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2011/03/05第七屆司改論壇報名開跑:人民參與司法!-台灣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評估研討會(1/11更新)

【日期】2011年3月5日(星期六)
【時間】上午9:00~下午5:00
 

【地點】台大凝態科學中心國際會議廳R204
【交通】新生南路三段與辛亥路二段交叉口,台大體育館旁

 
【主持】瞿海源教授/司改會董事長
    顧立雄律師/司改會常務董事

【與談】黃國昌教授/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林超駿副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耀良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委員
    何賴傑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裕順副教授/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法官、NGO代表3名、企業界代表1名
 
【合辦】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在職進修委員會



【緣起】
 

當人民對職業法官投下大量不信任票,認為法官「沒常識」的同時,社會上要求「讓一般人也能參與審判」的聲浪也益發高漲。放眼世界,甫實行不滿五年的鄰近國家-日、韓,以及使用陪審制度歷史悠久的英、美,都值得我們取經。由無法律專業背景的一般人民一同進行司法審判,參與決定被告生死的訴訟程序,究竟是否適當?台灣是否有實施可能性?

【議程】

 
時間
議程內容
參與人及進行方式
09:00-09:30
報到
09:30-09:40
開幕式/貴賓致詞
主持/瞿海源教授
09:40-10:25
美國陪審制度介紹 
主持/陳傳岳律師 
報告/黃國昌教授
10:25-11:10
英國平民審判制度介紹
主持/羅秉成律師 
報告/林超駿副教授
11:10-11:20
休    息
11:20-12:05
香港陪審制度介紹
主持/鄭文龍律師 
報告/ 張耀良大律師
12:05-13:00
午  餐  時  間
13:00-13:45
德國參審制度介紹 
主持/吳志光教授
報告/何賴傑副教授
13:45-14:30
日本裁判員制度介紹
主持/黃旭田律師 
報告/林裕順副教授
14:30-14:40
休    息
14:40-16:30
座談:台灣是否適合採行人民參與司法的制度?
主持/顧立雄律師 
與談/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法官簡介觀審制
與談/NGO代表3 
與談/企業界代表1 
與談/報告人5
16:30-17:00
綜合討論(QA)

【報名】
  • 2/24公告:報名已額滿,請有意參加者到會場等候,開場前若有空位則會開放未報名者入場。
  • 2/21公告:感謝大家踴躍報名,目前已額滿,如您欲參加,仍請網路或傳真報名,若有人取消,將優先為您遞補座位,並請您於當日至現場等候,開場前五分鐘還有空位,也將優先開放各位入場。
  • 本次活動可申請核發台北律師公會在職進修點數
  • 未於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報名者,恕無法供應午餐。

【活動聯絡人】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黃小姐
  • 電話:(02)2523-1178分機18
  • 電郵:powei@jrf.org.tw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信賴保護不應有差別待遇◎詹順貴

2010年12月30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詹順貴/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順貴 
馬政府把「節能減碳」、「環保救國」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但政部門所積極推動的政策、計畫與所作所為,卻完全是另一回事,所以「節能減碳」終究只是口號。遠從台電始終不曾停歇地從北至南大規模興建燃煤火力發電廠,到迄今仍沸沸揚的國光石化、六輕五期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在在都是高耗能、高污染的工業,如果以上計畫都逐一付諸實現,台灣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只會爆增,根本看不出可以從爆增後的2020年降回2005年排放量,一口氣減碳4成的可能性。
 

而2010年12月19日爆發的經濟部與台電公司聯手片面更改降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將其適用基準從「簽約1年內發電」改成「須完工送電」才有效,引起太陽光電業者及八八風災受災養殖戶配合政府「養水種電」計畫的改業投資者強烈抗議的事件,更可以清楚看出馬政府的心口不一。

經濟部回應的說法包括:原有購電費率偏高,造成業者投機;長達20年的購電費用將拖垮財政;會迫使電價大幅上漲,對人民不公等等藉口。但試問,政府的施政與整體國家資源的分配,哪個時期不偏向企業財團?何時兼顧過公平正義?政府早已舉債瀕臨上限,但為各式各樣的蚊子館仍一一出現?為何產業創新條例仍然對企業財團降稅優惠?未來這些太陽能發電,究竟占總發電比例多少?每年會因而增加多少購電預算?造成電價將因而上漲幅度又多少?台電的盈餘能否予以彌補?經濟部除了延用支持國光石化時慣用的恫嚇技倆外,又告訴了人民多少實質的真相?

如果經濟部的說詞能成立,唯一可以歸納的結論,就是經濟部當初決策過程過於草率,如因此而造成國庫重大損失,那麼應該做的是部長下台謝罪;能源局長與台電董事長、總經理等也應該以失職為由予以撤換!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馬英九政府正加強箝制台灣媒體◎黎智英

2010年12月29日 蘋果日報
 黎智英/壹傳媒主席 
在中國,政府對言論自由的箝制常會引起全球注意。遺憾的是,相同的事情發生在亞洲其他地方,引起的關注就沒這麼強烈。也因此,當台灣的通訊傳播當局在過去一年中(最近一次在上個月)數度拒絕發給壹電視有線電視執照,台灣以外的地方幾乎都沒有注意到這則新聞。

我們不是唯一受到影響的媒體。馬英九總統的政府已持續採取其他措施,限制原本生氣蓬勃的台灣媒體。作為壹傳媒的主要持股人,我在這事件上有龐大的既定利益。然而,我相信任何重視資訊自由流通的人都應該關心這件事,遑論珍視自由台灣之未來的人。

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做出拒發執照的決定時提到了一些疑慮,擔心我們可能無法滿足各樣管制的要求,以及我們可能會設法規避現行的節目分級限制。最令人感到不安的是,NCC認為,它無法確認壹傳媒能否「善盡其作為大眾媒體的社會責任」。這些全都是令人震驚的主觀臆測。NCC不去審核申請案中所提的事實和優勢,反而依據我們可能會做的事來懲罰我們。

我見我思-修法杜絕政府置入◎何榮幸

2010年12月29日 中國時報
何榮幸 
馬英九總統「再度」宣示不做政治置入行銷,雖有行政院長吳敦義立即背書,仍不知是否又是一次狼來了;民進黨逮到機會痛批馬政府,卻選擇性把扁政府的置入記錄忘得一乾二淨。在政治道德如緣木求魚、政治人物的承諾非常脆弱之際,唯有藍綠口惠實至,明年二月立法院新會期就完成修法,才能正本清源杜絕政府「拿人民的錢洗人民的腦」。

