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 人民為主◎林峰正 // 立院公聽會 司改會呼籲通過有效獎勵及汰除法官的《法官法》

《台灣思想坦克》雙月刊 - 2010年12月10日出刊(第十期)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現代民主國家,既已確立主權在民,則國家一切權力,均由人民所賦予。司法權乃國家權力之一,自不例外,是相對於昔日之法以國民為客體,法為統治國民的工具,於當今之世自應確立國民之法主體性,即法應以國民為主體,法之目的,胥在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準此,國家司法權之運作,應聆聽民間之聲音,應接受人民之監督,並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其至上之使命。」

以上乃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1999年的春天對外發表的司法改革藍圖中,基本理念章所摘錄出的一段文字。對照近來發生在台灣社會各式各樣讓全民瞠目結舌目不暇給的司法醜劇,歸究其因,實不脫司法體系自以為有人民難以逾越的無形權力高牆阻隔,反正牆內發生什麼事,人民從來無以置喙,更不要說有什麼實質有力的監督可能。於是,收錢的收錢、關說的關說、亂判的亂判,奇形怪狀無奇不有,情事演變到極致,非到全民沸騰,人人不齒,再也沒有能力唬弄人民,圖窮匕現為止,但這絕非一個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權運作的常態。

「法應以國民為主體」,此話怎說?試以法官法的立法過程為例作一說明。此部法律號稱以建立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為主要目的,自1988年5月份在司法院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歷經多年的討論,也進出立法院多次,始終功虧一簣,未能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直到近日的司法醜聞再次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數十萬網民狂怒,上萬人挺身而出走上街頭發起「白玫瑰運動」,法官法的立法方始再度成為輿論熱點,尤其是馬總統在回應「白玫瑰運動」的訴求時,不僅要求立即檢討刑法中關於性侵害規定的妥適性,且多次提及應儘速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意即法官法的立法不宜再拖。新任的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在十月中旬上任時也一再強調司法必須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法官法的立法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任何人聽聞總統及司法院長以上的公開談話,對於即刻在立法院通過一部符合人民期待與需求,得以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法官法應是合理的推斷。可惜的是,11月1日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主辦的法官法立法公聽會中,一如往昔充斥著司法本位主義的發言,對於民間要求應該以更開放的胸襟迎接外界合理的監督,似仍維持一貫排拒的態度。平心而論,民間要求將法官評鑑機制設置於司法院之外,主要的目的不過是要適度平衡設於司法院內部所引起官官相護的疑慮而已。部分為官方意見辯護的說法,除了認為法官評鑑機制設於司法院外可能會影響審判獨立以外,還提出權責相符的說法,亦即監督法官本是司法院的職責,若監督機制設於司法院之外,屆時功能不彰,外界若要再怪罪司法院,司法院對於一個外設的機制有何約束的可能?

究其實,司法院早在1990年代訂定法官評鑑辦法,這是一個百分之百自律型的法官評鑑,完全沒有外人參與,但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截至2010年9月為止,共有116件移請法官評鑑,正式受理的只有14件,自律評鑑的結果,僅僅有2件移請監察院調查,另有2件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記過處置。必須特別說明的是,一般司法案件的當事人是沒有權利依現行法官評鑑辦法將法官移付評鑑的,換言之,在沒有所謂「亂告」的狀況下,只有一成的案件被受理,3.4%的案件真正發生實質的評鑑效果。這樣的自律結果,誰其能信?這也是民間一再堅持法官評鑑機制千萬不要再設在司法院內部的主要原因,沒有人會相信將法官評鑑辦法的規定平移到法官法中就會發生實效。

司法院為了換取外界支持法官評鑑機制設於司法院內的訴求,承諾未來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有過半數非法官的外部委員,以昭公信。問題來了,司法院不是一再說對於法官的監督是司法院不可迴避的使命與職責,將法官評鑑委員會設於司法院內就是為了權責相符。若是如此,為何又容許非法官的外部委員佔多數,權責相符之說於此已不攻自破。合理的懷疑仍是司法系統依然不樂見透明的法官評鑑機制,因為愈透明的結果,將降低人為操控的可能性。道理明白清楚,一個完全獨立、透明、客觀,真正可以處置不適任法官的法官評鑑機制才是司法可長可久的未來,審判獨立才會得到人民真心的尊重。

