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觀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楊索

觀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索/作家】

右圖: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圖,許素惠攝)

 每個法律人都知道「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今,雲林檢察長劉家芳準備拉起這條防線,針對監委高鳳仙所提性侵林姓女童調查報告所寫「因為天氣冷,我沒有到現場勘驗」等話語,他揚言提告,想為自己討回公道。監委則表明調查有簽名為據,歡迎來告。

 當年遭受性侵的少女已在去年三月往生,這位遭暴徒用削尖竹竿性侵的女童,從五歲成長到十八歲,身高只有一三○公分,她的人生是一場噩夢。面對今年初,羈押多年的謝姓被告獲判無罪,日昨監委高鳳仙、趙昌平提案糾舉相關部門。真凶是誰,還沒有人還給她公道。心力交瘁的林家父母僅透過里長表達:「真凶是誰已經沒有意義了。

 在精神醫學及社會工作者的研究及臨床經驗顯示:兒童遭受性侵後,隨之會引發自責、羞愧、內疚及困惑等複雜的情緒,孩童會將性侵經驗埋藏在心底。受性侵的孩子承受心理傷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台灣,遭受性侵者多選擇不報案,原因之一就是不願意在進入法律體系,一次次地重溯受害情節,尚且承受烙印化的雙重創傷,這種心理反應同樣會發生在幼童身上。台中性侵案的受害人家屬即說:「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兒童遭受性侵的查證困難和發生過程、地點的隱密性有關,在加害人或嫌疑人否認下,只有靠兒童證詞和驗傷證明。在美國擔任兒童性侵案的法醫訊問員,具兒童心理碩士背景及警政訓練,知道如何以「非引導式」問題問筆錄,如此才能提高證詞的證據力。台灣採證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檢警體系在蒐證上理應要更嚴密,才不會誤枉誤縱。

 林姓女童案,檢警在辦案過程,最大疏漏是,開始即鎖定謝男是唯一嫌疑犯,檢警不僅沒有帶嫌疑犯做現場模擬,甚至,檢察官本人都沒有到現場。這件性侵案纏訟十三年多,被告謝姓男子在庭上翻供,表明被警方電擊下體刑求等,因而被迫簽自白書。今年初更七審,最後三審定讞無罪,謝姓男子釋放,依照國家法律,他還可申請國賠,討回公道。

 監委馬以工提出糾正的空軍總部性侵女童命案,則有錯殺可能性。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指派,管匪諜及情報安全的政戰保四單位根據檢舉,鎖定江國慶用極刑逼供,並於案發一年內火速槍決。江父為此多年陳情致精神耗弱,主要仍是要討回公平。另一起莊姓瓦斯工性侵女童案,也疑似未採檢體的程序疏失,使其雖通緝後歸案,可是因證據力不足,在去年獲判無罪釋放,今年三月,莊姓瓦斯工再度犯下另一起性侵女童案。

 在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將主動調查的三起性侵女童案,相關受害人有的遭殺害、往生或可能錯殺,也有女童在暗夜哭泣,她/他們都尚未獲得社會正義。相形之下,當年偵辦不力的劉家芳檢察長,怒而欲告監委「偽造文書罪」,此舉是法律人缺乏自省的表現,從受害人家屬的角度看,更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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