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01日 蘋果日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在江國慶案所發生的年代,出現誤判的結果,讓人扼腕,似也不令人意外,因在1999年《軍事審判法》未全面修正前,當時的軍事審判權是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不僅軍事審判與軍事檢察機關同隸屬於司令部,且所有的判決書與起訴書都必須事前送司令核閱,甚而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這種源於威權體制時代的法制,不僅使軍事審判被排除在司法權之外,更無人權保障的觀念,刑求逼供更屬平常,審理的草率性已不言可喻。而在江國慶的案件裡,甚而是由司令指揮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人員,以對付間諜的逼供方式取得自白,唯一的補強證據,竟只是來自於一張沾有被告精液的衛生紙。軍方竟仍對外誇稱為「科學辦案」的典範,並對有關人員敘功,實讓人欲哭無淚。
三級三審偵訊透明
此案雖已被監察院與檢方認定是誤判,但以現行法制而言,仍無法聲請冤獄賠償,因依據現行的《冤獄賠償法》,只有在受無罪判決確定後才可提起,所以此案必得等到提起再審之訴,並將原先有罪判決撤銷確定後,才可提起冤獄賠償,因此,沉冤是否得雪,恐得經過如此繁複的程序,更何況,再多賠償也換不回已經失去的生命,所以對相關人員的咎責,才是給冤死者交代的最佳方式。
因此,造成冤罪的相關人員,從偵辦人員、承辦此案的軍事檢察官與審理的軍事法官,還有當初具有絕對權力的司令,在被告早已被槍決下,所觸犯者,乃屬於《刑法》第125條第2項的濫權訴追致死之重罪,由於相關人員仍可能執掌其位,甚或有當過部會首長者,為了避免由軍方自行調查,可能產生的官官相護,甚而相互卸責的結果,勢必得由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以重大治安事件為由,指定由特偵組偵辦,若不及早為之,再過五年,即便欲追訴,恐也因離於二十年時效,而使枉死者繼續含冤九泉。
關於軍事審判權,於1999年,根據釋字第436號解釋所修正的《軍事審判法》,已正式將之歸於司法權之下,亦採取三級三審制,所有程序亦完全與《刑事訴訟法》相當。所以就現行的偵訊過程而言,已較十多年前透明化,偵訊人員以刑求方式逼供,肯定會在台灣逐漸消失。惟針對過往過度重視自白所可能造成的誤判,恐有重新審視之必要,而隨著DNA鑑定技術的提升,雖不一定能找出真正的犯罪人,卻是洗刷冤情的重要利器,目前已有許多國家,藉由DNA比對技術,重新對過往的死刑案件重行檢視。以美國為例,經此技術重新鑑定的死刑案件,從1990年到2008年為止,已有230人被證實無罪,即是顯例。既然誤判案件,恐非只江國慶一案,則司法機關或者是監察院,甚或成立獨立的調查機關,都有必要對過往的死刑案件重新為檢驗,即便逝者已逝,也必須使之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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