法官法立法的另一個爭議則是,到底要不要定期對於全體法官實施評鑑,此即相對於現行法官法草案中只接受案件當事人檢舉方始進行對於特定法官的個案評鑑而言。推動如此作法的思考在於,以台灣的國情而言,普遍有民不與官鬥的想法,被動接受民眾檢舉可能不適任的法官,必有一定的數量的胡亂指控,但真正受到司法冤屈的民眾卻裹足不前。因此,必須有更主動積極的作法,那就是類似已運行多年大學教授的定期主動評鑑。這樣做的好處是同時能評量出優良與劣質法官,讓表現良好的法官受到肯定,也評斷出時常遭人詬病的法官,提供作為獎懲之參考。若其行為已達到需進行個案調查的程度,自然不能排除進入個案評鑑的可能。

目前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主導行之有年的法官評鑑,雖已是對某特定法院全體法官的評鑑,但因限於人力物力,也囿於並非法律所定,只能徵求曾承辦特定案件的律師對於承審法官,就其問案態度、訴訟指揮、判決品質及品德操守等項目表示意見,至於其他司法程序參與者,如原告、被告、被害人等使用者端的意見卻難以蒐集,且亦無法取得特定法官辦案正確與否的統計數據,確實難以達到法官全面評鑑的成效。若能在此次法官法立法時,開啟全面定期評鑑的大門,經過一定時日累積評鑑的結果與資料,法官的優劣高下立判,某程度也能避免認真負責的法官受到不負責民眾胡亂檢舉的可能,反而可以降低開放個案當事人得以檢舉承審法官的負面效應。

不論是個案評鑑或全面定期評鑑,對於目前完全不需受到評鑑,只有極為少數的法官真正曾經接受監察院調查的現況而言,的確是工作環境極為劇烈的改變,不適應在所難免,但若以個案評鑑搭配定期全面評鑑,反而可以一併發揮挑錯懲惡、鼓勵良能的效果,這是一個必須進行的社會改革工程,也是司法意欲脫胎換骨的必經之路。若從司法使用者,也就是人民這一端加以考量,更是要讓司法為了人民利益存在的必要手段。

另有一個長期被視為生人勿進的司法禁區,即掌理司法人事考核,升遷大權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改革,一直都還未成為此波法官法立法的焦點,其主要理由在於司法系統一向認為那是司法行政監督的工具,不容外人插手,稍有不慎,恐將影響審判獨立。不過,此次高等法院法官貪瀆案呈現在民眾眼前不可磨滅的事實則是,少數不肖的法官利用擔任人審會委員的機會鞏固自身的權位,即外界一再批評的「萬年庭長」制度,間接成為法官久佔擁有一定權柄的庭長位置,進而遂行貪慾的溫床。若審判獨立的維護竟成為官官相護的藉口,且全為自己人的行政監督幾乎不發生監督效果,難道不應思考有所變革。改變之道無他,是否考慮讓人審會更加透明,引入陽光讓陰暗面無所遁形。簡言之,若能在人審會委員的安排上,引入一定比例的外部委員作為人民的代表,例如一定清望的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都是可以考慮的對象,打破全部是自己人所掌握的人審會,或可讓司法首長的人事安排去除以往側重倫理期別,若再加上有心人士的不當鑽營操作,而生所用非人的結果,也可以確實改革萬年庭長制度,擇優汰劣,讓優秀人才領導司法。

我國自1987年解除戒嚴,在政治上去威權已有年所,每屆選舉時節,即可清楚感受到強烈的民主氣息,雖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誠所謂人民作主之勢不可擋。本文之始特別引用1999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公佈司法改革藍圖中,「法應以國民為主體」之一段文字,其實與政治改革的民主化要求前後呼應,文中所提到的法官退場機制設於何處,是否進行全面定期評鑑,以及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透明化等問題的解決之道,端在於是否由人民的角度出發來思考解決之道。若然,選擇並不困難,只是在落實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法應以國民為主體」的理想而已,請大家共同迎接司法改革、人民作主的時代吧!

  


【編按】

今天(2010年11月18日)下午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法官法草案》再度召開公聽會,與前次針對「評鑑、懲戒機制議題」不同者,本次針對法官的入場(考試與培訓)機制、福利及優遇與轉任法官等議題進行討論。

目前,立院內《法官法》一共有八個版本待整合,由於選舉將至,預計兩週後再審理本案。朝野立委背負著本會期一定要通過《法官法》的壓力下,司改會也呼籲立法院及司法院給民眾一部真正可以獎勵優良、汰除不佳法官的《法官法》。

民間司改會 2010年11月18日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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