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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觀念平台-記取個資法教訓 應普設「政府律師」

2010-04-30 中國時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個資法》在「恢復媒體免責」後已完成三讀修法程序,後續除相關子法的周延訂定以外,「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從這次《個資法》修法爭議,政府到底學到了什麼教訓?


為什麼連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的法務部所提法案都會引發違憲、違法爭議?還要等到學者媒體批判、輿論民意沸騰、行政院高層出面,然後朝野黨團共同提案復議才能平息的地步?簡直令人匪夷所思:一個本來職司提供行政院法律專業意見的法務部,怎會反淪為政府內、外各界搶救的對象呢?


很明顯的,我們正在經歷行政部門政策合法化能力嚴重不足的苦果,而這也正是筆者一再大聲疾呼:行政機關應該普設「政府律師」的原因。


法治國家任何政策產出均必須注意到政策合法化的問題,而「行政」即位於起、承、轉、合的樞紐位置。


以「立法」來說,雖說是立法院的職權範圍,但有關法律案的草擬,主要多還是由行政機關來主動提出,一則這樣才能符應政府推動政策所需,再則也在確保法案通過後不致窒礙難行。即使遇有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出者,這種情形也會有行政部門提出對案來併入審議,或至少參酌行政機關的專業意見。


至於就「行政」本身,雖說「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權責本分,但是這絕非是機械式的以臂使指而已。基於「行政立法」所訂定發布的法規命令固不待言,為了統一解釋法令、行使裁量權等,而訂頒的行政規則、函釋,稍有公務經驗者,就知道它的重要性。而在「司法」領域,也是同樣的。「依法裁判」雖可不受行政部門的左右,但是基於分權制衡原理,凡是「行政裁量範圍」與「行政專業判斷部分」,司法還是應予尊重而必須寬免審查。


簡言之,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對於「法治」的理解詮釋能力,幾乎已等同決定了該國的法治發展程度。但是這樣看似簡明易懂的道理,長期以來在我國卻沒有得到符合比例的對應重視。


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從民國一○一年元旦起正式上路。最近行政院正在研商如何調整各部會轄下的局處司,換言之,現在正是討論設置「政府律師」頗適當且最關鍵的時刻。


要強調的是,政府機關普設政府律師,並不是說各機關都派駐幾位檢察官過去,專門去預防犯罪、或甚至就是直接去從事犯罪的偵辦。也不是要幫現有各機關部會的法制單位去要編制預算,遂行資源配置擴權的工作。


政府律師的定位任務是要為各該機關的政策產出確實做到「合法化」評估,嚴格把關的工作。從政策初擬開始就全程做好「合憲合法」的法治品質管理,徹底做到源頭管制,而不是到了下游,當違憲、違法疑義已經發生,甚至連具體實害都出來了,才亡羊補牢疲於滅火補救。



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檢察改革 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

2010-01-21中國時報 觀念平台 ◎ 林峰正

監察院兩度提案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並要求急速處分,但陳總長並沒有讓他的長官頭痛,在彈劾案通過後極短的時間內提出辭呈。於是乎,法務部長的難題一夕間解消,一直被支持民眾指為不夠積極面對此問題的馬總統,也很快處理陳總長的辭呈,因此總長行徑備受訾議引起的風暴好像瞬間劃上句點。

陳總長自上任以後,最被外界關注的工作,當非扁案莫屬。

諷刺的是,扁案偵辦的過程與結果,外界蜚短流長,沒有一刻寧靜,最後總長竟也因與扁案重要關係人之不當交往遭到監察院的彈劾,並在任期未滿之際倉皇下台。

平心而論,位居檢察體系龍頭的檢察總長動見觀瞻,除了本應具有的法律專業素養及足夠的辦案歷練外,其道德操守與社會形象也缺一不可。陳總長被監察院彈劾案認定的所作所為確實距離以上的標準有一段距離,離開總長的位置並不令人意外。甚至,藍綠政治人物固然對於是否有政治力介入此次彈劾案,各說各話,但對於總長的表現不敢恭維倒有不低的共識。

既然如此,推倒陳總長實非難事。接下來的問題是,檢察體系的長期沉疴到底該如何面對?

