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中國時報
陳長文/律師、法學教授
日前,板橋地院向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冤獄賠償金,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據報導,是政府第一次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法官求償「成功」的案例。
筆者既覺得感慨,又覺得欣慰。感慨的是,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但欣慰的是,終究,這把尚方寶劍還是出鞘了,既然指向了第一位失職的司法官,我們終能期待未來可以指向第二個、第三個失職的司法官。這代表司法改革,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終於踏出了嬰兒學步的第一步。
讓我們看看,這個沒被媒體關注的新聞(筆者只看到吳典蓉女士就此議題寫了評論),對司法改革的重大意義。
無辜人民遭受冤獄,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從一九九四年到二○○七年,我國政府依此法律規定,共支出高達約十四億七千萬元賠償金。國家在為冤獄賠償之後,依冤獄賠償法第二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目的在促使公務人員審慎行使職權,避免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惟冤獄賠償法自一九五九年施行以來,中華民國雖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這使得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形同具文,也因此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慎行職權,勿製造冤獄。而這也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
陳長文/律師、法學教授
日前,板橋地院向退休林姓法官求償三十萬,因該法官十八年前未依法為被告上訴,導致國家付了五百三十萬冤獄賠償金,這是《冤獄賠償法》實施五十年來,據報導,是政府第一次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法官求償「成功」的案例。
筆者既覺得感慨,又覺得欣慰。感慨的是,我們並不是沒有約束怠惰失職法官的法律,但《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這一柄「尚方寶劍」竟可躺在劍匣中一躺五十年,今日才得啟封,這也顯示「官官相護」文化在司法界沉痾之深,也無怪乎國人對司法一直難以提振信心。但欣慰的是,終究,這把尚方寶劍還是出鞘了,既然指向了第一位失職的司法官,我們終能期待未來可以指向第二個、第三個失職的司法官。這代表司法改革,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終於踏出了嬰兒學步的第一步。
讓我們看看,這個沒被媒體關注的新聞(筆者只看到吳典蓉女士就此議題寫了評論),對司法改革的重大意義。
無辜人民遭受冤獄,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從一九九四年到二○○七年,我國政府依此法律規定,共支出高達約十四億七千萬元賠償金。國家在為冤獄賠償之後,依冤獄賠償法第二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其目的在促使公務人員審慎行使職權,避免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惟冤獄賠償法自一九五九年施行以來,中華民國雖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這使得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形同具文,也因此缺乏一個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促使司法人員慎行職權,勿製造冤獄。而這也長期製造了三重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