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01日 蘋果日報
蕭逸民/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助理
當年親自勘察鑑定江案的台北市警察局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2004年曾在《日新》雜誌發表文章表示:「本案由案發現場蒐證所得與重建結果,如衛生紙上的精液檢驗結果,可連結證明嫌犯之犯行,並由血跡型態重建情形,印證嫌犯自白與表演殺害女童的過程與姿勢之真實性。此外,由傷痕的檢視與屍體的解剖結果,依據法醫專業的解釋說明,釐清家屬對作案兇器與女童傷口不符及案發時間與自白時間不符之疑慮,……。」強調自己、法醫與DNA檢驗人員的正確無誤。如今這些話語已經證明是謊言,不禁讓人想問,為什麼?
鑑定要靠專業良知
以DNA鑑定為例,原來鑑定結果為「不排除混有被告DNA之可能」,其實改寫為「無法確認有被告DNA」在邏輯上意義也相同,但不同寫法,被告死生二極,鑑定人員下結論的心態為何,影響重大。再加上1996年案發當時,台灣才引入DNA鑑定不久,採用的HLA-DQα段基因型鑑定方法,顯色試紙需賴肉眼判讀,而且鑑別率不高(約百分之17%),如何斷定結果,尤需鑑識人員的專業良知。然而台灣的鑑定單位均為政府機關,工作者大多為警察或公務員,官方身分讓鑑定人員傾向支持第一線檢警的結論,法醫與刑事鑑識人員總是想盡辦法證明嫌犯有罪,以免「打擊」士氣。
尤其是先抓到人,再送鑑定的案件,鑑定人員偏頗的情況更為嚴重。本案謝主任實施血跡噴濺痕現場重建「印證嫌犯自白與表演殺害女童的過程與姿勢之真實性」,看來不過是假科學鑑定之名,實際上只是套合江國慶自白的作秀。至於,國軍法醫中心所為的刀器鑑定,與其說是謊話,不如說是神話。
與江案同時期,DNA判讀錯誤的冤案尚有呂金鎧案、紀富仁案,刑求逼供的冤案也有徐自強案、蕭揚龍案,查其原因都與江案類似。只可惜江國慶沒有像蘇建和三人一樣遇上有擔當的法務部長,敢於停止死刑執行,有機會能活著平反冤屈。如今真相已明,除了彌補家屬外,更應追究是誰讓證據說謊,以免未來再有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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