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6/26辯護權再強化座談會,線上報名開跑囉!



辯護權再強化座談會
(由於場地座位有限,報名人數已經超過140名。我們將暫停受理報名,欲參加者請到現場候位,活動開始前五分鐘我們會再開放未報名者入場)



企畫緣起

 刑事被告與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檢察官相較,無論從組織、人力、物力與專業能力來看,恆屬弱勢一方,其選任辯護人以協助訴訟防禦因此顯得尤其重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條雖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表面上看似保障週到;實際上,於距離案發時間最近、最能發現真實的偵查程序階段,辯護人存在的意義,及能發揮的作用並不大。

對被告辯護權有詳盡闡釋的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理由書謂:「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面對挾帶國家龐大資源的檢察官原告,刑事被告自然不能單槍匹馬應戰,至少需要獲得與原告具有相同能力的人協助,才能有效防禦。協助防禦的人如果對於被告的狀況不清楚,自然無所施力,為了能夠充分掌握被告與遭控訴的犯罪事實之間的關係,作為協助防禦的辯護人,直接瞭解的對象就是被告本人,何況辯護人受被告委任,也不能違背被告意願而提供協助,充分瞭解被告意願的方法,就是充分與被告溝通,所以有效的防禦策略,就是被告與辯護人,都必須有保障能彼此充分溝通的自由溝通權利(摘自許玉秀大法官釋字654號協同意見書)。因此,如何強化辯護權之內涵,以及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辯護人的權利,值得再三檢討。

本次座談會即針對辯護權的強化進行探討,邀請四位學者及實務界共同對話,期激盪出更多火花,讓刑事被告的辯護權更臻完善。


議程
  • 【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編輯委員會

  • 【協辦】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

  • 日期】2010年6月26日(六)

  • 時間】09:00~12:30
  •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南京東路伊通街交叉口的偉成大樓4樓)


  • 議程】

    時間
    議程
    09:00-09:05
    主持人引言(顧立雄律師、司改會董事長)
    第一場:偵查中強制辯護之強化
    09:05-09:25
    論2009年7月29日德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強制辯護之新修規定(報告人:何賴傑教授)
    09:25-09:45
    從自白心理學探討偵查中強制辯護的必要性(報告人:吳景欽教授)
    09:45-10:30
    與談:黃冠運檢察官、蘇素娥法官、羅秉成律師(每人各15分鐘)
    第二場:辯護人參與刑事程序之確保
    10:40-11:00
    辯護人參與特定程序必要性之探討–以德國法的規定作出發(報告人:吳俊毅教授)
    11:00-11:20
    日本公費辯護的論理與運用(報告人:林裕順教授)
    11:20-12:05
    與談:黃冠運檢察官、蘇素娥法官、葉建廷律師(每人各15分鐘)
    12:05-12:30
    綜合座談


(由於場地座位有限,報名人數已經超過140名。我們將暫停受理報名,欲參加者請到現場候位,活動開始前五分鐘我們會再開放未報名者入場。6/9更新)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考績法丙等三% 擬改至少一% ◎中國時報

考績法丙等三% 擬改至少一%
2010-05-20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考試院長關中昨天親電司委會召委呂學樟請託。對於丙等三%部分,呂學樟表示,目前將朝「至少一%」的方向,這樣高標就算超過三%也沒關係。他強調,「明天(二十日)一定會讓法案完成初審,日出條款定為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至於引爆司法院及法務部反彈的司法官部分,呂學樟表示,為了避免淘汰受憲法終身職保障的法官與檢察官造成違憲,對於被打丙等的司法官,則朝向採降級或減俸或不領考績獎金,取代退職懲處。

 呂學樟指出,他認同考試院改革,《考績法》修正草案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是提升政府效能重要一環,也可以打破公務員「鐵飯碗」心態,但是他並不認同丙等設三%的比例。他說,目前修法的方向是,改採「至少一%」的原則,至於最高比例不管定到多少,就算高過三%,也沒有關係,可視情況浮動。

 昨天晚上,行政院長吳敦義利用花蓮縣長傅焜萁的飯局,私下與呂學樟討論《考績法》審查。呂學樟轉述,吳敦義跟他說的兩個選項,第一是,既然黨團已經有共識,所以行政院就一切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其次,吳敦義建議,可否針對幾個政府單位再試辦?但呂學樟認為,這樣會拖太外,還是會採訂出日出條款。

勉強及格 有待努力◎蘋論

勉強及格 有待努力
2010-05-20 蘋果日報
【蘋論】

 今天馬總統就職滿兩周年。這兩年有如200年那麼長,在歷經金融風暴、減薪失業、大審阿扁、與中國的辛苦周旋,台灣人嘗盡酸甜苦辣,度日如年。如何評斷馬這兩年的成績?必須先確定民主國家總統的責任和風格,然後再逐項檢討。民主總統的責任部分應該有:對核心價值的捍衛與發展、國家安全、經濟表現和團隊效能。風格方面包括領導力和個人的人格品德兩項。
新聞自由連年衰退

 首先檢討馬對台灣核心價值──民主與人權的態度。根據美國「自由之家」公布的民主最重要的條件──言論與新聞自由的評比,台灣新聞自由連續兩年衰退,從前年的亞洲第一、全球第32名,去年跌到亞洲第二、全球第43名;今年更淪為亞洲第八、全球第47名,王小二過年,一年不如一年。由獨立新聞從業者設立的「無國界記者協會」公布的報告指出,台灣去年在175個國家或地區中,由前年的第36名,倒退至去年的59名,今年還沒公布,應該只退不進。原因是政府機關設立許多對媒體限制的法規以及反人權與環保的行動,例如政府插手公視事件、中科三期環評爭議、死刑爭議、202濕地等,都是公權力濫權,造成兩年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高度緊張,導致民主質與量的退步。在這個項目上,馬當局只得30分,死當!

 國家安全部分還言之過早。馬當局認為國安因兩岸關係改善而獲得保障;但民進黨認為馬踏入中國的陷阱,將在未來危及台灣的安全。目前不知誰對誰錯;但眼前兩岸關係緩解,是不爭的事實。經濟表現倒吃甘蔗,已大有起色,也強化了簽訂ECFA的正當性。所以馬的國安和經濟學得到75分。至於團隊效能問題很多,從就任時的油電雙漲政策、通貨膨脹、金融海嘯、中國毒奶粉事件、降稅爭議、八八風災、美牛風波、健保費調漲、閣員互槓到最近微幅改組的女人戰爭,都重創馬團隊的形象。團隊能力分數只有50分。

個人品格尚無大錯

 個人風格的領導力部分,如果包括說服國會與民眾的能力,由於多次失敗、也廣受詬病欠缺魄力,原應不及格,所幸與蔡英文的辯論獲勝,民眾願接受ECFA的人數增多而扳回一城,可有60分。至於個人品格部分目前為止尚無大錯,為政清廉,可以評至80分。

 總的來說,馬在民主價值上失分太多,即使兩岸、外交、經濟和個人風格的成績還不錯,但由於價值觀太重要,加減之後總分剛好60分,勉強及格,有待努力。

集遊法有雙重標準◎陳怡君

集遊法有雙重標準
2010-05-20 中國時報
【陳怡君/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部主任】

 被以《集遊法》起訴的林佳範、李明璁兩案,於十七日同一天開庭審理,前者因前年在立院前的社團抗議集遊修法活動被起訴、後者則是因為前年陳雲林來台事件。兩案於去年五月底被起訴,進入審理程序已經一年,對照於今年四月判決無罪的紅衫軍違反集遊案件,再參看這一年中其他被以《集遊法》起訴的案件,法院與檢察官標準不一,讓人質疑。

 看看紅衫軍案判官的理由:「和平理性之表現自由,應為成熟民主國家加以完全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則在刑事法院審酌行為人是否構成《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之罪,及主管機關適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法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更趨嚴謹,以真正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和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此集會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可見此等不便,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最大自由空間。然警方在群眾甫聚集時,即密接的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且既已事前充分掌控現場情況,當時又無明顯及立即之危險發生,參以證人王卓鈞前揭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證詞,可知執法員警僅認此次集會遊行未經申請,即為前揭解散命令,執法時顯然亦未衡酌《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

 故數十萬人「天下圍攻」,未經許可集會遊行,占據主要幹道,只要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僅造成其他民眾些許不便,非但無罪,法官認為警察根本不應舉牌命令解散,應給予其表達意見之最大自由。我們樂見法院採取高度保障的人權標準;遺憾的是法院人權保障的「恩惠」似乎並不具有普遍性。同樣是集會遊行,人數、規模、影響層面比紅衫軍少得可憐,像訴求「顧台灣修公投」的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有罪;訴求「反迫遷家園」的沙烏瓦知部成員,拘役十日;訴求反反分裂法的史明老先生,判刑六個月,而李明璁與林佳範教授,還在接受法院審判。

 十七日以證人出庭的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鈺雄說,我國《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區分是否為和平集會,一視同仁地處重達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法治國家難以想像」。集遊法修正案去年上會期在立院卡住後,就再無下文,這種「法治國難以想像的法律」,何時才能走入歷史?



江國慶案 國賠之路漫長◎自由時報

江國慶案 國賠之路漫長
2010-05-20 自由時報
【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

 江國慶案是否適用國賠?法務部官員指出,前提是本案是否真為「誤判」,並不是監察院說了就算數,首先須經軍法和司法程序翻案,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成功,才能推翻原死刑確定判決,再來判斷當初起訴和審判的軍法官有無國賠及民刑事和行政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官員認為言之過早,但強調如被認定是誤判,上千萬元國賠金額跑不掉,但軍法官誤判的國賠前提,須依國賠法第十三條規定,經法院判決軍法官有罪確定後,才能訴請國賠,國家還可向軍法官求償,軍法官另須負擔行政責任。

 對於空軍反情報隊相關責任問題,如家屬或監委能舉證刑求逼供,官員表示此部分可聲請國賠,反情報隊的軍官也有民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江國慶的委任律師黃達元則指稱,軍方當年不僅刑求、違法取供,1審合議庭中,審案者之一的空軍中尉甯方中不具「軍事審判官」資格,竟還能參與審判,訴訟程序根本不合法。

 黃達元說,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享有訴訟權,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規定「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黃達元出示空軍的人事資料,指稱空軍總司令部調任甯方中中尉為「公設辯護官」,人事令1996年12月1日起生效,而江國慶的初審判決是在1996年12月26日作成,顯然當時甯方中並無審判官資格。

 黃達元還說,國防部高等覆判庭(2審)判決江國慶死刑定讞,當時合議庭3名軍事審判官之一的劉錦安後來升任軍法司長,依法,他可以指揮、監督高等軍事檢察署檢察長,家屬後來提出非常上訴遭駁回。黃達元說:「劉錦安判了江國慶死刑,如果同意非常上訴,等同砸自己的腳,怎麼可能會准!」



2性侵女童案重啟偵辦◎自由時報

2性侵女童案重啟偵辦
2010-05-20 自由時報
【記者林恕暉、楊政郡、林慶川、許紹軒/綜合報導】

右圖:江國慶的律師黃達元已整理相關資料,將儘速提出第3次非常上訴。(記者/林正(方方土)攝)

 1996年,台北先有謝姓女童在空軍作戰司令部廁所旁水溝被姦殺,台中接著有林姓女童下體被插竹竿性侵,她們當年都才5歲,林女熬到18歲也不幸過世。時隔14年,監察院終於懷疑這2案的凶手是同一人,前案被槍決的上兵江國慶可能是冤枉的,後案嫌犯謝振茂今年 1月無罪定讞;法務部長曾勇夫昨天宣布「重啟偵辦」。

抓錯殺錯 兇手逍遙?