諸如,檢方偵辦個案時違反程序正義,洩露偵查秘密;濫行起訴,在法院被判決無罪以後還不罷休,繼續濫行上訴;檢方辦案的對象與時機的選擇跟隨媒體口味,只注重辦媒體眼中的大案,爭先恐後成為媒體喜好的司法藍波,但對於是否辦「對」案就不是那麼在意。以上問題,無一不是檢察公信力難以提振的原因,當然也都是司法改革進程中須逐一克服的難題。

馬政府上台時曾標舉司法改革的大旗,迄今馬總統的任期即將過半,但在檢察改革部分幾乎繳了白卷。目前為止,馬總統所提到的檢察改革仍只停留在檢方開庭時增設電腦螢幕,方便受訊問人核對筆錄,不出馬總統個人經歷的範圍。法務部王部長則每每在媒體報導檢察系統各式各樣的狀況時,以極快的速度回應表示會積極查辦。

不幸的是,這樣的回答隨著幾次的調查報告都以查無實據作收後,益發蒼白無力。部長對於以上的狀況無所作為,時日累積愈久,也讓人民的期待逐漸變成幻影。

此次監察院彈劾案逼退了陳總長,但在檢察系統內還有多少的「陳總長」亟待處置來拯救檢察公信力,相信是絕大多數的民眾所關注的。誠如王部長所說,總長的所作所為已傷害了檢察系統。不過,部長若只言盡於此,對於重創檢察系統的諸多現象仍然束手無策,恐怕就不止是拖累馬總統的問題,而是害死馬總統。

檢察改革當然不只是趕走陳總長而已,還有諸多災後重建的工作需要儘速開展!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民間司改會「司法節」聲明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節,馬英九總統應邀在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主辦的司法節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致詞。

馬總統除了再度強調我國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之後應有的作為以外,特別針對司法改革的狀況表達意見。他認為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但司法改革的議題,諸如法官法的立法等,卻因司法院、法務部與專業團體的意見紛歧而延宕,他會「不定期」向社會各界請益有關司法改革的意見,永遠作司法人權的後盾。

司法會與十數個民間團體在去年12月11日拜會馬總統時曾當面要求總統若決議要推動司法改革,必須參酌十年司改不成的失敗經驗,優先建立意見溝通平台,方能有效解決各方爭議,故團體代表提出在總統府設司法改革委員會作為總統司法改革幕僚單位的建議。

馬總統信守承諾在一個月後的今天作以上的宣示,此點應予肯定。但我們仍要提醒,對於司改議題持續的關心與追蹤並非干預司法,反而是馬總統回應立委補選結果時所說「堅持改革、大步向前」的最佳行動表現。再者,總統所宣示「不定期」向各界請益,到底做法如何,也是我們要持續關心的,民間團體會開始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司改議題展開溝通。將來,我們仍會繼續監督司法改革的進程,也請總統實踐其對司法改革的承諾。


民間司改會 敬啟 2010/1/11

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法官人事制度該改革了

中國時報  2009.10.16

法官人事制度該改革了

林孟皇

 最近爆發連江地院院長性騷擾候補女法官一事,事實真相如何尚待調查。不過,本事件遭檢 舉迄今一年餘,主管部門卻遲未將議案提請負責法官人事考評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人審會)審議,則難免啟人「官官相護」的疑竇。本件所凸顯的,不只是該 名院長是否該撤職的問題,且包括我國的法官人事制度該改革了。

 法官的選任既要維護審判獨立以發揮司法功能,又要符合國民主權原則而具有民主正當性,遂成為一項難題。為解決類似困境,歐、美多數國家已 改由具專業素養及非法律人的多元代表所組成的甄審委員會,來負責法官的選拔,再由國會可以控制的首長任命或人民投票決定。其中與我國法官任用方式一樣,均 是透過考試任命的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歐陸各國,近幾十年來的改革方向,即大都將法官的人事決定,改委由法官社群、律師團體及非法律人的代表所共同組成 類似「最高司法會議」的組織行使,以確保民主監督制衡可能性。

 在英國方面,該國的法官是自律師中遴選產生,依二○○六年生效的憲法改革法,改由司法任命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獨立於行政及法官體系之 外,由多元的委員代表所組成,法律明定由非法律人擔任主席,且非法律人多於法官、律師的代表。而美國聯邦及多數州法院的法官採行選舉制度,被認為較無法確 保司法獨立,因此部分州已改採州長任命與人民投票的折衷制度,其中「密蘇里方案」亦由多元代表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由其依據被提名人的學識、經驗、能力而提 名後,由州長予以任命,再於任職一年後於州舉辦的大選中,由州民投票是否同意其擔任法官職務,即被認為是較良好的法官選任制度。

