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個人帳戶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詐騙集團使用為人頭帳戶, 導致被檢警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因而曾受判刑者。
公司告訴他要把薪水匯入他的戶頭,要求他提供存摺和提款卡。 小天不疑有他,把東西交了出去, 過兩個星期他覺得公司有古怪離開了公司。 雖然當時有拿回存摺和提款卡,但之後他開始接到警察傳訊的通知, 才知道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雖然他跟警察、檢察官、 法官都說不知道自己帳戶被盜用這件事,但他們只說:「 誰叫你把這麼重要的東西交給不認識的人!」最後, 小天被判詐欺罪的幫助犯,雖然只要易科罰金就可以解決, 但是他為了這件事疲於奔命,又為著根本沒有做過的犯行有了前科, 真是欲哭無淚…
有人為了類似的訟累,疲於奔命、暗夜哭泣,甚至因官司纏身、 身心俱疲而全家燒炭自殺!但真正的詐騙集團卻仍逍遙法外!
這樣的判決合理嗎?!司改會希望針對這類型案件,進行深入研究。
若您的當事人,或您親身經歷過此類案件,請點此來信或來電與我們 連絡:
電話:(02)2523-1178分機16朱小姐、 分機22郭小姐
判決書內文:案例:小天急著找工作,在應徵時,
「被告○○○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 極易遭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 仍基於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員詐欺之犯意, 於不詳之時、地,將所申辦○○銀行帳號:○○○○ 號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有人為了類似的訟累,疲於奔命、暗夜哭泣,甚至因官司纏身、
這樣的判決合理嗎?!司改會希望針對這類型案件,進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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