 1996 年9月12日發生於空軍作戰司令部的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同年12月29日發生在台中市東區的林姓女童遭插竹竿性侵案,都因監察院調查發現軍、檢、警有重大違失,謝姓女童案抓錯人,江國慶是屈打成招被軍法槍決,嫌犯卻另有其人。林姓女童案纏訟13年、謝振茂3審定讞無罪,1審法官當時也質疑嫌犯另有其人。

 受命「重啟偵辦」的台中地檢署,已指派2名檢察官分別偵辦「謝姓女童」及「林姓女童」案, 2案卷證都已拿到,先過濾現有證據,相關指紋及DNA均重送鑑定,尤其是「謝姓女童」採得陰毛,當初DNA鑑定非江國慶,也重行比對。兩案一在台北、一在台中,如何牽連?檢方初步認為,性侵手法變態、獨特,確有類似之處待釐清。

兩案兇手 疑為同1人

 與江國慶睡上下舖的許姓士兵,當時曾承認與另一陳姓士兵犯下「謝姓女童」案,但軍方未採信,逕由軍法審判並槍決。1997年許嫌在台中性侵女童被捕,出獄後,2003年又性侵2名女童被捕,目前在台南服刑。

 許某是台中市東區人士,與林姓女童有遠親關係,「林姓女童」案發生時,確定他是離營休假,不過13年前許某已否認犯下「林姓女童」案。這次「重啟偵辦」2案,是否針對許嫌?曾勇夫說,細節他不清楚,但目前是朝這方向偵辦。

軍方是否刑求 也要辦

 曾勇夫昨天在立法院答覆質詢時還表示,他也將要求台北地檢署,對當年軍方是否刑求江國慶案進行偵辦。

 這樁「重啟偵辦」重大司法行動,和監察院日前糾正軍、檢有關,但糾正案是否就代表錯殺江國慶?軍方官員私下表示,言之過早,要看證據的程度,若最高軍檢署都認為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問題就很嚴重,很多高階人員恐怕官位不保,已退伍的高階將領也難置身事外。

江家提第3次非常上訴

 江國慶的家屬堅信他是枉死,一定要為他討回公道,江國慶的律師黃達元已整理相關資料,將儘速提出第3次非常上訴。他說,江國慶案在偵查過程中,不僅涉違法取供,在證據認定上,也出現不少瑕疵。



江國慶案 重啟調查◎中國時報

江國慶案 重啟調查
2010-05-20 中國時報
【陳文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有關江國慶案,法務部長曾勇夫昨日證實,法務部已與國防部協調並達成共識,檢方將就該案重啟調查。法務部將指派台北地檢署分案調查,當年軍方人員有無涉及刑求問題。

 曾勇夫指出,該案中已經退伍的人士,由於已不屬軍法管轄的範圍,於是由法務部接手偵查;目前台中地檢署已開始對謝姓女童姦殺案重新展開調查,另外在刑求取供的部分,台北地檢署也會在收到國防部的公文後開始進行調查。

 至於是否追究仍在軍中任職的相關人員之則責任,曾勇夫表示,國防部也會對本案同步展開調查。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我見我思-五二○民主反思◎何榮幸

我見我思-五二○民主反思
2010-05-19 中國時報
【何榮幸】

 從一九八八年驚心動魄的五二○農運以來,台灣社會又歷經了二十多個五二○的考驗。五二○不僅是總統就職日,也是反思國家機器與人民關係、檢驗台灣民主進程的重要時刻。今年五二○的提問因而是:標榜「依法行政」的馬政府執政兩年後,台灣民主現況究竟是提升還是倒退?

 過去二十多年,台灣民主化成果被國際社會認為是成功故事,在華人社會更是前所未見的奇蹟,但台灣民主品質有待提升,亦是各界公認的不爭事實。「民主之父」李登輝時代留下的黑金政治汙名、「台灣之子」陳水扁時代留下的扁家貪腐弊案,都已成為檢討過去民主進程時的重要課題。

 今年五二○前夕,顏厥安、吳乃德等一百多位學者成立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布了馬英九就任總統兩年來的「十大民主事件」,並仿效當年蔣渭水針對台灣文化提出的《臨床講義》,提出《台灣民主診斷書》。上述報告,已可視為對馬政府上台兩年民主發展的重要體檢。

 儘管該平台提出的「十大民主事件」內容見仁見智,但其列舉的陳雲林來台引發衝突、公共電視爭議、中科三期環評爭議、死刑爭議等重要民主事件,莫不與國家機器是否濫用權力、行政權是否執行過當息息相關,也是各界觀察馬政府「依法行政」原則如何落實的具體指標。

 令人遺憾的是,上述爭議中,行政權不是執行過當(例如陳雲林來台引發衝突),就是凌駕於司法權之上(例如中科三期環評爭議);行政權無法捍衛獨立機構的自主性(例如公共電視爭議),「依法行政」過猶不及影響台灣國際形象(例如死刑爭議),後續發展也都令人憂心。凡此種種皆已顯示,過去兩年國家機器與民間社會的關係仍高度緊張,並未更加多元開放、容忍異聲,以致民主品質不進反退。

 而與過去台灣民主化歷程相較,當前民主發展除了民主體制、民主文化等層面有待健全,更添增了「中國因素」這項重要外部變數。馬政府最引以為傲的兩岸關係成績,對於台灣民主社會的影響已值得密切觀察。

 無論如何,馬政府若能在任期過半之際,深刻檢討過去兩年民主發展的若干問題與執政心態,藉此記取教訓、避免濫用行政權、努力健全民主體制,則今年五二○未嘗不是馬政府以更細緻、尊重、多元方式提升台灣民主品質的起點。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聯合筆記/「十大酷刑」現代版

聯合筆記/「十大酷刑」現代版
2010-05-15 聯合報
【蘇位榮/記者】

 香港曾拍過「滿清十大酷刑」的電影,描述清朝種種不人道的刑罰。沒想到,這種電影上的情節,竟然會在現代台灣社會上演。

 監察院公布民國八十五年間的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調查報告,認為國防部指派反情報隊以非法手段對江國慶取供,指控他為兇手,並造成其冤死。據了解,當時軍方刑求手段包括:在下體塞冰塊、灌辣椒水、超過卅七小時馬拉松式問訊、強迫整夜作體能訓練,甚至還有電擊、強光照射。種種慘無人道的手法,駭人聽聞。

 不僅軍法有刑求,司法方面的刑求問題更多。過去「王迎先」命案,就是因警方刑求逼供,最後跳河以死明志。這麼多年來,刑求問題始終存在,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揮之不去的陰影。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自白應具備「任意性」,始得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如遭受刑求逼供,其自白應不能採信。但在實務運作上,被告如果指控遭到治安人員的刑求,法官往往只是傳訊或函查警調單位有否刑求,警調單位當然絕不可能承認。在多數情況下,法官都會傾向相信警調單位的回函,對於被告遭受刑求的抗辯,自然會認定為「不足採信」。以致刑求的真相往往很難查出來,因而產生很多冤案。

 令人不解的是,我們司法部門自詡「科學辦案」,口號喊了這麼多年,難道這四個字只是喊爽的?台灣不是也一直高唱「人權保障」,為什麼不能徹底根絕刑求之事?警調單位難道沒有其他更文明的辦案方法?

 如果說警調可以為了爭取辦案績效而胡作非為,甚至可以用兇殘手法刑求當事人;請問,民主台灣比滿清時代又好上多少?

刑求?柯仲慶:有違法早揭發

刑求?柯仲慶:有違法早揭發
2010-05-16 中國時報
【陳凱勛/台中報導】

 疑遭刑求才認下性侵女童案的江國慶,曾在寫給父親的信中,指稱前反情報總隊上校柯仲慶,曾拿電擊棒對他刑求。目前從事飯店業的柯仲慶指稱,當初是循規蹈矩辦案,若有違法,經過冗長的調查程序,早被揭發出來。

 柯仲慶目前擔任一家大型連鎖飯店總管理長。柯仲慶表示,當初偵辦江國慶案件,是全國矚目大案,因此從頭到尾,都是循規蹈矩合法辦案,認為是所有案件裡頭,辦得最完美的。

 柯仲慶在辦理江國慶一案之前,也曾辦過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彈藥失竊案,據監察院另件提出的糾正案指出,柯仲慶的屬下、前反情報總隊少校梁玉樹坦承,先對三名可能涉案的士兵分別進行毆打、以頭浸水、冰塊冰下體等刑求後,又接受柯仲慶指示,將三嫌帶到墓地,恐嚇活埋希望套出供詞。

 對此,柯仲慶表示只對江案表示意見,而且表白,不願再接受採訪,接下來就不願再接手機。

江國慶案承辦人追憶: 反情報隊爭功 辦案過程草率

江國慶案承辦人追憶: 反情報隊爭功 辦案過程草率
2010-05-16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江國慶案軍方是否刑求逼供、羅織罪名?當年參與辦案的專案人員回憶,當時的反情報隊為了「爭功」,刻意避開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憲兵憲調組辦案,藉口在江的床上發現黃色書刊,違反營規,將江拘禁在松山指揮部禁閉室,再反覆刑求,最後迫使江國慶認罪。

 這位專案人員指出,當年他們到松指部提訊江國慶時,發現他變了一個人,兩眼無神呆滯,連反應都變遲鈍,應訊時就只會說「是」,雖然江什麼都沒說,但他們心裡清楚這是刑求後遺症。

 後來江國慶軍法判死刑定讞,由憲兵執行槍決前,最後的一句話,就是「我沒有做,人不是我殺的」和其他軍法死囚行刑前的反應,完全不一樣。專案人員表示,謝童姦殺案發生後,一開始是由南區憲兵隊、一○一憲調組及轄區警方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勘查時發現現場早被破壞。

 當年空軍作戰司令部並沒有嚴格管制相關人員,放任人員休假、甚至串證,導致案情一直無法突破,經過濾後,研判與案發當時在廁所旁邊福利社的江國慶、許姓士兵有關連。

 專案小組雖在廁所內,找到一張沾染血跡及精液的衛生紙,送往刑事局鑑驗DNA,但無法確認與江國慶相符。不久,反情報隊加入專案小組,在未知會其他辦案單位下,就以在江床上發現黃色書刊,違反營規為由,將江拘禁到禁閉室,但江並非關在他服役的空軍作戰部禁閉室,而是押往松指部禁閉室,連憲調組也找不到江國慶,追查後才知人在松指部。

 專案人員因衛生紙上的精液DNA,鑑定無法確認就是江國慶所留,遲遲不敢宣布破案,反情報隊卻早一步搶先宣布破案,專案小組成員直到記者會召開前一刻,才知悉謝童命案「偵破」,震驚不已。

 事後,專案人員探知,原來是刑事局的鑑驗無法判定,空軍轉請調查局鑑驗,當時的作戰部司令陳肇敏,還透過當時在調查局擔任高官的高中同學,轉請調查局鑑驗,並依調查局的鑑定結果,認為江國慶就是涉案嫌犯。但諸多事證顯示,江案偵辦過於草率。

香江風情-大陸冤案 竟靠「死人復活」昭雪

香江風情-大陸冤案 竟靠「死人復活」昭雪
2010-05-16 中國時報
【鄭漢良】

 近一個多月,大陸發生六宗刀客闖進幼兒園或學校濫殺無辜事件,溫家寶總理呼籲要注意解決深層次問題,包括社會矛盾。人民大學政治系教授張鳴日前接受香港記者訪問時說,這恐怕是社會積怨太深,而又是有怨無處訴,對司法絕望,上訪路被截,沒有出口,社會底層累積巨大能量所致。

