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也需善盡社會責信◎葉大華
2010-12-20 來函照登
【葉大華/台少盟祕書長】
兒少法修法通過一讀後,由於新增擴充了對於平面與網路媒體在兒少新聞報導內容的規範,果然馬上引來諸多媒體人對於是否限縮新聞自由或無限上綱道德主義的反彈與焦慮。事實上之所以會有今日兒少法修法的結果,與長年以來『媒體問責制度』遲遲無法落實有關。2005年由於電子媒體出現新聞造假事件,促使64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提出『新聞報導人權準則』,並訴求媒體應當透過民主公開程序訂定自律準則與設立自律機制,並引進公共監察人制度,以及公民團體資源進行教育訓練。而這些訴求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公民參與的外部力量,使得媒體得以朝向1.降低傷害2.保障弱勢者基本人權,尤其是商業媒體。
然事隔多年諸多媒體報導亂相並未完全消減,也造成了某些失控狀況,如製造假新聞、不當侵害與揭露當事人隱私資訊、歧視特定族群、消費個案等。由於媒體是建構社會問題的主要場域,其偏好於窺奇、挖掘隱私及過當詳述犯罪手法,特別對於弱勢公民的權利造成影響,尤其是未成年的弱勢兒少族群。閱聽人看到的兒少新聞報導,往往也只是案發當時消息來源所提供的片面資訊,並非事件的全貌,但媒體的報導如果只在意閱聽人或收視率的立場,對於未經查證或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狀況下的媒體公審式報導,其實只是讓閱聽人無形中成為目睹暴力、窺探隱私與弱勢者苦難的共犯結構。
而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商業媒體新聞報導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這也點出媒體是否應該要為報導對閱聽人所產生的身心理影響負責外,也需要對被報導者的感受及傷害降到最低負起責任,這也就是『社會責信』。因此商業媒體在報導內容上的管制或節制,應是無法迴避,並非只有「讀者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或是祭出言論自由的大帽子就可以規避社會的檢驗。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通常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手法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也是此次兒少修法的重點,並非無限上綱到『希望這類新聞通通不要報導』,只是藉由他律約束媒體回歸新聞本質。
媒體並非全然的私有財有其公共性,即使媒體的出資者是商人。而言論自由也並非等同於新聞報導自由,真正的新聞自由更需立基在促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上,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而應回歸新聞的本質,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假如媒體能善盡社會責信,主動建立媒體自律等問責機制,就不會被他律如此困擾。只是民間團體主張管制的方式必需衡量是否符合社會民主程序,包括需納入審議機制,甚至邀請青少年來參與表達意見,方能除去行政權過度擴張的疑慮。
【編按:本會於12月17日發出《保護兒少為名 殘害言論自由◎劉靜怡》一文,接獲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之回應。關於劉靜怡老師的文章,請點此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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