政府進行隱藏式政策宣傳其來有自,民進黨政府時代,新聞局長葉國興因整合各部會置入性行銷預算而飽受抨擊,此後歷任新聞局長雖皆宣稱不做置入性行銷,但各部會仍大行其道。政府置入性行銷對於新聞專業之長期戕害,民進黨政府要負很大責任,民進黨執政時期就已承攬諸多業配新聞的媒體,當然也是整個傳播界「共犯結構」之一環。

而早在二○○七年競選時,馬英九就在「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中承諾「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之置入性行銷」,二○○八年當選後、就職前,馬蕭更聯名簽署記協等團體提出的反對政治置入行銷文件。但過去兩年半,馬政府各部會針對ECFA等政治議題的置入性行銷如水銀洩地,完全混淆了新聞與廣告的界線,根本把馬英九的宣示當耳邊風。

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 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錢建榮

2010年12月29日 自由時報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司法院日昨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免兼包括洪英花庭長在內的三位庭長,洪英花庭長則始終質疑司法院的免兼標準不明,並強烈質疑司法院的政治打壓動機。筆者認為其質疑並非毫無道理。

其實此項免兼庭長議案早自今年7月份即提出,所以被上屆人審會擱置討論的主要原因在於,有人審委員發現全國超過百位以上的一、二審庭長任期早已屆滿卻仍違法連任或續任,尤其行之有年的庭長續任審查制度,是跳過司法院長及人審委員的職權,形同違法續派庭長。面對這場「史上最大的違法續任庭長」風波,人審會因而決議待司法院於今年底以前,研議庭長連任及續任是否送人審會審議同意,再一併討論本案。

法官無大小 別意識形態看遷調◎林孟皇

2010年12月29日 聯合報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士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免兼庭長、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法官遷調台灣高等法院等人事案。本來,這是一樁例行性的司法人事案,因為會前有人高喊「政治迫害」,以及蔡法官曾承審過國務機要費案,而讓少數人有了不同的解讀。

其實,正如媒體所報導的,洪法官免兼庭長案早在七月即已提出,是因為當時爆發萬年庭長、高院法官集體貪瀆等事宜,人審會要求全面檢討各庭長的續任事宜,才延到最近處理。說是「政治迫害」,未免顯得太沈重!

本來法官並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問題,因為「升官」意圖會阻礙法官的人格完整與獨立自主。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應服從上級命令的最大不同,在於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以,法官的人事制度,本應力求平等化,避免如同一般公務人員一樣,強調階級化、科層化。

庭長告司法院長◎林峰正

2010年12月29日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士林地方法院洪英花庭長以被司法院列為不適合續任庭長為由,認司法院賴院長及林秘書長涉嫌廢弛職務,使她名譽受損,乃前往監察院陳情,並到司法院聲請國賠,要求賠償。洪法官直指司法院急著處理她的免兼庭長案是政治迫害,司法院人事處則對外回應說,一切都是依規定及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辦理。司法院歷經法官收賄、關說的重創後,再度登上媒體頭條。

人事公平與否,一直是各級政府機關廉能的基礎,司法機關亦不例外。司法院為了避免人事偏聽,依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在司法院內設置人事審議委員會,其成員包含司法院長及高階司法首長等當然代表,以及由法院票選之法官代表,共同審議各級法院之人事升遷調動事項。此制度行之有年,但內部紛爭不斷,起因在於基層法官的代表居於少數,徒有民主化、自治化之名,卻難以達成監督司法人事之使命。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最新演講會時程(12/27更新)

2010/12/18 (六) 19:30-21:00@小小書房(台北縣永和市復興街36號,捷運頂溪站1號右轉,第一個洞右轉直走1分鐘)

2011/01/05 (三) 19:30-21:00@布拉格書店(台北市泰順街60巷9號B1,進入一樓咖啡館右轉下樓)
2011/01/19 (三) 19:30-21:00@誠品信義店(殺戮的艱難 x 時代的噪音,張娟芬與張鐵志對談)(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1號,3樓 Mini Forum )

2011/01/23 (日) 14:00-16:00@有河BooK
(台北縣淡水鎮中正路5巷26號2樓,出捷運站沿河岸走約5分鐘,請注意2樓的招牌。座位有限,限座20名,預約報名專線 : 02-2625-2459

  • 原訂 2011/01/08 的誠品場已取消。
  • 更多內容,請點此閱讀 │ 娟芬的部落格在這裡,歡迎大家有空來逛逛。
  • 本頁面於 2010/12/27 更新,請隨時注意最新訊息。

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土地正義的呼喚◎詹順貴

2010年12月25日 蘋果日報
詹順貴/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都新市長今天上任,五都上路可能面臨的問題,選後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行政區劃法》草案、原住民鄉鎮公法人資格喪失等問題陸續有所討論,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即使樂觀也不諱言會有半年的陣痛期。然而今年中引起軒然大波的苗栗大埔事件起因,即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為名,炒作農業區土地,才是將擁有大規模農業區土地的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最令人憂慮的事。

依照我國土地利用管理的現制,分為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子法管制;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他子法管制。體系與目的不同,管制的寬嚴也有差異。在都市計畫區內,雖然也有農業區與保護區的編定,但前者只是都市發展的備用地;後者則是以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安全為主。以台北市為例,北投與內湖保護區的解編,早已沸沸揚揚,連慈善團體都伸手染指;而北、中、南、高等市的原有農業區,更已寥寥無幾。至於非都市土地農業區,則負有供應國家糧食安全的使命,因此,《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明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並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但長期以來,農業主管機關從未恪盡把關職責,加上農地價格相對低廉,以至於前有工業區蠶食,後有都市計畫鯨吞,幾近失控,直到發生苗栗大埔事件後,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具體政策指示後才略有改善。

3市土地無迫切需求

目前除台北縣市土地正被炒得火熱外,其他3市,因為經濟結構及人口因素,都市土地根本沒有真正迫切需求;台中市都市發展演替的情形便足以說明一切:它以重劃的方式將原有大規模農業區變更為住商建地。目前,第7期重劃區的土地最炙手可熱,但台中火車站附近,過去繁華的自由路與中正路等路段,卻快速沒落。面對舊市區沒落及原有13期重劃區土地大興土木後高空屋率的情況,始終未見台中市政府反省,卻仍一直配合建商快速將農地變建地,迄今已經進行至第14期的市地重劃。尤有甚者,更在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周邊以特定區計畫為名,分期進行高達3100公頃的都市計畫,又將大規模區段徵收私有農地。此外,尚有十數件自辦重劃也如火如荼地進行中。