 人民為何對司法絕望呢?不妨看看最近一宗例子:居住在河南商丘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的趙作海,一九九九年因被懷疑謀殺村民趙振晌而被逮捕,後被判死刑,最終改為無期徒刑。但死了的趙振晌原來沒死,上個月突然回鄉,聲稱自己當年因為用刀砍了趙作海,怕惹下了人命官司,於是逃亡外地,在生病後才不得不返鄉。

 被人砍了一刀還被冤枉殺人的趙作海終於沉冤得雪,但已渡過十一年鐵窗生涯。河南高級人民法院猶在辯稱,說趙作海被警方逮捕後的一個多月內做了九次有罪供述。當地的警察在拘禁期間如何「招呼」趙作海,大家心中有數,但這些警察也委實太過窩囊,居然還讓「死人」活著回來。

 「死人」回家從而拆穿屈打成招的冤案,在湖北京山縣也發生過一次;被屈的人居然還是京山縣公安局原馬店派出所治安巡邏員佘祥林。佘的妻子張在玉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失蹤,當局後來在附近水塘發現一具女屍,與張在玉特徵相符,經調查後認為丈夫佘祥林涉案,佘祥林在拘禁期間承認殺妻,並詳細交代殺人經過,佘後來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出人意表,已死的張在玉在二○○五年三月居然回家。原來張在玉性情有點浪漫又有點古怪,當年不知何故離家出走,流浪到了山東棗莊市嶧城區,獲得當地姓范的一家人收留,之後更下嫁范家,還有一個十歲的兒子;這次回來湖北只是向佘家交代經過,詎料揭破了一宗冤案。

 最悲慘的,還是在審訊期間,佘家上下為了洗清不白之冤,佘的母親因四處張貼尋媳啟事和上訪而被抓走,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被關了九個半月,出來時已是耳聾眼瞎,不能行走,三個月後去世,時年才五十四歲。佘的哥哥因為弟弟上訪而被拘一個多月。而佘祥林的女兒則在十五歲時輟學,到深圳打工。此前,她的學習成績一直很好,雖然家裡窮,但鎮裡免了她的學雜費。後來,因為她成了殺人犯的女兒,學雜費不能再免。

 比起湖南麻陽縣高村鎮馬蘭村的農民滕興善,佘祥林和趙作海還算走運了。一九八七年當地的錦江河邊發現了一條人腿和被肢解的六塊女性屍塊,當局懷疑死者是貴州女子石小榮。十個月後,賣肉的滕興善在自己的肉店被警方帶走,後被湖南省懷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判決書對案情還有活龍活現的描繪:「被告人滕興善和與其有曖昧關係的貴州女青年石小榮在其家姦宿後,發現丟失現金,懷疑遭石盜走,便追趕石至馬蘭洲上,將石抓住,石呼救掙扎,被告人將石活活捂死。爾後用刀和小斧頭等工具將石的屍體肢解成六塊,分別拋入錦江河中滅跡。」

 一九八九年一月,滕興善被押赴刑場槍決,事件本應蓋棺定論。但石小榮在一九九三年年中突然返回貴州老家,聲稱她在一九八七年被人口販子從麻陽拐賣給山東潭縣農民趙潔友為妻。當石小榮獲悉麻陽的滕興善因為她之死而遭到槍決時,她整個人幾乎崩潰,並輾轉向滕的家人表示,自己非但不認識滕興善,更談不上與他有曖昧關係。可惜滕興善等不到真相大白的一天。

 世界各地都有冤案發生,包括司法制度健全的美國和英國,這些國家或因種族偏見,或因政治因素,製造了一些轟動國際的冤案,例如英國檢方在七十年代誣告十多名北愛人民與一宗造成四名英國警察喪生的酒吧爆炸案有關,最後統統上訴得直,只是有人老死在獄中。又例如美國新澤西州一名新的黑人拳手卡特在一九六六年被冤枉參與一宗酒吧屠殺案,十九年後終於上訴得直,但他的拳王夢只能來生實現了。

 但大概只有在中國,只有當死人復活,冤情才會大白。這很難不令人懷疑,大陸的監牢中還有多少個趙作海和佘祥林,又有多少人像滕興善含冤而死。

書人物-獨行俠江元慶

書人物-獨行俠江元慶
2010-05-16 中國時報 周日旺來報
【林欣誼/開卷有書香】

右圖:資深記者江元慶寫書挖掘司法的陰暗面。(范揚光攝)

 「『砰!』他的右手掌裡,是支○.六釐米的『白朗寧』掌心雷手槍,子彈貫進他顱內……不見驚鳥竄飛,只見鮮血淋漓,從他的右太陽穴汨汨而下。從此,他化為一縷幽魂。」

 這段驚悚的文字並非出自恐怖小說,而是資深記者江元慶又一部痛陳司法問題的報導作品《鹿港幽魂:小鎮命案紀實》(報導文學)。

 >>首次出書 便引起矚目

 江元慶曾在2006年出版以第一銀行押匯官司為題材的《司法無邊》(霍克),2008年又推出增補版《流浪法庭30年》(報導文學),以歷時多年的採訪、調查,揭開一場打了30年的官司血淚史。書中,他藉由3名當事人的痛苦告白,赤裸指出台灣司法訴訟拖延、案件久懸不決的問題,實為人民心中永遠的痛。本書出版後在法界獲得極大迴響,司法院長賴英照為他作序、知名律師陳長文則稱讚:「這本書喚起法律人的良知與靈魂。」

 續作《鹿港幽魂》則以更驚悚的書名、更文學的筆法,描寫司法如何「害死」了鹿港兩名官司纏訟超過20年的當事人。當讀者隨著江元慶的腳步來到鹿港實地探訪,將感受這兩個「冤魂」生前所受的折磨、憤恨與不甘,仍深深籠罩在後代家族之中,未解的官司持續,魂魄彷彿還飄遊在鹿港,全書寫來陰風慘慘,令人背脊發涼。

 江元慶一身白衣,臉上隱隱帶著憂慮,他感慨地說:「直到我開始寫書,才深刻感受到社會的不公不義和老百姓的冤情,如果不把我看到、想到的寫出來,不就等於助紂為虐嗎?」

 >>鹿港故事 盼引起共鳴

 江元慶畢業於世新編採科,曾任職《中華日報》、《聯合晚報》、東森媒體,主跑司法新聞10多年,後來進入政大新聞所進修。《司法無邊》原為他的畢業之作,《鹿港幽魂》則花14個月寫成,期間他19度造訪鹿港,採訪數十位相關人士,他表示:「相對於上一本書以證據鋪排、以客觀的筆法寫成,這次我用比較故事性的手法,希望引起更多讀者共鳴。」

 書中,他從2000年舉槍自盡的施能謙的一生追尋起,從他早年的意氣風發,寫到中晚年因養鰻事業走下坡,歷經企業被侵佔、鰻魚池土地被拍賣等風波,此生共經歷45件官司、148個審次,最後與洪平治的鰻魚池官司之爭,更打到兩家家破人亡,怨恨難解。

 >>控訴司法 形同詐騙

 江元慶追溯這一切,始於一樁充滿疑雲的拍賣──1986年,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沒有等到民事庭對施家作出的繳交擔保金期限,就將他的鰻魚池土地強制拍賣,之後施能謙不服,主張拍賣出的只有「土地」,而沒有地上的28口「鰻魚池」建物,得標者洪平治也不平,兩人開始陷入一來一往的官司泥沼。

 沒想到10多年來,官司陷入「空轉」,兩方輸贏輪流,往往二審宣判推翻一審結果,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彷彿無盡循環的地獄。鰻魚池早已荒廢,卻無人真正擁有,最後施能謙自殺,留下:「除此路之外,不會引起檢調單位及社會重視」的遺書;洪平治也含恨病死,家屬泣訴:「我們把錢交給法院,沒拿到土地,還要不斷拿錢出來打官司……司法和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

 面對這樁已成鹿港老一輩人皆知的「司法神話」,江元慶埋首讀了兩千多頁的判決與資料,不僅痛批當年法院執行拍賣時過程草率、人員失職,埋下這場紛爭的種子,在前後反覆矛盾的判決書中,甚至發現一位法官將兩方搞混的嚴重錯誤,讓他不禁哀嘆:「司法害死了他們!」一樁民事案件,又與一部驚悚小說有何異?

 >>親身示範 教育好記者

 近年江元慶在世新、輔大新聞系擔任講師,他謙和地以「文字工作者」自居,「與其說寫書是為了形成什麼影響力,不如說是為了做給學生看,告訴他們,我能做到,你們也能!」畢竟,比起在線上跑新聞,需要耗時查訪的報導文學寫作,是一漫長而孤獨的路。

 江元慶不具法律背景,他回憶寫作中最困難的就是翻閱數千頁的卷宗、解讀一疊疊法律資料,但他的書顯然引起迴響,許多讀者紛紛向他泣訴自己的官司悲劇,「曾經有陌生人一接起電話,就對著我嚎哭……這麼多故事,我怎麼寫得完?」因此,心急的他只好嘗試籌組「寫作團隊」,也常遊說同業朋友投入這個寫作行列。

 《流浪法庭30年》出版後一年,司法院舉辦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公聽會,今年4月24日,這個法案剛三讀通過。雖然新法仍有爭議,卻象徵了司法改革的一步,這是江元慶最感欣慰的。但他表示,未來除了司法題材,他也將把觸角延伸到醫療、官僚等內幕的挖掘,儘管壓力大,但他期許自己:「拿了半輩子的筆,這一生,總要對社會有個交代吧!」



立院初審 被告遭逮捕、羈押 律見有保障

立院初審 被告遭逮捕、羈押 律見有保障
2010-05-18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提出修正動議的立委柯建銘強調,這是確保律見權優於偵查權,除非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有正當理由,才能暫緩,並指定接見時間和場所。(王遠茂攝)

 羈押中被告或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有權利接見律師,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檢察官要限制被告律見權,只能針對有凐滅、偽造證據或串證之虞者,檢察官必須提出聲請限制書,交由承審法官簽名。被逮捕的被告或嫌疑人,在二十四小時聲請羈押期限內,除了四小時律師等待期之外,還能中斷偵查,有一個小時的律見時間。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裁判書上網公開,被告姓名將不再保密,但其他包括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得不公開」。

 目前裁判書上網公告時,被告姓名都是○○○,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強調,為了兼顧個人隱私和監督司法的公共利益,將公開自然人姓名,但為了避免同名同姓造成困擾,法官也可以裁定公佈身分證字號部分號碼,以供區別,若牽涉兒童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保護等,法律另有規範就不得公開。

 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羈押法相關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相關規定五月一號起失去效力,法務部已完成羈押法修正,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保被告防禦權,並明定救濟方式。

 根據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為了確保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律師的權利,檢警偵訊二十四小時內,除了四小時律師等待期之外,被告或嫌疑人可要求中斷偵訊,與律師討論,接見時間不超過一小時,以一次為限。

 提出修正動議的立委柯建銘強調,這是確保律見權優於偵查權,除非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有正當理由,才能暫緩,並指定接見時間和場所。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咱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梁文傑

咱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
2010-05-14 中國時報
【梁文傑/北市(前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

 江國慶可能遭枉死一案又被監委要求國防部軍法處提起非常上訴,這給我們再次反思死刑存廢的機會。

 反對死刑的根本理由,不是因為人道主義,也不是出於對死刑犯的同情,更不是過度重視犯人的人權。根本的理由是因為司法時常會誤判,而且誤判的機率比一般人想像高得很多。自一九六七年至二○○○年之間,美國共處決六四二名受刑人,同一時期卻有八十七人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行刑之前獲得平反,比例是七分之一。美國尚且如此,誰能保證台灣的誤判比例有多高?

