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孔傑榮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2010-05-13 中國時報
【孔傑榮/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右下圖:面對1坪多的舍房,死囚所能做的事就是等死。
(中國時報資料照片/李安邦攝)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然而這些爭議將可能推進未來處理此類案件的重要改革。由於台灣至少在短期內似仍將保留死刑規定和執行,而中國大陸目前正設法修改死刑審核程序,因此這些改革對台灣、中國大陸或甚至其他政府如何對待最重要的人權--生命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這四起無預警、高度保密的槍決,起因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戲劇性宣布不會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後,於三月間被迫去職之事件。隨後,民間團體「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全部四十四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律師,向台灣的憲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因為有些死囚尚未簽署委任狀,大法官要求律師在五月三日之前補正,提出釋憲授權書。

在四位被處決的死刑犯當中,兩位拒絕簽署授權書。另一名死刑犯張俊宏的授權書,於四月二十八日寄到廢死聯盟。廢死聯盟準備在五月三日期限前遞交授權書,並同時繼續探求另一名死刑犯柯世銘的釋憲意願。但是此前監獄拒絕讓廢死聯盟人員與柯世銘會面,理由是柯違規禁見。監獄沒說違反甚麼規定,而且也沒有澄清,他在禁見中是否可以收寄信件。

四月三十日的執行,據報導是在兩天前就已決定,沒有事先公布,連死囚家屬也不知情。突如其來的槍決,侵害了兩名囚犯聲請最後司法救濟並合法暫停執行的權利(縱使依據釋憲結果無法避免執行)。

雖然政府聲稱執行死刑合法,但是執行過程顯然引發嚴重爭議。法務部最近確認,根據其制定的辦法,大法官釋憲案件進行中不得執行死刑。但是這次法務部忽略大法官決定的授權書補正期限,至少剝奪了兩名死囚暫停執行的權利。

難道法務部不知道五月三日的期限?或者法務部計畫在這四名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囚可以停止執行前,趕快處決他們?法務部有沒有詢問犯人或其律師,是否已聲請釋憲或已補正授權書?死囚柯世銘的違規,可否做為拒絕他與別人會面討論生死攸關決定的正當理由?最重要的是,為什麼執行的決定要保密?

法務部應該回應這些問題,否則,監察院也應該調查。

無論調查結果如何,目前看來一些程序改革有其必要。首先,法務部應該在處決前適時宣布其決定。如果當初法務部事先宣布的話,就會有時間釐清上述問題,確保程序公平。政府宣稱其有義務根據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因此必須執行死刑。但是,真正的民主有賴於政府透明度,而不是祕密的決定。

其次,法務部應該取得死囚、其律師和大法官的書面確認,以確定沒有任何釋憲案正在進行中,或將會被及時提出。此外,除了法務部制定的辦法外,法律也應明確增訂釋憲案有停止行刑的效力。

第三,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犯人與其律師迅速會面、通信的權利,而且每位犯人在最高法院和釋憲程序中,應有權獲得公設辯護人或政府聘請律師的協助。

第四,一些政府官員已提到,為了確保死刑判決正確性,謹慎適用死刑,死刑必須經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且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應開庭讓律師進行言詞辯論。

最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既然台灣已經將該公約納入國內法,就應該修改《赦免法》規定,設立一特別程序,以審查死囚可否獲赦免、減刑之問題。

這些建議對政府、立法院和法院而言應該可以接受。因為在死刑執行後,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和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都重申死刑案件中程序保障的重要性,而總統府也表示:尊重司法程序是國家基本的原則。

這些改革將進一步加強台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障,這是每一個公平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這些改革應該也可以作為中國大陸持續進行類似改革的借鏡。

(作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1 則留言:

  1.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
    若依人口比例而言,即可說不及幾十萬分之一,當然處決人犯的意義及目的,自不在人數的多寡而言,死刑這種刑罰即已歷經數千年了,自有其存在的意義及其道理,現今由於開放知識也提升了,難免會有些稀奇古怪的思維出現,就像犯罪一樣,違犯者從不以為自己的行為有什麼錯誤的,也不需要有什麼實際而正當的理由,只要自我為之認定即可,再者對於歐盟國家,多數除了工業科技較為發達之外,對於倫常的思想仍屬蠻夷居多,自無相較之理及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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