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10日 蘋果日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菲律賓將14位台灣籍的詐欺犯遣送至中國受審,引來各界撻伐, 政府也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惟在此事件中, 菲律賓真的可成為咎責的對象嗎?
此事件涉及跨國犯罪,因行為地在菲律賓,基於屬地原則, 菲方法院當然有優先的管轄權,若不欲行使此項權力, 亦可將之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的國家。而在犯罪者中, 雖有台籍人士在內,但因行為地在菲律賓,除非台灣亦存有被害人, 或將中國也視為台灣的領土,否則台灣並不屬於所謂犯罪地, 而不具有屬地管轄權。
訴追權限移轉防弊
而依據我國刑法第七條,本國人於外國地犯罪, 須屬法定刑三年以上者,才為刑法效力所及, 但詐欺罪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下,若菲方將台籍人士遣返回台, 檢方即便起訴,法院亦應為無罪判決,此將造成處罰漏洞。
惟有菲律賓在遣送人犯時,也將訴追權限移轉給台灣, 才能防堵此漏洞,惟此種移轉有賴於司法互助條約的簽訂, 在台菲雙方無邦交下,此種條約簽訂的可能性等於零, 而只能基於平等互惠為個案協商,是否遣返的掌控權自然落在菲方, 而非我方之上。
相對於此,由於詐欺的被害人在中國,依據中國刑法第六條第三項, 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發生在中國者,即屬於其刑法效力所及, 中方即可因此主張屬地管轄權,而向菲律賓請求所有人犯的遣送。
至於菲方考量的重點,當然不可能僅因請求國有權管轄,即為遣返, 還必須考慮被告是否受到程序保障、證據調查的便利性等等, 不過這些考量都必須以引渡條約存在為前提, 而中菲兩國的引渡條約在2005年8月1日已生效, 菲方基此條約而為遣送,雖有違過往慣例,卻也於法有據。
遣送根據兩岸協議
當然,上述的法律理由只是其次,向中國示好才是真。惟觀現今, 不向中國示好者少矣,若以此來對菲律賓咎責,恐屬太過。 且以過往的互助經驗,台菲雙方尚稱良好, 所以真正促使菲律賓打破過往慣例,而將台籍人犯遣送中國的因素, 恐來自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
因所謂司法互助乃涉及高度的主權爭議, 但此協議竟是由海基會與對岸的海協會, 這類民間的財團法人為簽訂,僅由行政院為核定, 立法院竟只能備查,顯將主權事務當成是兒戲。更糟的是, 在馬政府不斷強調「一中各表」的情況下, 此司法互助協議不啻是一種放棄主權的聲明, 菲方只不過是順勢推舟。
政府對菲律賓的制裁及將向中方請求遣返等作為,由此看來, 倒像是「圍魏救趙」之舉,惟此舉果能解「邯鄲」之危?
由於台籍人士已遣送至中國, 我方勢必得依據互助協議第六點為遣返請求, 但中方不可能允許回台受審所可能造成的無罪判決結果, 必要求我方須將中國地亦納入屬地範圍內,以為遣返條件。 若果如此,不僅吃了主權退讓的悶虧,更無解於「邯鄲」之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菲律賓將14位台灣籍的詐欺犯遣送至中國受審,引來各界撻伐,
此事件涉及跨國犯罪,因行為地在菲律賓,基於屬地原則,
訴追權限移轉防弊
而依據我國刑法第七條,本國人於外國地犯罪,
惟有菲律賓在遣送人犯時,也將訴追權限移轉給台灣,
相對於此,由於詐欺的被害人在中國,依據中國刑法第六條第三項,
至於菲方考量的重點,當然不可能僅因請求國有權管轄,即為遣返,
遣送根據兩岸協議
當然,上述的法律理由只是其次,向中國示好才是真。惟觀現今,
因所謂司法互助乃涉及高度的主權爭議,
政府對菲律賓的制裁及將向中方請求遣返等作為,由此看來,
由於台籍人士已遣送至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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