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 462期 2010年12月15日出刊
文/張鐵志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斯(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在今年退休,並在美國社會丟下一個強烈的震撼彈。
1976年,他加入最高法院後幾個月後,支持各州恢復暫停四年的死刑。他說,如果有適當的程序,就可以在法律下確保「公平、理性和一致的死刑刑罰」。
但是現在他說,經過三十年,他原先的信念被打破了。由於法院人事的更迭加上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已經造成美國的死刑制度充滿了種族主義、政治考量和一種歇斯底里。
2008年時,史蒂文生在判決中表示死刑是違憲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八條「殘酷不人道的刑罰」),但他沒有明說理由。直到最近他退休後在「紐約書評」評論一本關於死刑的書 Peculiar Institution: America's Death Penalty in an Age of Abolition 時,寫了篇長文闡明自己的觀點。他說,法院逐步廢除了許多保障死刑犯可以被公平審判的程序,且在判決時並沒有觀照在死刑判決背後隱藏的種族不平等問題,尤其忽視在判決中的政治因素。
最後這句話也呼應他所評論的這本書的某些觀點。該書認為,相對於歐洲,美國之所以維持死刑,主要是因為美國人對死亡的迷戀:雖然不像以往是公開執行死刑,但如今死刑主要是為了滿足政治人物、大眾媒體和其公眾,因為政治人物可以藉由支持死刑來強化他們重視治安的形象,而公眾可以藉由死刑發洩他們的情緒力量。
史蒂芬斯大法官不是第一個對以前支持死刑表示後悔的美國大法官。布來克蒙(Harry Blackmum)與包威爾(Justice Lewis F. Powell)兩位大法官在退休後都表示支持廢除死刑,因為在他們數十年的經驗中,都發現從美國的司法實務上,死刑判決是不可能出現原先所設想的嚴謹、週延和公平的理想程序。
換言之,死刑問題對他們來說不是抽象的道德問題,而是現實中不可能被正義地實踐。畢竟司法體系乃是鑲嵌於特定的社會脈絡(因而隱含著種族或是階級偏差),且必然脫離不了政治因素,更不要說由於人的智慧有限,容易導致誤判。
台灣作家張娟芬最近也出版了新書「殺戮的艱難」,用兼具理性與感性、故事與論理的文字來討論死刑。她也說到「可疑的審判品質,動輒喊殺的輿論,薄弱的公設人辯護制度......不反對死刑或許還有道理,但不反對台灣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顧台灣的現實,「太過理想」了。」
所以,我們還要相信有可能出現普遍的理想的死刑判決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