 廢死確實不是民意主流,但民眾也普遍認為司法有誤判的可能。根據中研院在○六年做的調查,贊成廢除死刑的只有二一%,但認為死刑犯有可能是誤判的也高達八八%。在這兩種矛盾的傾向之間,若詢問民眾是否可接受將死刑改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以保留未來翻案的可能性時,則贊成的比例即升高到五三%。

 如果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是一個可被多數人接受的方案,我們就應該修改刑法,在現有的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增加一個終身監禁刑。一旦如此,即使死刑仍然保留,死刑判決也會大幅減少而終將不再出現。把終身監禁當成是對司法誤判的保險機制,讓我們不致於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也給被冤枉的人有一個在有生之年翻案的機會。


觀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楊索

觀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索/作家】

右圖: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圖,許素惠攝)

 每個法律人都知道「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今,雲林檢察長劉家芳準備拉起這條防線,針對監委高鳳仙所提性侵林姓女童調查報告所寫「因為天氣冷,我沒有到現場勘驗」等話語,他揚言提告,想為自己討回公道。監委則表明調查有簽名為據,歡迎來告。

 當年遭受性侵的少女已在去年三月往生,這位遭暴徒用削尖竹竿性侵的女童,從五歲成長到十八歲,身高只有一三○公分,她的人生是一場噩夢。面對今年初,羈押多年的謝姓被告獲判無罪,日昨監委高鳳仙、趙昌平提案糾舉相關部門。真凶是誰,還沒有人還給她公道。心力交瘁的林家父母僅透過里長表達:「真凶是誰已經沒有意義了。

 在精神醫學及社會工作者的研究及臨床經驗顯示:兒童遭受性侵後,隨之會引發自責、羞愧、內疚及困惑等複雜的情緒,孩童會將性侵經驗埋藏在心底。受性侵的孩子承受心理傷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台灣,遭受性侵者多選擇不報案,原因之一就是不願意在進入法律體系,一次次地重溯受害情節,尚且承受烙印化的雙重創傷,這種心理反應同樣會發生在幼童身上。台中性侵案的受害人家屬即說:「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兒童遭受性侵的查證困難和發生過程、地點的隱密性有關,在加害人或嫌疑人否認下,只有靠兒童證詞和驗傷證明。在美國擔任兒童性侵案的法醫訊問員,具兒童心理碩士背景及警政訓練,知道如何以「非引導式」問題問筆錄,如此才能提高證詞的證據力。台灣採證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檢警體系在蒐證上理應要更嚴密,才不會誤枉誤縱。

 林姓女童案,檢警在辦案過程,最大疏漏是,開始即鎖定謝男是唯一嫌疑犯,檢警不僅沒有帶嫌疑犯做現場模擬,甚至,檢察官本人都沒有到現場。這件性侵案纏訟十三年多,被告謝姓男子在庭上翻供,表明被警方電擊下體刑求等,因而被迫簽自白書。今年初更七審,最後三審定讞無罪,謝姓男子釋放,依照國家法律,他還可申請國賠,討回公道。

 監委馬以工提出糾正的空軍總部性侵女童命案,則有錯殺可能性。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指派,管匪諜及情報安全的政戰保四單位根據檢舉,鎖定江國慶用極刑逼供,並於案發一年內火速槍決。江父為此多年陳情致精神耗弱,主要仍是要討回公平。另一起莊姓瓦斯工性侵女童案,也疑似未採檢體的程序疏失,使其雖通緝後歸案,可是因證據力不足,在去年獲判無罪釋放,今年三月,莊姓瓦斯工再度犯下另一起性侵女童案。

 在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將主動調查的三起性侵女童案,相關受害人有的遭殺害、往生或可能錯殺,也有女童在暗夜哭泣,她/他們都尚未獲得社會正義。相形之下,當年偵辦不力的劉家芳檢察長,怒而欲告監委「偽造文書罪」,此舉是法律人缺乏自省的表現,從受害人家屬的角度看,更是情何以堪。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中國時報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舒媚/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報告為江國慶案大翻案,已被槍決的江國慶可能冤死。九十三年帶著江國慶父親江支安到監察院喊冤的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從監院糾正報告陳述的情節看,這個案子「有證據不鑑定,有人主動承認也不查」,顯然不只是「離譜的誤判」,根本是「羅織入罪」。對於此案突顯死刑誤判的可能,林峰正說,「如果被誤判的人是你,你不要?」

 林峰正表示,一定有人說,此案是軍法有問題,未必是司法出問題;但他指出,即便是美國,用DNA技術重新鑑定已經定讞的案子,都發現有一三九件案子是錯的,平均七個案件有一件冤案。林峰正說,「美國科學技術這麼進步都尚且如此,我們的數字一定更可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則表示,此案顯示台灣司法程序有許多不周延之處,因此「以死刑將人的生命權讓渡給國家是有問題的,」她說,「真是不懂,台灣司法有這麼多問題,為什麼人民會覺得死刑沒問題?」

 蔡季勳進而指出,此案是個案,但司法出問題應被通盤考量,包括司法院的整體表現、《法官法》的設計等。林峰正表示,江國慶案相當特殊,因媒體對於已經被槍決的案例通常不易關心,最近因死刑存廢問題讓此案受注意,林峰正指,人權團體將藉此,再全力訴求另一個可能的誤判──盧正案。

 盧正因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發生的台南詹春子擄人撕票案被處死刑,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遭槍決,監察院二○○七年糾正案曾對警政署、台南市警局及其所屬第五分局提出總計多達十一項違失。司改會與台權會等人權團體近日商討,進一步為盧正案找出真相。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中時社論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
2010-05-1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右圖:圖為空軍作戰司令部85年發生謝姓女童姦殺命案,爭議至今未了。(本報資料照片/黃天強攝)

 司法是社會良心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維繫是非善惡的價值坐標。但這道防線要能有效護持社會正義,得到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在執行時就必須極度嚴謹慎重,證據務必充分確鑿,程序上更不能便宜行事。

 根據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後公布的調查報告,民國八十五年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當時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對嫌犯江國慶取供。遍查國防法令,沒有任何規定授權反情報隊行使軍法警察權。而當時使用的非法手段,包括疲勞訊問、關禁閉、整夜作體能訓練、以電擊棒威脅、強光照射等等。而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有瑕疵的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許姓凶嫌主動承認犯案的自白,對被告有利的DNA證物也沒有提上法庭。

 報告並指出,當年軍方速審速決,從宣布破案到槍決江國慶不到一年的時間,「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監委馬以工痛心質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察院並通過糾正國防部,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迴護,絕對將提出糾彈。

 回顧這樁重大案件,當時曾經引發社會嘩然,軍方自然有極大的破案壓力。但擅自指派反情報隊出馬,並採用違法逼供手段,證物的搜集、處理與選擇又有重大瑕疵,漠視人權,罔顧程序正義,火速執行死刑,這種種行徑,以及其背後輕忽人權法治、便宜行事的心態,都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能容忍的行徑。究竟江國慶是不是含冤而死,現在很難再找到更多證據來釐清真相,可是至少,以當前嚴謹的標準來檢驗當時的證據及程序,恐怕也不足以對江國慶定罪。這條在十三年前槍決的生命,是司法正義的宣示還是反諷?思之令人不安。

 人不是神,無法察知所有真相;但人類社會要建立一套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並且以公權力給予犯罪者懲罰,剝奪其自由甚至生命,偵查蒐證起訴審判的過程就必須盡可能嚴謹,以求勿枉勿縱。

 因此,實現司法正義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搜集鑑識證物及偵辦案情。在現代法治國家,要定罪必然需有足夠的確鑿證據,不能只有嫌犯的自白。因為被告有說謊的權力,到底是否吐實必須佐以客觀證據,而違法取供更是法所不容,何況是動用並無軍法警察權的反情報隊。這些程序一有瑕疵,就會影響呈堂效力,甚至冤枉好人而縱放壞人。

 有瑕疵的正義,實現不了真正的正義;打著正義的旗幟卻不自我要求,更是一種濫權。有人也許認為壞人的人權不值得保護,但這些程序之所以必須嚴謹,是因為它要確保任何人──包括有罪的、無辜的、甚至可能是你是我,在遭遇到司法問題時,基本權益可以得到保障。監獄裡少錯關一個人,就不會放另一個歹徒逍遙法外。這套機制,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不是哪位個人。

 此案另外一個需要檢討的,是軍方的辦案品質問題。這些年來檢警的偵辦蒐證技巧已經明顯提升,但軍方相關部門是不是在專業技能與設備上也自我精進,外界難以檢驗。在這個資訊公開新聞自由的時代,檢警辦案品質如何,很容易受到公評,其各自內部也有考核評鑑,但軍法部門的偵辦審理品質,卻比較不受外界監督。一個社會裡,對於司法正義不能有兩套標準,軍法部門不能自外於社會,同樣也需要接受監督,才能督促其進步。

 雖然事隔十餘年,已經過了懲戒公務員的追訴期,但人命關天,一條生命是在重重瑕疵下終結,這是一個文明社會無法容忍的事。軍方必須勇敢負起責任來,重新審視此案的所有程序,確實檢討是否有不當甚至違法情節,並釐清當年的作案者是否另有其人,需要繼續偵查。這不僅是還江國慶、謝姓女童及家屬一個公道,也是給社會一個交代。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林峰正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
2010-05-14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國防部就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童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處理,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時,以調查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以上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草率辦案的報告內容。

 江國慶案發生在距今十四年前,當軍方鎖定役男江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採取偵查手段未久,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即四處奔走主張江國慶是冤枉的,民間司改會亦介入協助,積極向監察院陳情,然國防部仍在速審速決的辦案壓力下,在案發一年多以後便判決江國慶死刑確定執行槍決。所幸全案並未因為江國慶已「伏法」而煙消雲散,反而引起法學界與輿論的多方探討,終致監察院正式糾正國防部偵審該案的各項違法失職情事,並要求本案應予重查,以彰公義。

 有人說,這是軍法審判所犯下的錯誤,而且這是過去的錯誤,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事情。事實剛好相反。此話怎說,監委調查此案時發現姦殺女童案的犯案情節疑與同一時期發生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相仿,極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竹竿性侵女童案的嫌疑犯也具狀要求調查,但卻未受到承審法官重視,該嫌疑犯多年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才扯出承辦檢察官在案發初時草率蒐證,致事後追查無著,石沉大海。

 你說,這樣還能講草率、荒唐、違法辦案只有軍事審判才有嗎?竹竿性侵女童案的承辦檢察官不也類同嗎?承審的法官對於可能的線索也未能及時處置,以致釀成不可彌補的錯誤。相關的錯誤,至少已造成江國慶被槍決喪命,竹竿性侵女童案的被告歷經十三年纏訟始獲判無罪的悲劇,當然還有死難瞑目的被害人。

 專門從事死刑犯救援的美國人權組織說,迄今為止,已有139名死刑犯被證明是冤枉而遭釋放,這個人數隨著刑事鑑識科技日趨發達不斷增加中,因此冤錯假案當然不會是過去的事。相反的,是現在進行式。司法制度相較之下比台灣精緻的美國尚且如此,台灣一定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結論其實很清楚,江國慶案所呈現出因偵審人員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誤判,涵蓋了過去及現在、軍法及司法。我們除了應該關心惡劣辦案手段所造成不可饒恕的罪行,嚴懲違法失職人員,極力去彌補肇致的損害以外,更應該致力於制度面的改善,例如刑求的防止,全力保障被告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

 更重要的是,不論制度面如何改善,在實際操作過程裡總有落差。舉例言之,民國72年起修法讓被告可以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時聘請律師在場,但直至一年多前,還有調查局的調查員不准在場的律師幫被告核對筆錄的正確與否。再以民國86年所通過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的執行情形觀之,辦案人員仍有以違法手段逼使被告承認犯罪,再錄下事先演練過筆錄製作過程的情形。總而言之,不論制度如何修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典愈來愈厚猶不足以禁絕違法偵審的現實。

 近來,執行死刑的議題甚囂塵上,社會上多數人認為若已判決確定,就應「依法行政」沒有不執行的空間,且以命償命天經地義更無討價還價的餘地。於今視之,江國慶案當初也是判決確定,但事後竟遭監察院發現有那樣明白的瑕疵,請問當時的槍決不是依法行政嗎?但現在早已無從挽回,再多的國家賠償可以換回江支安先生的愛子嗎?此外,以命償命的思考若是不可挑戰,有人殺另一人一定要以命補償,請問,國家錯殺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要由誰來償命?是犯錯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嗎?


