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再強化座談會
(由於場地座位有限,報名人數已經超過140名。我們將暫停受理報名,欲參加者請到現場候位,活動開始前五分鐘我們會再開放未報名者入場)
企畫緣起
刑事被告與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檢察官相較,無論從組織、人力、物力與專業能力來看,恆屬弱勢一方,其選任辯護人以協助訴訟防禦因此顯得尤其重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條雖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表面上看似保障週到;實際上,於距離案發時間最近、最能發現真實的偵查程序階段,辯護人存在的意義,及能發揮的作用並不大。
對被告辯護權有詳盡闡釋的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理由書謂:「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面對挾帶國家龐大資源的檢察官原告,刑事被告自然不能單槍匹馬應戰,至少需要獲得與原告具有相同能力的人協助,才能有效防禦。協助防禦的人如果對於被告的狀況不清楚,自然無所施力,為了能夠充分掌握被告與遭控訴的犯罪事實之間的關係,作為協助防禦的辯護人,直接瞭解的對象就是被告本人,何況辯護人受被告委任,也不能違背被告意願而提供協助,充分瞭解被告意願的方法,就是充分與被告溝通,所以有效的防禦策略,就是被告與辯護人,都必須有保障能彼此充分溝通的自由溝通權利(摘自許玉秀大法官釋字654號協同意見書)。因此,如何強化辯護權之內涵,以及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辯護人的權利,值得再三檢討。
本次座談會即針對辯護權的強化進行探討,邀請四位學者及實務界共同對話,期激盪出更多火花,讓刑事被告的辯護權更臻完善。
【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編輯委員會
【協辦】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
【日期】2010年6月26日(六)
- 【時間】09:00~12: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南京東路伊通街交叉口的偉成大樓4樓)
- 【議程】時間議程09:00-09:05
主持人引言(顧立雄律師、司改會董事長) 第一場:偵查中強制辯護之強化09:05-09:25論2009年7月29日德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強制辯護之新修規定(報告人:何賴傑教授) 09:25-09:45從自白心理學探討偵查中強制辯護的必要性(報告人:吳景欽教授) 09:45-10:30與談:黃冠運檢察官、蘇素娥法官、羅秉成律師(每人各15分鐘) 第二場:辯護人參與刑事程序之確保10:40-11:00辯護人參與特定程序必要性之探討–以德國法的規定作出發(報告人:吳俊毅教授) 11:00-11:20日本公費辯護的論理與運用(報告人:林裕順教授) 11:20-12:05與談:黃冠運檢察官、蘇素娥法官、葉建廷律師(每人各15分鐘) 12:05-12:30綜合座談
(由於場地座位有限,報名人數已經超過140名。我們將暫停受理報名,欲參加者請到現場候位,活動開始前五分鐘我們會再開放未報名者入場。6/9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