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我們的時代-20年的青春 20年的正義旅程◎張鐵志

2010-11-10 中國時報
【張鐵志/專欄作家】

這是一場耗盡青春的旅程,一場不斷試煉台灣的人權與正義的旅程,而這場旅程似乎過於漫長了些。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十九歲的少年蘇建和坐在家中吃飯,突然警方上門了。他們說,他犯下重大命案。那是五個月前,在汐止的吳銘漢夫婦命案。當晚十一點,劉秉郎、莊林勳兩人也被逮捕,被控以同樣罪名。

兩天前,警方逮捕了主要嫌疑犯王文孝。王文孝先是承認只有一人犯案,後來供出他弟王文忠負責把風,另外還有蘇建和等三人共犯。一九九二年一月王文孝軍法審判定讞執行槍決。在他死前,都沒有和蘇建和三人對質過。

一九九五年二月最高法院三審定讞,蘇建和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他們成為台灣最知名、也最爭議的死刑犯;他們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許多第一;他們用盡所有的青春與台灣荒謬的法律體制搏鬥,直到十九後的今天。

全案自始至終幾乎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三人涉案。檢方唯一的證據就是自白書──但這份自白是警方刑求,並強迫他們在自白書上簽名得來的。

怎麼刑求?用電擊棒攻擊下體,用打火機燒他們的下巴。

九五年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後,檢查總長陳涵三次提出非常上訴,指出若干重大疑點:本案判決所採用之證物均係根據已槍決的軍事犯王文孝供述所起出者,祇能用以證明王文孝一人犯罪,無從證明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共同參與;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刑警以臨檢名義在莊林勳家中所搜取的二十四元硬幣無從證明是贓款;蘇建和等在警訊雖有自白筆錄,但個人所供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所使用凶器的種類、來源,參與輪暴被害人之行為先後順序,分贓地點及贓物起出地點,以及犯罪後的滅跡行為與行蹤等情節之陳述甚多分歧,且與事實不符。被告蘇建和等三死刑犯於案發時均有不在場的證明,其中證人九人均依法結證在卷,原判決竟以事後勾串為由,一概不予採信。

一九九五年三月,監察委員張德銘提出調查報告認定司法體系的多項疏失,包括違法羈押、刑求、證據取捨有違證據法則等等。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表示,「只要仍有疑慮,就不會簽署三人的死刑執行令。」

二○○○年十一月高等法院開始再審。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宣判「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均無罪。」

被害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再更一審宣判,三人仍被判決死刑。二○○七年十一月,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審判期間,高等法院傳喚李昌鈺博士回台為蘇案作證,李昌鈺重建犯罪現場的結論是,符合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行兇」犯案的情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後天,蘇案即將更二審宣判。

蘇建和今年三十八歲,已經是個中年人了。過去幾年,他在台灣人權促進會工作,推動台灣人權工作。

這十九年,不只是蘇建和三人的青春歲月,也是台灣民主的青春時光。

一九九一年他們被捕時,台灣還處於民主轉型的前期,曙光乍現,當陽光還未徹底照耀:該年四月還有清大研究生被捕的獨台會案,限制言論自由的刑法一百條尚未廢除,海外仍有回不了家的黑名單人士,國會尚未全面改選。政治民主有待落實,更不要說司法觀念的落後如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警察辦案程序中違反人權的種種手段:在蘇案中,他們違法拘提羈押、違法搜索扣押,凌虐人犯、偽造湮滅證據。

二十年來,台灣政治民主似乎大幅進展,連執政黨都輪替兩次了;台灣人權實踐也彷彿進步很多,政府也簽訂國際兩人權公約。然而,至今我們的司法體制、整個社會,對於自由、人權(包括反死刑與人權的關係)及正義都還在光明與黑暗交錯的界線中摸索著。而蘇案,或者更具體說,蘇建和三人的青春、三人的生命,就是我們集體摸索的重大試煉。

而後天,十一月十二日,我們將能看到這場旅程終點的自由之光,還是會赫然發現我們依舊陷落在十九年前那個黯淡的旅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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