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法官無大小 別意識形態看遷調◎林孟皇

2010年12月29日 聯合報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士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免兼庭長、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法官遷調台灣高等法院等人事案。本來,這是一樁例行性的司法人事案,因為會前有人高喊「政治迫害」,以及蔡法官曾承審過國務機要費案,而讓少數人有了不同的解讀。

其實,正如媒體所報導的,洪法官免兼庭長案早在七月即已提出,是因為當時爆發萬年庭長、高院法官集體貪瀆等事宜,人審會要求全面檢討各庭長的續任事宜,才延到最近處理。說是「政治迫害」,未免顯得太沈重!

本來法官並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問題,因為「升官」意圖會阻礙法官的人格完整與獨立自主。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應服從上級命令的最大不同,在於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以,法官的人事制度,本應力求平等化,避免如同一般公務人員一樣,強調階級化、科層化。

庭長一職,乃基於司法行政的必要,依法所創設的司法行政機關,其工作性質是承院長之命,負責案件分配、法庭安排、司法行政監督及人民陳情處理等事宜,比較具有服務的性質。因此,英美等法治先進國家,類似職務是依據資歷深淺而輪流擔任,由未曾擔任過庭長職務的最資深法官被任命執行庭長工作。


反觀我國,因為多數國人缺乏法官無大小的認知,加上現行制度下庭長享有減免分案、階級尊榮等優勢地位,難免使少數法官以擔任庭長為「晉升」目標,萬年庭長文化即是最好的例證。
司法院為推動庭長任期制,早於八十七年間免兼部分庭長,並因此衍生有無違反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的疑慮。但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則認為:「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以法律規定為宜」,顯見大法官也認為應建立庭長的退場機制。

庭長表現良莠,法官們最瞭解,徵詢法官意見作為免兼指標之一,是較為客觀的依據;人審委員有半數票選產生,說他們會受司法首長、政治部門掌控,顯然也不符當前司法生態。洪法官被免兼庭長一事,只能說她不適合擔任這職位,並沒有喪失尊嚴或秋後算帳的問題。

至於說蔡法官「高升」高院法官一事,別說這與法官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理念有違,瞭解我國司法生態的人也都知道,法官遷調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年資、期別及意願。而目前已有卅六期調任高院法官歷練者,則以蔡法官卅四期的資歷,更絕無酬庸、升官的問題。

國人應切記:別再將人事行政的「升遷」理念,套用在法官人事制度上,更別以意識形態看待法官遷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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