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蘋論:《兒少法》44條須廢除

2010-12-23 蘋果日報 
【蘋論】

 由於《兒童少年福利法》修訂草案戕害新聞自由,妨礙公民知的權力,引起媒體界的焦慮與不滿,內政部長江宜樺從善如流,決定近期內召開研討會,請媒體業者、專家學者、民意代表以及相關機構的人員共同討論,對已通過立法院一讀的該草案進行修正,以滿足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兩種衝突價值間的平衡。

民主與新聞自由相依

《兒少法》在「民間兒福聯盟」的極力推動下,兒童局官員沒有察覺其中對新聞言論自由的限縮,便貿然向立法院提出;而立委也沒發現其中的問題,予以一讀通過;通過後媒體才知道,遂緊急向相關機構陳情,延後二讀,並再予討論。支持新聞自由的立委林益世、吳育昇、羅淑蕾發言暫緩二讀,要求在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之後再進行二讀。他們對新聞與言論自由貢獻很大,深切了解表意自由對民主機制的重要性,讓我們非常敬佩,值得為他們鼓掌。

12/27 (一) 15:30 徐自強案14年更7審準備程序庭,邀請您來法庭觀察!!


日期:2010年12月27日(星期一)
時間:下午15:3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第14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交通:可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從一號出口步行至法院約五分鐘


各位朋友:

民國84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直至85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然而徐自強疑點重重,針對殺人的部分,自85年12月進入高院以後,徐自強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很大的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出現,整個案子充滿各種疑點,尤其判決書中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加以佐證。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陳黃二人之警詢自白任意性有問題、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等疏失。

民國92年,司改會替本案提起釋憲,大法官在93年7月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檢察總長據此第五次為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終於在94年裁定本案發回高院更審。更六審經過四年漫長的審判過程,已在去年12月8日宣判,仍舊判處徐自強死刑。

最高法院於今年3月撤銷更六審的高院判決,發回更審,本次開庭將繼續進行更七審準備程序,就證據調查及證人傳喚等事項進行討論,敬邀各界踴躍參與!

法庭觀察不需換證,可直接進入該庭旁聽。民間司改會,感謝您的支持~!

法庭觀察聯絡人:
  • 民間司改會執秘 黃柏瑋 02-25231178#18
  • 民間司改會執秘 陳長風 02-25231178#20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高院判施暴警無罪 被害人斥:為警脫罪◎楊國文

2010-12-22 自由時報 
【楊國文/台北報導】


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前年來台時,多名女網友指稱手持國旗等旗幟行經北市台泥大樓前,竟遭員警強行扯下國旗、受傷,並被強行留置限制自由,她們因而控告前北市警內湖分局長楊崇德等七名官警涉強盜等罪,高等法院認定事證不足,昨判七官警無罪,全案可上訴。

到場聆判的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不滿判決結果,強調將為三人上訴。民進黨籍北市議員簡余晏則表示,民進黨議會黨團力挺到底,近期會向監察院告發警察違法。

告訴人之一的女網友「coffee shop」聆判後表示,歷經兩年多次開庭,對於官官相護的結果並不意外。但她質疑說,人民走在路上無故被抓走、被打傷,員警毫無理由逮捕人民卻可以不受懲處,如同回到白色恐怖時代,「若連法官都不願正視人身自由權利,人民還能對社會期待什麼?」

另一名告訴人女網友「小薰」表示,當時她與另一名女網友Nakao只是因為關切人權,想在中山北路美術館前以和平方式做藝文表達,沒想到會遇到警方暴力對待。

小薰以手勢比劃說,當時Nakao用雙手中指捲住旗子反披身上,卻遭員警強搶旗子導致右手中指脫臼,且因遭逮捕無法就醫,後來嚴重到必須開刀診治,這麼明顯的警察暴力,還獲判無罪,「法官根本是為警察脫罪,寫了很棒的作文(指判決書)」。

《林保華專欄》為什麼馬英九怕談人權?

2010-12-22 自由時報 
【林保華/資深時事評論員】


江陳六會,無法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最根本原因就是涉及人權問題。

中國常常把主權問題無限上綱,就是為了掩蓋它極為惡質的人權問題。而人權問題,是台商在中國的最大噩夢,不但是中小台商而已。

上週末,幾位中國維權律師與香港維權人士來台灣,與台灣的人權活動人士進行座談,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傑榮也參與。孔教授十分關注中國的人權問題,雖然年事已高仍然在中國奔波。但是因為他是馬英九總統的老師,因此不少發言者希望他能多多影響馬英九,關心中國的人權問題,乃至台灣的人權問題。有人就提出台灣應該與中國開展人權對話,ECFA不應迴避人權議題。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的機要秘書施威全,最近在個人臉書上嗆中國,因為中國要的新聞交流,只是單向交流。可見,即使在藍營內部,對馬英九一味向中國的屈膝投降也有異議。新聞自由是重大人權問題,中國封殺台灣的網站,卻要台灣全面接受它的統戰資訊,這是哪門子的交流?這場風波後,馬總統應該出來保護施威全的工作權利,不能因為要中國息怒而調動他的工作。

馬英九不敢要求與中國進行人權對話,與關注台商在中國的人權,除了是對共產黨的體惜外,還因為台灣的人權正在向中國看齊。

我們的時代-他們都是國家的敵人◎張鐵志

2010-12-22 中國時報 
【張鐵志/專欄作家】

 維基解密創辦人艾山吉(Julian Assange,見圖,美聯社)【左圖:維基解密創辦人艾山吉(Julian Assange,見圖,美聯社)】

兩張面孔在最近佔據了我們的視野,因為他們都是國家的敵人。

一個當然是維基解密的創辦人艾山吉。他的故事是我們這個時代最戲劇性的故事。

艾山吉被許多國家(尤其是美國)視為敵人,因為他洩漏了許多國家的機密。不過,一方面很多人替艾山吉辯護說,其實維基解密並沒有透露太多人們不知道的資訊,而更多是外交系統對各國領袖的看法;美國國防部長蓋茲也說維基解密對美國外交政策影響是有限的。但不可否認的,維基解密仍讓人們知道許多外交的真相,例如北韓發現中國政府可能會背叛他們,並願意考慮朝鮮半島在南韓領導下統一,或者伊朗發現他的阿拉伯鄰居國家們雖然臉上帶著笑容,但其實私下要求美國攻擊伊朗的核武計畫。更不要說,今年四月維基解密首次被世人注意到是,就是公布美軍炸死伊拉克平民和外國記者。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法官如何保護證人?◎張升星

