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林峰正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
2010-05-14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國防部就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童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處理,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時,以調查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以上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草率辦案的報告內容。

 江國慶案發生在距今十四年前,當軍方鎖定役男江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採取偵查手段未久,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即四處奔走主張江國慶是冤枉的,民間司改會亦介入協助,積極向監察院陳情,然國防部仍在速審速決的辦案壓力下,在案發一年多以後便判決江國慶死刑確定執行槍決。所幸全案並未因為江國慶已「伏法」而煙消雲散,反而引起法學界與輿論的多方探討,終致監察院正式糾正國防部偵審該案的各項違法失職情事,並要求本案應予重查,以彰公義。

 有人說,這是軍法審判所犯下的錯誤,而且這是過去的錯誤,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事情。事實剛好相反。此話怎說,監委調查此案時發現姦殺女童案的犯案情節疑與同一時期發生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相仿,極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竹竿性侵女童案的嫌疑犯也具狀要求調查,但卻未受到承審法官重視,該嫌疑犯多年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才扯出承辦檢察官在案發初時草率蒐證,致事後追查無著,石沉大海。

 你說,這樣還能講草率、荒唐、違法辦案只有軍事審判才有嗎?竹竿性侵女童案的承辦檢察官不也類同嗎?承審的法官對於可能的線索也未能及時處置,以致釀成不可彌補的錯誤。相關的錯誤,至少已造成江國慶被槍決喪命,竹竿性侵女童案的被告歷經十三年纏訟始獲判無罪的悲劇,當然還有死難瞑目的被害人。

 專門從事死刑犯救援的美國人權組織說,迄今為止,已有139名死刑犯被證明是冤枉而遭釋放,這個人數隨著刑事鑑識科技日趨發達不斷增加中,因此冤錯假案當然不會是過去的事。相反的,是現在進行式。司法制度相較之下比台灣精緻的美國尚且如此,台灣一定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結論其實很清楚,江國慶案所呈現出因偵審人員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誤判,涵蓋了過去及現在、軍法及司法。我們除了應該關心惡劣辦案手段所造成不可饒恕的罪行,嚴懲違法失職人員,極力去彌補肇致的損害以外,更應該致力於制度面的改善,例如刑求的防止,全力保障被告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

 更重要的是,不論制度面如何改善,在實際操作過程裡總有落差。舉例言之,民國72年起修法讓被告可以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時聘請律師在場,但直至一年多前,還有調查局的調查員不准在場的律師幫被告核對筆錄的正確與否。再以民國86年所通過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的執行情形觀之,辦案人員仍有以違法手段逼使被告承認犯罪,再錄下事先演練過筆錄製作過程的情形。總而言之,不論制度如何修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典愈來愈厚猶不足以禁絕違法偵審的現實。

 近來,執行死刑的議題甚囂塵上,社會上多數人認為若已判決確定,就應「依法行政」沒有不執行的空間,且以命償命天經地義更無討價還價的餘地。於今視之,江國慶案當初也是判決確定,但事後竟遭監察院發現有那樣明白的瑕疵,請問當時的槍決不是依法行政嗎?但現在早已無從挽回,再多的國家賠償可以換回江支安先生的愛子嗎?此外,以命償命的思考若是不可挑戰,有人殺另一人一定要以命補償,請問,國家錯殺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要由誰來償命?是犯錯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嗎?


1 則留言:

  1. 我認為不要把個案當通案來否定死刑的存在價值。
    民間司改會,應該有為數頗眾來自於司法體系退役成員,你們捫心自問,在公領域執行國家所賦予權力時,有無怠惰、敷衍、或者違背道德、良心與法律的行為出現,或者,因為所學不足、邏輯能力不夠等技術性失誤,造成誤判、亂判等情事。
    我認為,現在論辯的應該不是死刑的存在與否,而是應該加強司法人員之素質,以免因素養或能力不足,造成冤獄,這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
    舉例而言,並非所有法官通曉經濟實務,而要這些只唸過法律系的人來裁判有關商業或、土地糾紛或者專利事物,我認為無非緣木求魚,這類的判決,基本上,我認為失誤的機會非常大,因此,司法改革的方向在於,司法人員的專業化,例如,有關商業的判決,應該由商學系學生畢業,然後經過司法特考或者訓練來取得司法官資格,如此,判決的個案才不會有隔靴搔癢的誤謬,其它以此類推,這樣的司法品質會提高有效率,不知各位以為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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