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13日 聯合報
社論
被檢察官懷疑犯下十五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的許榮洲 ,收押後在日昨首度與律師會面,即翻供稱未犯案。律師甚至暗示, 許先前認罪, 是受到警察說要搜索許家及認罪可求輕刑的威嚇利誘所致。 全案真相又陷撲朔迷離,並再度蒙上辦案程序存有瑕疵的陰影。
十多年來,謝姓女童案一直圍繞著江國慶和許榮洲打轉。 江先被判定是真凶迅速槍決,但在愈來愈多的程序、 證據瑕疵被揭露後,江冤死的可能性大增;而原本幾度自白犯案, 後來因證據不足被釋放的許榮洲, 如今卻謂在命案現場的掌紋鑑識發現了「新證據」, 又重新被鎖定為凶嫌調查。
江國慶很可能冤死,是因為偵辦、審判粗率地駭人。為求辦案迅速, 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命令不具偵查權的空總政四處反情報隊成為偵查 主力;江未通過測謊,就被依隱瞞事實、誤導偵查方向的理由, 關禁閉並進行疲勞訊問;且不願聲請軍事檢察官羈押江, 不讓江的親人探視,自己關起門要江「自證己罪」; 即使檢察官後來訊問江,都曾有保防官在場「監訊」。
直到軍事審判,江國慶多次抗辯遭到刑求, 法官形式上傳幾位政戰人員到場同台訊問,就以「未發現不當取供」 收場。定江死刑的判決,除了江的自白,沒有直接證據, 僅籠統記載「凶刀、警調單位化驗犯罪現場採集沾有血跡之衛生紙, 結果不利於被告等證據資料」。但凶刀無江血跡、 衛生紙沒有所謂的精液,且未論述與江的關聯,如此草率, 真是駭人聽聞。
回顧江國慶的偵審過程,可以發現軍方為達求快目的,不擇手段, 整個過程欠缺正當法律程序的安全瓣, 政四處沈迷在自我的心證想像中一意孤行; 審判亦無嚴謹的證據法則,過於依賴自白,不在乎自白怎麼來, 心證亦空泛離譜;此外,律師是否發揮實質有效的辯護功能, 或只為形式上的花瓶,也大有疑問。再者, 覆判又發回原審軍事法庭,由原班人馬審判,失去重新判斷的空間, 尤屬可議。
由偵審江國慶之過失,觀看如今許榮洲案的偵辦,更足警惕。
許榮洲才遭法院裁定羈押, 檢警釋放出的訊息及媒體的報導就將許定為真凶, 彷彿許已遭審判定罪,這種一面倒的指控實不足取。 但除了許留在命案現場的掌紋,靠的就只有許的自白。 自白之不可信,從許到案後隨即翻供可知, 遑論許的智能狀況可能影響其自白信度, 更須詳查是否用威嚇利誘來套取自白。
至於當年謂未查出許榮洲的掌紋,如今又稱查出「新證據」; 但即使有許榮洲的掌紋,亦不能排除是他在其他時間留下的可能, 亦即不能直接證實他於案發當時在場。因而,若欲定罪, 要有更多的證據支撐他姦殺女童的關聯性。檢察官偵查犯罪難免「 推定有罪」,但一定要禁得起正當法律程序和嚴謹證據法則的檢驗, 步步為營,才可節制刑事公權的迷失,避免冤案。
正因為正當法律程序、嚴謹證據法則的要求, 總統處理江國慶疑似冤死案,更應建立法治處理的典範。 總統於農曆年前造訪江家,雖係心繫人權, 然而江的死刑確定效力仍在,總統若欲以元首之地位逕自為江平反, 即難免有背離法治主義之嫌。為法治計, 總統應該責成相關單位走法律途徑為江國慶平反, 或者成立專案小組調閱江案偵審過程軍方的全部卷證, 為江家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並認真追究當年軍方有無刑求逼供的作為。如果法律途徑確實已窮, 也可考慮修正赦免法及冤獄賠償法, 將類此的特別情形納入可以經由赦免給予冤獄賠償的範圍。
重走平反的法律路程或修法,都需要時間,無法一蹴即成。 但為避免人治,亦為避免用違法手法去平反一違法審判, 我們仍應一步步建立為冤案平反的制度,依此還給江國慶清白。 這是江家人真正應得的結果, 也是江國慶以生命換來的對法治主義的血淚教訓。
社論
被檢察官懷疑犯下十五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的許榮洲
十多年來,謝姓女童案一直圍繞著江國慶和許榮洲打轉。
江國慶很可能冤死,是因為偵辦、審判粗率地駭人。為求辦案迅速,
直到軍事審判,江國慶多次抗辯遭到刑求,
回顧江國慶的偵審過程,可以發現軍方為達求快目的,不擇手段,
由偵審江國慶之過失,觀看如今許榮洲案的偵辦,更足警惕。
許榮洲才遭法院裁定羈押,
至於當年謂未查出許榮洲的掌紋,如今又稱查出「新證據」;
正因為正當法律程序、嚴謹證據法則的要求,
重走平反的法律路程或修法,都需要時間,無法一蹴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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