怎能草菅人命 只想給個交代◎王己由

怎能草菅人命 只想給個交代
2010-05-13 中國時報
【王己由/特稿】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空軍上兵江國慶在軍方當年單憑自白且速審速結下,早已槍決,迄今十三年過去,但全案自發生、審判到槍決,留下諸多空白和疑點,監委的痛批,凸顯該起審判中存在許多荒謬,辦案不重實證,只想給個交代,草菅人命,莫此為甚!

 案發當時所掌握最明確證據,應是參與辦案的刑事局驗屍和鑑驗人員,曾在死者下體找到一根男性體毛、廁所氣窗口採到半枚掌紋,經比對化驗,都不是江國慶的。遺憾的是,犯罪現場被破壞影響蒐證。但軍方當年卻在限期破案壓力下,無視跡證和自白不符,僅憑江國慶自白及表示對不起被害人供述,死刑定讞,迅速槍決。

 固然當年法治不進步,單憑自白就可定罪,但最荒唐的就是前述有利江國慶的事證,軍方竟可視而不見。退一萬步言,就算江國慶真的參與犯案,但體毛、掌紋是誰的,也該查清楚,了解是否還有共犯,以今日的標準來看,軍方辦案,不僅荒唐、更視人命如草芥。

 江國慶當年槍決前後,其父老早就跳出來為子喊冤;軍法審判中立委也曾出面指證調查證據草率,但軍方無視疑證,速審速結甚至速槍決。快到連被害人謝姓女童父親,也是在行刑後兩、三周才知道。尤有甚者,江國慶軍法審判中,被害人父親也未獲軍事法庭通知,到庭陳述意見,江國慶案到底是不是冤案,從被告和原告家屬都有話要說,可想而知,當年軍方辦案是如何草率。

 蘇建和三死囚案,也是因軍方共犯王文孝,速審速結速槍決,迄今纏訟。對照江案,兩案皆顯示當初軍法不若普通司法機關嚴謹,不能只是捉人交差卻無從釋疑。

 軍法機關不該再迴避江國慶案,更不能掩飾真相,若確定是冤案錯殺,除應依冤獄賠償法,給予江家最少一千萬元、最高三千萬元的賠償外,也要追究失職人員。



許嫌自白:我做的 你們都說不是我◎中國時報

嫌自白:我做的 你們都說不是我
2010-05-13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

右圖:當年是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四營二連的軍人許姓嫌犯,目前在台南服刑。(中國時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下圖:85年謝童姦殺案的血衣。(中國時報資料照片/鄭履中攝)

 謝童姦殺案在監委調查後大翻案,已槍決的江國慶罪證不足。監委在查案時發現,就在江國慶有罪定讞前兩個月,另起性侵女童案的許姓士兵嫌犯主動自白,堅稱謝案是他做的,還描述謝童衣著、犯案流程等。又幾乎是同時間,軍方接獲竹竿性侵案一審法官通知,許嫌有涉案可能,要求調閱請假資料和測謊。

 軍方安排精神鑑定 認定智能偏低

 但空軍接獲兩大重要訊息後,都以相當異常的方式處理。監委查出,得到許嫌自白之後,軍方「火速主動」安排精神鑑定,認定智能偏低,以至於後續測謊鑑定都不足採信,接著又以供詞前後有矛盾為由,排除許兵自白。就連許兵犯下的性侵女童案,也從軍法的唯一死刑驟減為八年六個月,最後許兵服刑四年三個月就假釋出獄,出獄後再犯誘拐女童案。

 監院再重提謝童案 他仍記憶猶新

 許嫌於八六年五月間趁著當兵休假時間,犯下大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案,收押防警部看守所時,主動向同房士兵表示,是他和友人姦殺謝姓女童。消息一出,震驚空軍高層,當時軍檢進行兩次訊問、一次現場模擬,許兵都堅持犯案,之後雖翻供,但監院直到今年四月廿日,派調查專員到軍監訪談許某時,他依舊對犯案細節記憶猶新,能清楚描繪犯案現場,對於性侵動作、血跡潑濺的高度,也一一說明,只是所有故事前提都是「別人告訴我江國慶如何性侵女童」。

 至於竹竿性侵女童案的部分,軍方接獲地方法院法官請求時,卻沒有立即提供許兵請假資料,拖了四十天才送出資料,最後證實竹竿案案發期間,許兵正好休假,前後請了十五天。

 監委批評,竹竿性侵案一審時,法官頻向軍方調卷,還提押許兵測謊,國防部卻不詳查關聯性,影響案件偵查,有重大違失。

 測謊紀錄關鍵對話 說不是江做的

 監委馬以工指出,在調閱刑事局對許兵測謊紀錄時發現一段關鍵對話,發問者詢問:「謝姓女童案是不是江國慶做的?」許兵回答「絕對不是」,「那是不是你做的?」許兵再回答:「我說我做的,你們都說不是我做的。」

 監委分析,許嫌在最初所做的自白,證據力明顯高於江國慶自白。首先,許嫌自白在沒有外力介入下所作,具有任意性,且描述情節合理,包括女童樣貌、衣著,清洗和丟棄屍體方式也和向場蒐集的客觀證據多有吻合,儘管初訊、複訊和現場模擬有矛盾之處,「大多屬於枝節部分」。

 另外,許兵曾在自白中提到,廁所內牆上有血跡和一小節腸子,又在現場模擬時表示,「看見整團未扯斷的腸子」。監委認為,提到腸子的部分與現場勘查報告、法醫報告不符,但與竹竿案相符,「是否有記憶混淆之情形不無可疑。」

姦殺童處決 江國慶疑遭錯殺 監院糾正國防部「非法取供」應追回因案敘獎人員◎蘋果日報

姦殺童處決 江國慶疑遭錯殺 監院糾正國防部「非法取供」應追回因案敘獎人員
2010-05-13 蘋果日報
【吳家翔、王炯華、郭芷余╱台北報導】

右圖:江國慶十三年前遭槍決,當時敘獎人員包括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十三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遭姦殺案震驚全國,嫌犯江國慶隔年遭軍法槍決。監委昨公布調查報告,指國防部對江國慶非法取供,此案偵辦期間,曾犯下另一性侵案的許姓士兵坦承犯案,但國防部不詳加調查即槍決江國慶。監院辦案人員說,江根本是「錯殺」。

 喧騰多年

 監院昨糾正國防部,要求國防部就此案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國防部指已在三月函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再行審酌有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事由。監院昨也要求國防部撤銷、追回因此案而敘獎人員,包括當時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國防部相關人士說,必須先確定江案是否誤判,否則很難追回當年核定的獎勵。

 「用電擊棒逼認罪」

 江國慶媽媽昨受訪時說,兒子很乖,事發後,空軍逼供,用電擊棒電他,叫他承認犯案,還騙他:「只要承認,才能救你,否則就是死刑。」她希望國防部重審此案,洗刷兒子冤情。

 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內福利站員工五歲幼女遭姦殺身亡,社會譁然。監委馬以工昨報告指出,案發後,軍方對江國慶違法施以禁閉、疲勞訊問、誘導訊問,連續三十七小時疲勞轟炸,非法取供,連所謂沾染血跡證據的衛生紙,都因垃圾桶三天沒清證物遭污染,已喪失證據力。

 江國慶死刑判決未定讞前,一九九七年五月,許姓士兵在台中大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被捕,自白時坦承謝姓女童案是他與同梯陳兵所共犯。當時許兵筆錄及現場模擬,詳細指出謝姓女童衣服樣式、犯罪現況。但國防部排除許兵涉案。

 馬以工指出,一九九六年底,台中旱溪發生女童遭人以竹竿插入下體性侵案,當時被捕的謝姓嫌犯看到媒體對許兵報導,認為許兵和旱溪案女童有親戚、地緣關係,聲請台中地院調查許兵,台中地院要求對許兵測謊,軍方一度聲稱許兵弱智不能測謊,也不理會其他相關疑慮,迅速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槍決江國慶。

 「等到遲來的正義」

 馬以工表示,許兵因保齡球館性侵案被判刑確定,假釋出獄後,再擄兩童性侵被捕,預計今年十一月出獄。監院因此案破天荒請東華大學諮商心理學系主任陳若璋對許兵進行心理鑑定,陳指許兵是「固著型戀童症」,出獄後可能會再犯。

 當年陪同江國慶父親到處陳情的軍中人權促進會會長黃媽媽昨直呼:「總算等到遲來的正義!」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表示,此案等於告訴民眾,「誤判可能性不可忽視,我們更要審慎評估死刑制度的風險。」

 國防部違失內容(資料來源:監察院)

  • 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指示謝姓女童案交由非軍法人員的反情報隊主導,並禁閉江國慶,侵害人權
  • 江死刑判決未定讞前,曾性侵另案女童的許姓士兵,自白坦承是他犯案,國防部僅以誣告結案
  • 軍方排除許兵涉謝姓女童案,但許兵自白詳細指出女童衣服樣式及噴濺血跡位置,調查顯未詳實
  • 國防部的原確定判決,將欠缺自願供述與不具證據力的江國慶自白作為證據,違反軍事審判法
  • 江國慶自白與認罪供述,是在極大壓力下做成,相關證據與自白有差距
  • 將遭污染不具證據力的血跡衛生紙作為唯一物證,顯違法,且謝姓女童腿上採獲的DNA與江不合

 江國慶案軍方功獎名單(資料來源:監察院)

  • 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 事蹟存記
  • 政戰部少將副主任金國梁 事蹟存記
  • 上校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 空軍獎章
  • 反情報隊上校隊長許應強 大功一次
  • 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寰 空軍獎狀
  • 松山指揮部少校保防官李書強 空軍獎狀
  • 松山指揮部上尉保防官何祖耀 大功一次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中國時報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2010-05-13 中國時報
【林如昕/台北報導】

右圖:江父在牆上釘著一張為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影音:速審槍決性侵殺害案 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民國八十五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軍方當年速審速決,槍斃江國慶。但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昨天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以非法手段取供,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瑕疵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定,又漠視另一凶嫌可靠自白。軍方火速執行死刑,監委痛批:「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