2010-12-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周占春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未將檢舉人的資料重新彌封,使其身分曝光遭受恐嚇,因此認為法官涉嫌「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而提起公訴。毫無意外,台灣社會淺薄的公共政策論述,對於檢察官的邏輯照單全收,口徑一致地批評周法官未善盡保護證人的責任,應予嚴懲。這些貌似專業的「司法評論」,卻充斥著積非成是的夸夸其詞,應予辨明。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基本觀念,法官為什麼要保護「證人」?社會總是假設檢舉犯罪的「證人」都是忠肝義膽,見義勇為的公正人士,但是司法實務的經驗告訴我們,未必盡然!因為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案件進入審判之後,檢察官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即使遭到檢察官起訴,仍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而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犯罪,必須提出人證、物證,透過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才能定罪科刑。所以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證人」,要不是有利於檢察官的「控方證人」,否則就是有利於被告的「辯方證人」。這些證人的目的不同,動機各異,可能基於金錢給付、條件交換、推卸責任、設詞誣攀、迴護共犯、避重就輕等,反正彼此利害衝突,立場相反。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法官的職責就是維持審判程序的公平,讓檢察官和被告雙方的證人毫無顧忌,充分陳述。

新聞自由也需善盡社會責信◎葉大華

2010-12-20 來函照登
【葉大華/台少盟祕書長】


兒少法修法通過一讀後,由於新增擴充了對於平面與網路媒體在兒少新聞報導內容的規範,果然馬上引來諸多媒體人對於是否限縮新聞自由或無限上綱道德主義的反彈與焦慮。事實上之所以會有今日兒少法修法的結果,與長年以來『媒體問責制度』遲遲無法落實有關。2005年由於電子媒體出現新聞造假事件,促使64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提出『新聞報導人權準則』,並訴求媒體應當透過民主公開程序訂定自律準則與設立自律機制,並引進公共監察人制度,以及公民團體資源進行教育訓練。而這些訴求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公民參與的外部力量,使得媒體得以朝向1.降低傷害2.保障弱勢者基本人權尤其是商業媒體。

然事隔多年諸多媒體報導亂相並未完全消減,也造成了某些失控狀況,如製造假新聞、不當侵害與揭露當事人隱私資訊、歧視特定族群、消費個案等。由於媒體是建構社會問題的主要場域,其偏好於窺奇、挖掘隱私及過當詳述犯罪手法,特別對於弱勢公民的權利造成影響,尤其是未成年的弱勢兒少族群。閱聽人看到的兒少新聞報導,往往也只是案發當時消息來源所提供的片面資訊,並非事件的全貌,但媒體的報導如果只在意閱聽人或收視率的立場,對於未經查證或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狀況下的媒體公審式報導,其實只是讓閱聽人無形中成為目睹暴力、窺探隱私與弱勢者苦難的共犯結構。

2010年12月19日 星期日

檢討兩公約 感謝火車回吠◎黃文雄

2010-12-19 中國時報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民間批評政府時,最怕的是狗吠火車。法務部彭首席參事日前對拙文〈國際人權日檢討兩公約〉有所回應,答覆如下:

首先,個人數年前雖曾對兩公施行法貢獻意見,但並未參與條文起草,因此去年非常樂見第九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改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問題是,現任政府既然如此修改,應知生效前準備期之重要,為何還為了趕在去年國際人權日上場,讓準備期只有短短七個月又十八天?

英國施行歐洲人權公約時,就有兩年準備期。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快四十年,知識、經驗和專才三俱缺乏,彭參事論文就指出不少短期難以解決的困難,怎沒隔幾天就變成「並無施行準備不足的問題」了?

其次,馬總統有無建議「官民合一」的人權報告?只須再引一次總統府新聞稿原文:「於未來一年結合民間團體,共同出版台灣人權報告」。我只能希望,彭參事的釐清來自總統府授權。果真如此,那就是喜事。

【編按:黃文雄先生於12月10日於中國時報發表《國際人權日 檢討兩公約》一文,法務部法規委員會首席參事彭坤業隨後於12月15日發表《建人權國度 政府有在做》回應該文。以上兩篇文章,請點此閱讀。】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梅根法案不是懲罰性法案◎紀惠容


2010年12月16日 勵馨電子報第566期 
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白玫瑰運動」訴求「不容許性侵犯再犯!」,積極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之社區監控,幫助性犯罪者不再犯案。目前,全國實體連署支持梅根法案已超過十萬人。
 

這樣的呼聲,也讓一些法界或人權組織的朋友開始焦慮,以為這些街頭聚集人士與婦女相關團體想推動懲罰性、報復性的法案,而且要一體適用,公布所有性犯罪者的資訊。另外,有些專家學者認為性犯罪者已經付出代價,服刑後應被平等對待,不應再被監控形同處罰,此有違人權。
事實上,這些都是過慮了。梅根法案並非報復或懲罰性法案。從立案緣由說起,它最大目的在於保護公共安全,公告資訊、限制性罪犯部份自由,旨在幫助缺乏自控性的性犯罪不再犯,這是以刑法的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而非報復主義。
 

而且,美國的「梅根法案」並非公布所有性犯罪者,因為性犯罪者是很多元的,有初犯也有累犯,有陌生人的性侵,也有熟識人的性侵,包刮社區、家內熟識人的性侵、被告的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所以,美國的「梅根法案」是配以性犯罪者危險分級之措施,再決定公告資訊的多寡與手段,而非一視同仁。
 

若台灣想推動梅根法案,這樣的危險分級配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它需要更多的討論,集思廣益,訂出更嚴謹的台灣版「梅根法案」。例如,發生性關係、有感情的兩小無猜被告者,應不具危險性就不需公布;至於家內性侵犯者屬於哪一個危險級數呢?這是需要公開討論,以達成社會共識。台灣的社會民情可能不同於美國,但對社區安全的要求是一致的。或許台灣的監控標準與公開資訊的手段可以不同於美國,但性侵犯者的危險分級絕對是必要措施。
 

其實,檢視台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犯罪者的「治療處遇措施」,有一項是對連續性侵犯者假釋後有所謂的腳鐐監控,只是其成效不彰。根據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李光輝博士指出,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五。因為在病理學上的研究發現,連續性犯罪者是極度缺乏自控力的,它需要很大的社區監控協助,也就是它需要外控力的幫忙,這也是為何梅根法案需要公告資訊、限制性罪犯部份自由最大的目的,就是增加外控力,幫助性侵犯者不再犯。
 

台灣連續性侵犯者的再犯率如此的高,社區安全已面臨重大威脅,台灣不應只執行一項效率奇差的腳鐐監控,而罔顧可能受害者的人權。台灣應認真思考梅根法案的可能性,對此建議台灣版的「梅根法案」如下:
 

