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江國慶的鮮血可以換來什麼?◎林峰正

台灣法學雜誌170期,170期,2011年02月15日,頁9-11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農曆春節前夕,檢方大動作聲押許性嫌犯,疑似找到發生在十五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女童姦殺案的「真凶」。換言之,當年遭軍法審判確認是兇手且已遭槍決的江國慶極可能遭錯殺。

確定的判決若要翻案當非一朝一夕,且需走完法律程序,但媒體早已用「江國慶遭冤殺」的斗大標題鉅細靡遺報導此案。平反、究責、賠償的要求不絕於耳,耐人尋味的是,去年年初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女士對外表明不願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時候,不也是同樣的媒體幾乎要把麥克風塞進王前部長的嘴巴,眾口同聲要求她要為不執行死刑的政策給個交代,王前部長被迫在理念與官位之間作出選擇掛冠求去。果然,另外找來一位願意執行死刑的「勇夫」部長,硬生生在極短的時間內令准四位死囚的執行令,讓台灣的停止執行死刑紀錄停在四年。不出一年,同樣的社會,同樣的媒體,對於死刑案件卻有天差地別的看法。令人不禁想問問,台灣社會是不是病得很嚴重?才會集體癲狂至此!

由媒體及民眾對江國慶極可能遭錯殺的反應來觀察,簡直是到了人神共憤的程度。國防部在消息曝光的前兩天,只願為此案件引起的社會關切與紛擾致歉,全部媒體幾無二致一片罵聲,馬總統在事件最初僅差由總統府發言人表達對冤案不能容忍,其上任以來已致力於人權保障及司法改革等語,也是引來諸多不滿。總統為了平息各界的批評,方選擇在春節假期前一天率國防部長親赴江家慰問江母,並在家屬的質問之下,回以冤案平反固然要經過法律的程序,但總統前來慰問代表江國慶是無辜的。此語一出,果然稍稍緩解了社會的指責,但卻明顯違背了法律常識,蓋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馬總統斷不可能不知,確定判決的撤銷應經過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法律程序,江案目前的進度僅由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依去年五月監察院對此案所提出的糾正文意旨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距離正式的法律平反為時尚早(家屬委由律師向軍事法院提出的再審聲請則在馬總統赴江家慰問後的當天下午始提出),總統怎會脫口而出「江國慶是冤枉的」這樣的用語,難道總統不知道他不能干預個案嗎?若對照馬總統在法務部長任內不簽署蘇建和三死囚的死刑執行令時,雖對外表達他看完全部案卷以後若簽署執行令會良心不安,但終究未曾直接表明蘇建和是冤枉等過程,馬總統並非不清楚行政不能干預司法的道理,尤其是個案,但在江案的處理上明顯留下一個不名譽的紀錄。至於國防部高華柱部長同時間對外說國防部會把撤銷江案當作最重要的工作,還設下半年的工作期限,似乎他就是軍事法院,完全混淆行政與司法的界限,都是糟糕透頂的不良示範。面對錯誤坦率檢討固然是值得肯定的態度,但所選擇的方法與途徑仍要兼顧既有的法律秩序,這是在上位者難為之處,卻也是應有的素養及不能違背的使命,否則終會遭致個案得救制度崩壞的惡果。試問,總統與國防部長如此表態,最高法院處理江案的非常上訴和軍事法院審理江案的再審時還有多少的審判空間?


江案的確定死刑判決所依證據無非又是疲勞訊問、刑求之下所取得的自白,以及被認為唯一關鍵證物所謂在犯案現場遺留同時沾有被害女童血跡及江國慶精液的衛生紙疲勞訊問及刑求部分大致上已由監察院的糾正中得到佐證,但那一團可疑的衛生紙呢?目前由檢方傳出的訊息顯示,衛生紙上的跡證根本不是精液而是鼻嚏(檢方是否又違反偵查不公開?),消息傳出舉國譁然。如果真是以如此的證據再搭配刑求取得的自白就判人死刑,相信沒有人可以接受,這是完完全全的蓄意誤判。更可惡的是,在江國慶被槍決之前,即有另一位許姓士兵曾承認「也」犯下此案,但軍法單位卻未予詳查即潦草放棄此一線索,分明就是迫於結案壓力,早已宣布破案,怎麼可能一案兩破案件開花,便在短短十一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全部的審判程序執行槍決。如今,要究責的對象,當不僅是直接參與刑求的軍官,還有那些偵審此案的軍事檢察官及軍事審判官,難道他們都是閉著眼睛辦案?造成枉死的結果不用負責嗎?既然全國民眾都不接受冤案,也一致譴責誤判,那就必須回到一個根本問題,如果我們傾全國之力都不能完全避免冤案,讓誤判在台灣消失(也不必喪氣,因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此能力),我們真的放心台灣保留死刑制度,而不必再仔細考慮嗎?這當然是一個千古難題,卻也是在江案發生後不能不面對的,畢竟在處理個案之後必然要進入制度面的思考,江國慶的冤死才沒有白費。


最後必須討論的是軍事審判存廢的問題。1997年所公佈的大法官第436號解釋即曾指明幾個重點。第一,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現役軍人並未排除;第二,所謂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的憲法規定,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審判權;第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第四,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該解釋並要求自解釋公佈兩年內,應修正軍事審判法之相關法令以符合以上的釋憲要旨。其後,軍事審判法果然依限在1999年修正,軍法機關進行改制,成立各地區的軍事法院,希望貫徹審檢分立。江案雖是改制前的案件,但軍法機關改制後真的脫離軍方的掌握確立審判獨立的原則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試舉一例即足證明。過去我們在檢驗司法機關是否審判獨立時,即要求判決宣示前應交由法院院長核閱的送閱制度應予廢除,如今軍事法院卻仍沿用舊制不思改進,因此在判決作成後長官不同意判決結果逕行更改的仍不乏其例,這有什麼審判獨立可言?又軍事審判制度設立之初即是為了配合部隊的領導統馭及軍紀的要求,此與前開大法官的解釋格格不入,互相矛盾,如何保障軍人的訴訟權益?再由最高軍事法院的審結案件數來觀察,近五年來每年僅只審結20至40件,法官人數有11人。若對照最高法院民刑事庭近五年來每年審結7,000至11,000件,法官人數約百人之譜,其效率差距實不可以道理計。近年來因裁軍、役期縮短致軍法案件驟減並非軍事審判機關之過,但國家理應在品質及效率的前提下,整體調配審判機關的存否及配置,不是嗎?


台灣的制度變革經常要有無辜的人冤死犧牲以後才能修成正果,即俗稱的「棺材立法」。江國慶的鮮血已經流乾,但能因此換來制度的真正改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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