 案發後,軍方從宣布破案、判刑到行刑,不到一年時間,期間曾行文監察院,強調國防部「科學辦案」,十三年後來看,莫大諷刺。

 監委馬以工、沈美真、楊美玲共同調查謝姓女童姦殺案,馬以工痛心指出,清查全案之後,只能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院通過糾正國防部,並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曲意迴護,絕對提出糾彈。

 監委點出國防部七大疏失,首先,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指派反情報隊負責辦案,遍查國防法令,沒有任何規定授權反情報隊行使軍法警察權。

 反情報隊根據警衛連胡中尉檢舉,鎖定江國慶,隨即以關禁閉、疲勞訊問、誘導訊問等違法手段取供。根據江國慶獄中書信,軍方拿電擊棒威脅,還用強光照射,並要求他整夜作體能訓練,過程至少三十七小時,「只在電影上看過,用來拷問間諜或重刑犯才有的情節,怎麼會發生在我身上?」

 監委查出,軍方多次偵訊江國慶,不只時間長,製作筆錄過程也採用恐嚇、誘導方式,偵訊江之人員總計有柯仲慶、鄧振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人,接受監院約詢時都強調沒有刑求,但當時偵訊對白實錄,歷經十三年之後只剩下一份,只見江國慶在偵訊人員誘導下,以被動方式描述案情,多以「應該是」、「大概是」回答,偵訊人員則說「放心好了,只要承認就沒事了」。

 同批人員八十八年偵辦桃園基地指揮部彈藥失竊案,宣布破案後,警方查獲真正嫌犯,一案兩破的結果戳破反情報人員以毆打、電擊、淹水、活埋等手段取供的惡劣行徑,當時相關人等遭監院彈劾。

 軍方選擇的補強證據是已遭汙染的血跡衛生紙,案發現場的垃圾筒超過三天沒有清理,此一證物明顯遭汙染,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江國慶有罪。更誇張的是,女童身上採得的陰毛囊DNA鑑定與江國慶不符,此證物卻沒有提上法庭。在證物選擇與處理上,辦案人員有重大違失。

 楊美玲強調,從合理性、體驗供述、描述正確性、祕密暴露等各種角度,檢視江國慶的自白都不合格。她們認為,事隔十三年,過了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無法議處當時違法人員,但國防部必須在兩個月內回覆處理情況,若無悔過之心,監院將依法提出彈劾。


冤賠首例 將向失職司法官求償◎聯合報

冤賠首例 將向失職司法官求償
2010-05-11 聯合報
【王文玲/台北報導】

男子呂新生因盜匪罪被多關了五年多,獲得五百多萬元的冤獄賠償;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求償委員會調查認定,當時的承審法官林丁寶及兩名相關檢察官,疏忽未主動依職權替呂提起上訴,以致造成冤獄,林等三人有重大過失。

冤獄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賠償時,政府對違失人員有求償權。板橋地院院長陳祐輔昨天表示,將再開會決定是否向林丁寶等三人求償及如何求償。

這也是冤賠法實施五十一年來,司法官被認定對冤獄賠償有重大過失的首例,林等三人因而面臨遭法院求償窘境。

八十二年九月,呂新生持菜刀到板橋重慶路住家附近雜貨店行搶,朝老闆的胸、背各刺一刀,一審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呂上訴二審後撤回上訴。

不過,刑事訴訟法規定,判無期徒刑的案件,不論被告要不要上訴,法院仍應依職權主動為被告上訴;但當年承審的二審庭長林丁寶未注意,將全案結案定讞,並將呂送交檢方執行,高檢署及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也都沒發現,呂因而入監服刑。

九十五年間,呂新生服刑達十三年又兩個月而聲請假釋,才發現當年審判程序未完成,呂又被送回二審審判。檢察官要求法官判呂十三年二月徒刑「抵銷」刑期,但法官只判了八年並定讞;呂因此等於被多關了五年多,獲冤獄賠償五百十三萬餘元。

司法院隨即函請板橋地方院調查是否向林丁寶等涉嫌違失的司法官求償,板院一度認定「並無重大過失」,但遭司法院發回重議。板院上個月再度召開會議,這次具體認定林丁寶(已退休)及經手發監程序的兩名檢察官等三人有重大過失。


法務部沒說的事…◎林欣怡

法務部沒說的事…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接受時報週刊的專訪,說「休想用釋憲延命」,法務部檢察司黃冠運檢察官也投書指出「執行死刑並未『違法違憲』」。法務部急著上媒體「平反」,但他們只說了小部份,另一大半沒說的事,才是社會應該考慮的重點。

2006年,本聯盟就成立了釋憲小組,針對死刑是否違憲,該如何提起釋憲聲請持續的做研究和討論。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政治國際權利公約」(ICCPR)以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ICESCR),馬英九總統和法務部宣誓要打造一個國際級的人權環境,我們認為在此刻,釋憲的時機成熟,也連續開了兩次的國際研討會預備提釋憲。但幾乎在同一時間,法務部長的迅速更迭讓我們感受到急迫性,因而立刻提起釋憲。

聯盟提出了兩個釋憲案。第一個是有關現行刑訴法第388條,最終審無律師辯護是否侵害被告防禦權,違反ICCPR第14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同法第289條和第389條,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ICCPR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這些也都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平等權、生存權及比例原則等之規定。

另一個釋憲案則是死刑是否違憲。就死刑是否違憲,大法官曾做出三號解釋,分別是在1985年販賣毒品處死刑合憲(194號解釋);1990年懲治盜匪條例(現已廢除)中,對意圖勒贖不分犯罪結果如何,一律以死刑為法定刑過嚴(263號解釋);以及1999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關於販毒處死刑合憲(476號解釋)。由於時空環境不同,先前大法官僅針對少部份唯一死刑的規定(販毒、擄人勒贖)做出解釋;但現在,兩公約已經成為國內法且全世界都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前進,大法官願不願意解釋,會如何解釋,都是大法官的權限,並非法務部可以置喙。

上述釋憲案,顯示現行死刑制度還不周全。馬英九總統亦曾於4月6日表示,死刑之第三審應採言辭辯論與共識決。目前定讞的四十位死囚,其死刑判決皆出自此等不完備制度,被告的防禦權未獲充分保障。釋憲案不是為了「延命」,而是為了糾正一個尚有缺漏便率爾奪人性命的制度!

另外,黃冠運檢察官說,廢死聯盟宣稱於4月26日已取得張俊宏委任狀卻未即時提出;他沒說的是,大法官書記處以正式公文承諾廢死聯盟於5月3日以前補正即可,但法務部卻在4月28簽署執行令,4月30日執行,顯然法務部和大法官書記處的公務聯繫並不周延,甚至有不尊重大法官之嫌,而法務部長刻意違反法務部自訂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焉能說沒有違法?黃檢察官又說,總統還沒特赦或讓死刑犯減刑,當然不能只因聲請赦免就作為停止執行死刑之理由;他沒說出來的是,廢死聯盟曾於2009年9月17日向總統聲請赦免,10月2日得到總統府回應,說已轉給法務部研議,但卻遲遲到目前都沒有結果。

法務部避重就輕,他們沒說的, 才是我們應該要持續監督的。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孔傑榮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2010-05-13 中國時報
【孔傑榮/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右下圖:面對1坪多的舍房,死囚所能做的事就是等死。
(中國時報資料照片/李安邦攝)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然而這些爭議將可能推進未來處理此類案件的重要改革。由於台灣至少在短期內似仍將保留死刑規定和執行,而中國大陸目前正設法修改死刑審核程序,因此這些改革對台灣、中國大陸或甚至其他政府如何對待最重要的人權--生命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這四起無預警、高度保密的槍決,起因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戲劇性宣布不會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後,於三月間被迫去職之事件。隨後,民間團體「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全部四十四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律師,向台灣的憲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因為有些死囚尚未簽署委任狀,大法官要求律師在五月三日之前補正,提出釋憲授權書。

在四位被處決的死刑犯當中,兩位拒絕簽署授權書。另一名死刑犯張俊宏的授權書,於四月二十八日寄到廢死聯盟。廢死聯盟準備在五月三日期限前遞交授權書,並同時繼續探求另一名死刑犯柯世銘的釋憲意願。但是此前監獄拒絕讓廢死聯盟人員與柯世銘會面,理由是柯違規禁見。監獄沒說違反甚麼規定,而且也沒有澄清,他在禁見中是否可以收寄信件。

四月三十日的執行,據報導是在兩天前就已決定,沒有事先公布,連死囚家屬也不知情。突如其來的槍決,侵害了兩名囚犯聲請最後司法救濟並合法暫停執行的權利(縱使依據釋憲結果無法避免執行)。

雖然政府聲稱執行死刑合法,但是執行過程顯然引發嚴重爭議。法務部最近確認,根據其制定的辦法,大法官釋憲案件進行中不得執行死刑。但是這次法務部忽略大法官決定的授權書補正期限,至少剝奪了兩名死囚暫停執行的權利。

難道法務部不知道五月三日的期限?或者法務部計畫在這四名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囚可以停止執行前,趕快處決他們?法務部有沒有詢問犯人或其律師,是否已聲請釋憲或已補正授權書?死囚柯世銘的違規,可否做為拒絕他與別人會面討論生死攸關決定的正當理由?最重要的是,為什麼執行的決定要保密?

法務部應該回應這些問題,否則,監察院也應該調查。

無論調查結果如何,目前看來一些程序改革有其必要。首先,法務部應該在處決前適時宣布其決定。如果當初法務部事先宣布的話,就會有時間釐清上述問題,確保程序公平。政府宣稱其有義務根據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因此必須執行死刑。但是,真正的民主有賴於政府透明度,而不是祕密的決定。

其次,法務部應該取得死囚、其律師和大法官的書面確認,以確定沒有任何釋憲案正在進行中,或將會被及時提出。此外,除了法務部制定的辦法外,法律也應明確增訂釋憲案有停止行刑的效力。

第三,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犯人與其律師迅速會面、通信的權利,而且每位犯人在最高法院和釋憲程序中,應有權獲得公設辯護人或政府聘請律師的協助。

第四,一些政府官員已提到,為了確保死刑判決正確性,謹慎適用死刑,死刑必須經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且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應開庭讓律師進行言詞辯論。

最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既然台灣已經將該公約納入國內法,就應該修改《赦免法》規定,設立一特別程序,以審查死囚可否獲赦免、減刑之問題。

這些建議對政府、立法院和法院而言應該可以接受。因為在死刑執行後,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和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都重申死刑案件中程序保障的重要性,而總統府也表示:尊重司法程序是國家基本的原則。

這些改革將進一步加強台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障,這是每一個公平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這些改革應該也可以作為中國大陸持續進行類似改革的借鏡。

(作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錯殺江國慶? 93年已發現疑點多◎中國時報

錯殺江國慶? 93年已發現疑點多
2010-05-12 中國時報
【吳明杰、林如昕/台北報導】

右圖:遭槍決的江國慶可能被誣陷。(中時資料照片)遭槍決的江國慶可能被誣陷

十四年前震驚社會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姦殺謝姓女童案,嫌犯江國慶已遭軍法槍決,不過監委懷疑另有隱情,已要求國防部軍法單位重新審查案情並再提非常上訴。軍法官員表示,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過去兩次駁回江國慶案提出非常上訴案,但絕對尊重監委意見,今年三月重查全案。

外界質疑江國慶槍決案速審速決、疑點重重,軍方解釋,這與跟當時仍屬於舊的軍事審判法時代有關,當時江國慶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經一審覆判後就被槍決。