一、 政府應積極發展有效評估性侵害加害人之科學性工具,依危險性分級,愈危險者,應公告愈多性罪犯資料於大眾,如美國係依罪犯危險性分級,如最危險者,則主動通知社區,次危險者公布於網路供民眾查詢等。對於再犯危險性低者,如兩小無猜類型或非累犯則不列入開放查詢。
 

二、 對於經嚴謹評估後,少數因生理因素所引發之性犯罪者,贊成以周期性的荷爾蒙治療抑製性衝動方式做為輔助治療,研究顯示對於戀童型犯罪為有效。
 

三、 台灣目前運用之腳鐐式科技設備監控,無法確實掌控加害人行蹤,若社會認為他仍不失為是一項監控措施,政府就應儘速改善科技設備監控功能,對於高危險之性犯罪者施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確實掌握受監控者之行為,方能進行有效之監控。
 

四、 檢視國內對不接受社區處遇之性罪犯,缺乏配套處罰措施,約束力低,應參考美、加國家作法,對於不接受診療或未完成社區治療的假釋犯,一律取消其假釋。




「法官養成」改革之道--停止法官考試◎陳傳岳

《台北市台南一中校友會12週年專刊》2010年12月15日出版 
陳傳岳/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今(99)年夏天,高等法官貪污弊案先後揭露,數個性侵少幼年案件不妥當的判決也陸續見諸媒體,引起社會熱烈討論法官操守及判決過分失當的問題,也嚴重傷害司法的威信,令人感嘆不已。

上述法官弊案與不當判決牽涉司法問題甚廣,尤其嚴重涉及法官養成及不適任法官淘汰的問題。本文茲就法官養成應予改革之道,表示自己的淺見。

一、 我國目前法官養成制度的癥結

1. 目前大學法律系或相關科系或修足一定相關學分的畢業生得參加考選部舉辦的國家考試,即司法官特考。 其舉辦考試時間及錄取人數,通常依使用機關即司法院(關於法官部分)及法務部(關於檢察官部分)的需要而定,通常約每年一考,其錄取名額也依該使用單位的決定。應考人員錄取後(此為第一試),進入法務部主管的司法官訓練所受訓二年。(將司法官的訓練由法務部來主管,實有不當,但沿用已久,要改不易; 司法官一詞係指法官及檢察官,此用語也不當,因法官與檢察官各有所司,法官是做神的審判工作,檢察官則否,不能混為一談。 司法官一詞要廢,訓練所的主管機關要改,但談何容易,實在難以想像。) 受訓時有近一年為課堂學習(溫習並深化法律知識以及增進其他知識),其餘時間則分派至法院、檢察署實習,期能了解審、檢實務的運作及書類的習作,也安排到相關政府機關及律師事務所學習,以期了解相關單位的運作。

2. 訓練二年合格後,正式取得司法官考試及格証書,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將學員分發至法院或檢察署,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 以前為一年,後改為五年。以前候補期間,候補法官在一審即為獨立辦案,且常被重用。後來社會各界認為候補法官年輕識淺、經驗不足,實不宜委以獨任審判工作,乃認為不能擔任獨任審判的法官。

3. 在五年的候補期間,候補法官有機會獨立審判案件,但他的專業能力最多僅是四年法律系課程的學問,加上司法官考試,以及二年的司法官訓練,試問這樣的養成課程,就能讓一個人成為審判者嗎?

4. 四年法律教育,著重對法律的了解、註釋、分析、解答等等,充其量對於法律的思維能力有所養成,但甚少對於事實的了解、辨識、取捨及認定予以教育及演練。(在審判上,其為法律事實者始為法律判斷的評價,其非法律事實者則不予法律判斷的評價)關於實例考題的「事實」,都由老師事先析出為簡單且明確的法律事實,供學生予以法律的分析、論述,則學生對於法律事實與非法律事實的分辨能力本已拙劣,加以對社會各色各樣的情況所發生的事實更茫然無知或了解有限,尤其以埋首用功讀法律書的人(也是最能考上司法官的人),更不易了解社會所發生、存在的事實。如此,如何僅以在訓練所一年多的實務學習,即能增進辨識事實的能力,而了解所承辦案件中的事實!? 倘事實不明,或認定錯誤,如何能做出正確、妥適的判決?

5. 由上可知,現行法官養成制度,在法律教育方面重視法律的分析及論述,而輕視事實的辨識及認定,於派任為候補法官後,如何能認定案件或事件的事實而以法律評價之?! 縱對法律的論述及適用,自認為適當甚至高明,但茫於事實的真象,即發生裁判錯誤、離譜、乖離社會與人民價值判斷的情形,如此司法如何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及依賴?! 即使資深法官,也具有上述的先天不良; 縱為資深,也因文化與現實的關係,法官處在與社會現實隔離的狀態,也發生未能充分了解社會現實及人民價值觀的情形,如何改善此現象,又是司法改革的另一議題。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理想的死刑◎張鐵志

天下雜誌 462期 2010年12月15日出刊 
文/張鐵志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斯(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在今年退休,並在美國社會丟下一個強烈的震撼彈。

1976年,他加入最高法院後幾個月後,支持各州恢復暫停四年的死刑。他說,如果有適當的程序,就可以在法律下確保「公平、理性和一致的死刑刑罰」。

但是現在他說,經過三十年,他原先的信念被打破了。由於法院人事的更迭加上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已經造成美國的死刑制度充滿了種族主義、政治考量和一種歇斯底里。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國際特赦組織聲明稿 - 台灣:蘇案正義遲遲未到

台灣|蘇案正義遲遲未到
-國際特赦組織公開聲明-
AI Index: ASA 38/005/2010 
2010年12月10日

 
針對台灣最高法院刻正審理檢方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簡稱「蘇案」)無罪上訴一案,國際特赦組織敦促台灣當局正視此案司法程序中的各項瑕疵,包括刑求問題,並以廢除死刑為目標,立即暫停執行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非常關切這宗延宕多時的死刑案件。蘇案歷經台灣各級法院反覆審訊已近二十年,而其基礎主要是三位被告疑遭強迫的「自白」。
國際特赦組織敦促台灣最高法院,針對被告申辯遭警方刑求取供進行調查。2007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重審本案時,並未就刑求問題深入查究。但2003年修正的台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更禁止法院採納刑求取得的證據。事實上,最高法院在撤銷先前死刑判決時即曾指出,本案證據與事實不符,而高等法院對此疏於查證。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12/18 (六) 當黨國發展遇上公民權利-- 中國民主人權之路座談會,歡迎報名!

