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信賴保護不應有差別待遇◎詹順貴

2010年12月30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詹順貴/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順貴 
馬政府把「節能減碳」、「環保救國」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但政部門所積極推動的政策、計畫與所作所為,卻完全是另一回事,所以「節能減碳」終究只是口號。遠從台電始終不曾停歇地從北至南大規模興建燃煤火力發電廠,到迄今仍沸沸揚的國光石化、六輕五期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在在都是高耗能、高污染的工業,如果以上計畫都逐一付諸實現,台灣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只會爆增,根本看不出可以從爆增後的2020年降回2005年排放量,一口氣減碳4成的可能性。
 

而2010年12月19日爆發的經濟部與台電公司聯手片面更改降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將其適用基準從「簽約1年內發電」改成「須完工送電」才有效,引起太陽光電業者及八八風災受災養殖戶配合政府「養水種電」計畫的改業投資者強烈抗議的事件,更可以清楚看出馬政府的心口不一。

經濟部回應的說法包括:原有購電費率偏高,造成業者投機;長達20年的購電費用將拖垮財政;會迫使電價大幅上漲,對人民不公等等藉口。但試問,政府的施政與整體國家資源的分配,哪個時期不偏向企業財團?何時兼顧過公平正義?政府早已舉債瀕臨上限,但為各式各樣的蚊子館仍一一出現?為何產業創新條例仍然對企業財團降稅優惠?未來這些太陽能發電,究竟占總發電比例多少?每年會因而增加多少購電預算?造成電價將因而上漲幅度又多少?台電的盈餘能否予以彌補?經濟部除了延用支持國光石化時慣用的恫嚇技倆外,又告訴了人民多少實質的真相?

如果經濟部的說詞能成立,唯一可以歸納的結論,就是經濟部當初決策過程過於草率,如因此而造成國庫重大損失,那麼應該做的是部長下台謝罪;能源局長與台電董事長、總經理等也應該以失職為由予以撤換!

但對於「養水種電」的受災戶與其他太陽能光電業者,當初可是配合馬政府發展綠能產業政策,相信政府是玩真的(但顯然是玩假的),才予以投資,政府豈能在原來躉購費率的適用基準屆期(12月30日)前夕,突然變更從「簽約日」換改為「完工日」?置人民對政府信賴於何地?

猶記,繼年初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撤銷確定後,今年8月2日,中科三期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應停工,馬英九貴為總統,都甘冒破壞憲政、侵凌司法、干涉個案的罵名,在8月17日親上火線替高耗能、高污染的友達企業主張「信賴保護」,指責司法的不是。姑不論其主張立論,在法律上根本有錯,為何面對這些配合政府政策(顯然是被騙了)的屏東弱勢受災戶與尚在起萌階段的太陽能光電小型業者,卻反而完全無視此項信賴保護原則的存在?
 

茲謹就其此一事件的信賴保護問題,扼要分析如下:
  1. 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乃《行政程序法》總則編章的規定,因此不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法規命令的做成或修改、變更、終止與廢止,都有適用,亦即應受此規定之拘束,合先敘明。
  2. 太陽能光電業者與台電所簽訂之購電契約(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乃經濟部能源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所訂定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適用基準(行政法規)為主要內容,不問其性質究係上述行政契約或法規命令,均應受上述《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規定的拘束。縱屬私法契約,亦不容單方片面變更內容。
  3. 不問是屏東縣的八八水災受災戶的「養水種電計畫」或其他太陽光電業者,除非經濟部或台電能證明其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各款所定信賴不值保護的情形之一,否則行政機關或國營事業,豈能任意限縮契約適用的基準及與降低躉購費率而損害人民權益?此外如台電另外故意消極不配合驗收程序以使原訂契約的條件無法成就,其行為縱因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而不再構成圖利罪,但其行為至少已構成權利之濫用,而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則至為明顯。
  4. 再按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在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的高度爭議事件,為何從馬總統、行政院長、國科會乃至環保署,一再為高耗能、高污染的友達等大型企業財團對司法及外界高唱信賴保護,如此「體貼廠商」。為何在此事件,面對八八受災戶與當初配合政府積極推行再生能源政策的廠商,反而視信賴保護為無物?為何有如此重大的差別待遇?試問「正當理由」何在?難道僅是因為藍綠政治勢力在南北版圖的差異所致?
正如前述,台電北從基隆深澳、台北林口、中在彰濱,南至高雄大林,均有大規模燃煤火力發電廠正在推動或興建中。因為台灣不產煤、油,所以,這種火力發電,除高排碳外,也可以說是一種外來的進口能源,不僅須全民買單,而且長期以來台電的採購過程,始終黑幕重重,完全不透明,難以監督。相對而言,太陽能因為台灣的地理環境因素,造就優渥的發展條件,而且無須進口,不僅可以說是本土能源,更重要的是,太陽它不會寄帳單給政府或人民!而躉購費率,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特別明訂應舉行聽證,所以政府(台電)的購電預算,正如太陽一般的光耀透明,令人難以上下其手。兩相比較,眼光放遠,太陽光電產業難道不值得在初期給予較多鼓勵,以利茁壯嗎?請政府捫心自問,過去三、四十年,在扶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廠商、甚至六輕,難道沒有慷納稅人之慨,給予不符公平正義的租稅優惠或補貼嗎?

唉!為何馬政府的官員,盡是如此顢頇?
(本文作者:詹順貴,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曾任環評委員。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因執業律師前任職於銀行界多年,故專攻於金融法相關研究。工作之餘,長期關注環保問題,參與濱南工業區、關西精密機械工業園區、國家公園採礦權之展延等環保反對運動、公聽會,並投身環境基本法、環境損害賠償法、海岸法等法案及草案之研擬與意見發表。詹順貴的部落格:獨立蒼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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