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人事公平與否,一直是各級政府機關廉能的基礎,司法機關亦不例外。司法院為了避免人事偏聽,依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在司法院內設置人事審議委員會,其成員包含司法院長及高階司法首長等當然代表,以及由法院票選之法官代表,共同審議各級法院之人事升遷調動事項。此制度行之有年,但內部紛爭不斷,起因在於基層法官的代表居於少數,徒有民主化、自治化之名,卻難以達成監督司法人事之使命。
司法院獨享主導權
例如,今年七月間,當法官貪瀆事件引起民怨沸騰之際,司法院人審會也為了某幾位特定法官是否夠格升任最高法院爭執不下。起因在於,票選產生的法官代表質疑司法院提名人選操守不佳,但若要表決,卻不敵司法院各級長官等當然人審委員的絕對多數。所幸,當時有法官貪瀆案件發生,才在極為湊巧的外界壓力下封殺了不適任的人選。反面言之,若非社會觀感不佳,司法院所主導的人事案莫不在人數優勢下輕騎過關,票選產生的人審會法官代表縱有不滿,幾難對欽定人選有監督的可能性。
又如,外界一再關注的萬年庭長制度,也是另一個爭議的泉源。雖規定初任庭長應經過人審會的通過,但在決定該庭長是否續任時,卻僅只由司法院決定將其認為不適合續任的名單(如此次的洪英花庭長即列入此名單)提交人審會審議,其餘司法院認為適合續任的庭長便直接續任,不提交人審會討論通過。如此作法無異司法院獨享人事主導權,與當初設置人審會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馳,洪英花庭長究竟適任與否,外人幾乎無從評斷,但由其狀告司法院長的動作,確實突顯了人審會運作欠缺公平性的現狀。司法院若要獨享人事權,就難逃當事人的反彈及外界的議論,其理至明,也算另一種權責相符。
刻於立法院審議中的法官法草案也就此問題提出改善的作法。司法院的版本便在第4條規定,參加人審會的票選法官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非擔任司法行政人員及法院院長之法官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這樣的安排,似在回應基層法官對於人事審議的參與要求,但卻顯得為德不卒。
簡言之,若票選法官代表僅居於脆弱多數,以現在司法行政獨大的司法生態而言,是否能發揮監督實效仍屬未定之天。再者,全由法官組成的人審會在現行的司法文化講究期別、倫理的現實之下,是否又會如過去處理有問題法官的法官自律委員會般鄉愿,就必須再加思考。
民間的建議則是,在尊重法官自治的前提下,兼顧司法人事民主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的需求,容許少數檢察官、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進入司法院人審會。如此一來,若再有人事不公的控訴,司法院就不用像現在多作解釋,庭長砲轟司法院長的戲碼也很難上演,也幫司法保留些許的尊嚴。不知立法委員諸公及司法高層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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