陳述是:「我是清白的,我是清白的……,今晚這裡的事是大錯特錯」。
葛瑞芬涉嫌從車裡開槍殺人而被處決。唯一證據是目擊者指認。二○○五年,密西根大學法學院以這個案子做教材,重啟調查,結論是葛氏枉死。
狄路納涉嫌殺人而被處死。定罪的唯一理由是目擊者指認,他則自始堅持自己清白。他受刑時接受藥劑注射,沒有閉眼,而是直瞪著牧師,而且幾度想要起身說話。多年之後,牧師總想起這一幕,「他想說什麼?」
坎圖因為共同搶劫殺人而遭處決,唯一證據是目擊者指認。可是這唯一的目擊者後來翻供,說是在警方壓力下指認坎氏。
史賓塞因為涉及姦殺而在一九九七年遭處決。證據有二,一是齒痕,二是看守所的難友證詞。後來其他專家認為齒痕不符,而難友也承認是在香菸等好處誘惑下而說假話。
一位費爾克因為涉嫌姦殺而被處決。就在那一年,辯護律師發現,檢察官其實掌握了另一男子的犯罪證據,包括自白及DNA。但是法院拒絕重審,仍然執行死刑。四年後,法院認錯。
瓊斯因為涉嫌開槍殺警而遭處決。唯一的證據是自白。後來一位警官說,瓊斯是被刑求而招認,而且前後有十餘人指認另一人才是凶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寫道,「說瓊斯犯案,大有疑問」。
還有一位柯爾,因為涉嫌強暴而在一九八五年被判處廿五年徒刑,唯一證據是被害人指認。當時的條件是:如果認罪,可獲假釋。可是他說自己是清白的,拒絕認罪。多年後,被害人出面說認錯人了;一名男子出面認罪;DNA也證明了柯氏的清白。可是太晚了,柯氏已在一九九九年死於獄中。
這些冤案,證據多只是目擊者指認,而且疑點甚多。例如被害人說強暴犯抽菸,可是被處死的嫌犯至死也沒有抽過菸;例如說凶手穿著灰色絨毛上衣,可是嫌犯穿的是白色襯衫;例如證人說凶手以右手開槍,可是嫌犯是左撇子等等。
物證也往往十分薄弱。例如現場遺留的凶槍沒有嫌犯的指紋。例如犯罪現場滿是血跡,可是嫌犯身上卻一點不沾等等。
最可怪的,明明嫌犯、共犯指陳另有真凶,或是其他人具結指證另有真凶,可是檢調均置之不理。事後全部證明檢調是錯的。
十八世紀的英國法律權威布萊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說過,「寧可錯放十個,不可錯殺一人」(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美國這些冤案、錯案,印證了這句話的道理。
司法制度完善的國家,以「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而自豪。可是判決有罪,就真的有罪嗎?台灣有江國慶,美國的江國慶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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