日期: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時間:14:00~17:00
地點:台灣科技大學國際大樓IR 101會議廳(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

 

主辦:台北律師公會、雷震民主人權公益信託基金、香港中國維權律師觀注組
協辦: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對象:本活動免費開放一般民眾報名參加,
公務人員可申請學習時數證明。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可申請進修時數認證。


主持:顧立雄律師(公益信託雷震民主人權基金諮詢委員會召集人)
與談:孔傑榮教授(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徐斯儉教授(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
中國維權律師代表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代表


中國經濟在全球崛起的同時,也面臨國際上對其政治公民的期待。 對於外部要求政治改革保障人權的呼籲,卻始終被中國官方認為是散播西方價值、推銷西式民主,悍然堅持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路線。

長期推動人權保護伸張的中國維權律師們與香港民主派人士將共同分享他們親身體驗和切身觀察。當台灣與中國之間的經貿交流互動越來越頻繁,台灣該如何面對此崛起鄰國?台灣公民社會能夠扮演什麼角色。請和我們一直來探討。

12/18中國民主人權之路座談會

請直接點此線上報名或電洽以下秘書處:
  • 台灣人權促進會 02-2596-9525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02-2523-1178

《大國民進行曲》聖誕加演場回來了!-- 來信司改會信箱即可享有八折票價!

大國民進行曲》聖誕加演場回來了!--
來信
司改會信箱即可享有八折票價!


場次:12/25(六)14:30、12/25(六)19:30、12/26(日)14:30 
地點:國家戲劇院 
票價:400,600,900,1200,1500,2000,2500 

活動辦法:
  1. 即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18:00前來信,即可享有台北聖誕加演場八折購票優惠。(逾期恕不受理。)
  2. 本會僅將您的名字與聯繫方式轉給「金枝演社」劇團,不代為處理購票事務。
  3. 來信請在標題註明《大國民進行曲購票優惠》。
  4. 來信請在內文註明《姓名、電話、欲觀賞場次、欲購買的原票價及張數、E-mail》。
  5. 劇團會在收到本會購票資訊後,主動與您聯繫取票事宜, 請確認您的電話及E-mail無誤。
  6. 本優惠活動恕無法指定觀賞座位。劇團將依收單順序劃位,購票者同意劇團全權處理劃位事宜。因此您越早來信,將可被劃到較佳的席位。
  7. 票券售出或過期,恕不退換。
  8. 票券限量,劇團保有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
  9. 全場台語發音,均有字幕服務。
  10. 由於九月演出觀眾反應戲劇院4樓觀賞角度不佳,本次演出雖仍維持起跳價400元,但捨棄開賣4樓座位,再加上9/19颱風天演出取消關係,為反映成本,故無法提供各位朋友如同首演場次的七折優惠;我們堅持演出品質,也請各位愛好藝文活動的朋友們多多支持。
金枝演社《大國民進行曲》

各位司改會的朋友們:

您好!「金枝演社」今年18歲「轉大人」,登國家劇院大戲《大國民進行曲》開紅盤!謝謝各界朋友的支持,才有如此佳績,更獲得觀眾好評迴響不斷,也因此聖誕節才有機會再次呈現給向隅的朋友, 十二月廿五日(星期六)、廿六日(星期日)將在戲劇院加演三場。

這幾天演員持續加緊練習,為要能做出更流暢的動作、舞步,即使在低溫特報的淡水排練場,也只能穿著簡單保暖衣物,咬牙繼續努力。這些台下付出的點滴,看了既感動也心疼。

然年底總是大型活動夾殺時節,《大國民》台北加演場票房仍然緊張, 極希望透過大家口碑,把這齣戲分享給更多好朋友。 金枝也在今年首度發行劇場實錄,歡迎大家預購《大國民》DVD&CD

祝各位平安順心!

金枝演社 敬上 



保護兒少為名 殘害言論自由◎劉靜怡

2010年12月13日 蘋果日報
 文/劉靜怡(台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 

國際人權日剛過,政府推動兩項國際人權公約落實的工作成效不彰,備受公民社會批評,然而,在此同時,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的《兒少法》修正條文,卻以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為名,禁止平面媒體以文字或圖片描繪犯罪、自殺、施用毒品、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和強制性交的細節內容,這些乍看之下符合狹義道德性訴求的規定,若是草率立法通過,極可能不僅是媒體噤聲時代的復返,人民取得資訊、參與公共討論的自由也將受到不當壓縮。


在一個資訊唾手可得、甚至不請自來的時代裡,為了避免身心成熟度不足的兒少在「處處驚奇」的環境裡成長,固然有保護兒少的必要,因此,內容和資訊的過濾篩選,也就成了「必要之惡」。然而,正因為過濾、篩選甚至禁止內容與資訊流通的管制手法,是和民主健全發展為敵的「惡」,不是應該追求的「善」,因此必須被當做「例外」來看待,正因為是例外,便絕對不該忽視一般閱聽人接收資訊的基本自由,必須以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的價值為前提,設法平衡兒少保護的需求。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蘋論:劉曉波缺席說明了一切

2010-12-10 蘋果日報 
【蘋論】


諾貝爾和平獎今天在挪威首都奧斯陸舉行頒獎典禮,獲獎人劉曉波被中國判刑11年,關在牢裡無法領獎;劉的妻子也遭軟禁在家,不准出門,電話斷訊也不能對外聯絡。中國內部所有可能出席的民主人士和劉的好友,全遭監視禁止出境。這是納粹德國禁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異議人士出國領獎以來,第一次和平獎獲獎人被迫缺席。中國因此在國際上大失顏面,被人拿來與納粹法西斯相提並論。

「山寨獎」哄笑國際
 
中國不但迫害劉曉波夫妻友人,還動員外交力量,阻止他國派代表出席。奔走呼號,哭天搶地了兩個多月,終於有19國配合中國的面子,拒絕出席頒獎典禮。哪19國呢?俄羅斯、哈薩克、哥倫比亞、突尼西亞、沙烏地阿拉伯、巴基斯坦、塞爾維亞、伊拉克、伊朗、越南、阿富汗、委內瑞拉、菲律賓、埃及、蘇丹、烏克蘭、古巴、摩洛哥、阿根廷。沒有一個是文明先進國,不是威權專制國家,就是窮的沒褲子需要中國資助的國家。中國為了抵制諾貝爾和平獎,應花了大筆鈔票買一些國家不出席典禮。真有夠諷刺。13億人口的大國,竟心虛至此,讓人嘖嘖稱奇。 這還不夠。為了對抗諾貝爾獎,在中國默許下打著民間旗號的某組織快速搞了個「孔子和平獎」,搶在10日前的8日宣布「孔子和平獎」的第一屆得獎人是連戰,立即哄笑國際,並被謔稱為「山寨獎」。連戰哭笑不得,不知怎麼回應是好。孔子獎可以合併諾貝爾獎、艾美獎和奧斯卡金像獎,設立上百個獎項來盛大頒獎,讓中國自己玩自己,玩得心花怒放;不但搶到所謂「話語權」,還可獎善懲惡,橫掃一切西方帝國主義的牛鬼蛇神,並持山寨獎牌砸爛帝國主義的狗頭。但是「自言自語」不等於「話語權」。

國際人權日 檢討兩公約◎黃文雄

2010-12-10 中國時報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今天是國際人權日,也是《兩公約施行法》生效的第一周年。這一年來,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的成效究竟如何?

