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5 Taiwan News月刊第397號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幾年來,司法界流傳著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話說有三位原第一銀行的行員在1979年初遭調查局約談開始,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直到2007年始在更十二審,也就是高等法院第十三次審理獲判第一次無罪,但檢察官卻仍「依法」提起上訴,所幸這次最高法院不再發回更審,三位被告才能擺脫司法將近三十年的糾纏,獲得重生的機會。
本案喚起了國人對於惡質司法無限拖延的關注,再加上以往為人詬病的久懸不決案件,例如已二十三年的邱和順案(即陸正案),二十年的蘇建和案,及十五年的徐自強案等,無一例外,都將矛頭指向無能的司法。案件只要多拖延一天,除了對被告造成痛苦以外,也同時折磨著渴望真相的被害人家屬。去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14條即標舉了人民有受適時審判的權利,而這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於是,在各方壓力之下,司法院在去年八月初推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而且一反常態,在極快的速度之下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本週一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一讀程序。既然法案名稱是「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應該要解決案件拖延的問題,更要緊的是要兼顧妥當與迅速的要求,但事實真相又是如何呢?
首先,一讀條文規定案件拖延八年以後,被告可向法院主張自己適時受審的權利受到侵害,法院可以據此酌減其刑。看似為纏訟的被告開一扇門得以終結訟案,但前提等於是要被告先認罪,若是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還是無解。就以流浪法庭三十年的被告來說,他們渴望的是清白之身,提前認罪討饒看來不會是他們的第一選項,這種「優惠」不要也罷。
其次,草案還認為案件拖延與檢察官不分青紅皂白的「儀式性上訴」有關,因此讓自檢察官起訴開始已拖延六年以上,且更審三次以上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若被告在之前曾經高等法院二次無罪判決,便禁止檢察官繼續就無罪判決上訴。易言之,所謂更審三次意即高等法院共判決四次,至少要有三次無罪判決方能免去檢方的糾纏。若套用實例作說明,流浪法庭三十年的被告是在更十二審,即高等法院第十三次判決始第一次獲判無罪,當然構不上這個標準。另外如延宕二十年仍未判決確定的蘇建和案,也僅在2003年由高等法院判決一次無罪,當然也無法依一讀條文得到解決。更不用說從未判決無罪的邱和順案與徐自強案。所以,這麼高的門檻會解決什麼樣的案件?更何況法院裡多的是流浪三年五年的案件,根本無從解套,司法院是否願意公布纏訟六年以內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數量,如果可以順便告訴我們,這些案件分別被高等法院判過幾次無罪就知道目前的一讀條文究竟管不管用。
一讀條文另外就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判決無罪的案件對檢察官的上訴權加以限制。所謂的限制是要求檢察官若要上訴必須主張無罪判決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的判例。說是限制,但光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怕有上千條,檢察官要如此主張並非難事,仍要看最終審理的最高法院而定,寬嚴之間高度倚賴最高法院的「自由心證」,與現在的狀況並無二致。說穿了,名為限制,但實際上運作有多少成效實讓人高度存疑。
此次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心可感,但這樣的草案條文門檻極高,就連久懸不決的案件都難以適用,更何況成千上萬的一般個案,早已被摒棄在此法案的大門之外。這樣的草案若快速二、三讀正式通過,恐怕是另一個司法磨難的開始。屆時,若再有人為案所苦,司法官僚們應該會告訴你,不是有速審法了嗎?立法諸公與朝野黨團,以及曾發言關心速審權利的馬總統,這樣的法案真能消解司法民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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