 反觀我國,法官人事晉敘事宜卻還是全由法官組成的人審會或法官會議行使,也就是採取法官本位主義。因為依照現制,法官透過考試、分發後, 其後的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等人事晉敘事宜,是由人審會負責;即便是各院院長、庭長的任用,也是如此。亦即,由司法院院長提出人事任免、遷調等人 選後,送請人審會審議。而在法官同是出身司法官訓練所下,年資、期別、意願成為審議的主要標準,且如司法院院長不提出任免名單,人審會也毫無置喙的餘地。

 其實,現行法官人事制度是解嚴後所作的改革,在當時行政、立法等政治部門仍有透過司法行政干涉審判的疑慮之際,強化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 將舊有人審會委員全部為官派首長產生,改由法官選出部分代表共同決定時,或有其階段性的必要。但在政治力干預疑慮消失的今日,如果法官階層化、缺乏民主監 督制衡機制的問題未能解決,法官自治只是保守反動的藉口。

 現行單一、無法反應社會多元思維的運作模式,如何確保法官的民主正當性,即令人懷疑。或謂司法院院長是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由其決定法官人 事晉敘的提名事宜,已足以擔保法官的民主正當性。問題是司法院院長同時兼任大法官,基於維護違憲審查的功能,司法院院長不用赴立法院備詢,也不曾因其法官 人事任命問題而負政治責任,可見現行制度即有缺漏之處。

 由此可見,我國法官人事決定始終缺乏司法以外各種外部力量的參與,社會各界沒有機會瞭解、也無從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在我 國審判獨立業已獲得確保的今日,人民所擔心的,或許已不再是外部對司法的影響,而是擔憂司法內部獨立性過強,形成專業本位主義,以致外界對於司法內部無從 監督,反可能有害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近年來,屢有法院判決背離社會常情,而許多法官違法或失職的事例一再發生,卻未受到應有的懲處的事例,即均是明證。

 請問,人民還要忍受缺乏民主正當性、監督制衡可能性的法官人事制度多久?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轉載] 人審委員:應撤職或停職查辦

中國時報 2009.10.15

人審委員:應撤職或停職查辦

李永盛/台北報導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十四日開會討論趙文淵被控性騷擾女法官案,部分人審委員痛批司法院拖延案件調查,應立即將趙撤職或停職查辦。

人審會中,有司法院廳處首長表示,雖然本案監察院已經調查完畢,但監院的調查報告,形同警方的移送書,司法院不能據此形成「有罪」心證,本案還須經調查。

不過,也有人審委員持反對意見,認為本案是首長性騷擾的行政事件,未必構成刑事責任,目前首應追究趙文淵的行政及政治責任,而非以刑案程序來處理。

還有人審委員痛批,監察院報告已出爐,司法院應先將趙文淵停職或撤職,尤其遭騷擾的女法官去年調離後,司法院竟還派女性法官支援連江地院的開庭工作,根本沒有正視性騷擾的問題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賴英照院長已在人審會裁示,全案應「盡速調查,絕不護短,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司法院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也已展開調查,並向監察院調閱相關證人的筆錄,絕無藉故拖延情事。

司法院政風處長羅榮乾指出,去年政風處的確接獲匿名檢舉,指控趙文淵濫用公務車及性騷擾,但該處派政風專員到連江地院調查後,地院同仁都說沒有此事,因此,才以事證不足為由結案,絕非故意拖延不查。

[轉載] 等嘸正義 女法官對司法失望

中國時報 2009.10.15

獨家專訪 等嘸正義 女法官對司法失望

李永盛/專訪

「法官為人民主持正義,但我幫得了別人,卻找不到屬於我的正義」,「事發至今一年多,司法院高層從來沒有人關心我,他們只想把案子吃掉,我對司法體系已經失去信心」!遭到性騷擾的女法官,十四日接受本報記者訪談,雖然事隔年餘,憶起當時情況不禁啜泣,道出心中委屈與無助。

女法官說,她與趙文淵院長相處的七個月裡,總是擔心趙會對她毛手毛腳,卻因連江地院的特殊環境,她隻身在外島,又無資深的法官可以制衡院長,幾乎孤立無援,以致無力對抗握有一切權力與資源的趙院長。

每天數日子 就盼早調職

她說,連休假都要趙院長批准,在本島的法院根本是難以想像的事。每到周六、周日,趙院長都要回嘉義,留她一個人值班,趙也從來不跟她討論假日值班的事,以致有九成以上的周末假日,都是她一個人留在法院值班。

面對趙院長的騷擾,她無法想像司法界竟然是這個模樣。她一個剛出道不過五個月的女法官,心中充滿驚訝與難堪。每天都在數日子,等著去年八月的調職,她相信只要慢慢熬,日子總會過去,「只要再忍耐一段時間」,總會離開這個傷心地。