兩公約是綱領性的公約(其他人權公約都叫convention,只有兩公約獨稱covenant),去年三月三十一日立院通過批准案以及將其國內法化的施行法,對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三十九年的我國,以及馬總統在《二○○八年新世紀人權宣言》中「國際人權保障制度能與國際接軌」的期許,都是一個綱舉目張的開始,不但不少國人有很高的期待,非聯合國委員會的我國有此作為,也引起國際人權界的注目。

由四十二個人權、婦女、勞工、律師、學術等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將於今天發表監督報告,對自去年三月以來推行兩公約的計畫與作為,有還算詳細的檢討、批評與改進建議。這篇短文只能提出三個具有指標性的「症狀」,供國人和政府參考。

人權牛步化的世界人權日◎楊宗澧

2010-12-10 自由時報** 
【楊宗澧/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


在民間社會倡議多年後,馬政府終於在去年正式批准了兩國際人權公約,經由立法程序予以國內法化,並罕見地以八個月的準備期即「快速」在世界人權日正式施行。適逢今年世界人權日,面對全球在政治、經濟、文化、環境上的劇烈變遷,已經國內法化的兩公約內涵,其實對這遽變現象背後的結構問題,提供了一個實踐的觀點。

回顧這一年,曾幾何時,讓許多台灣人民感到驕傲的「人權」兩字,卻在政治對立與社會仇恨的語言中,變得愈來愈沈重。司法議題上,從死刑存廢爭議到白玫瑰運動,這些質樸的庶民正義雖然在民間發酵,但義憤填膺中缺少了對於「程序正義」的討論,甚至轉向仇恨式的語言攻擊不同論調者。即使是經濟與環境「發展」的討論,諸如樂生、三鶯部落以及莫拉克風災重建等在文化與強迫拆遷之間的拉距;或是中科三期、國光石化以及蘇花改(高)等重大工程對環境危害的影響評估等問題,均同樣趨於政治性的對立而不易討論。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新聞稿:馬政府落實兩公約週年成果檢討-準備不足,步調混亂,進度落後,留校察看!

《馬政府落實兩公約周年成果檢討》



準備不足,步調混亂,進度落後,留校察看!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周年報告**發表記者會】
-新聞稿-

立法院去年三月通過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案,以及將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於去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生效,至今屆滿一年,由42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提出長達80頁的年度監督報告,追蹤政府落實兩公約的「人權大步走計劃」之規劃、執行及成效,提出詳細的檢討、批評與建議。

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自去年三月以來對兩公約的落實,若要幫他們打成績,只能說準備不足,步調混亂,進度落後,並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建議。只能稱之為不及格。以下僅為最具代表性的症狀:

開始施行前只留7個月又18天的準備時間,近乎失職!

施行國際人權條約有數十年經驗的英國,於其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人權法》施行前,特地留出整整2年的準備期,以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脫離聯合國人權體系已39年的我國卻只留出7個月又18天的準備期,以致公務人員的相關培訓,以及根據《兩公約施行法》時應進行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其後不符兩公約的法令匡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

「官民合一」的國家人權報告規劃,不倫不類!

馬總統12月3日宣佈將於今日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時,同時宣佈委員將「於未來一年結合民間團體,共同出版台灣人權報告」。此種「官民合一」之人權報告,明顯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國家人權報告制度,「應依兩公約規定」。國際慣行,國家人權報告應為官方人權報告,公民社會團體則提出「影子報告」或「反報告」,進行監督,以利政府與民間進行有系統的人權對話。馬總統所提議之「官民合一」式的國家人權報告,嚴重混淆監督者/被監督者的分際,不但有違《兩公約施行法》、國際慣行與民主常識,也顯示政府落實兩公約步調之混亂。

為落實兩公約所編的「零頭預算」!

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兩公約所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者,應於本法實施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與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所要求的是一項巨大的匡正與改進工程。

今年為此兩年期限之第一年,落實兩公約之統籌機關的法務部僅編列1,113,000元。明年為最後一年,根據法務部總預算草案,將用於「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者僅1,750,000元,如將另筆「舉辦國際人權研討會」2,000,000元列入,總數亦不過3,750,000元,不及「辦理廉政法令及企業誠信等倡廉宣導及活動」之5,000,000元!明顯違反【兩公約施行法】所規定之落實兩公約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亦顯示政府對落實兩公約,承諾不足,執行不力。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對兩公約之嚴格落實深感悲觀,除敦促政府尊重【兩公約施行法】,於明年最後一年盡其最大的努力之外,並提出六項短中期補救措施的建議:

1. 設立落實兩公約的任務編組專責機制
2. 國家人權報告制度應有更周全的規劃
3.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有更明確之定位 
4. 批准並國內法化其他重要國際人權公約
5. 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6. 資助大學設立國際人權(法)研究中心


**備註:報告全文請點此下載**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10年12月10日 敬上
 


【記者會出席代表-由左至右】
  • 顧立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副召集人、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從《無彩青春》陷入《殺戮的艱難》-專訪作家張娟芬◎陳韋臻

破周報復刊640號 2010年12月10日出刊 
文/陳韋臻 

她坐在咖啡店小木桌前,看上去顯得無比瘦小,我實在很難想像這樣弱小的身軀,面對著今年三、四月時台灣媒體大聲嚷嚷人神共憤者執行死刑時,怎麼拿出比她更巨大的毅力,寫、寫、寫、再寫,就為了想說清楚死刑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而面對網友、媒體對於死刑犯的憤恨與詛咒卻得始終平靜?這樣寫下來,幾個月內十幾篇的報紙投書,再寫出一本書,每篇投書最少花上兩天修修改改,文章可能花上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她斤斤計較使用文字,用來書寫對於人命始終學不會斤斤計較的國家體制。張娟芬說:「如果說,今年死刑釋憲是廢死運動的失敗,那麼出書就是我拿來面對失敗的方式……」

