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詹順貴/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順貴/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馬政府把「節能減碳」、「環保救國」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
而2010年12月19日爆發的經濟部與台電公司聯手片面更改降
經濟部回應的說法包括:原有購電費率偏高,造成業者投機;
如果經濟部的說詞能成立,唯一可以歸納的結論,
但對於「養水種電」的受災戶與其他太陽能光電業者,
猶記,繼年初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撤銷確定後,今年8月2日,
茲謹就其此一事件的信賴保護問題,扼要分析如下:
- 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
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乃《行政程序法》 總則編章的規定,因此不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或法規命令的做成或修改、變更、終止與廢止,都有適用, 亦即應受此規定之拘束,合先敘明。 - 太陽能光電業者與台電所簽訂之購電契約(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乃經濟部能源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9條所訂定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適用基準(行政法規) 為主要內容,不問其性質究係上述行政契約或法規命令, 均應受上述《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規定的拘束。縱屬私法契約, 亦不容單方片面變更內容。 - 不問是屏東縣的八八水災受災戶的「養水種電計畫」
或其他太陽光電業者,除非經濟部或台電能證明其有《行政程序法》 第119條各款所定信賴不值保護的情形之一, 否則行政機關或國營事業, 豈能任意限縮契約適用的基準及與降低躉購費率而損害人民權益? 此外如台電另外故意消極不配合驗收程序以使原訂契約的條件無法成 就,其行為縱因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而不再構成圖利罪, 但其行為至少已構成權利之濫用,而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 則至為明顯。 - 再按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在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的高度爭議事件, 為何從馬總統、行政院長、國科會乃至環保署,一再為高耗能、 高污染的友達等大型企業財團對司法及外界高唱信賴保護,如此「 體貼廠商」。為何在此事件, 面對八八受災戶與當初配合政府積極推行再生能源政策的廠商, 反而視信賴保護為無物?為何有如此重大的差別待遇?試問「 正當理由」何在? 難道僅是因為藍綠政治勢力在南北版圖的差異所致?
唉!為何馬政府的官員,盡是如此顢頇?
(本文作者:詹順貴,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曾任環評委員。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 因執業律師前任職於銀行界多年,故專攻於金融法相關研究。 工作之餘,長期關注環保問題,參與濱南工業區、 關西精密機械工業園區、國家公園採礦權之展延等環保反對運動、 公聽會,並投身環境基本法、環境損害賠償法、 海岸法等法案及草案之研擬與意見發表。詹順貴的部落格:獨立蒼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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