此案在九十三年,經監委張德銘、古登美重審事證,認為凶嫌可能另有其人,要求重查。

江國慶案原是由監委江鵬堅接受江父陳情而調查,初期便發現諸多缺失。但江鵬堅過世,監院改派張德銘、古登美調查,發現江國慶死刑判決罪證有不足之處,枉遭槍決機率不低。


雲檢駁監委:沒說過天冷不到現場◎中國時報

雲檢駁監委:沒說過天冷不到現場
2010-05-12 中國時報
【張朝欣、林如昕/綜合報導】

因竹竿性侵女童案遭監察院糾正的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說,他絕對沒有說因天冷所以不到現場,這句話是誰傳出來的,他也不確定,但若有監委或任何人不實指控他,為了自己的清譽,他一定會提出告訴。

主查監委高鳳仙回應,調查報告有約詢筆錄為本,而約詢筆錄有當事人簽名確認,監委查案一切照程序處理。她也批評,身為地方檢察長,應先了解事實真相,不該動不動要提告。

劉家芳強調,他未到現場並不表示沒作為,而是立即趕往醫院讓被害女童指認嫌犯照片,隔天再到警局聽取嫌犯自白,因依他辦案多年的經驗研判,當時最重要的事情並不是到現場,而是嫌犯的自白與被害人的指認。

劉家芳指出,案發現場因位於郊區,經多日雨淋後,現場遭破壞,他再到現場已無法取得更進一步相關物證,對案情沒有幫助,唯有鎖定嫌犯自白與被害人指認才是正確辦案方向。

至於外界指稱他因天冷所以才沒有到現場,劉家芳強調,若是如此,他在拿到專案人員彙整的資料後,應該是回家休息,但他卻是在寒冷的天氣中趕到醫院徹夜辦案,隔天並趕往警局與嫌犯見面了解案情。

高鳳仙強調,監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才要開會討論此案,調查報告須經過委員會通過後才對外公布,她不會在此時透露內容。

監委強調,調查報告內容絕對是根據卷證資料及約詢筆錄,筆錄內容也經由當事人確認,若檢察官要提告,這是個人的權利,「隨時歡迎」。



沒現場模擬 當年最大錯誤◎中國時報

沒現場模擬 當年最大錯誤
2010-05-12 中國時報
【鮮明/台中報導】

監察院對「竹竿性侵女童案」提出糾正,相關官警昨天雖坦承當年偵辦確有疏失,但強調在當時鑑識技術未純熟下,「很難不認定是謝嫌所為」;當時的刑事組長陳國義說,最大錯誤就是沒有帶謝嫌現場模擬,否則有罪或無罪,應可從現場模擬時看出端倪。

被害人林姓女童,因罹患短腸症無法正常進食,已於去年三月病逝,結束她短短十八年的生命。當地台中市旱溪里長郭松益說,女童父母歷經十多年的訴訟,早已心力交瘁,年初謝振茂無罪定讞時,女童父母就已表明「真凶是誰已不重要了」,糾正案更無任何意義,家屬不願再對此做出回應。

當時偵辦此案的前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刑事組長的陳國義(現任台中市刑大二組組長),昨天坦承「這個案子辦成這樣實在很漏氣」;他說,當年最大錯誤就是沒有帶謝男回現場模擬犯案過程,如他有罪,模擬時必定交代詳細,如沒罪,也會有不合理之處。

今年元月謝男無罪定讞後,台中市警局另起爐灶組成專案小組重新偵辦,並將一名許姓男子列為清查對象之一。據了解,當年為現役軍人的許男係於林姓女童遇害四個多月後,在案發現場附近某保齡球館廁所性侵另名女童,竹竿性侵案發生時,許男剛好休假,兩案在時間、地緣及手法上均有關聯性。

前查黑中心台中特偵組早在九十年間就已分案針對許姓男子是否犯下竹竿性侵案進行調查,但最後也不了了之;市警局專案小組坦言,由於當年幾乎沒有留下犯案證據,事隔十多年想再出現突破性進展,難上加難。

兩案連結 監委提糾正 竹竿性侵案重查◎中國時報

兩案連結 監委提糾正 竹竿性侵案重查
2010-05-12 中國時報
【林如昕、吳明杰、林郁平/綜合報導】

江父在牆上釘著一張把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右圖:發生於民國85年間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傳出真正凶手恐另有其人,遭槍決的江國慶可能被誣陷。江父在牆上釘著一張把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提醒自己為子平反。 (中時資料照片)

監委高鳳仙、趙昌平調查竹竿性侵女童案,以警方蒐證不實、檢方辦案有疏漏,將於今天提案糾正內政部、法務部。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組監委調查十四年前空軍司令部江國慶姦殺女童案時意外發現,曾遭傳喚的許姓嫌犯,因有地緣和親戚關係,可能涉竹竿性侵案,目前在台南服刑,已被鎖定調查是否涉案。

累犯許嫌有地緣和親戚關係

監委經過長期比對資料、抽絲剝繭後,發現竹竿性侵案很有可能有其他嫌疑人,許姓男子是性侵女童累犯,多次在台中地區犯案,不只有地緣關係,也和被害女童有親戚關係。他在空軍防警部當兵時就有前科,八十六年犯下台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案,以當時的軍事審判制度,由防警部審決,許姓士兵遭判決有罪,關進台南監獄。

竹竿性侵女童案發生在八十五年底,當時因涉案遭收押的謝姓嫌犯(最後無罪定讞),在獄中看報得知消息,自認無辜的他,認為許姓嫌犯在台中地區犯案,有地緣關係,又跟竹竿案受害女童有親戚關係,於是拜託獄中律師,替他寫了一份法律聲請狀,要求調查在台中地區有類似犯案模式的前科者。

竹竿案一審法官曾傳喚許姓男子,由於他並非檢方起訴重點,此一線索並沒有受到重視。

許姓男子在服刑一段時間後獲得假釋,九十二年在台中地區度再度犯案又入獄,目前仍在監服刑,預定十一月出獄。

許供詞曾提到「把腸子沖掉」

令人詫異的是,許姓男子在軍檢的紀錄還有另一筆,八十五年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震驚社會,調查過程中空總曾取得許某供詞,坦承和另一名A男共同犯案,還詳述犯案過程,最後許又翻供,指稱自己是為了報復A男經常欺負他,才謊稱犯案。

看似是烏龍供述,但許姓男子供詞當中曾提到「把腸子沖掉」等語,似乎與竹竿案有連結。但根據軍方資料,許姓男子IQ六十九,屬於輕度智障,供詞可信度存疑。

兩起不同的調查案,因許姓男子而牽連在一起。據了解,調查竹竿案的監委曾詢問受害女童母親,但女童母親態度存疑,認為若是認識的親戚,女童應該會告訴大人。

但由於受害女童已經過世,監委希望透過重新鑑定物證,追查全案真相。



2010年5月11日 星期二

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中國時報

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05-1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新任法務部長接手之後,無預警地執行了四個死刑,將台灣從不執行死刑國家的名單內打下,同時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與國內的熱烈討論。一時之間,論辯的焦點似乎集中在台灣究竟要不要改變廢除死刑的政策,以及接下來還會不會繼續執行死刑的問題之上。

有關的討論持續進行,是件好事,有助於讓台灣從事公民理性對話與發展審議民主。不過,我們以為,已經出現的討論之中,有一個部分明顯不足,甚至可能受到了刻意的忽略,那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應該如何加強問題。

應該所有人都會同意,不論是否要繼續執行死刑,是否廢除死刑,犯罪被害人保護都是非做不可的事。這不僅是照顧公平所必須,也應看作是社會福利保障的重要章節,容我們直言,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這一方面做得極不理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照顧如果繳了白卷,犯罪被害人的冤抑痛楚因為生活困難或是身心煎熬而不能平復,當然就會難以脫離受害的悲苦情境,我們寧可相信法務部只是疏於注意此一工作的重要性,而不是有意地不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以利用被害人的怨憤強化法務部逢用公權力乃至執行死刑的正當性。然而,犯罪被害人保護依法可為之事甚多,而做的實在太少。現在法務部已經執行了四個死刑,是到了應該徹底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不能再任其荒疏的時候了。

犯罪被害人保護是由政府對因犯罪行為而死亡、受重傷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家屬提供補償與救助的工作。從事此項工作,有幾項必須避免的錯誤,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有則改之,無則自勉。首先,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是福利行政,目的是要給予需要撫慰的被害人補償,而不是能不補償就不補償;所以不能採取寧缺毋濫的心態,尤其不應擺出施恩甚或施捨的態度,前不久殺警案中殉職警察林安順的家屬求助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單位,感受惡劣,一葉已可知秋。犯罪被害人傷痛在身,受償無門,如果還要遭受官僚的冷臉白眼,情何以堪!法務部部長在簽署死刑之餘,千萬不要以為就此對得起被害人家屬,忽略了督促所屬拿出愛心照顧犯罪被害人。

其次,許多人以為,應由罪犯賠償被害人,為何要由國家或政府使用公帑給被害人?國家因為法律要求保護犯罪被害人,包括依申請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金並非代替罪犯賠償,而且可以就補償金向罪犯求償。這其中國家一方面照顧了犯罪被害人,另外一方面還可直接向罪犯求償,省卻了犯罪被害人向罪犯追索的一部分困難,這其實是很恰當的安排。如果以為國家提供補償就是代罪犯賠償,因此吝於為之,不但犯了不諳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錯誤,而且是將金錢看的遠比對犯罪被害人的撫慰來得重要。國家為了節省金錢而不肯向犯罪被害人伸出援手,豈是要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政府所應有的態度?

更重要的是,來自國家的幫助,不必僅僅是提供犯罪被害人一紙冰冷的有罪判決書,也未必就是金錢上的補助,還應該包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的協助,許多犯罪被害人始終走不出受害的陰影,可能就是因為欠缺適當的開導,無法脫離受害當時的痛苦情境的緣故。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功能與業務,包羅齊全,可惜的是囿於觀念與資源配置不當,寫在規章制度之中的良法美意,付諸實現的部分,少之又少。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如果仍是空中樓閣,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就是難辭其咎。

誰都知道,將殺人凶手處以極刑,其實換不回來犯罪被害人失去的生命,不但不能構成犯罪被害人的賠償,也並不能真正撫慰犯罪被害人受創的心靈。政府真的顧念犯罪被害人的苦痛,就絕不能以將罪犯繩之以法處以極刑就是交代了事,而必須要切實地負責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福利行政,寬列經費預算,普設保護機構,才是保障權益的真正方法,否則就是執行再多的死刑,也不是解藥。


汰不適任法官 司法院推法官法◎中央社

汰不適任法官 司法院推法官法
2010-05-08 中央社
【賴又嘉╱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網路民調司法民怨結果出爐,網友多不滿不適任司法官無法淘汰。司法院表示,目前已有相關法官評鑑、自律辦法,並積極推動「法官法」立法,建構完整淘汰機制。

民間司改會與網路民調中心合作,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民意調查,其中第 1高票為「對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莫可奈何,無『法』淘汰」,在總投票數8327人中,佔33.6%。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對於不適任的法官,並非無法可管,目前有法官評鑑、自律辦法,且近幾年也並非沒有淘汰、懲處不適任法官。謝文定指出,民國88年至今,就有37名法官遭移送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自行懲處的也有106人;此外,也有30名法官自行退任。

