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國際人權日 檢討兩公約◎黃文雄

2010-12-10 中國時報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今天是國際人權日,也是《兩公約施行法》生效的第一周年。這一年來,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的成效究竟如何?

兩公約是綱領性的公約(其他人權公約都叫convention,只有兩公約獨稱covenant),去年三月三十一日立院通過批准案以及將其國內法化的施行法,對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三十九年的我國,以及馬總統在《二○○八年新世紀人權宣言》中「國際人權保障制度能與國際接軌」的期許,都是一個綱舉目張的開始,不但不少國人有很高的期待,非聯合國委員會的我國有此作為,也引起國際人權界的注目。

由四十二個人權、婦女、勞工、律師、學術等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將於今天發表監督報告,對自去年三月以來推行兩公約的計畫與作為,有還算詳細的檢討、批評與改進建議。這篇短文只能提出三個具有指標性的「症狀」,供國人和政府參考。

第一,《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實施後兩年內,完成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此一工程何等巨大。英國一九九八年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人權法》時,就特別設計將其生效日定於二○○○年,以便有整整兩年進行必要的培訓與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脫離人權體系已三十九年的我國,準備期卻只有短短七個月又十八天(四月二十日施行法公布至去年國際人權日生效),實屬不可思議,也使落實兩公約的成效大打折扣,其後果不只已嚴重影響今年,也將及於兩年期限最後一年的明年,以及更長遠的將來。


第二,施行法第六條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十二月三日馬總統宣布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將於今天成立時,竟同時宣布該委員會將「於未來一年結合民間團體,共同出版台灣人權報告」。依國際慣行,國家人權報告必須為官方報告,公民社會則提出「影子報告」,監督政府並與政府進行有系統的對話。總統所提議的「官民合一」的國家報告,有違民主常識與施行法規定,是兩公約落實品質的另一指標。

第三,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落實兩公約之費用應「優先編列」。然而統籌推動兩公約之法務部,今年編列了一一三萬元,明年將用於「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者僅一七五萬元,如果加上「國際人權研討會」之兩百萬元,總數也不過三七五萬元,還不如「倡廉宣導及活動」之五百萬元。

一葉是否足以知秋,或許尚難準確預斷。但上述三「葉」指標,在國際人權日的今天,值得政府警惕,在此後一年真正依法行政,對《兩公約施行法》有更嚴格的尊重,並為兩公約更長遠的落實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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