更令她氣憤的是,趙院長以有人檢舉為名,誣指她與書記官婚外情,卻不把完整的檢舉函給她看,甚至在她調職後,還濫用首長權限開庭調查,逼迫同仁具結。她痛批趙根本無權這麼做,所作所為只是挾怨報復。

誣指婚外情 開庭逼具結

今年三月,她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調查後認定趙對她確有不當的肢體碰觸,只是為了顧及她的名譽,才移請司法院自行議處,她不知道司法院有沒有在調查。

事實上,去年底就有人匿名檢舉,指控趙院長利用警備車招待朋友出遊,以及去年八月廿三日對她騷擾,但司法院政風室事後竟然以查無實據為由結案,讓她對司法體系失去信心。

她現在只想把手邊的工作做好,至於司法能否為人民主持正義?她已不像剛出道時那麼有把握,因為她至今等不到她的正義。

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賴英照院長還在嗎?◎林峯正律師

2009-10-0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峯正律師

十月一日是司法院賴英照院長就職二週年的日子,其大法官與院長的任期都只剩最後二年,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大法官不得連任的規定,賴院長不會有續任的機會。換言之,未來的二年也是賴院長領導司法院最後的機會。

去年年底,中央研究院的社會意向調查結果顯示,有51%的民眾不相信司法。這樣的數據對多數民眾來說也許沒有什麼感覺,反正多數人一輩子沒去過法院。

若告訴大家曾有一個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的押匯「弊案」,一直進行了快三十年才有機會得到一個無罪確定的判決;還有陸正案的被告邱和順目前已在看守所待了將近二十一年,所以沒有用過行動電話,上週高等法院還在進行更十一審的準備程序;另有蘇建和案,早已創下多項司法紀錄,被告三人被收押近十二年後才等到一個無罪判決,但仍在更審中再次被判處死刑,上週也在高等法院進行準備程序,還勞動國際神探李昌鈺博士進行現場重建,離案發已超過十八年,光是公共電視為本案拍攝的「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片就有三集,在全國各級學校巡迴映演時往往吸引爆滿的觀眾。相信以上的司法實況一定會人冷汗直流。

以上只是信手拈來就可以舉出幾個社會大眾關心的個案,更不要提每天在全國各法院不時傳出民眾對於司法程序或判決結果的質疑,這些不滿也並非都是官司敗訴者的一般抱怨,其中必有一定比例的司法違誤與失當,此亦可由歷年來監察院所收到的人民陳情個案有超過四分之一與司法相關,或民間司改會長年以來所收受之各種人民對於司法的控訴,可以略窺一二。

面對如此強大的民怨,司法院究竟有何對策?一直是許多關心司法的人們所好奇的。今年七月初,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在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屆滿十週年的日子,舉辦了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二天的會議聚集了來自審檢辯學的菁英,紛紛對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作結論的執行狀況作出檢討,由各個會場或針鋒相對,或據理力爭,可以感受到法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熱情依舊,只是欠缺握有權炳者加以整合,進而付諸行動。遺憾的是,賴院長只在開幕式上短短幾十分鐘客套致辭後即失去蹤影,留下滿場亟思有所行動的法律人議論紛紛。原本以為,司法院應該利用這樣的契機有所規畫。誰知,自七月初迄今,只見提出一個眾人皆曰不宜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以極快的速度舉辦幾場公聽會後,即決意在立法院闖關。

司法改革絕非易事,也難面面俱到,只是自賴院長就職迄今,仍難見到司法院主動提出符合人民期待的改革措施戮力以赴,難怪今年初由民間司改會與Yahoo網站共同主辦的網路民調,竟有多數民眾不知司法院院長是誰。在未來的二年,關心司法改革的人們恐怕必須先找到沒有聲音的司法院長才行。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10.1 蘋果日報「賴英照院長在做什麼」,此為完整原文。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撲殺流浪狗式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司法院在兩年前向法界表示,為了解決實務上常見的,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判決以後,被告或檢察官只是泛稱對於判決不服,僅於上訴期間內具狀向高等法院聲明上訴,卻遲遲不提出究竟為何提起上訴的理由,導致高等法院審理時常為了命被告或檢察官補提理由,耗費時日的情形,乃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修正為上訴時應敘述「具體理由」始為合法,否則即可以其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企圖解決不附理由上訴所引起的訴訟延滯問題。