謝文定說,目前法官在執行職務若有疏失,將先遭停職,另外,各級地方法院也有法官自律委員會,懲處不適任法官。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就是其中一例。林德盛在審理台東縣議員涉貪案件期間,私下與被告吳俊立會面,因而遭司法院停職、移送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謝文定指出,司法院努力朝人民期待制訂法規,將淘汰不適任法官,做為既定的方向和政策。司法院院會去年 4月通過的法官法草案中,即強化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讓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制度透明、公開。草案將待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不適任法官難汰 司法民怨居首◎中央社

不適任法官難汰 司法民怨居首
2010-05-08 中央社
【賴又嘉╱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網路民調,約1/3的網友不滿司法單位對表現不適任的司法官沒有淘汰機制。司法院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是司法院既定的方向和政策。

民間司改會於5月3日至7日與網路民調中心合作,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民意調查,針對司法單位的負面評價作民調。其中第1高票為「對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莫可奈何,無『法』淘汰」,在總投票數8327人中,佔了33.6%的比例。

對於民調結果,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一直是司法院既定的方向和政策,目前已有評鑑辦法與法官自律機制,司法院近幾年也主動移送、懲處不適任的法官,日前遭停職、移送監察院彈劾的法官林德盛,就是例子之一。

謝文定指出,司法院正積極推動法官法立法通過,將評鑑辦法納入正規法律,對不適任的法官,建構更完整的淘汰機制。

此外,第2和第4高票,分別為檢察官尚未偵結的案件遭媒體大幅報導,以及檢察官以押人取供方式辦案,各佔22.8%、11.3%投票數。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務部已嚴格要求檢察官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得以強制處分手段,作為取供辦法。對於不適任的檢察官,目前也有評鑑機制作懲處。

另外,第3高票則有16.4%的網友認為,法官判錯不會被處罰,也不需賠償冤獄受害者。謝文定表示,題目對於法官判錯的定義並未說明,且制訂處罰機制將侵犯審判獨立。而目前已有冤獄賠償法,司法院也在今年成立冤賠研討會,期望將冤賠法制定更臻完善。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舉辦民調的用意,是為給司法單位社會壓力,提醒他們「不能再混了」,題目制訂則由司改會統計以往接到民眾的申訴及抱怨,經過內部討論所設計。

林峰正指出,從調查結果可看出,司法機關應盡速立法,制訂相關機制,解決司法弊病。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張娟芬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2010-05-08 聯合報
【張娟芬╱作家】

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問得好:死刑是極刑,法官與被告無冤無仇,一定特別慎重,怎麼可能會誤判?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這些可疑冤案相關論證已多。這裡我要講的不是這些熟悉的名字;我要提兩個新鮮的名字:林瓊嘉與薛爾毅。

林瓊嘉,現任律師,以前曾經是法官。他於三月十一日投書聯合報,那篇文章一開頭便說:「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他判錯了!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林瓊嘉判了死刑,死掉了。

五月五日的聯合報,薛爾毅,一位退休的法官,寫了一篇投書。他說:「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壯哉斯言!《瀧岡阡表》讀過是讀過,但是臨到判死刑的時候,則丟在腦後。這正是我在拙文「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一個太過理想的主張。其實剛好相反,支持死刑,才是一個太過理想、罔顧現實的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意思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要秉公處理,不是一心與被告為敵,而要公正地把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因素,都納入考量。但那只是「理想」。薛爾毅的坦白—「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我沒有想到其他」,才是「現實」。

林瓊嘉與薛爾毅的投書裡,透露出他們的熱血,他們的慈悲情懷,他們的理性思考。我不覺得他們是壞人或者壞法官。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們相信法官是神,然而他們不是。他們也是凡人。他們是凡人裡頭,具備相當學識素養,品行端正之人;但是,他們也會犯錯。


愛會傳染 仇恨也會傳染◎聯晚社論

愛會傳染 仇恨也會傳染
2010-05-07 聯合晚報
【社論】

陳樹菊的故事,這幾天讓很多人感受到「愛會傳染」的力量。其實台灣各角落到處都可見默默行善的小人物,他們不管什麼「之光」的頭銜,甚至不把「行善」二字擺出來,就是一步一腳印做自認「做人應該的」事情。或又如北二高走山意外中喪生的葉茂竹,他的太太逢此變故,卻未口出怨言,還向社會表示感謝。這些人懷著善意過日子,隨時向周遭散播溫暖,是紛亂時局中令人覺得安心喜樂、扶持人努力活下去的力量。

但另方面,很不幸的相反的方向,仇恨也會傳染。台灣政治中的藍綠對立,莫名其妙播下仇恨的種子,讓不同陣營的人,站在「人」的基礎上本來沒那麼大歧異的,一進入政治領域便彼此敵視。最近社會上發燒的死刑議題,則是另個例子,讓人見識到也值得反省仇恨的毀滅性力量。

對死刑議題持不同見解,本來可謂正常,各人有各人的經驗和立場。但自從王清峰以個人信仰發表了超越她官員角色的談話之後,反而把這個話題推入火坑;緊接著發酵了四名死刑犯迅速執刑事件,廢死團體積極抗議,反廢死主張者更積極反嗆。

這段期間以來,公共論壇充斥「劊子手」、「踏著屍體」、「沾滿鮮血」等字眼,電子媒體反覆播放強姦殺人、滅門血案、槍決刑場、受害家屬椎心刺痛或厲聲表達恨意的情節。對廢死持不同立場者則互相叫罵,無法思辨論理,只忙著把自己的恨意潑灑向對方。還有政論節目裡說,死刑犯是麻醉之後才槍決,但他們殺人可是在被害者清醒時一刀一刀砍殺;言下之意,是主張對犯人亦應棒打刀剮活殺才能符合「一報還一報」的道理嗎?社會的文明講理水準何以倒退至此!

任何主張若信仰極端,便可能走上「為堅定主張而不擇手段」的激烈道路。美國因墮胎議題而對立,反對墮胎者持「保護生命」的立場,其中激進派甚至到了槍殺實施墮胎手術的醫師和縱火診所的地步,在「保護生命」標語下何其反諷。仇恨的感染力和殺傷力驚人,台灣要避免走向這樣的極端。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靈感書/人獸之間◎張娟芬

靈感書/人獸之間
2010-05-07 聯合報
【張娟芬╱作家】

在2010年,「慈悲」是用來罵人的話……

最近讀到很喜歡的書,是《園長夫人》。黛安艾克曼擅長以詩意語言處理複雜的題材,《園長夫人》讀起來引人入勝,彷彿這個好故事早已渾然天成地,由歷史上的真實人物寫好了,只等著作家畫龍點睛,整個故事就可以騰空飛起。

波蘭的華沙動物園,在二次世界大戰時,一切都反過來了。納粹對於「品種」一向有高度興趣,除了要「淨化」雅利安人的血統以外,對於珍禽異獸的培育也是其中一部分,所以華沙動物園裡的珍貴動物,早已經被德國人掠奪了,獸欄裡空盪盪的。波蘭人祕密醞釀起義,總有一天要趕走納粹壞蛋;同時波蘭人也同情境內的猶太人,因為他們受到更殘酷恐怖的待遇。正直善良的園長參與了波蘭的地下軍,正直善良的園長夫人,則負起窩藏猶太人的重責大任。

情形空前混亂。園長夫人對動物有一種直觀式的親近,好像她可以用念力跟動物溝通似的,家裡原本就有各類動物進出走動,獸以人名。當猶太人悄悄地進駐空下來的獸欄,祕密就瀰漫在空氣中,有話不能直說,得用代號,人以獸名。於是住在大象欄舍裡的就是大象,住在老虎區的當然是老虎;吃飯時間到了,動物園長一家人便語氣平淡的分配工作:「你記得去餵獅子喔。」「還有要餵孔雀。」

園長的兒子叫作雷斯,意思是「山貓」。一日,雉雞園裡來了兩個地下反抗軍,雷斯去送飯,自我介紹:「我叫雷斯。」對方以為他以「山貓」為代號,便回答:「我是雉雞。」雷斯說:「我真的叫雷斯。」對方雖然只是青少年,但已是訓練有素的地下工作者,口風很緊,很認真的說:「我今天真的就只是雉雞!」

園長一家雖然是稍有資源的波蘭人,但在納粹統治下,仍然是伴君如伴虎,隨時有被嚴懲的可能。最讓我動容的是,在那個時候任誰都知道世道艱險,而惡劣的環境容易使得人心也變得粗礪堅硬,但是園長夫人卻洋溢著溫暖慈愛。那是真正的戰鬥,如何抵抗敵意浸潤到心裡,如何在飽受折磨之後,維持心的柔軟。

2010年只過了三分之一,肅殺之氣已經淹過了喉嚨,我們得踮起腳尖才能勉強讓頭高過水面,而嚴寒已經使我們周身冰涼。在2010年,「慈悲」是用來罵人的話,意思是你假慈悲;「清高」的意思是「沽名釣譽」,「有愛心」的意思是愛心用錯地方,「高尚」的意思是假道學;「寬容」引來詛咒,「理想」引來訕笑。所有以前被重視的美德,現在都伴隨著唇邊的一抹不屑。這時候讀《園長夫人》,不禁又想起我在《愛的自由式》裡引用過的一句話:「每個人的心裡都藏著祕密。最好的事情是和藹可親。」


(最後動員!!) [JRF ACTION Now] 2010年度司法民怨網路投票最後一日 ,請大力支持!

連頁:http://tw.news.yahoo.com/poll/poll_question.html?catid=582
時間:2010年5月3日(週一)~2010年5月7日(周五)
提醒:1. 您必須以Yahoo帳號登入系統,方可投票。
   2. 每個帳號只能投一票,請審慎思考。

各位朋友:

司改會與「Yahoo! 奇摩新聞民調中心」合作「2010年度司法民怨」,自5月3日起至今,已經突破8,000人次參與投票(可點以上連結觀看目前的票數統計)。我們希望在活動的最後一天,將票數衝破10,000票。期待大家除了參與投票之外,也請協助宣傳本活動,將連結轉寄給您的朋友,共同為台灣司法改革來發聲。

馬英九總統曾於2007年競選總統時提出「台灣人權宣言」,裡面的第二點提到「人人有受尊嚴審判的權利:強化檢調機關人權保障觀念,提升司法機關裁判品質,以保障人民權益,發揮社會正義功能。並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汰濫權失職、辱罵民眾的司法官,並獎勵表現良好認真的司法官。...增設獨立鑑識機構,以確保鑑定報告的公正性,避免冤獄。... 」(以上節錄自馬英九、蕭萬長2008總統大選競選網站,請參考http://2008.ma19.net/policy4you/humanrights

而在總統就職任期一年多後,總統也曾於去(2009)年的全國律師節慶祝大會演講,針對司法改革的藍圖表示,「就拿一部法官法來講,儘管共識的程度很高,但仍有許多小地方還需要進一步剔除成見,達成共識,盡快完成它的立法程序。我們希望這些法律一方面能夠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有一種監督和壓力,另一方面,對於人權的保障能進一步提升。」(以上節錄自總統府新聞稿,請參考http://tinyurl.com/2dwwz2t)。

現在,總統任期即將過半,我們要來幫總統檢視,他的司法改革期中考成績單,是否及格。因此,司改會與Yahoo民調中心合作「2010年度司法民怨」,我們邀請各位一起行動,期待台灣的司法改革之路,可以在不久的將來,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民間司改會 敬啟
2010年5月7日

活動預告:

誠摯歡迎各位協助轉寄宣傳本次的網路民調活動!此外,我們也將舉辦記者會,正式發布本次的網路民調結果。敬請期待!


~民間司改會,感謝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