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自由時報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其實此項免兼庭長議案早自今年7月份即提出,所以被上屆人審會擱置討論的主要原因在於,有人審委員發現全國超過百位以上的一、二審庭長任期早已屆滿卻仍違法連任或續任,尤其行之有年的庭長續任審查制度,是跳過司法院長及人審委員的職權,形同違法續派庭長。面對這場「史上最大的違法續任庭長」風波,人審會因而決議待司法院於今年底以前,研議庭長連任及續任是否送人審會審議同意,再一併討論本案。
早在施啟揚、翁岳生前院長年代,司法院為解決庭長沒有任期限制的「庭長終身職」現象。於1995年間以行政命令明定地方法院庭長職期以3年為限,高等法院庭長職期以4年為限,且僅得延長一次。其後歷經改革色彩濃厚的呂太郎、周占春前後兩位處長,陸續將諸多一、二審的「萬年庭長」免兼,不少免兼庭長的法官因而提起連串訴訟,對於兩位人事處長有諸多不滿,兩人卸任處長回歸審判後,成為諸多資深庭長、法官的眼中釘。
2002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9號解釋,除確認受終身保障的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外,並要求有關庭長遴選及任免等事項,應以法律規定為宜。然而司法院始終不理會大法官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執意以行政命令規範庭長的任免,並先於2000年7月28日將「僅得延長一任」的規定,修正為「得連任」但無連任次數之限制,至此「庭長任期制」已名存實亡。這也是何以幾乎每屆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的所謂民選人審委員,均不約而同的要求司法院貫徹庭長任期制的緣故。
不願法制化的結果是,上述行政命令對於連任次數的修正忽略銜接及過渡期間的問題,導致於2002年無連任次數限制的行政命令發布前所派任的庭長,其任期早已屆滿而不得連任,自不能適用修正後無連任次數的規定。然而司法院卻違法適用其後的行政命令,逕自延長一、二審庭長的任期,導致擔任六年及八年以上的庭長比比皆是。
尤其更大的違法風暴是,不論是否於2000年前後所派任之庭長,其任期3年或4年屆滿後,長久以來的制度竟然係由司法院依自頒的行政命令,組成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來決定是否連任或續任,不須經由司法院長於任滿後重新派任,更不須經由人審會審同意,此種「一經派任,無限連任」的方式,顯然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明顯違法。更別說職期審查委員究竟如何決定庭長續任與否的標準,多年來人審會不是無從檢驗,就是不堪檢驗,若說審查委員是憑其一己好惡投票亦不為過。無怪乎僅兼任五年的洪庭長會提出免兼標準不明的質疑,而其中也有表現良好的庭長被無端免兼,但遭法官詬病連連的庭長卻能安於其位十餘年之久,更是法官普遍對司法院不滿的重要原因。
據瞭解,現行一、二審有超過百餘位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都有違法連任的疑義,司法院雖終能從善如流,於今年11月間修正有關庭長職期審查的行政命令,確立庭長連任應提出於人審會審議同意,也將是否續任的標準相對明確化。然而司法院卻不顧上屆人審會的決議,堅持不願於今年底將全部任期屆滿的庭長提出人審會審議,以解決百餘位庭長違法連任及續任的既成事實,仍然僅象徵性的想以免兼三位一審庭長的方式,來換取其他百餘位庭長,尤其改革重心的二審庭長的續任。違法就是違法,即使行政命令修正也未能治癒庭長違法續任的事實,司法院如果要根本解決長期的「違法續任」事實,斧底抽薪之道就是將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一律免兼,進一步創造「庭長任期制」的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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