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 蘋果日報
文/劉靜怡(台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
國際人權日剛過,政府推動兩項國際人權公約落實的工作成效不彰,備受公民社會批評,然而,在此同時,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的《兒少法》修正條文,卻以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為名,禁止平面媒體以文字或圖片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和強制性交的細節內容,這些乍看之下符合狹義道德性訴求的規定,若是草率立法通過,極可能不僅是媒體噤聲時代的復返,人民取得資訊、參與公共討論的自由也將受到不當壓縮。
在一個資訊唾手可得、甚至不請自來的時代裡,為了避免身心成熟度不足的兒少在「處處驚奇」的環境裡成長,固然有保護兒少的必要,因此,內容和資訊的過濾篩選,也就成了「必要之惡」。然而,正因為過濾、篩選甚至禁止內容與資訊流通的管制手法,是和民主健全發展為敵的「惡」,不是應該追求的「善」,因此必須被當做「例外」來看待,正因為是例外,便絕對不該忽視一般閱聽人接收資訊的基本自由,必須以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的價值為前提,設法平衡兒少保護的需求。
僅針對平面媒體
此處所涉及的價值平衡取捨絕非易事,正因為非屬易事,所以不應該抄捷徑到行政機關和立法者飽受遊說者包圍,眼中只見兒少身心健康,卻無視於《憲法》保護其他自由的價值、無視於法治國家基本原則的地步。以修正條文第44條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一、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二、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為例,這樣的立法,讓本應承受最低管制密度的平面媒體,必須承擔從傳播法制的觀點來看邏輯難通的沉重負擔,單獨挑出平面媒體當做管制對象,是否真正有助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康這個管制目的之達成,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考量,更是頗有疑問。
再者,此一規定充滿內容不明確且標準不清的爭議,等於是讓負責裁罰的行政機關可以恣意判斷何謂此處所禁止的「犯罪」、「暴力」、「血腥」、「色情」和「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甚至,行政機關還可以巧妙設計出不需負責也沒有能力負責的「兒少專家學者」內容審查機制,來為自己卸責。試問:難道人民不該透過媒體知悉政府官員「如何犯罪」?或者人民不該透過媒體得知影響選舉結果的犯罪事件其影像細節為何?抑或媒體不該報導劉曉波是因為哪種「犯罪」而招致牢獄之災?難道這些用語的規範意義,要訴諸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內容的施行細則去決定?若是如此,這不但剝奪人民知的權利,也是為權力本應受限的行政機關大開方便之門,絕對是個開民主倒車的惡劣傾向。
內容具違憲嫌疑
更令人疑惑的是,諸如此類的立法草案,無非就是在言論自由領域裡具有高度違憲嫌疑的「針對內容」(content-based)管制模式,其《憲法》弱點和1997年即已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的網路內容管制立法如出一轍,何以提出立法草案的內政部自信若此? 不管是內政部或立法院,都有義務針對以上這些關乎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等基本法治國家原則的疑問,負百分之百的舉證和說明責任,否則受管制者對於自己的報導行為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根本無預見可能性可言。
相對地,如果閱聽人如你我者自認是民主社會的成熟公民,那便不該訴諸未經思考的道德直覺、放任政府以保護兒少為名,製造出言論自由基石逐漸遭到侵蝕的滑坡效應,否則,長此以往,將無形製造出一個人人言論自由、資訊自由甚至行動自由處處受限的所謂「潔淨」但符合「偽君子品味」的超現實社會。如果我們──身為公民的我們──願意承認兒少不可能在無菌室裡健康長大,也不希望惡魔黨的威權體制再行統治之實,那麼,不管執政黨或在野黨,立法者都該三思並慎行,公民團體也不該選擇沉默:別忘了,兒少需要國家保護,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也需要國家保護,立法者不當為處即不當為,此即最根本的保護,也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憲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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