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國有冤獄是為國恥◎自由時報社論

2011年02月02日 自由時報 
社論

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發生了一起謝姓女童遭性侵後殺害的命案,這起駭人聽聞的凶案當時震驚社會,引起各界對軍紀廢弛的強烈抨擊,為熄滅外界的怒火,避免影響官途,短短一個月,時年二十歲的上兵江國慶即被軍法起訴,並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執行槍決。江國慶在應訊過程說過無數次「人不是我殺的」,均遭國家機器集體性的漠視,終至走上含冤莫白並被強行剝奪生命權的死途。這件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醜聞在十五年後的今天終於沉冤得雪,但連串錯誤所造成一條寶貴生命的喪失,卻早已不可恢復也難以逆轉,其對江家父母與整體社會的傷害,已經不是誰出面道歉可以平復,究竟存在於台灣各角落還有多少誤判、亂判的冤魂、冤獄?業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的馬政府必須全面清查與檢討,並且藉由制度的建立防止同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別人的孩子死不完」,這句江國慶生前的無言控訴,表述的其實是國家在面對人民時,如果視為是別人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國家不過只是行使暴力的工具而已。專制時代,帝王及其政治扈從藉由掌握這個工具遂行個別意志,民主時代,同樣存在民選的政府因為威權的遺緒、法制的不彰、決策的黑箱,而致國家淪為暴力工具。江國慶冤案即是在後者的時空背景下所產生的,足見民主並無法保證當權者不為惡,甚至未經充分轉型正義、人民覺醒的表象民主,當權者對人民的危害可能尤烈。

江國慶是在軍中服役的士兵,當年是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唯一死罪的強姦罪遭處死刑,舊軍法採取一審一覆判制,在此「速審速決」下,致令江國慶成為槍下亡魂。舊法在江國慶死後兩個月才經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兩年後立法院修正軍事審判法,軍法案件亦可上訴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雖已亡羊補牢,但是軍方這個封閉系統在查案過程的粗糙與濫權,才是始作俑者。首先,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竟指示由不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主導偵辦,以致發生鎖定江國慶關禁閉二十一天,以及長達三十七小時疲勞訊問「破案」之事,而軍方在證據力薄弱的情況下僅以一紙「自白書」即迅速槍斃江國慶,究竟在急什麼?有沒有來自「上面」的原因?其次,以上校參謀官柯仲慶等十五人涉嫌非法取供的反情報隊成員,是否刑求的真相當然必須查明,但有關公懲法追訴時效僅為十年,本案已經逾十五年一節,朝野立委應該及時修法延長追訴年限,以有效懲治不法,給予必要的制裁,並令全體公務員心生警惕。第三,以江國慶翻供後積極自我辯護的自述內容,本案曾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發回更審,何以空軍司令部的承審軍法官呂德義、羅正南等人兩次判決死刑的過程無法詳查?何以對凶手許榮洲的自白以及留下的關鍵證物血掌紋全都充耳不聞、視而不見?這等審判品質,江國慶豈會是唯一受害者?

從上述一環扣一環的問題連結,不難獲知江國慶之所以被犧牲,是當時軍方、至少是空軍整個體制與人員從上到下都生病了,才會讓一個年輕懵懂的生命投訴無門、驚恐含恨地走進鬼門關,而軍中是威權統治集團的一個小縮影,投射在司法體系、公務體系,何嘗有多大的不同?即便到今天,國民黨已經二次執政,司法改革、軍中管教、行政革新等層面針對人權的保障又有多大的進步,堪入世界先進之林?反倒是倒退的指標一再為國際組織所警告,這才是人民在看待江國慶被錯殺案怒氣高張的另一潛在原因。

因此,馬總統到江家道歉後說「政府要站出來概括承擔責任、平反」,這樣的撇清毫無意義,顯示其全然沒有意識到當前政府該有的責任。過去政府犯下的錯誤,現在的政府能保證自己任上從未再犯?今後絕無可能重蹈覆轍的依據何在?一個主政者唯有把這些提問時時刻刻放在心上,反躬自省一再咀嚼,戒慎恐懼自我限制,國家暴力才有一點點不致猛虎出柙的可能,因此這不是概括承擔的問題,這是政府本有的基本責任,推諉不了,也逃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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