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我見我思-總算有法官得負責了◎吳典蓉

2011年2月25日 中國時報 
吳典蓉
 
這一年來,從法官收賄貪瀆到恐龍法官,司法可受肯定之處不多,但是上周卻有一個小小的進步。

 
板橋地院成功向一位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為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的冤獄賠償金,最值得省思的是,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政府向司法官求償首例。


為什麼?《冤獄賠償法》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如果林姓法官是被求償首例,難道過去的冤獄都是由司法這個「體系」自動生出來的嗎?


哲學家漢娜鄂蘭在研究所謂納粹的集體罪惡時發現,官僚制度就是「無人之治」,責任的轉移是每天的例行公事,如果推到極端,那些曾經犯下重大罪行的納粹戰犯事後受審時都可以辯稱,他只是齒輪,任何人在相同的位置上都會作出同樣的事。


但是,鄂蘭在旁聽法庭對納粹艾希曼的審判過程時發現,司法審判可以是官僚系統的救贖,因為在法庭受審的是有判斷力、有血有肉的人,在法庭中,不允許個人將責任轉移到所謂的系統或體制。


只是,當司法自己成為當事人時,卻同樣陷入「無人之治」。狄更斯一百六十年前寫的《荒涼山莊》,可能是第一部以小說描寫司法體系的制度性之惡;狄更斯創造了一個神話的寫實世界,以個人的善和愛來解救那些制度下的受害人。難道,一百多年後的今天,我們唯一進步之處是,因為國家有冤獄國賠制度,我們每一個納稅人都自動成了狄更斯小說中的善人?


還好,我們可以有更深的反省。二○○九年法學教授王兆鵬與陳長文發表了〈應求償而不求償!─揭開司法機關賠償五億餘元的黑盒子〉論文。他們分析了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的冤獄賠償事件,即使部分單位不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相關卷宗,他們仍然發現至少有四個個案是有重大問題。例如,有法官羈押被告後不聞不問七十五天,高院認有違失責任,但地院居然拒絕調查,司法院也以「無疏失」結案;也有地院雖依法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但三言兩語就以「單純之行政疏失」結案。


兩位學者為大家解謎,這不是什麼制度之惡,而是「官官相護」下的黑箱作業,冤獄是司法人造成的;而造成冤獄之後不用賠償,也是司法人造成的,不是體制出問題。


也許,司法院記取這樣的教訓,去年五月賴英照院長任內,司法院主動函請板橋地方法院調查是否向林姓法官等司法官求償,板院一度認定「並無重大過失」,但遭司法院發回重議,終於促成了歷史上第一次求償案。




【延伸閱讀】

害他多吃牢飯 法官掏腰包認賠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2.17 03:01 am

板橋地方法院日前和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丁寶達成協議,林願意為十八年前因未依法為盜匪案被告上訴,導致國家支付冤獄賠償金,給付卅萬元給板院;這是冤賠法實施五十多年後,政府冤賠後向司法官求償成功首例。

同案被板橋地院認定有重大過失應該負責的,還有二審及一審的兩位檢察官,板院與兩人協議不成,將提民事訴訟求償。

盜匪案被告呂新生因林丁寶等人的疏忽未上訴,被多關了五年多,出獄後獲得五百十三萬餘元的冤賠金。板橋地院組成的求償委員會認為,呂案除林丁寶與兩位檢察官有重大過失,高院書記官等五人也有過失,責任八人均攤,每人責任範圍為六十二萬餘元,但委員會只對有重大過失的三位司法官求償。

又因林丁寶願意賠償,板橋地院同意金額折半,並去掉尾數,最後敲定為卅萬元。

呂新生八十二年九月拿菜刀在新北市板橋區住家附近雜貨店行搶,並刺傷老闆,一審依懲治盜匪條例判呂無期徒刑,呂上訴二審後撤回上訴。

當時承審的高院法官林丁寶,忽略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時,應依職權為被告上訴,全案因呂撤回上訴而定讞,並送監獄執行,一、二審檢察官也未發現。

九十五年間,呂新生聲請假釋時,才被發現當年審判程序沒走完的烏龍。二審再行審理後,判呂八年徒刑確定;因呂已服刑十三年兩個月,等於被多關五年多,獲五百多萬元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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