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15日 聯合報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正義聯盟繼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法院輕判性侵害案件後, 進而號召志工統計分析法院的相關判決,得出多數判決仍然輕判, 更有許多誇張的輕判理由。對於正義聯盟能夠深入分析判決, 而非僅民粹式的批評,筆者高度贊同, 並認為這樣的分析結果與司法實務相符。
其實,我國法官量刑不當的最好事例,是酒駕行為。 因為法務部所頒布不能安全駕駛的刑罰標準, 是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以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者, 作為行政罰的依據。是以,究竟應否論以公共危險罪, 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最重要的指標。
可是,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以筆者服務的臺北地院為例, 不僅各庭法官量刑標準不一;同屬都會區域的士林與板橋地方法院, 法官量刑準據也不一致。甚至有法官針對刑事犯的處罰, 量處較行政罰鍰為低的情況。
罰金會依各地區平均國民所得而調整?還是訴訟要碰運氣, 看你碰到心腸軟或硬的法官?這符合司法判決應一致性的要求? 誠有疑義。
本來,法官各有不同的家庭、學經歷或宗教信仰等背景, 對於刑罰的裁量,即可能受到各自的人生、價值觀所左右。因此, 法官只要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內量刑,他人似乎即無干涉的餘地。
其實不然!雖然非理智與主觀因素在量刑時無法完全排除, 但法官仍應隨時盡其所能,將這些因素的影響程度降至最低。 何況量刑仍必須遵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等憲法原則。 而我國刑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條也規定法官在量刑時, 必須參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因素,並善盡說理的義務。
可惜的是,在自由裁量的保護下,我國法官量刑時普遍未詳細說理, 以致外人無法從事客觀的檢視,審查法官量刑的種類、 刑度與緩刑宣告,是否符合刑罰的目的。這讓人民在面對司法時, 只好燒香拜佛、求神問卜,以期碰到心腸軟的法官。
相較於此,過去美國法官在量刑時也享有極大的裁量權, 造成相類似案件有截然不同的科刑。美國國會遂在一九八四年通過「 量刑改革法」,授權政府在司法系統中成立聯邦量刑委員會, 由該委員會負責制定量刑原則,以期建立客觀的量刑標準。另外, 英國也於二○○三年修訂它的刑事審判法, 規定設置量刑準則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制定明確的量刑標準。
如果因為各別法官的主觀或考績等制度性因素, 造成在量刑上出現明顯的差異,而且未說明理由, 顯然無法建立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如何逐步建立我國的量刑基準, 實在有其迫切性。尤其是以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的高低, 作為該當行政罰或刑事罰的公共危險罪,最具迫切性與必要性。
或許立委諸公們囿於審判獨立理念的錯誤解讀, 而遲遲不敢有所作為。讓我們發揮民意,為立委們加加智慧之油。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正義聯盟繼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法院輕判性侵害案件後,
其實,我國法官量刑不當的最好事例,是酒駕行為。
可是,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以筆者服務的臺北地院為例,
罰金會依各地區平均國民所得而調整?還是訴訟要碰運氣,
本來,法官各有不同的家庭、學經歷或宗教信仰等背景,
其實不然!雖然非理智與主觀因素在量刑時無法完全排除,
可惜的是,在自由裁量的保護下,我國法官量刑時普遍未詳細說理,
相較於此,過去美國法官在量刑時也享有極大的裁量權,
如果因為各別法官的主觀或考績等制度性因素,
或許立委諸公們囿於審判獨立理念的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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