  新制自2007年7月開始實施,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07年地方法院上訴高等法院遭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者,共有558件,但2008年卻暴增到3470件之多,增加超過五倍。這樣的數字讓我們高度懷疑是否與前述修法有關,乃向律師界探詢,間接得到證實,確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遭高等法院以上訴時未敘述具體理由判決駁回。若再對照自1999年至2006年,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的人次一直維持在不超過200人左右的水準,卻在新制實施後遽增,應可合理推論增加的部份乃因修法所致。

  經進一步向司法院調閱相關統計資料,始得知自修法的2007年7月起至2008年底,遭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的被告有3751人次,檢察官只有374人次。易言之,遭高等法院以判決不合法駁回的總數中,被告佔了九成,檢察官只有一成。再者,有此遭遇的報告竟有高達95%的人是沒有律師協助的。

  對一個非法律背景的被告而言,要能看懂法官的判決理由本非易事,為了讓多數被告可以明白判決理由,早年即有改革派法官發起判決書白話文運動,希望得以幫助弱勢被告,可惜並未得到官方的支持廣為推行,致使沒有律師協助的被告,光是為了讀懂判決理由就已大費周章,遑論撰寫上訴理由。實際的情形若是如此,那些不清楚判決理由的被告要在提起上訴時敘述「具體理由」,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了。

  我們明知這個社會有一定比例的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卻有一條法律要求他們要在不服地方法院判決時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若達不到這樣的要求,高等法院可以逕行將上訴駁回,不必開庭審理,也不必聽被告的任何辯解,判決因此確定,有人可能因此必須入監坐牢,失去自由。

  司法院近年來一直希望在法院的審判效率上有所突破,這也是民間一致的期待,只是制度的改革若未顧慮到弱勢者的權益,而像撲殺流浪狗般地採取鉅箭療傷法,假提升效率之名,行抑制案件量之實,這種枉顧社會正義的修法,已有實證的統計數字突顯其荒謬性,主其事的司法院難道不該給社會一個交代,還是選擇悶不作聲,反正沒權沒勢的被告,誰會在乎他們呢?

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法官自律不該是法官的遮羞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王令麟先生二度被羈押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經傳訊王欲逃跑情資來源澎湖縣調查站主任作證,該站接獲的情資,都沒有具體事證,與之前陳報到法院內容有出入,故由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並無王著手逃亡之具體事實,裁定王以三億五千萬元高額交保。

      當媒體詢問台北地院發言人,是否有執法上的瑕疵,竟回以法官依當時證據、依論理、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裁定,並無不妥。

      台灣司法公信力遲遲難以建立,關鍵在於裁判的效率和品質,法官的所作所為即成為核心因素。為了讓法官辦案時更加謹慎,以免侵害人民權益,實有建立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的必要,因此,民間要求制定法官法,司法院雖未反對法官需要監督,卻常以可能干預審判獨立為由,希望優先讓法官自律,如果自律確實沒有效果,方才同意民間的訴求轉向外部監督的他律作法,這也是為什麼法官法推動二十年,民間固然有極高的立法共識,但官方始終態度游移不定的原因。

       此次王令麟先生遭羈押的案例,恰巧可以作為法官自律是否有效可行的考驗。王因「沒有根據的預警性情資」(這是台北地院的說法),便在向警局報到之時當場遭逮捕,並由法官裁定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規定,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始可羈押,倘只是「沒有根據的預警性情資」當然不能稱為「事實」,因此所作成的羈押裁定有明顯的瑕疵,「事實」俱在。

      我們好奇的是,錯誤清楚明顯,到底誰該負責?是澎湖縣調查站、調查局本部,還是承審的法官?其中的詳細經過,當有待進一步的調查才能釐清,並為徹底檢討,避免再犯。否則視人民權益為草芥的政府,說再多苦民所苦也是枉然。

      調查局對於情資回報的查證工作顯然漏洞極大,我們希望看到法務部長、調查局長給社會一個交代,到底誰該負責?是制度還是人出了問題,不容有閃躲含糊的空間。

      更重要的是,法官到底有沒有錯?如果司法院不斷告訴大家法官還是自律為宜。試問,一個人被錯關失去自由,算不算事關重大?該不該啟動所謂的法官自律機制查明事實,如果法官真的沒有犯錯,請說明理由。如果法官確有疏於查證之事實,又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置?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是否該清楚表態此事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在看,請用具體的行動證明法官自律不是說說而已,否則那只不過是廁所裡的花瓶,就不要再拿來敷衍搪塞了!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2.1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