張娟芬2004年,張娟芬寫完《無彩青春》,蘇建和案三人替她上了司法誤判的一課;她沒有大聲嚷嚷誤判底下的無辜生命之重量,沒有拿著書籍作為成就像是無辜死刑犯的代言者,卻是開始問自己:「那我反不反對王文孝的死刑?」她說,那時候她沒有答案,就如同當年她參加替死聯盟(替代死刑推動聯盟,現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讀書會時,她以「搗蛋者」形容自己,「我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這不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像在找碴一樣。」但與廢死聯盟接觸過程中,關於死刑的討論空間,才讓張娟芬從當年的「搗蛋者」,到了今年三月法務部長王清峰廢除死刑言論,在社會上形成颶風駭浪下,成為廢死運動的成員之一。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蘋論:馬偏重經濟 漠視人權

2010-12-09 蘋果日報 
【蘋論】


馬總統就像所有傳統的中國式領導人,對人民的個人人權沒太大興趣,只看重國家集體的具體成果,像是經濟成長率。這點跟中國的領導人完全一樣,認為集體的成果可以合理化統治的正當性,並且可以為壓迫個人找到類似正義的藉口。

全面限縮言論自由

這種思想違背民主自由的精神。只有在個體受到尊重與保障時,集體才具有正當性。個體是目的,集體是手段;不是目的使手段正確,而是手段使目的正確。通過壓迫個人而達到集體的目的,是錯誤的──無論法律和道德都錯誤。這也是法治國家強調「程序正義」的原因。 馬當局除了公開張嘴講話時,偶爾提起「人權」兩個字之外,其他施政都忘記人權怎麼寫,最明顯的就是打著保護兒少的偽善旗號全面限縮言論自由。尾巴藏久了一定會不小心露出來。台灣民主基金會委託世新大學進行「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指標調查」,昨天公布調查結果:在社會領袖菁英部分,給台灣整體人權打67分;而一般民眾只打56分。其中弱勢人權59分,環境權利53分,分數最低。弱勢人權中又以外籍配偶的55分,外勞53分的人權分數最低。此外,司法保障、選舉買票及暴力、政府清廉與效率都不及格。 社會領袖部分的分數(67)不太可靠,因為他們都享受有形無形的特權,難知民間疾苦;一般民眾打的分數(56)比較可靠。


兩公約不是拿來說的◎林峰正

2010-12-09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去年12月10日,馬總統對外宣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同時也由法務部公佈了各政府機關依該法規定,所提出219項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中與兩人權公約有所違背的檢討清單。當時,外界對於總統選擇在世界人權日提出政府的檢討清冊,咸認為兩公約施行法雖在缺乏充分準備的狀況下匆匆上路,但若能隨著法律正式施行,逐步令政府機關熟悉兩公約的背景、規定及精神,由做中學,也算亡羊補牢。

時光飛逝,人權日又到了。兩公約施行法對於檢討修正現有法令及行政措施的兩年期限已過了一年,理應作為人權推動火車頭的馬政府到底做了些什麼,應該是全民共同關切的事。尤其是,馬政府一再強調凡事依法行政,兩公約施行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當然應該加倍努力推動才是。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從個案到通案的正義長路◎李佳玟

司改雜誌第81期 2010-12-31◎出版 
【李佳玟/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一、 前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聚集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等待蘇建和案再更二審判決結果的社運團體,在聽到被告蘇建和三人被判無罪後爆出歡呼聲。高昂、歡欣的情緒,與三年半前聽到再更一審法院判決蘇建和三人有罪且應處死刑的悲憤形成強烈的對比。對於參與死囚平反的社運團體以及辯護律師而言,判決結果最為重要,尤其在本案中,有罪的結果通常意謂著被告將面臨極刑。作為一個刑事訴訟程序的研究者,個案被告是否能獲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我更關心這個判決所採納的法則可能產生的通案效果。特別是蘇案與幾個纏訟多年的爭議案件(例如:邱和順案)擁有類似的特徵 --(1)原來的有罪判決高度仰賴被告自白,(2)偵查過程存在刑求取供的爭議,以及(3)這些案件都發生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因而,蘇案再更二審法院究竟依據何等法則判決被告無罪,這些法則能否對其他案件的處理有所啟發,以及在多大的程度蘇案再更二審判決反映出近年司法改革的成果,相當值得所有關心司法正義的人進一步去探究。限於篇幅,本文將對蘇案再更二審判決的幾個重要爭點做一簡要的討論。

二、 刑求的認定

有別於先前法院(包括判被告無罪的再審法院)的見解,蘇案再更二審法院首度認定被告蘇建和的犯罪自白是出自於刑求,但駁回同案被告劉秉郎與莊林勳的刑求抗辯。

(一) 法院的論證

法院認定被告蘇建和在警詢時遭到警察的刑求,在檢察官偵訊時仍然受到警察的脅迫。前者的判斷依據除了蘇建和的證詞之外,還包括兩名當時與蘇建和同看守所囚室之證人的證詞(指出蘇當時身上有傷痕與血跡),以及蘇建和進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表(記載其手掌背部與手臂紅腫,左腿膝蓋瘀青)。針對後者,法院則以蘇建和已於警詢時受刑求、證人證詞(指出檢察官對於蘇建和的偵訊確實是在警察的戒護下進行),而於偵訊時蘇建和承認欠缺證據佐證之性侵害行為,推論被告蘇建和宣稱警察威脅不得翻供的證詞為真。由於認定蘇建和警詢與偵訊的自白均出自於不正方法,法院排除蘇建和於警詢與偵訊時的犯罪自白。

對照之下,法院拒絕劉秉郎與莊林勳的刑求抗辯,雖然劉秉郎提出其於當年檢察官偵訊時便主張自己在警詢時遭到刑求,但法院指出,劉秉郎一來並未提供相關事證以供法院查證,二來入看守所時所做之身體檢查表並未查出傷痕,且於當時自稱無傷,因而法院判定劉秉郎的刑求抗辯並不可採。莊林勳雖然提出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但法院認為證人王文忠與莊林勳關於刑求方式的描述並不一致,另一名證人之證言不足以證明莊林勳的抗辯成立,再參酌莊林勳入看守所之身體檢查並無檢出傷痕,當時亦曾自述無傷。且莊林勳入看守所後,並未就其所稱被刑求之傷勢前往看守所內之醫療所診治,因而認定被告莊林勳之刑求抗辯並不足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